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皮肤测试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82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85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4454.5
申请日:2015-04-27
复审请求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房元锋
合议组组长:孙敏
参审员:李玉菲
国际分类号:A6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4454.5、名称为“皮肤测试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苏州美一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经两次著录项目变更,最终变更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369905U,公告日为2014年01月01日;
对比文件3:TWM395459U1,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1日;
对比文件4:JP特开2011-2237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皮肤测试仪,包括机体(1)、设置于所述机体(1)上的测试头(2)以及为所述测试头(2)供电的电源装置,所述测试头(2)包括传感器组件(21),其特征在于 :所述测试仪 还包括能够一步启动、关闭所述电源装置的电源开关装置以及设置在所述机体(1)内用于连通用户端的信号收发装置;所述测试仪还包括一可与所述机体(1)分离的防护盖(4),所述电源开关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防护盖(4)上的触发装置及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被触发装置,当所述防护盖(4)与所述测试头(2)分离或接触,所述触发装置及被触发装置配合控制所述电源装置的开闭;所述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防护盖(4)内侧壁上的轴向凸筋(41),所述被触发装置包括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与所述凸筋(41)相匹配的凹槽(26)以及所述凹槽(26)内可运动地设置的一开关导杆(27),所述开关导杆(27)的末端间隙设置一电源开关。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皮肤测试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防护盖(4)内的磁性装置(5),所述被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测试头(2)上的磁控开关(6), 所述磁控开关(6)与所述电源装置连接,并与所述磁性装置(5)配合控制所述电源装置的 开闭。
3.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皮肤测试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测试头(2)包括本体(25),所述本体(25)包括顶面开口及侧壁开口,其上枢轴设有一固设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上的 转轴(7);所述电源开关装置包括一设置于所述转轴(7)一端且可跟随所述转轴(7)转动的电源触发装置(8)以及一设置于所述本体(25)上的电源开关(9);所述测试头及转轴(7)带动所述电源触发装置(8)转动并使其与所述电源开关(9)接触或分离,进而开、闭所述电源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的皮肤测试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源触发装置(8)是一偏心凸块,所述电源开关(9)包括一触头(91);当所述偏心凸块与所述触头(91)接触时,所述电源装置处于供电状态;当所述偏心凸块与所述触头(91)分离时,所述电源装置处于断电状态。
5.根据权利要求 4 所述的皮肤测试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头(91)为上端面为圆弧形的弹性触头。
6.根据权利要求 5所述的皮肤测试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测试头(2)转动的角度小于等于 180°。
7.根据权利要求 1-6任一所述的皮肤测试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测试头(2)上的传感器组件(21)是电容传感器、光化学传感器、弹性传感器中的任意一种或任意多种;且所述测试头(2)还包括固设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下方的触发杆(22),所述测试头(2)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所述机体(1)上端开设的卡槽(11)中,并使所述触发杆(22)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23)连接或断开;所述测试头(2)上还设置有对所述测试头(2)的滑动进行 限制的限位机构及自动复位机构。
8.根据权利要求 7 所述的皮肤测试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机构包括设置于所述卡槽(11)中的“凸”字形限位槽(12)以及卡设于所述限位槽(12)内的限位装置(13),所述限位装置(13)包括连接一体的限位块(14)和限位杆(15),所述限位块(14)卡设于所述限位槽(12)内,所述限位杆(15)延伸出所述限位槽(12)并与所述传感器组件(21)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 8 所述的皮肤测试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复位机构包括一套设于所述触发杆(22)上的弹簧(24),所述弹簧(24)的一端固设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底部,其另一端固设于用于控制所述触发杆(22)滑动方向的限位孔(16)两侧的支撑面(17)上。”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电源开关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防护盖上的触发装置及设置在测试头上的被触发装置,当所述防护盖与所述测试头分离或接触,所述触发装置及被触发装置配合控制所述电源装置的开闭;所述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防护盖内侧壁上的轴向凸筋,所述被触发装置包括设置在测试头上的与所述凸筋相匹配的凹槽以及所述凹槽内可运动地设置的一开关导杆,所述开关导杆的末端间隙设置一电源开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一种无电源按钮的测量装置,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均为将两种实现方式集成在一起的技术方案,这样的技术方案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将说明书第[0019]段的部分内容“所述测试头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下方的触发杆22,所述测试头2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所述机体1上端开设的卡槽11中,并使所述触发杆22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23连接或断开;所述测试头2上还设置有对所述测试头2的滑动进行限制的限位机构及自动复位机构”、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原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9-11。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测试头设置了自动复位机构和限位机构,当皮肤测试仪从皮肤移开时,测试头2在自动复位机构的弹簧24作用下弹出机体1的顶面,同时由于限位机构的限位槽12和限位块14,使测试头2停止继续沿卡槽滑动,同时触发杆22从信号开关24上释放,测试仪停止测试。限位机构的设置使得测试头在轴向滑动时不会发生偏移和晃动,进一步地确保了测试头线性滑动时的稳定性和精确性,并且限位机构的“凸”字形限位槽和限位块、限位杆的结构能够适配到测试仪中,简化了组装空间,使测试仪的结构更加紧凑。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未揭示,也并非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3中,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使用者施压使得量测头朝壳体的方向移动,进而连动推扭单元的弹簧及导电件往壳体方向移动与二导电部接触,即通过量测头对弹簧进行压缩实现开关导通。该结构不能保证测量的精确性,测试不够灵敏,且电路触发的方式容易坏,测试数据不全,产品适用范围比较局限,当设备出现故障时,不方便维修。对比文件4中,防护盖打开后测温部不能轴向移动,该装置的防护盖和机体是通过枢轴连接方式连接在一起的,防护盖和机体不能够分离设置,该枢轴连接的方式会使得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不便于操作,且该装置没有办法对测温部进行更换,使用寿命短,当出现故障时不便于维修。所述传感器组件、触发杆、卡槽、限位机构、自动复位机构的设置是根据触发结构在该装置中的安装位置、空间要求及各个部件的结构和功能所进行的综合考虑的结果,测试头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机体上端开设的卡槽中,并使触发杆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连接或断开,这种连接方式的设计是基于结构简化、使用可靠、易于制造等综合考虑的结果,以及测试头可轴向滑动地设置于卡槽内的卡接方式也是考虑到各个零部件的使用寿命及相互匹配连接方式等进行优化,使整个结构更加紧凑,安装更加方便,并非是由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就能够设计的,需要进行大量的试验,不是拿来就用。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从属权利要求5-8的技术方案同时包括了说明书实施例1和实施例2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中的结构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测试头(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下方的触发杆(22),所述测试头(2)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所述机体(1)上端开设的卡槽(11)中,并使所述触发杆(22)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23)连接或断开;所述测试头(2)上还设置有对所述测试头(2)的滑动进行限制的限位机构及自动复位机构;所述限位机构包括设置于所述卡槽(11)中的“凸”字形限位槽(12)以及卡设于所述限位槽(12)内的限位装置(13),所述限位装置(13)包括连接一体的限位块(14)和限位杆(15),所述限位块(14)卡设于所述限位槽(12)内,所述限位杆(15)延伸出所述限位槽(12)并与所述传感器组件(21)连接;所述自动复位机构包括一套设于所述触发杆(22)上的弹簧(24),所述弹簧(24)的一端固设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底部,其另一端固设于用于控制所述触发杆(22)滑动方向的限位孔(16)两侧的支撑面(17)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一种无电源按钮的测量装置,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和 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仅涉及删除权利要求5-8。其后,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8月07日和2019年08月08日先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不同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根据请求原则,合议组依据在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继续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涉及:在2019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4合并加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皮肤测试仪包括触发装置,所述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防护盖内侧壁上的一条轴向凸筋,所述被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测试头上与所述凸筋相匹配的凹槽,所述凹槽内有可轴向滑动的设置一开关导杆,所述开关导杆上设置有复位弹簧,且其末端间隙设置一电源开关,所述电源开关与所述电源装置连接。当防护盖装配到测试头上时,所述防护盖上的凸筋会插入到所述测试头上的凹槽中,并压迫所述开关导杆向下运动,使得开关导杆触发电源开关,切断机器电源。当拔开所述防护盖后,所述开关导杆没有向下作用力,并在弹簧的反作用力下自动复位不再按压电源开关,开关导通机器电源。只要手动打开或盖上防护盖后,通过凸筋和凹槽的相互配合,即实现了电源装置的开启和关闭,省去了现有技术中再手动按或扭触发按钮的动作,一步实现。该触发装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方便对触发装置进行维修和更换,且简化了加工工艺,间接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也不会由于存在多次按压电源按钮而造成装置的损坏,降低装置的使用寿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皮肤测试仪,包括机体(1)、设置于所述机体(1)上的测试头(2)以及为所述测试头(2)供电的电源装置,所述测试头(2)包括传感器组件(21),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仪还包括能够一步启动、关闭所述电源装置的电源开关装置以及设置在所述机体(1)内用于连通用户端的信号收发装置;所述测试头(2)包括传感器组件(21),所述测试头(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下方的触发杆(22),所述测试头(2)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所述机体(1)上端开设的卡槽(11)中,并使所述触发杆(22)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23)连接或断开;所述测试头(2)上还设置有对所述测试头(2)的滑动进行限制的限位机构及自动复位机构;所述限位机构包括设置于所述卡槽(11)中的“凸”字形限位槽(12)以及卡设于所述限位槽(12)内的限位装置(13),所述限位装置(13)包括连接一体的限位块(14)和限位杆(15),所述限位块(14)卡设于所述限位槽(12)内,所述限位杆(15)延伸出所述限位槽(12)并与所述传感器组件(21)连接;所述自动复位机构包括一套设于所述触发杆(22)上的弹簧(24),所述弹簧(24)的一端固设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底部,其另一端固设于用于控制所述触发杆(22)滑动方向的限位孔(16)两侧的支撑面(17)上;
所述测试仪还包括一可与所述机体(1)分离的防护盖(4),所述电源开关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防护盖(4)上的触发装置及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被触发装置,当所述防护盖(4)与所述测试头(2)分离或接触,所述触发装置及被触发装置配合控制所述电源装置的开闭;
所述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防护盖(4)内侧壁上的轴向凸筋(41),所述被触发装置包括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与所述凸筋(41)相匹配的凹槽(26)以及所述凹槽(26)内可运动地设置的一开关导杆(27),所述开关导杆(27)的末端间隙设置一电源开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与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原权利要求书相比,修改具体涉及:将原权利要求2、4、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测试头(2)包括传感器组件(21),所述测试头(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下方的触发杆(22),所述测试头(2)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所述机体(1)上端开设的卡槽(11)中,并使所述触发杆(22)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23)连接或断开;述测试头(2)上还设置有对所述测试头(2)的滑动进行限制的限位机构及自动复位机构”。
针对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测试仪还包括一可与所述机体(1)分离的防护盖(4),所述电源开关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防护盖(4)上的触发装置及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被触发装置,当所述防护盖(4)与所述测试头(2)分离或接触,所述触发装置及被触发装置配合控制所述电源装置的开闭”和“所述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防护盖(4)内侧壁上的轴向凸筋(41),所述被触发装置包括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与所述凸筋(41)相匹配的凹槽(26)以及所述凹槽(26)内可运动地设置的一开关导杆(27),所述开关导杆(27)的末端间隙设置一电源开关”,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驳回针对的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中既限定了通过凸筋与可在凹槽内运动的开关导杆配合实现开关触发的方式,也限定了通过磁控开关实现电源开闭的方式,然而,在原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中上述两种实现方式属于不同的实施例,在原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将两种实现方式集成在一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针对的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通过防护盖与测试头的分离或接触以及通过测试头及转轴带动电源触发装置转动并使其与电源开关接触或分离这样两种实现电源装置开、闭的方式,然而,在原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中上述两种实现方式属于不同的实施例,在原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将两种实现方式集成在一起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包括“所述测试仪还包括一可与所述机体(1)分离的防护盖(4),所述电源开关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防护盖(4)上的触发装置及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被触发装置,当所述防护盖(4)与所述测试头(2)分离或接触,所述触发装置及被触发装置配合控制所述电源装置的开闭;所述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防护盖(4)内侧壁上的轴向凸筋(41),所述被触发装置包括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与所述凸筋(41)相匹配的凹槽(26)以及所述凹槽(26)内可运动地设置的一开关导杆(27),所述开关导杆(27)的末端间隙设置一电源开关”等与防护盖和测试头的分离或接触相关的技术特征,但是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并不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与其记载在不同实现方式中的通过磁控开关实现电源开闭的方式的相关技术特征,也不存在通过测试头及转轴带动电源触发装置转动并使其与电源开关接触或分离这样的实现电源装置开、闭的方式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不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的超范围的缺陷。
其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内容“所述测试头(2)包括传感器组件(21),所述测试头(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下方的触发杆(22),所述测试头(2)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所述机体(1)上端开设的卡槽(11)中,并使所述触发杆(22)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23)连接或断开;述测试头(2)上还设置有对所述测试头(2)的滑动进行限制的限位机构及自动复位机构”已经记载在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原权利要求9中,原权利要求9的相应记载是“所述测试头(2)上的传感器组件(21)是电容传感器、光化学传感器、弹性传感器中的任意一种或任意多种;且所述测试头(2)还包括固设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下方的触发杆(22),所述测试头(2)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所述机体(1)上端开设的卡槽(11)中,并使所述触发杆(22)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23)连接或断开;所述测试头(2)上还设置有对所述测试头(2)的滑动进行限制的限位机构及自动复位机构”,并且说明书第[0019]段也记载了上述内容。
最后,由于申请日提交的原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8任一项,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又引用了权利要求1,而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合并了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4、10和11并加入了权利要求9的部分内容,因此,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已经记载在申请日提交的原权利要求11中。
因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包含开关导杆和触发杆结构以及限位机构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权利要求被删除,则相应的不支持的缺陷被克服。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5-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权利要求1限定了包括触发杆、限位机构和自动复位机构的测试头,其对应于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1;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同时包括以下对“测试头”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测试头本体上的枢轴还设有一转轴,通过转轴带动电源触发装置转动并使其与电源开关接触或分离,进而实现开、闭电源,其对应于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2。可见,权利要求5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权利要求6-8所请求保护的皮肤测试仪同时包括了说明书实施例1和2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中的结构组件,虽然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例2与实施例1的整体结构及工作过程相似,但是并未记载这种通过转轴实现开、闭电源的测试头结构如何与触发杆、限位机构和自动复位机构进行配合以触发信号开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8。因此,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5-8不支持的缺陷已经克服。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皮肤测试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体局部皮肤水分检测系统,包括数据采集前端1(相当于皮肤测试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数据采集前端1包括外壳18(相当于机体),设置在所述外壳18上的测试头,外壳18包裹为整个数据采集前端1提供电源的两个纽扣电池(相当于为所述测试头供电的电源装置),测试头上设置有电容传感器12(相当于所述测试头包括传感器组件),电源开关按钮14为触发、释放型按钮,第一次按下触发开启电源,第二次按下释放关闭电源(相当于能够一步启动、关闭所述电源装置的电源开关装置),数据最终通过外壳18包裹的蓝牙模块发送到用户终端2(相当于设置在所述机体内用于连通用户端的信号收发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8]段、附图1-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所述测试头(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下方的触发杆(22),所述测试头(2)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所述机体(1)上端开设的卡槽(11)中,并使所述触发杆(22)与间隙设置于其底部的信号开关(23)连接或断开;所述测试头(2)上还设置有对所述测试头(2)的滑动进行限制的限位机构及自动复位机构;所述限位机构包括设置于所述卡槽(11)中的“凸”字形限位槽(12)以及卡设于所述限位槽(12)内的限位装置(13),所述限位装置(13)包括连接一体的限位块(14)和限位杆(15),所述限位块(14)卡设于所述限位槽(12)内,所述限位杆(15)延伸出所述限位槽(12)并与所述传感器组件(21)连接;所述自动复位机构包括一套设于所述触发杆(22)上的弹簧(24),所述弹簧(24)的一端固设于所述传感器组件(21)的底部,其另一端固设于用于控制所述触发杆(22)滑动方向的限位孔(16)两侧的支撑面(17)上。
B.所述测试仪还包括一可与所述机体(1)分离的防护盖(4),所述电源开关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防护盖(4)上的触发装置及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被触发装置,当所述防护盖(4)与所述测试头(2)分离或接触,所述触发装置及被触发装置配合控制所述电源装置的开闭。
C.所述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防护盖(4)内侧壁上的轴向凸筋(41),所述被触发装置包括设置在测试头(2)上的与所述凸筋(41)相匹配的凹槽(26)以及所述凹槽(26)内可运动地设置的一开关导杆(27),所述开关导杆(27)的末端间隙设置一电源开关。
由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信号处理开启与关闭结构以简化结构方便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温度量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行到第12页第10行及附图1-5):该装置包括量测头23(相当于测试头)和触发结构24,量测头23的底部具有红外线感测元件22(相当于传感器组件),从附图2B的放大图和图3可以看出量测头23的触发结构24位于红外线感测元件22两侧,触发结构24包括推杆T(相当于触发杆)以及与推杆T间隙设置配合于其底部的导电件C(相当于底部的信号开关),从附图2-3中可以看出量测头23可轴向滑动地卡设于壳体21(对应机体)前端开设的容纳触发结构24的卡槽中以使推杆T可以与导电件C连接或断开从而控制开关S1和S2的开闭;从说明书附图2-3可以看出量测头23一端在凸字形卡槽(对应“凸”字形限位槽)内呈凸块状结构(相当于限位装置),量测头23与壳体21连接处还具有弹簧SP(相当于自动复位机构),其中凸块状结构和和凸字形卡槽构成了对量测头23的滑动进行限制的限位机构,量测头23一端的凸块状结构包括连接一体的底部的卡块(相当于限位块)和其上的限位杆,其中卡块卡设在凸字形卡槽内;弹簧SP套设在推杆T上。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开启与关闭信号处理的结构。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容传感器位于测试头前端面与检测部分接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开关装置的触发杆固设于传感器组件的下方,并将卡槽开设于机体上端以容纳触发杆;在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在侧面设置限位机构的启示的基础上,具体的将限位杆延伸出限位槽并与所述传感器组件在横向方向上进行连接进而获得横向设置的限位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容传感器位于测试头前端面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自动复位机构包括一套设于推杆T上的弹簧SP的启示下,将所述弹簧的一端固设于上部传感器组件的底部,其另一端固设于用于控制所述触发杆滑动方向的限位孔两侧的支撑面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试仪包括一可与机体分离的保护帽11(对应防护盖,参见说明书附图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子体温计,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6]和 [0020]-[0021]段、附图2):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防护盖内的磁性装置5a(相当于触发装置),测试头上的触控开关5(相当于被触发装置)与电源装置相连接,并与磁性装置5a随防护盖的分离或接触实现配合控制电源装置的开闭,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方便开关。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温度量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包括量测头23和触发结构24,量测头23的底部具有红外线感测元件22(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行到第12页第10行及附图1-5),可见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防护盖以及相应的凸筋、凹槽、开关导杆和电源开关,由于对比文件3是通过温度量测装置2两侧的触发结构24来控制电路的导通,因此,其并不需要再额外增加相应的凸筋、凹槽、开关导杆等结构构成的开关,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不存在相关的防护盖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会据此想到将相应的开关机构形成在防护盖内,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3得到启示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子体温计,并具体公开:触发装置包括设置于防护盖内的磁性装置5a(相当于触发装置),测试头上的触控开关5(相当于被触发装置)与电源装置相连接,并与磁性装置5a随防护盖的分离或接触实现配合控制电源装置的开闭,(参见说明书第[0016]和[0020]-[0021]段、附图2),可见,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防护盖内的磁控开关5,但是,该磁控开关是通过磁力作用的方式来实现开关,而本申请是通过轴向凸筋在凹槽中推动开关导杆这样的方式实现的开关功能,这样的开关是一种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机械开关,与对比文件4中的磁控开关在结构和原理上完全不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4得到启示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C使得通过凸筋、凹槽、开关导杆和电源开关的相互配合实现了电源装置的开启和关闭,省去了现有技术中再手动按或扭触发按钮的动作,这取得了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方便对触发装置进行维修和更换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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