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69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612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39351.5
申请日:2014-07-17
复审请求人: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瑜
合议组组长:刘会英
参审员:周倩
国际分类号:A61K9/48,A61K35/56,A23L1/29,A23L1/325,A61P35/00,A61P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39351.5,名称为“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09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以及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甲鱼的预处理和胶囊的制作两大步骤;
其中,甲鱼的预处理依次包括:甲鱼的速冻、一级粉碎、二级粉碎以及灭菌,最终制成甲鱼粉末;
胶囊的制造依次包括:称量过筛、总混、充填、抛光、铝塑包装以及外包生产工序,最后制成甲鱼胶囊;
冷冻温度为-18℃~-20℃,冷冻时间大于10小时;
粉碎机的粉碎腔内的温度为-35℃~-50℃,粉碎机内温度为-150℃~-16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甲鱼在速冻之前先用0.0001%高锰酸钾溶液浸泡24小时,经饮用水漂洗后再放入净养池中96小时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一级粉碎后还包括干燥步骤,干燥时间为24小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经一级粉碎后的粒径应≤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灭菌步骤在微波频率2450±50MHz和功率10KW下进行,灭菌时间为24~30秒。”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95619A,公开日1994年11月30日)公开了一种滋补保健中药—龟鳖养生胶囊的制备方法,其加工步骤:(1)活龟、活鳖分别经清水静养7天,清除肠内污物; (2)在(-150℃- -196℃)液氮温度下,将全龟、全鳖分别进行粗粉碎成于1厘米的颗粒,经冷冻、脱水成含水3-5%的干燥颗粒;(3)将干燥龟与鳖的颗粒混合均匀,再在(-180℃- -196℃)液氮温度下细粉碎成细于100目的全龟全鳖混合粉;(4)将龟鳖混合粉按常规方法提纯脱脂,制成胶囊,最后幅射杀菌成龟鳖养生胶囊。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原料减去全龟,仅保留全甲鱼;(2)省略混合粉提纯脱脂的过程,调整杀菌、净养和胶囊制造的顺序,各步温度及冷冻时间,净养时间,并限定了胶囊制造的工艺。基于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本更低,工序更简单的以甲鱼为主料的胶囊制剂。针对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甲鱼(即鳖)和乌龟同属于爬行纲龟鳖目的两栖动物,中医认为二者具有相似的滋阴补肾功效,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节约成本的考量下,仅使用鳖作为原料。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鳖脂与鳖甲、鳖肉同样具有滋阴的功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保留龟脂以增强药效。此外,胶囊制造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简单增减细化。而杀菌、净养和胶囊制造之间的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在考虑原料及辅料的洁净程度的基础上,自由变换顺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兼顾成本和物体低温脆性对粉碎步骤的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可以升高冷冻温度并延长时间。至于具体的温度范围及冷冻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确定。一级粉碎后的粒径及粉碎机的粉碎腔和粉碎机内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根据粉碎效果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领域公知,使用低浓度高锰酸钾对甲鱼或乌龟浸泡能起到消毒的作用。但是高锰酸钾具有腐蚀性、刺激性,对人体呼吸道及肝、肺等器官有一定伤害,所以在使用低浓度高锰酸钾用饮用水进行漂洗并净养清除肠内污物是容易想到的。至于所使用高锰酸钾的浓度,浸泡时间及净养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甲鱼壳表面微生物检测及高锰酸钾残留检测量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具体的干燥时间和一级粉碎后的粒径及粉碎机的粉碎腔和粉碎机内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根据干燥程度或根据粉碎效果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辐射杀菌和微波灭菌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灭菌手段,所述微波灭菌的频率、功率和具体时间均为本领域常规使用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使用液氮温度下冷冻,保证龟鳖原有效成分的生理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确定是否其它的冷冻温度同样能够保证龟和鳖的营养物质的活性,也不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是提高或降低冷冻的温度,更不能显而易见地得知将冷冻温度提高到何种范围值后依然能够保留全鳖原有成分的活性。2、本申请将冷冻温度提高到-35℃~-50℃,制备得到的胶囊不仅有保健功效,还能治疗相应疾病,或作为一种针对相应病症的中成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能够治疗相对应的病症,必然是胶囊中含有甲鱼原有的营养物质,才能够达到治疗的效果,因此能够推导出采用本申请的冷冻方式能保留全鳖原有成分的活性。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采用预先冷冻,且第一冷冻和第二冷冻的温度都比对比文件1提高了很多的情况下同样能够保证甲鱼中原有营养物质的活性,该技术效果是不可预见的,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预冷冻后再采用本申请的第一冷冻和第二冷冻温度进行冷冻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使用的原料为全龟和全鳖,同本申请仅使用的全鳖,没有可比性。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低温粉碎是利用物料在低温状态下的脆性,借机械拉引应力而破碎的粉碎方式,可避免有效成分的损失。在其操作步骤中根据物料的脆化点温度,选择最佳粉碎温度,以降低能耗,是本领域普遍的技术追求。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粉碎温度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调整。再者,本申请中并未通过实验验证全鳖有效成分的保留比例,也未证明通过该方法制备的产品对何种疾病具有治疗效果,仅以断言式的语言说明制备获得的胶囊,不但可以起到保健作用,也可以作为一种针对相应疾病的中成药。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鳖可以单方入药,将活鳖放清水中养2-3天,使其排净胃肠内污物,取出,击头砸死(勿割头放血),放入锅内的沙土中,文火焙干至黄色,研成细粉,酌加蜂蜜为丸(即中成药的下位概念)可主治肝硬化(参见《实用中医单方》,周海蓉 等,中医古籍出版社,第1版,第340页倒数第1-7段,第341页第1-4段,2008年04月30日)。可见未经低温粉碎的全鳖粉也具有治疗功效。此外,在小火焙干的全鳖粉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基础上,通过冷冻粉碎方式获得的全鳖胶囊,具有保健功效,也能作为一种针对相应病症的中成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2.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甲鱼和乌龟同属爬行纲龟鳖目的两栖动物。龟版、鳖甲为临床常用的滋阴药,能降虚火、退虚热;龟、鳖之肉,亦有相似功效,阴虚火旺之人,有地热盗汗者,可常作佐餐之品(《补药手册》,江克明,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版,第8页第3段,1989年09月30日)。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证明二者配合具有协同功效,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节约成本的考量下,仅使用鳖作为原料。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滋补保健中药龟鳖养生胶囊及其制备方法,其加工步骤为:(1)将活龟、活鳖分别经清水静养7天,清除肠内污物; (2)在(-150℃- -196℃)液氮温度下,将全龟、全鳖分别进行粗粉碎成于1厘米的颗粒,经冷冻、脱水成含水3-5%的干燥颗粒;(3)将干燥龟与鳖的颗粒混合均匀,再在(-180℃- -196℃)液氮温度下细粉碎成细于100目的全龟全鳖混合粉;(4)将龟鳖混合粉按常规方法提纯脱脂,制成胶囊,最后幅射杀菌成龟鳖养生胶囊。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原料中仅保留全甲鱼而未使用全龟;(2)省略混合粉提纯脱脂的步骤,且粉碎后即杀菌而非制成胶囊后再杀菌,并进一步限定冷冻的温度和时间以及粉碎机的粉碎腔内温度和粉碎机内温度。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本更低,工序更简单的以甲鱼为主料的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针对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甲鱼(即鳖)和乌龟同属于爬行纲龟鳖目的两栖动物,中医认为二者具有相似的滋阴补肾功效,对比文件1中也已公开鳖甲具有养阴清热、平肝熄风、软坚散结之功效,这与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行公开的“中华鳖,功擅滋阴清热,软坚散结”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有动机仅使用具有养阴清热、软坚散结作用的鳖作为原料而舍去全龟。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鳖脂与鳖甲、鳖肉同样具有滋阴的功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保留鳖脂,不进行提纯脱脂以简化工艺。此外,将粉末称量过筛、总混、充填、抛光、铝塑包装以及外包生产均为常规的胶囊制备过程,至于杀菌步骤具体安排在粉碎后还是制成胶囊后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原料及辅料的洁净程度的基础上可调整变换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兼顾成本和物体低温脆性对粉碎步骤的影响的基础上有动机升高冷冻温度并适当延长时间,而具体的温度范围及冷冻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的。同理,粉碎机的粉碎腔和粉碎机内温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确定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证实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冷冻温度和冷冻时间以及采用其中限定的粉碎腔内温度和粉碎机内温度相比于其他温度和时间能够产生任何更好的技术效果,正是基于此仅能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冷冻温度和冷冻时间以及粉碎腔内温度和粉碎机内温度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并未因此选择产生任何更好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使用低浓度高锰酸钾对甲鱼浸泡能起到消毒的作用。但是高锰酸钾具有腐蚀性、刺激性,对人体呼吸道及肝、肺等器官有一定伤害,所以在使用低浓度高锰酸钾浸泡后为避免高锰酸钾的残留而使用饮用水进行漂洗并净养以清除肠内污物和残余有害物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所使用的高锰酸钾的浓度,浸泡时间及净养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甲鱼所需达到的洁净程度通过对其表面微生物检测及高锰酸钾残留量的检测等可以调整确定的。另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级粉碎后需要经过脱水干燥的步骤,至于干燥的具体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所需的干燥程度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确定的。而一级粉碎后的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所需的粉碎效果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辐射杀菌和微波灭菌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灭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选择。至于微波灭菌的频率、功率和具体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2 日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了答复,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使用液氮温度下冷冻,保证龟鳖原有效成分的生理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可知冷冻温度不同会降低或者提高原有营养物质的活性。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其它的冷冻温度对全龟和全鳖冷冻后的营养物质有何种影响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将冷冻温度提高到-35~-50℃,制备得到的胶囊不仅有保健功效,还能治疗相应疾病,或作为一种针对相应病症的中成药,即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能够治疗相对应的病症,必然是胶囊中含有甲鱼原有的营养物质,才能够达到治疗的效果,因此能够推导出采用本申请的冷冻方式能保留全鳖原有成分的活性。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采用预先冷冻,且第一冷冻和第二冷冻的温度都比对比文件1提高了很多的情况下同样能够保证甲鱼中原有营养物质的活性,而且冷冻的温度升高了,也意味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较于对比文件1大大地节省了资源,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预冷冻后再采用本申请的第一冷冻和第二冷冻温度进行冷冻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09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以及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的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甲鱼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甲鱼的预处理和胶囊的制作两大步骤;其中,甲鱼的预处理依次包括:甲鱼的速冻、一级粉碎、二级粉碎以及灭菌,最终制成甲鱼粉末;胶囊的制造依次包括:称量过筛、总混、充填、抛光、铝塑包装以及外包生产工序,最后制成甲鱼胶囊;冷冻温度为-18℃~-20℃,冷冻时间大于10小时;粉碎机的粉碎腔内的温度为-35℃~-50℃,粉碎机内温度为-150℃~-160℃。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中公开了一种滋补保健中药龟鳖养生胶囊及其制备方法,其加工步骤为: (1)将活龟、活鳖分别经清水静养7天,清除肠内污物; (2)在(-150℃- -196℃)液氮温度下,将全龟、全鳖分别进行粗粉碎成于1厘米的颗粒,经冷冻、脱水成含水3-5%的干燥颗粒;(3)将干燥龟与鳖的颗粒混合均匀,再在(-180℃- -196℃)液氮温度下细粉碎成细于100目的全龟全鳖混合粉;(4)将龟鳖混合粉按常规方法提纯脱脂,制成胶囊,最后幅射杀菌成龟鳖养生胶囊(参见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中仅保留全甲鱼而未使用全龟;(2)省略混合粉提纯脱脂的步骤,且粉碎后即杀菌而非制成胶囊后再杀菌,并进一步限定冷冻的温度和时间以及粉碎机的粉碎腔内温度和粉碎机内温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本更低,工序更简单的以甲鱼为主料的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公知甲鱼(即鳖)和乌龟同属于爬行纲龟鳖目,中医认为二者具有相似的滋阴补肾功效,对比文件1中也已公开鳖甲具有养阴清热、平肝熄风、软坚散结之功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7行),这与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行公开的“中华鳖,功擅滋阴清热,软坚散结”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有动机仅使用具有养阴清热、软坚散结作用的鳖作为原料而舍去全龟。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鳖脂与鳖甲、鳖肉同样具有滋阴的功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保留鳖脂,不进行提纯脱脂以简化工艺。此外,将粉末称量过筛、总混、充填、抛光、铝塑包装以及外包生产均为常规的胶囊制备过程,至于杀菌步骤具体安排在粉碎后还是制成胶囊后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原料及辅料的洁净程度的基础上可调整变换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兼顾成本和物体低温脆性对粉碎步骤的影响的基础上有动机升高冷冻温度并适当延长时间,而具体的温度范围及冷冻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的。同理,粉碎机的粉碎腔和粉碎机内温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确定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证实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冷冻温度和冷冻时间以及采用其中限定的粉碎腔内温度和粉碎机内温度相比于其他温度和时间能够产生任何更好的技术效果,正是基于此仅能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冷冻温度和冷冻时间以及粉碎腔内温度和粉碎机内温度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并未因此选择产生任何更好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该技术方案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甲鱼在速冻之前先用0.0001%的高锰酸钾溶液浸泡24小时,经饮用水漂洗后再放入净养池中96小时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使用低浓度高锰酸钾对甲鱼浸泡能起到消毒的作用。但是高锰酸钾具有腐蚀性、刺激性,对人体呼吸道及肝、肺等器官有一定伤害,所以在使用低浓度高锰酸钾浸泡后为避免高锰酸钾的残留而使用饮用水进行漂洗并净养以清除肠内污物和残余有害物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所使用的高锰酸钾的浓度,浸泡时间及净养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甲鱼所需达到的洁净程度通过对其表面微生物检测及高锰酸钾残留量的检测等可以调整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一级粉碎后的干燥时间为24小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150℃- -196℃)液氮温度下将全龟、全鳖分别进行粗粉碎成于1厘米的颗粒,经冷冻、脱水成含水3-5%的干燥颗粒(参见权利要求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级粉碎后需要经过脱水干燥的步骤,至于干燥的具体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所需的干燥程度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一级粉碎后的粒径。而一级粉碎后的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所需的粉碎效果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微波灭菌的频率、功率和灭菌时间。辐射杀菌和微波灭菌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灭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选择。至于微波灭菌的频率、功率和具体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确定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证实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5限定的微波灭菌的频率、功率和时间相比于其他灭菌方式或微波灭菌中其他频率、功率和时间能够产生任何更好的技术效果,正是基于此仅能认为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微波灭菌的频率、功率和时间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并未因此选择产生任何更好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在其制备工艺中采用冷冻粉碎加工方法及辐射杀菌法可保证龟鳖原有成分的生理活性,更利于人体吸收,充分利用龟鳖的营养价值,使之增强功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仅指出是因为采用了冷冻粉碎加工方法才保证了龟鳖原有成分的生理活性,对比文件1并未指出必须达到-150℃- -196℃这一具体的液氮温度才能保证龟鳖原有成分的生理活性。同时,实质上由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5行和第3页第5-6行也可看出本申请一级粉碎采用的温度为-35℃- -160℃,二级粉碎采用的温度为-35℃- -160℃,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两次粉碎的温度范围均有交叠,尽管温度范围有差异,但均为对比文件1中指出的“冷冻粉碎加工方法”,也能够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预见到虽然温度范围有差异,但由于均是冷冻粉碎加工方法,所以基本可保证龟鳖原有成分的生理活性。同时,本领域公知,鳖或鳖甲是可以作为单方入药的。例如将鳖甲粉碎,制成细粉可以治疗胃下垂。或将活鳖放清水中养2-3天,使其排尽胃肠内污物,取出,击头砸死(勿割头放血),放入锅内的沙土中,文火焙干至黄色,研成细分,酌加蜂蜜为丸可主治肝硬化(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使用中医单方》,周海蓉 等,中医古籍出版社,第1版,第340页倒数1-7段,第341页第1-4段,2008年04月30日)。由此可见,即使将未经冷冻的鳖甲或全鳖进行一般干燥粉碎或加热后粉碎依然具有相应的治疗活性。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冷冻温度不同会降低或者提高原有营养物质的活性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低温粉碎是利用物料在低温状态下的脆性,借机械拉引应力而破碎的粉碎方式,可避免有效成分的损失。在其操作步骤中根据物料的脆化点温度,选择最佳粉碎温度,以降低能耗、节省资源是本领域普遍的技术追求。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降低成本容易想到对粉碎温度作出适当的提高。如上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预见适当提高后只要仍属于“冷冻粉碎加工方法”就仍能保证了龟鳖原有成分的生理活性,这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具体将第一冷冻和第二冷冻温度调整到多少度的技术启示,但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证实采用本申请限定的冷冻温度和冷冻时间以及采用其中限定的粉碎腔内温度和粉碎机内温度相比于其他温度和时间能够产生任何更好的技术效果,正是基于此仅能认为本申请中限定的冷冻温度和冷冻时间以及粉碎腔内温度和粉碎机内温度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并未因此选择产生任何更好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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