一种验布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验布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38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606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70105.8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顶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艳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吴艳苹
国际分类号:G01N21/8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70105.8,名称为“一种验布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顶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177605Y,公告日为2009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验布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放卷机构、检测机构、收卷机构和电控柜,所述放卷机构、所述检测机构和所述收卷机构分别与所述电控柜电连接,所述放卷机构和所述收卷机构分别设置在所述检测机构的两侧,所述检测机构包括检测架、正面CCD检测镜头、反面CCD检测镜头和污点显示光机构,所述正面CCD检测镜头和所述反面CCD检测镜头均设置于所述检测架上,所述正面CCD检测镜头和所述反面CCD检测镜头分别与所述污点显示光机构连接;所述检测架包括底座及设置于所述底座的安装架,所述安装架由第一竖杆、第二竖杆和一个横杆拼装而成,所述正面CCD检测镜头平行设置于所述第一竖杆上,所述反面CCD检测镜头倾斜设置于所述第二竖杆上;所述底座上转动设置有传动辊,所述底座的底部设置有支撑脚;所述检测机构还包括张力控制机构,所述张力控制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二竖杆上。”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验布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布匹检测设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验布机包括电控柜,放卷机构、检测机构和收卷机构分别与所述电控柜电连接;2)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机构还包括污点显示光机构,用于检测布匹正反面瑕疵的为CCD检测镜头,且正面CCD检测镜头和反面CCD检测镜头分别于所述污点显示光机构连接;3)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架包括底座及设置于所述底座的安装架,安装架由第一竖杆、第二竖杆和一横杆拼装而成,正面CCD检测镜头平行设置于第一竖杆上,反面CCD检测镜头倾斜设置于第二竖杆上,张力控制结构也设置于第二竖杆上,底座上转动设置有传动辊,底座的底部设置有支撑脚。上述区别1)为常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布匹正面摄像机对布匹的正面的表面瑕疵进行检测,布匹反面摄像机对布匹的反面的表面瑕疵进行检测,检测时根据色差的原理,当发现表面瑕疵时,对瑕疵的位置进行记录并将数据输入计算机。在此基础上,采用CCD检测镜头检测布匹表面瑕疵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为了便于实时地、直观地观测布匹检测结果,在检测机构中设置污点显示光机构,且正面CCD检测镜头和反面CCD检测镜头分别与所述污点显示光机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3),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布匹正面摄像机4、布匹反面摄像机5均设置于检测架上,基于此,具体的检测架包括底座及设置于底座的安装架,安装架由第一竖杆、第二竖杆和一横杆拼装而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正面CCD检测镜头平行设置于第一竖杆上,反面CCD检测镜头倾斜设置于第二竖杆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布匹在检测机构中的具体路径能够确定的;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布匹检测设备还包括用于调节放卷电机和传送电机转速的张力控制装置11,在此基础上,张力控制装置设置于第二竖杆上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布匹10经传动装置2的传动轴携带传递到收卷装置3,由图1可知,在检测机构中具有多个传动装置2,在此基础上,采用传动辊作为布匹的传动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具体设置在底座上是基于布匹传输路径确定的;在底座的底部设置支撑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以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修改基础,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污点显示光机构用于将污点区域显示出,供操作员在不良品面挑除污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如何适用各种宽度的布匹的检测,次要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检验速度,减少漏检。由于现有技术的检测设备放卷是依靠收卷时的拉力,对于宽幅、大卷或者抗张力小的布料容易被拉扯变形,由此对比文件1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在放卷装置及传动装置均设置驱动电机,使放卷装置、传动装置及收卷装置联动,从而使得布匹的放卷不仅仅依靠收卷装置的拉扯力,减少布匹所受的张力,减少对布匹的损害,适用于宽幅、大卷布匹或微张力的无纺布,而对于次要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是采用摄像头和金属探测器检测布匹,并采用正反面打标机和金属打标机对瑕疵进行打标,以便员工操作站的操作员根据标记进行瑕疵去除操作;而本申请为解决如何进一步提高验布机的工作效率的技术问题,并未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打标机对污点进行打标显示,而是采用污点显示光机构根据正、反面CCD检测镜头检测的污点信息,对污点区域通过亮光的方式显示出来,以便操作员直接对亮光区域的污点进行挑除,没有打标操作,更没有对在布料上打的标进行去除的操作,操作流程少,验布机的工作效率更高,而且采用电控柜控制放卷机构、检测机构及收卷机构彼此关联配合,进一步提高验布机的工作效率。本领域常规都是通过打标机在对应的瑕疵处打标标记出来,而要打破传统思维模式,将打标标记瑕疵的方式改进成通过光亮的方式显示出来,本身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2)本申请中的张力控制装置设置于第二竖杆上,靠近收卷机构的位置,是在检测并去污后通过张力机构控制调节布料的张力,使布料收卷效果更好,同时在收卷机构与放卷机构启停过程中起到缓冲作用;而对比文件1将张力控制装置设置在靠近放卷装置的位置,通过气体压力电控系统来控制微张力,从而控制放卷电机和传送电机的转速,是为了使布匹的放卷不仅依靠收卷装置的拉扯力,减少布匹所受的张力,减少对布匹的损害,适用于宽幅、大卷布匹或微张力的无纺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验布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布匹检测设备(即,验布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放卷机构、检测机构和收卷机构分别与电控柜电连接;正面及反面检测镜头均为设置于检测架上的CCD检测镜头;采用污点显示光机构作为瑕疵标记显示机构。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均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5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中的“污点显示光机构用于将污点区域显示出,供操作员在不良品面挑除污点”修改为“检测出污点后,布料经过挑污点检测面时设备将停机,此时,污点显示光机构用于将污点区域显示出,正面污点和反面污点显示出不同颜色光, 操作员将污点挑去,设备继续启动”。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如何适用各种宽度的布匹的检测,次要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检验速度,减少漏检。由于现有技术的检测设备放卷是依靠收卷时的拉力,对于宽幅、大卷或者抗张力小的布料容易被拉扯变形,由此对比文件1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在放卷装置及传动装置均设置驱动电机,使放卷装置、传动装置及收卷装置联动,从而使得布匹的放卷不仅仅依靠收卷装置的拉扯力,减少布匹所受的张力,减少对布匹的损害,适用于宽幅、大卷布匹或微张力的无纺布,而对于次要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是采用摄像头和金属探测器检测布匹,并采用正反面打标机和金属打标机对瑕疵进行打标,以便员工操作站的操作员根据标记进行瑕疵去除操作,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已经解决提高检验速度的问题。本申请为解决如何进一步提高验布机的工作效率的技术问题,不仅采用了污点显示光机构与正、反面CCD检测镜头连接,污点显示光机构可将正、反面CCD检测镜头检测的污点区域通过光亮显示出来,操作员通过污点显示光机构显示的污点区域可直接将不良品面上的污点挑除;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打标时候设备需要停一次,操作站挑污布匹时候再停一次,本申请污点显示及挑污在同一停机时刻进行,正反面的污点通过不同颜色的光显示出来,也没有在布匹上打标的步骤,提高验布效率,现有技术没有公开采用污点显示光机构用于验布机领域进行污点显示,不属于公知常识。而且采用电控柜控制放卷机构、检测机构及收卷机构彼此关联配合,使污点挑除时及污点挑除后放卷机构与收卷机构能及时响应,进行启动或停止。本申请采用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技术方案,达到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验布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放卷机构、检测机构、收卷机构和电控柜,所述放卷机构、所述检测机构和所述收卷机构分别与所述电控柜电连接,所述放卷机构和所述收卷机构分别设置在所述检测机构的两侧,所述检测机构包括检测架、正面CCD检测镜头、反面CCD检测镜头和污点显示光机构,所述正面CCD检测镜头和所述反面CCD检测镜头均设置于所述检测架上,所述正面CCD检测镜头和所述反面CCD检测镜头分别与所述污点显示光机构连接,检测出污点后,布料经过挑污点检测面时设备将停机,此时污点显示光机构用于将污点区域显示出,正面污点和反面污点显示出不同颜色光,操作员将污点挑去,设备继续启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验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架包括底座及设置于所述底座的安装架,所述安装架由第一竖杆、第二竖杆和一个横杆拼装而成,所述正面CCD检测镜头平行设置于所述第一竖杆上,所述反面CCD检测镜头倾斜设置于所述第二竖杆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验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转动设置有传动辊。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验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底部设置有支撑脚。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验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机构还包括张力控制机构,所述张力控制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二竖杆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验布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布匹检测设备(即,验布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第7段、附图1):包括放卷装置1(即,放卷机构)、用于布匹检测的检测机构、收卷装置3(即,收卷机构),放卷装置1和收卷装置3分别设置在检测机构的两侧,检测机构包括检测架、布匹正面摄像机4(即,正面检测镜头)、布匹反面摄像机5(即,反面检测镜头)以及包括计算机和正反面打标机7的用于对瑕疵位置用特定颜色进行标记的瑕疵标记显示机构(即,污点显示机构),布匹正面摄像机4和布匹反面摄像机5分别与瑕疵标记显示机构连接,检测出瑕疵(即,污点)后,当布匹具有表面瑕疵的位置经过正反面打标机7时,正反面打标机7在计算机控制下对该位置用特定颜色进行标记(即,瑕疵标记显示机构用于将污点区域标记显示出),布匹经过员工操作站时设备将停机,员工操作站的员工对带有标记的位置进行检测并排出缺陷(即,操作员在挑污点检测面将污点挑去),设备继续启动。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放卷机构、检测机构和收卷机构分别与电控柜电连接;正面及反面检测镜头均为设置于检测架上的CCD检测镜头;采用污点显示光机构作为瑕疵标记显示机构;布料经过挑污点检测面设备停机后污点显示光机构将污点区域显示出,正面污点和反面污点显示出不同颜色光。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对验布机运作的控制,提供一种替代的正面及反面检测镜头的设置方式,提供一种替代的瑕疵标记显示机构,以及提高验布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电控柜是一种常用的控制部件,为了便于对验布机的运作进行控制,设置电控柜,使放卷机构、检测机构和收卷机构分别与电控柜电连接,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通过安装在检测架上的CCD检测镜头实现对布匹表面瑕疵的检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使正面及反面检测镜头均为设置于检测架上的CCD检测镜头,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通过光机构将部件表面的目标区域用光标记显示出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如生活中常用的激光笔就是采用激光将目标区域指示出来,采用污点显示光机构作为瑕疵标记显示机构,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为了便于区分正面污点和反面污点,使正面污点和反面污点显示出不同颜色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为了提高验布效率,在布料经过挑污点检测面设备停机后污点显示光机构将污点区域显示出,从而通过一次停机实现污点的标记及挑除,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1):检测架包括底座及设置于底座的安装架(参见附图1);底座上转动设置有传动轴(即,传动辊);底座的底部设置有支撑脚(参见附图1);检测机构还包括张力控制装置11(即,张力控制机构)。进一步地,正面以及反面CCD检测镜头可以分别获取布匹的正反面检测图像即可,使安装架由第一竖杆、第二竖杆和一个横杆拼装而成,将正面CCD检测镜头平行设置于第一竖杆上,将反面CCD检测镜头倾斜设置于第二竖杆上,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设计获得;将张力控制机构设置于第二竖杆上,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布匹正面摄像机4和布匹反面摄像机5对布匹的正反面瑕疵进行检测,将检测得到的表面瑕疵的位置进行记录并将数据输入计算机,正反面打标机7在计算机控制下对表面瑕疵的位置用特定颜色进行标记显示,在员工操作站设备停机,供员工操作站的员工对带有标记的位置进行检测并排出缺陷。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颜色标记的方式标记显示出布匹表面的瑕疵,而通过光机构将部件表面的目标区域用光标记显示出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如生活中常用的激光笔就是采用激光将目标区域指示出来,采用污点显示光机构作为瑕疵标记显示机构,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为了便于区分正面污点和反面污点,使正面污点和反面污点显示出不同颜色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为了提高验布效率,在布料经过挑污点检测面设备停机后污点显示光机构将污点区域显示出,从而通过一次停机实现污点的标记及挑除,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CCD检测镜头属于本领域常规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对布匹表面瑕疵进行检测,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电控柜是一种常用的控制部件,为了便于对验布机的运作进行控制,设置电控柜,使放卷机构、检测机构和收卷机构分别与电控柜电连接,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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