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式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22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43902
优先权日:2012-05-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26666.8
申请日:2013-05-22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三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霞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秦保军
国际分类号:F16K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6666.8,名称为“旋转式阀”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株式会社三国以及兴国英特克株式会社,应2017年11月24日申请人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本申请的申请人变更为株式会社三国。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24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4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117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8(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449091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具备通过旋转来开闭流路的转子、和容纳转子的外壳,
在上述转子的圆筒状的外周面,设置成为流体的路径的一部分的转子开口部,
在上述外壳,设有将上述转子容纳为旋转自如的转子容纳空间,
在上述外壳的上述转子容纳空间的朝向上述转子的内表面,设有在与上述转子开口部连通时成为流体的路径的外壳开口部,
在上述外壳开口部,设有筒状的密封部件,该筒状的密封部件以与具有上述转子开口部的上述转子的外周面抵接的方式伸出,
上述筒状的密封部件具备:上述转子侧的前端形状成为与该转子的外周面相对且沿着该转子的外周面的形状的筒状的主体部;以及以朝向上述转子外周面的方式在该主体部的上述转子侧前端部与上述主体部一体设置,且与上述转子的外周面抵接的筒状的前端抵接部,
上述前端抵接部形成为筒状并且沿着上述转子的外周面的弯曲形状,
并且,上述前端抵接部具备随着朝向前端侧而向内侧缩窄并且以折回的方式弯曲的内侧弯曲部、以及/或者随着朝向前端侧而向外侧扩大并且以折回的方式弯曲的外侧弯曲部,上述内侧弯曲部以及/或者上述外侧弯曲部的前端侧的厚度比其基端侧的厚度薄,
以将上述内侧弯曲部以及/或者上述外侧弯曲部按压于上述转子的外周面的方式配置有上述密封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上述密封部件的上述前端抵接部的上述内侧弯曲部以及/或者上述外侧弯曲部的壁厚比主体部的壁厚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外壳,圆筒状地形成有上述外壳开口部,支承密封部件的圆筒状的支承筒部以插入到上述密封部件的主体部的状态,插入该外壳开口部的内侧,而且在上述密封部件的上述主体部的配置于上述支承筒部与上述外壳开口部 之间的部分,设有比上述支承筒部与上述外壳开口部之间的间隔厚的壁厚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外壳,圆筒状地形成有上述外壳开口部,支承密封部件的圆筒状的支承筒部以插入到上述密封部件的主体部的状态,插入该外壳开口部的内侧,上述前端抵接部设置在比上述支承筒部的前端部靠上述转子侧。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上述前端抵接部设置在比上述支承筒部的前端部靠上述转子侧。”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3个技术方案,3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均存在区别:弯曲部的前端侧的厚度比其基端侧的厚度薄。然而,通过弹性部件薄厚程度的不同来改变弹力,即弯曲部的前端侧的厚度比其基端侧的厚度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对于并列技术方案中的区别特征弯曲部的弯曲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密封部件与转子抵接部分弯曲形状进行的常规选择。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上述主体部的圆筒面上形成了被描绘成圆形的弯曲形状,该弯曲形状的部位抵接上述转子的外周面”。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不仅减小了密封部件前端抵接部的厚度,而且以相对于转子外周面为回折的方式,在上述主体部的圆筒面上形成了被描绘成圆形的内侧弯曲部或外侧弯曲部,该内侧弯曲部或外侧弯曲部抵接上述转子的外周面。所以,本申请不仅增加了密封部件与阀件之间的密封度,还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异物的进入。对比文件1不采用弹簧,而在密封部件的主体部设置褶合件42,其目的在于获得所需的弹性。并且没有提示如何防止转子与密封部件之间的异物进入。因而本申请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对比文件1图4可以看出,主体部的圆筒面上形成了被描绘成圆形的弯曲形状,从图3可以看出,该弯曲形状的部位抵接上述转子14的外周面,因而,复审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所修改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为密封部件34与转子14是贴合的,所以其也能起到防止异物进入的作用。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指出: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褶合件42提供的是除入口部36提供的弹性变形外,额外的密封件轴向的弹性。但是起到防止异物进入作用的部分是入口部36,而且,因为密封部件34的入口部36的凸缘46随着朝向前端侧而向外侧扩大并且以折回的方式弯曲,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入口部36同样是相对于转子14外周面为回折的结构而与转子14是贴合的,且其同样具有弹性因而会产生弹性形变以增加密封性,所以其也能起到防止异物进入的作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仍然在于“外侧弯曲部的前端侧的厚度比其基端侧的厚度薄”。但是弹性部件中,由于薄厚程度不同,较薄的部分更易弯曲,其弹性更好,较厚的部分不易弯曲,其强度更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本申请运用了这一技术手段,对对比文件1的弹性部件进行改造,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另外,弹性越好,与转子的贴合程度就越好,相应的密封程度就越高,所以能提高密封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而,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2019年01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并适应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要增加密封部件与阀件之间的密封度并且防止异物的进入。在本申请中,通过使与阀件抵接的密封部件前端侧的厚度比其基端侧的厚度薄,提高上述密封度并防止异物的进入。即使有异物的进入,内侧弯曲部会发生较大的变形从而排出该异物。而对比文件1为了不使用弹簧,在密封部件的主体部中设置了褶合件42,借助该褶合件42两端的压差使得密封部件扩大或缩小,由此来提高密封度。但是,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考虑异物的进入,故根本没有揭示:在转子与密封件的抵接处,于密封部件中形成有本申请所记载的具有弯曲形状的内侧弯曲部。在本申请中,密封部件的密封度提高与异物进入的防止及排出这两个问题可被同时解决,这是本行业普通技术人员难以完成的。同时,对比文件1的外壳12与外壳开口部18之间存在很大的间隙,不适合在密封部件34上设置本申请那样的比外壳12与外壳开口部18之间的间隔厚的壁厚部。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具备通过旋转来开闭流路的转子、和容纳转子的外壳,
在上述转子的圆筒状的外周面,设置成为流体的路径的一部分的转子开口部,
在上述外壳,设有将上述转子容纳为旋转自如的转子容纳空间,
在上述外壳的上述转子容纳空间的朝向上述转子的内表面,设有在与上述转子开口部连通时成为流体的路径的外壳开口部,
在上述外壳开口部,设有筒状的密封部件,该筒状的密封部件以与具有上述转子开口部的上述转子的外周面抵接的方式伸出,
上述筒状的密封部件具备:上述转子侧的前端形状成为与该转子的外周面相对且沿着该转子的外周面的形状的筒状的主体部;以及以朝向上述转子外周面的方式在该主体部的上述转子侧前端部与上述主体部一体设置,且与上述转子的外周面抵接的筒状的前端抵接部,
上述密封部件的上述前端抵接部的上述内侧弯曲部的厚度小于密封部件的主体部,上述前端抵接部形成为筒状并且沿着上述转子的外周面的弯曲形状,
并且,上述前端抵接部具备随着朝向前端侧而向内侧缩窄并且以折回的方式弯曲的内侧弯曲部,上述内侧弯曲部的厚度比其基端侧的厚度薄,
上述主体部的圆筒面上形成了被描绘成圆形的弯曲形状,该弯曲形状的部位抵接上述转子的外周面,
以将上述内侧弯曲部按压于上述转子的外周面的方式配置有上述密封部件,
在上述密封部件的上述主体部的配置于支承筒部与上述外壳开口部之间的部分,设有比上述支承筒部与上述外壳开口部之间的间隔厚的壁厚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外壳,圆筒状地形成有上述外壳开口部,支承密封部件的圆筒状的支承筒部以插入到上述密封部件的主体部的状态,插入该外壳开口部的内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外壳,圆筒状地形成有上述外壳开口部,支承密封部件的圆筒状的支承筒部以插入到上述密封部件的主体部的状态,插入该外壳开口部的内侧,上述前端抵接部设置在比上述支承筒部的前端部靠上述转子侧。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式阀,其特征在于,
上述前端抵接部设置在比上述支承筒部的前端部靠上述转子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4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旋转式阀。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9段-第9页第4段,附图2-6)一种流量调节阀10,流量调节阀10包括通过旋转计量或者完全限制流体穿过流量调节阀10的流量控制装置14(相当于本申请通过旋转来开闭流路的转子),流量控制装置14容纳在外壳12的内腔20(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子容纳空间)中。流量控制装置14为一圆柱体,并具有一个贯穿圆柱体的径向通道28(相当于在转子的圆筒状的外周面,设置成为流体的路径的一部分的转子开口部),外壳12还限定了阀入口16以及阀出口18(相当于在外壳的转子容纳空间的朝向转子的内表面,与转子开口部连通时成为流体的路径的外壳开口部),流量调节阀10还包括设置于控制装置14以及阀出口18之间的密封件34(相当于设置在外壳开口部的筒状的密封部件)。密封件34包括与圆筒形流体控制装置密封地配合的入口36(相当于筒状的密封部件以与具有转子开口部的转子的外周面抵接的方式伸出)、出口38、通道40(相当于转子侧的前端形状成为与转子的外周面相对且沿着该转子的外周面的形状的筒状的主体部)和褶合件42,且都在密封件本体44内相互形成整体。密封件34的入口36包括一径向向外伸出的入口凸缘46(相当于以朝向转子外周面的方式在该主体部的转子侧前端部与主体部一体设置,且与上述转子的外周面抵接的筒状的前端抵接部),入口的形状与流体控制装置的外形相匹配(相当于本申请前端抵接部形成为筒状并且沿着上述转子的外周面的弯曲形状,主体部的圆筒面上形成了被描绘成圆形的弯曲形状,该弯曲形状的部位抵接转子的外周面),并且由附图3可知,凸缘46随着朝向前端侧而向外侧扩大并且以折回的方式弯曲。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前端抵接部具备随着朝向前端侧而向内侧缩窄并且以折回的方式弯曲的内侧弯曲部,密封部件的前端抵接部的内侧弯曲部的厚度小于密封部件的主体部,并且,内侧弯曲部的厚度比其基端侧的厚度薄,将内侧弯曲部按压于转子的外周面的方式配置有密封部件,在密封部件的主体部的配置于支承筒部与外壳开口部之间的部分,设有比支承筒部与外壳开口部之间的间隔厚的壁厚部。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提高密封部件的密封度的同时防止异物的侵入。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9行可知,现有技术中作为旋转式阀中的密封机构,因其需要在转子与壳体之间、在转子外周面的开口部与壳体的开口部之间进行高效的流水分配,因而需要具备,例如筒状的密封部件、将密封部件按压于密封部分的施力的弹簧、以及密封圈等多个功能部件。但是这种繁琐的构造,导致旋转式阀的成本上升,且组装繁琐。为此,本申请提出一种带有汇集了多个功能的形状的密封部件的旋转式阀,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密封结构复杂安装繁琐的问题。并且依据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27行以及第12页第7-25行可知,本申请能够同时实现密封机构的多个功能是由于该密封部件具有“前端抵接部具备随着朝向前端侧而向内侧缩窄并且以折回的方式弯曲的内侧弯曲部,密封部件的前端抵接部的内侧弯曲部的厚度小于密封部件的主体部,并且,内侧弯曲部的厚度比其基端侧的厚度薄”的结构,因为内侧弯曲部不仅作为橡胶形态的树脂块而赋予弹力,还由于剖面是弯曲而折回的形状,在有按压力作用时,利用与板簧等同的弹性变形产生作用力的形态,在与按压方向交叉的方向的部分,比与转子的接触位置靠基端侧作为弹簧发挥功能,并且折回的部分的顶点部分与转子的外周面接触,端部通过接触而确保密封性;同时,通过使内侧弯曲部壁厚比主体部的壁厚薄,使得内侧弯曲部变得容易位移,而进一步使内侧弯曲部容易作为弹簧发挥功能。由于这种特定的形态,前端抵接部作为弹簧能够得到比较大的作用力,并且弹性变形量变大。本申请的密封结构不仅能够防止异物向密封部件与转子之间侵入,在异物侵入的情况下,还由于能够较大地变形,而容易除去异物。并且通过作为弹簧而发挥功能的内侧弯曲部的作用力,也能够将密封部件的基端部侧的端面按压于连接部件而具有密封功能。
尽管对比文件1也提出了一种用于流量调节阀的提供防漏密封、低工作转矩和更低成本的弹性体密封件,但是根据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为了实现该目的,采用了与本申请不同的技术手段,即在密封部件的主体部中设置褶合件,利用褶合件的提供弹性力,借助该褶合件两端的压差使得密封部件扩张或压缩,由此来提高密封度。特别是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第2段记载的内容“略微减小的压差仍然使柔性褶合件42稍微径向向内移动到通道40中,并迫使密封件本体44沿着它的长度52稍微扩张(图5)。如上所述,扩张的密封件本体44使入口36偏压流量控制装置14和使出口38偏压外壳12和/或阀出口18。尽管减小了力,入口表面48和出口表面50也仍然因受压而紧压相邻的结构”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褶合件42是作为弹簧发挥作用的弹性功能部分,而与转子的贴合密封的作用部分则是由入口凸缘46所限定的入口表面48实现的,也就是说两种不同的功能是由两个不同的结构分别实现的,这不同于本申请通过一种结构实现多个功能。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提及防止异物进入,便于异物排出的问题,因而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密封壁的厚度对于入口凸缘46的影响,相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入口凸缘46的厚度。而且,即使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3段中提及“密封壁56的厚度58在密封件34内变化”,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5段的记载“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意识到的,密封壁56的厚度58影响褶合件42的柔性,密封件34的强度,及诸如此类。密封壁56的厚度58 也对密封件34的扩张或收缩速率产生影响。一般是密封壁56越厚,则密封件34对改变条件例如对密封壁56两侧的压差变化的响应就越慢。”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的改变厚度从而改变柔性的技术启示是针对褶合件42的,因为褶合件42的柔性会对密封件34的扩张或收缩速率产生影响,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改变边缘厚度。再者,基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2段的记载,入口凸缘46所限定的入口表面48具有宽阔和足够的表面面积是为了使磨损被广泛地分散分布,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耐磨的目的也不会有动机减小凸缘46的厚度。
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密封部件的主体部的配置于支承筒部与外壳开口部之间的部分,设有比支承筒部与外壳开口部之间的间隔厚的壁厚部”,本申请通过这种设置以通过弹性变形来保证支承筒部与外壳开口部之间的密封。但是对比文件1中要保证褶合件的正常工作就需要保证褶合件能够变形,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外壳12与外壳开口部18之间存在很大的间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也不会想到在密封部件34上设置如本申请这种比外壳12与外壳开口部18之间的间隔厚的壁厚部。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能够由一个密封部件实现保证追随性,避免异物嵌入、能够形成筒状密封的多个功能,从而使高效的流水分配变得可能、并且能够使成本的减少、组装作业的效率化的有益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