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X射线视频摄像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便携式X射线视频摄像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85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745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2320.7
申请日:2016-06-01
复审请求人:北京紫方启研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晴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黄慧
国际分类号:H04N5/225,H04N5/14,G01N2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2320.7,名称为“便携式X射线视频摄像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紫方启研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558644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US2015146847A1,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1254108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5页);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便携式高清X射线视频摄像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X光机、显示终端和组合连杆机构;
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与所述便携式X光机相对设置,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与所述便携式X光机通过所述组合连杆机构连接为一体结构;
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经高速网络与所述显示终端通信连接;
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包括:
机壳,表面设有射线防护层,机壳内分别设有闪烁晶体涂层CMOS探测器、供电装置和高速网络传输模块;
所述供电装置与所述闪烁晶体涂层CMOS探测器连接,该闪烁晶体涂层CMOS探测器与所述高速网络传输模块连接;
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的高速采集时采集速度为每秒25帧以上,且视频像素数达到1兆以上,像素分辨率小于150微米。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高清X射线视频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内还包括:
图像数据处理模块,连接在闪烁晶体涂层CMOS探测器和所述高速网络传输模块之间。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便携式高清X射线视频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数据处理模块内设有顺次连接的偏移修正模块、坏点修正模块和图像视频压缩模块。
4.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便携式高清X射线视频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网络传输模块采用:
千兆以太网有线网络传输模块或有线无线组合网络传输模块中的任一种;
所述有线无线组合网络传输模块由相互连接的千兆以太网有线网络传输模块和无线WIFI传输模块组成。
5.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便携式高清X射线视频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装置采用电池和/或连接外部电源的电源接口装置。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高清X射线视频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终端内设有处理图像图像数据处理程序,该程序包括:
顺次进行处理的偏移修正模块、坏点修正模块、图像视频编码压缩模块和图像视频存储及处理模块。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高清X射线视频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终端内设有进行X射线透视视频文件的存储和回放的处理程序。”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对比文件1,如何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才能实现将X射线图像采集变成X射线视频采集并不是本领域通过常规选择就能得出的,在极短时间连续采集图像形成把X射线成像设备改进成可以拍摄视频的X射线摄像机很难,普通的探测器模块无法实现X射线的高帧采集;2.对于对比文件2,其公开的是一种采集X射线图像后传输至显示端进行显示的系统,并不是X射线图像摄像机,不具备X射线视频采集功能;对比文件2中举的例子是24um大小尺寸的像素,要实现30帧的显示,需要进行10×10像素的合并,其实际像素变成了240um,远远大于本申请的150um要求;对比文件2是通过把多个像素合并成一个像素的方式降低数据量达到提高网络传输速度,而本申请中并不需要这样的合并处理,由于采用了特定的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配合无损压缩的方式降低数据量达到提高网络传输速度;对比文件2是针对大型设备,而不是便携式设备。3.对于对比文件3,其中的探测器并没有在机壳表面设有射线防护层,其碰撞吸收材料层是防碰撞的,且其中也没有公开高速网络传输模块和图像数据处理模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采用经高速网络与所述显示终端通信连接的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来解决X射线视频记录过程中的高速采集和传输的问题;在便携状态下的X射线视频记录过程中,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能以每秒25帧以上,且视频像素数达到1兆以上,像素分辨率小于150微米进行高速采集,保证每帧X射线图像稳定成像且各帧X射线图像之间连续。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这样的发明构思。2.虽然表面看起来,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小像素的基于CMOS的X射线探测器、传输等与本申请的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该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经高速网络与所述显示终端通信连接的方式相近,但对比文件2中合并处理后图像对应的是其探测器获取图像的很小的一块区域,而非全部图像;本申请的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采集的是整个图像,且没有可变和/或动态合并处理等过程。对比文件2中能进行X射线图像的实时显示,仅需要将作为矩形的像素点阵数据的图像数据,通过千兆以太网传输过来,拷贝到显存中覆盖上一块像素点阵数据,就能刷新显示,这是容易实现的;而本申请强调的是对X射线图像高速采集,不仅需要通过网络传递到主机,同时也需要压缩编码、保存在硬盘中、以及在显示器上实时刷新,这种高速采集实现X图像拍摄视频,对探测器的采集速度、处理速度、前端预处理以及后端图像处理是有很高的要求,否则根本不可能实现。3.对比文件3的探测器并没有在机壳表面设有射线防护层,也并未明确其探测器如何供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58644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US2015146847A1,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1254108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高清X射线视频摄像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0039段,图1-4):该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包括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电脑以及连杆装置;其中,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相对设置,且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的底部设有一转向关节,所述连杆装置与所述转向关节连接,所述连杆装置具体由一竖直立杆和一横连杆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枢接于转向关节上;所述横连杆一端连接竖直立杆,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竖直立杆、横连杆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形成一U型结构。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1、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2、电脑3均内置锂电池,从而无需外部连接电源。由于采用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1,图像分辨率和对比度都高,图像质量远比普通低剂量目视X射线检测仪便携式好,并且能将观察到的X光图像转变成数字图像,经减噪增强等数字图像处理后,形成高清图像,通过电脑3可进行记录、传输、存储和处理。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视频摄像机,其中的面阵列探测器为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经高速网络与显示终端通信连接,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包括闪烁晶体涂层CMOS探测器和高速网络传输模块,该CMOS探测器与所述高速网络传输模块连接;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的高速采集时采集速度为每秒25帧以上,且视频像素数达到1兆以上,像素分辨率小于150微米;(2)所述高速采集面阵列探测器包括:机壳,机壳表面设有射线防护层;(3)供电装置与探测器连接。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图像的快速采集和传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0-0028、0035-0049段,图1、2、5、6A-6C):一种生成和显示X射线图像的系统,该系统15包括X光源20,显示器12,闪烁涂层CMOS平板探测器40,其中闪烁涂层用于将检测到的X射线转换为光。在一个实施例中,CMOS数字平板X射线探测器40具有307.2mm×307.2mm的活动区域,并且该探测器的物理光电二极管像素阵列的像素为24μm×24μm,该X射线探测器总共具有12800×12800个像素;对于方形像素,X射线探测器的像素大小可以从10μm×10μm到50μm×50μm。在一些实施例中,不执行合并并且所得到的X射线图像以12800×12800的分辨率传输;然而,系统的速度和处理能力,以及可利用的显示分辨率决定了在传输前进行X射线图像合并的必要性。图6A到6C显示了对于固定的显示分辨率1280×1280,从不执行合并到10×10像素合并的不同合并选择以实现不同的视野区域300到318;显示设备1280×1280(即像素数达到1兆以上)可以利用有线千兆以太网连接以30帧每秒的帧率实现。X射线探测器可以具有更大或更小的接收器和/或更大或更小的像素,即使对于固定的显示分辨率1280×1280,通过利用小于24μm甚至像10μm那样小的像素,也可以实现各种视野区域。图5中步骤170向显示设备传输合并的X射线图像是实时或接近实时发生的。从图6A到6C可以看出,当像素为24μm×24μm,且合并选择为不合并到6×6像素合并时,均满足像素分辨率小于150μm。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图像数据的传输速度和图像质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有线千兆以太网以30帧每秒的帧率实现显示设备1280×1280的分辨率,且图5中步骤170向显示设备传输合并的X射线图像是实时或接近实时发生的(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2、0043、0048段),本领域公知的,30帧每秒的帧率已经属于视频显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为了在X射线图像实时或接近实时传输的情况下进行视频显示,需要通过CMOS平板探测器40进行高速视频采集,而每秒25帧以上的采集速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设置的。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X射线系统利用有线千兆以太网连接向显示设备传输数据的基础上,在X射线系统中设置与CMOS平板探测器连接的高速网络传输模块以实现采集图像的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7页倒数第1段,图4):一种便携、平板X射线探测器30,包括顶盖54,顶盖54与底盖56一起为其内部部件提供外壳或者封闭套;顶盖54由X射线透过材料组成,但是底盖56由X射线吸收材料组成;探测器30还包括闪烁体层58,以及面板支撑件70,优选被构造以包括除结构支撑材料外的辐射吸收材料,将辐射吸收材料合并到面板支撑件内减少或者消除了反向散射的X射线的探测,也就是,辐射吸收材料吸收穿过闪烁体层、探测器元件阵列和玻璃基底的X射线,以及偏离探测器背盖的X射线。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吸收X射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为了防护探测器内的元件,在机壳表面设置射线防护层。
对于区别特征(3),将供电装置与探测器连接以实现对探测器的供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于采用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1,图像分辨率和对比度都高,图像质量远比普通低剂量目视X射线检测仪便携式好,并且能将观察到的X光图像转变成数字图像,经减噪增强等数字图像处理后,形成高清图像,通过电脑3可进行记录、传输、存储和处理,为用户快速准确判断物品内部结构,材质等提供了强有力保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0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图像数据处理模块完成相应的图像处理功能,并将图像数据处理模块连接在探测器和网络传输模块之间,以便将探测器采集的数据经图像处理后通过网络传输模块传输到其它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得效果较好的图像和便于传输,对于探测器获取的原始图像进行预处理,如偏移修正、坏点检测和压缩处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分别和电脑无线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探测器和显示器通过有线千兆以太网连接(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2、0043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平板探测器横跨探测器和成像系统之间的连接缆线;还可通过探测器和成像系统之间的无线通信来实现读出操作;在这方面,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会理解,该成像系统和探测器可配备有收发机、天线和其他操作电路以支持数据的无线传输(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同时,在网络系统中通过有线无线组合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将千兆以太有线网和WiFi网络进行组合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1、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2、电脑3均内置锂电池(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8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电子装置可包括电池或者其他DC电源,用于为探测器电子装置供电(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7页第4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图像质量以及便于保存、回放图像文件,在显示装置中设置对应的偏移修正、坏点修正、视频压缩、视频存储和回放等程序处理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便携式X射线视频设备已经应用于安检、刑侦等领域,属于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改进,将X射线图像采集改进为X射线视频采集以实现图像的快速采集,只是将现有技术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2.对于对比文件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有线千兆以太网以30帧每秒的帧率实现显示设备1280×1280的分辨率,且图5中步骤170向显示设备传输合并的X射线图像是实时或接近实时发生的(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2、0043、0048段),本领域公知的,30帧每秒的帧率已经属于视频显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在X射线图像实时或接近实时传输的情况下进行视频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需要通过CMOS平板探测器40进行高速视频采集。其次,对比文件2并未限定必须对采集图像执行10×10像素合并,其中的图6A到6C显示了从不执行合并到10×10像素合并的不同合并选择以实现不同的视野区域300到318,可以看出,当像素为24μm×24μm且合并选择为不合并到6×6像素合并这几种合并方式时,均满足像素分辨率小于150μm。此外,复审请求人强调普通的探测器模块无法实现高速采集实现X图像拍摄视频,然而,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涉及对探测器采集模块的硬件改进,只是对其中的参数进行了限定,而其中的参数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设置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对于对比文件3,在其中公开了在探测器中设置X射线吸收材料以进行辐射吸收(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7页第3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当需要对整个探测器进行防护时,在机壳表面设置射线防护层,这种根据实际需要防护的位置来设置防护层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于供电装置,在电子设备中设置为相关模块进行供电的供电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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