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属具有益肝作用的豆科植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12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11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18194.0
申请日:2013-04-08
复审请求人:北京健旭康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艳芳
合议组组长:刘瑞华
参审员:卞志家
国际分类号:A61K36/48,A61P1/16,A23L1/29,A61K1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18194.0,名称为“一属具有益肝作用的豆科植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健旭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7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3年05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第1-47段);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小叶锦鸡儿种子在制备治疗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制剂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柠条籽化学成分及生物活性研究”,金桂林,《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公开日:2011年10月15日)公开了柠条籽药用锦鸡儿属的植物的种子,不会对植株造成伤害,因此不会破坏植被;同时还同开了从柠条籽中分离得到的39个化合物,其中包括咖啡酸、芹菜素、齐墩果酸和熊果酸等(参见摘要第1页第2、4段,第2-3页表格),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锦鸡儿属植物的种子可以药用及优点,并且公开了其具体包含的化学成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了在制备治疗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制剂中的应用。然而,本领域熟知锦鸡儿内服可以用于治疗肝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常用草药图集》,戴义龙编著,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463页,公开日2007年11月30日),即是说锦鸡儿属植物可以用于制备治疗肝炎的药物,而锦鸡儿属植物种子是锦鸡儿属植物的一部分;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锦鸡儿属植物种子所含有的化合物中,齐墩果酸适用于治疗急、慢性肝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全医药学大词典》,潘贤主编,兵器工业出版社,2000年07月第1版,第2919页,公开日2007年01月31日);芹菜素对乙型肝炎病毒有抑制活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抗病毒中药学》,汪鋆植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第137-138页,公开日2007年09月30日);熊果酸具有抗肝炎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生物化学实验技术教程》,曾富华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07月第一版,第174页,公开日2011年07月31日);咖啡酸能够用于慢性肝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农副产品深加工:使用生物化工技术》,姜军平编,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337页,公开日2000年12月31日)等,可见锦鸡儿属植物种子含有多种能够治疗肝炎的化合物,因此锦鸡儿属植物种子能够治疗肝炎也是可以预料的,而肝炎为肝损伤的一种具体疾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锦鸡儿属植物种子用于制备治疗肝损伤的药物。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为本领域常规的肝损伤模型(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6:《现代毒理学简明教程》,周宗灿编,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12年07月,第1版,第148页,公开日2012年07月31日),二甲基亚硝胺造成的小鼠肝损伤所对应的疾病为肝损伤,因此“在制备治疗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制剂中的应用”实际对应的为在制备治疗肝损伤制剂中的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在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答复中指出: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为本领域常规的肝损伤模型,其所对应的疾病为肝损伤。如刘氏等采用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大鼠的实验模型观察三七对肝损伤大鼠的干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7:《三七的药学与临床研究》,徐冬英编著,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8年05月第1版,第37页最后一段,公开日2008年05月31日),可见该模型通常是用于实验药物对肝脏的治疗和保护作用,已有三七等药物对该模型有治疗效果,没有证据表明对该模型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为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北京健旭康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治疗”修改为“防治”,将“肝损伤制剂”修改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目前治疗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的药物短缺,尤其是“复旦投毒案”、“华海原料药”等事件表明二甲基亚硝胺防治技术急缺,目前无对应解毒剂,且防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技术标准未知。《三七的药学和临床研究》(公知常识性证据7)原文为《李兆健 等,中药田三七对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性肝损伤大鼠的干预作用,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2000,23(2):33》,该文章中虽然进行了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性肝损伤大鼠的实验,但是结果较差,可信性低。且植物为田三七,与本申请的小叶锦鸡儿不同。不同植物即便包含相同成分,也不能预料或判断其具有同样的功效,对比文件1中未进行小叶锦鸡儿的肝脏药理实验,申请人在前意见陈述中提供了小叶锦鸡儿种子的益肝活性是植物多糖,且齐墩果酸不具备抗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作用,很多含有齐墩果酸的植物具有肝损伤毒性(例如吴茱萸和石榴皮)。《常见草药图集》是民间验方,采用的是植物根部,该书提到的植物是锦鸡儿属的锦鸡儿系植物,而本申请为小叶系植物。公知植物具有潜在的正负双向规律,不能用一种植物或一种植物成分来否定另外一种植物的药效创造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小叶锦鸡儿种子在制备防治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产品中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药效实验动物模型的制备,对于试验动物、造模药物及给药方法都有严格的要求,要考察小叶锦鸡儿种子对于防治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的作用,显然要以二甲基亚硝胺制备相应的动物模型。并且本领域公知,肝损伤病理模型和肝纤维化或肝硬化模型均要求使用Wistar或SD雄性大鼠,对于二甲基亚硝胺造模,肝损伤与肝纤维化或肝硬化造模的给药方法也不同(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8:《中药药理实验方法学》,李仪奎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10月第2版,第522、531页,公开日2006年10月31日)。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的食用效果实验,以表2体现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抗小鼠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性肝炎的作用,但表中显示的却是以酒精肝炎组作为模型组;实施例4的表3体现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提取物抗小鼠二甲基亚硝胺肝硬化的作用,仅简单在表中列出“肝硬化组”,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以何种药物如何制备肝硬化模型。说明书记载实施例4的实验动物为CD-1雄性小鼠,也没有记载二甲基亚硝胺的给药方法,显然不能以此实验及表2、3的数据证明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具有防治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的作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预期的技术问题,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锦鸡儿属植物柠条籽子(即柠条籽的种子)分离鉴定了39个化合物,化合物类型主要有三萜类、黄酮类、甾体类以及一些小分子酚性化合物等,其主要成分为齐墩果烷型三萜皂苷;分离得到的化合物包括咖啡酸、芹菜素、齐墩果酸和熊果酸等(参见摘要第1-2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小叶锦鸡儿,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柠条籽;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于制备防治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产品。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锦鸡儿属植物种子的一种具体的制药用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柠条籽为豆科(Leguminosae)锦鸡儿属植物小叶锦鸡(Caragana microphylla Lam.) 的成熟种子,不同地区将中间锦鸡儿和柠条锦鸡儿的成熟种子作为柠条籽入药(参见第7页第3段)。即对比文件1教导了选用小叶锦鸡儿入药。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齐墩果烷型的五环三萜苷类化合物具有广泛的药理作用和重要的生物活性,尤其在护肝等方面已经显现出令人关注的药理活性(参见第39页第2段);现代药理试验表明锦鸡儿属植物所含化学成分具有保肝等多种作用(参见第52页第1段)。且本领域熟知锦鸡儿内服可以用于治疗肝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463页);齐墩果酸具有保肝作用,适用于治疗急、慢性肝炎和预防肝硬化(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2919页);芹菜素对乙型肝炎病毒有抑制活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37-138页);熊果酸具有抗肝炎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174页);咖啡酸能够用于慢性肝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第337页)。可见,属于锦鸡儿属的小叶锦鸡儿种子能够保肝,且含有多种能够预防或治疗肝炎、肝硬化的化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小叶锦鸡儿种子用于制备防治急性肝炎和肝硬化的产品。而二甲基亚硝胺损伤为本领域常规的肝损伤模型(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6第148页),例如:刘氏等采用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大鼠的实验模型观察三七对肝损伤大鼠的干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7第37页最后一段)。即:二甲基亚硝胺为本领域常用的制造肝损伤模型的化合物,具体将其应用于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属于本领域常规造模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药效实验证据没有记载关于实验动物的数量、造模方法、给药方法和该药剂量等重要实验内容和详细实验过程,因此,无法判断该实验造模是采用什么方法、针对何种疾病进行的造模。说明书第42-47段中仅记载了实验结论,证明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提取物高中低三个剂量组的ALT值及羟脯氨酸值均比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模型组低,但是对于小叶锦鸡儿籽提取物和益肝豆提取物的提取步骤及具体用量也没有记载。而且,肝炎的种类较多,常见的肝炎有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等,上述肝炎的病因、治疗方法和疗效判定标准不尽然相同(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9:《传染病》,马亦林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08月第4版第6次印刷,第289-296、312页,公开日2005年08月31日;公知常识性证据10:《内科学》,胡家露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08月第1次印刷,第613-617页,公开日2001年08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及现有技术基础上有动机对小叶锦鸡儿种子是否具有防治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作用进行实验验证并根据效果将其制备成相应产品,其结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的药物短缺、防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技术标准未知、公知常识性证据7公开的实验结果不如意等均为肝损伤研究现状,仅能表明需要进一步开展详尽的相关研究,但如前所述,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内容,本申请也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相应改进,反而缺乏基本的动物模型造模记录。尤其是,本领域熟知肝损伤病理模型和肝纤维化或肝硬化模型均要求使用Wistar或SD雄性大鼠,对于二甲基亚硝胺造模,肝损伤与肝纤维化或肝硬化造模的给药方法也不同(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8第522、531页);且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的食用效果实验,以表2体现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抗小鼠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性肝炎的作用,但表中显示的却是以酒精肝炎组作为模型组;实施例4的表3体现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提取物抗小鼠二甲基亚硝胺肝硬化的作用,仅简单在表中列出“肝硬化组”,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以何种药物如何制备肝硬化模型;说明书记载实施例4的实验动物为CD-1雄性小鼠,也没有记载二甲基亚硝胺的给药方法。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以及附件1和2,具体如下:
附件1:沈金平 等 ,锦鸡儿豆水煎剂对二甲基亚硝胺诱导的急性肝损伤保护作用的研究,毒理学杂志,2017;31(6):447-450,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李兆健 等,中药田三七对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性肝损伤大鼠的干预作用,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2000;23(2):33,复印件共3页。
相对于2018年09月17日提复审时提交的文本,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于: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给药对象是人类;新增独立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限定了给药对象是小鼠。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小叶锦鸡儿种子在制备人类治疗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产品中的应用。
2. 小叶锦鸡儿种子在制备小鼠治疗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产品中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专利说明书没有药理学方面详细的格式要求,本申请的动物实验没有缺陷,并提供了申请日后文献附件1。对比文件1没有进行肝脏相关的药学研究,并提供了附件2表明该文献对象是三七,与小叶锦鸡儿不同。说明书中表2肝炎组误写成酒精肝炎组是笔误。表3的标题是“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提取物抗二甲基亚硝胺肝硬化的作用”,所以表中没有写出二甲基亚硝胺也是明确的。小鼠具有优于Wister或SD雄性大鼠的特点,发明人可自由采用实验动物的品种。现今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肝炎和肝硬化没有防治药物,所有类型的肝硬化也没有公认的治疗药物,因此,本专利是没有对比文件的创造性发明,解决了社会急需的解毒技术,填补了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的防治产品的空白。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经合议组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3年05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第1-47段),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小叶锦鸡儿种子在制备人类治疗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产品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锦鸡儿属植物柠条籽子(即柠条籽的种子)分离鉴定了39个化合物,化合物类型主要有三萜类、黄酮类、甾体类以及一些小分子酚性化合物等,其主要成分为齐墩果烷型三萜皂苷;分离得到的化合物包括咖啡酸、芹菜素、齐墩果酸和熊果酸等(参见摘要第1-2页)。而给药对象“人类”对于制药用途无限定作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小叶锦鸡儿,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柠条籽;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于制备防治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产品。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锦鸡儿属植物种子的一种具体的制药用途。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柠条籽为豆科(Leguminosae)锦鸡儿属植物小叶锦鸡(Caragana microphylla Lam.) 的成熟种子,不同地区将中间锦鸡儿和柠条锦鸡儿的成熟种子作为柠条籽入药(参见第7页第3段)。即对比文件1教导了选用小叶锦鸡儿入药。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齐墩果烷型的五环三萜苷类化合物具有广泛的药理作用和重要的生物活性,尤其在护肝等方面已经显现出令人关注的药理活性(参见第39页第2段);现代药理试验表明锦鸡儿属植物所含化学成分具有保肝等多种作用(参见第52页第1段)。且本领域熟知锦鸡儿内服可以用于治疗肝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463页);齐墩果酸具有保肝作用,适用于治疗急、慢性肝炎和预防肝硬化(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2919页);芹菜素对乙型肝炎病毒有抑制活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37-138页);熊果酸具有抗肝炎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174页);咖啡酸能够用于慢性肝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第337页)。可见,属于锦鸡儿属的小叶锦鸡儿种子能够保肝,且含有多种能够预防或治疗肝炎、肝硬化的化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小叶锦鸡儿种子用于制备防治急性肝炎和肝硬化的产品。而二甲基亚硝胺损伤为本领域常规的肝损伤模型(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6第148页),例如:刘氏等采用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大鼠的实验模型观察三七对肝损伤大鼠的干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7第37页最后一段)。即:二甲基亚硝胺为本领域常用的制造肝损伤模型的化合物,具体将其应用于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属于本领域常规造模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小叶锦鸡儿种子在制备小鼠治疗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产品中的应用。给药对象“小鼠”对于制药用途无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原说明书中关于该技术方案的药效实验记载为(说明书第33-37、42-47段):“实验动物为成年健康雄性CD-1小鼠;试验期间提供足量的自来水及普通饲料;将小鼠按体重随机分组;在中毒性肝炎的疗效观察中为连续3天给药,每天一次;第四天取血和留取动物肝脏,测定血清中的肝功酶丙氨酸转移酶(ALT),观察肝脏病理变化程度;进行二甲基亚硝胺肝硬化治疗的评价时的给药时间为2个月,之后测定肝脏组织内的纤维化程度指标(羟脯氨酸);实验数掘以均数±标准差表示;应用EXCEL统计软件对实验结果采用方差分析、t检验等方法分析处理,p<0.05认为组间差异具有显著性”。可见,该药效实验证据没有记载关于实验动物的数量、造模方法、给药剂量等重要实验内容和详细实验过程,因此,无法判断该实验造模是采用什么方法、针对何种疾病进行的造模。说明书第42-47段中仅记载了实验结论,证明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提取物高中低三个剂量组的ALT值及羟脯氨酸值均比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模型组低,但是对于小叶锦鸡儿籽提取物和益肝豆提取物的提取步骤及具体用量没有记载。而肝炎的种类较多,常见的肝炎有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等,上述肝炎的病因、治疗方法和疗效判定标准不尽然相同;例如,病毒性肝炎是由多种肝炎病毒引起的肝炎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分为甲型、乙型、丙型、丁型及戊型,甲型肝炎的诊断要点为黄疽,抗-HAVIgM阳性,乙型肝炎的诊断主要是HBsHAg阳性,慢性肝炎体征(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脾大)和实验室检查(A/G倒置,γ球蛋白很高),丙型肝炎的诊断主要根据HCVRNA以及抗-HCV检测,丁型肝炎诊断要点为HDVRNA和/或HDAg阳性,戊型肝炎临床症状与甲型肝炎基本相同,出现明显胆汁淤积,抗-HEV或(和)抗HEVIgM阳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9第289-296页);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是指肝组织病理学变化与酒精性脂肪性肝炎相似、但无明确饮酒史的一种慢性肝炎,肥胖是其重要危险因素,诊断要点有病史、临床表现(乏力、肝区隐痛、多数有肝肿大)和肝组织学变化,并排除饮酒史(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0第613-617页)。本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所述益肝豆(小叶锦鸡儿种子)提取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造模小鼠ALT及羟脯氨酸的影响。而能够降低肝功酶丙氨酸转移酶(ALT)及羟脯氨酸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治疗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例如,对于病毒性肝炎,肝功酶丙氨酸转移酶(ALT)及羟脯氨酸的降低不是判断其治疗效果的唯一实验室指标,还应该有血清胆红素的降低、凝血酶原活动度恢复正常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9第312页)。
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锦鸡儿属植物柠条籽子分离鉴定了39个化合物,化合物类型主要有三萜类、黄酮类、甾体类以及一些小分子酚性化合物等,其主要成分为齐墩果烷型三萜皂苷;分离得到的化合物包括咖啡酸、芹菜素、齐墩果酸和熊果酸等,柠条籽为豆科(Leguminosae)锦鸡儿属植物小叶锦鸡(Caragana microphylla Lam.) 的成熟种子,锦鸡儿属植物所含化学成分,尤其是齐墩果烷型的五环三萜苷类化合物具有护肝作用。且本领域熟知柠条籽子中分离得到的咖啡酸、芹菜素、齐墩果酸和熊果酸等均具有护肝作用,可防治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而二甲基亚硝胺是本领域常规的肝损伤模型建模化合物(参见前文相同评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及现有技术基础上有动机对小叶锦鸡儿种子是否具有防治二甲基亚硝胺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作用进行实验验证并根据效果将其制备成相应产品,其结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二甲基亚硝胺肝损伤的药物短缺等均为肝损伤研究现状,仅能表明需要进一步开展详尽的相关研究,但如前所述,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内容,本申请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相应改进,反而缺乏基本的实验方法/步骤记载。虽然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固定的药理学格式要求,但是不同程度的药理结果可信性、完善性等,是技术方案创造性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其公开日为2017年,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不属于现有技术,其测定的指标包括AST、LDH等等,所采用的是ICR小鼠,与本申请均不同,因此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同时该文献也提示了对二甲基亚硝胺诱导的急性肝损伤模型,检测指标为“肝脏系数 血清酶(ALT AST LDH) MDA GSH/GSSG 肝脏病理损伤”,也再次印证了ALT、羟脯氨酸不是判断其治疗效果的唯一实验室指标。附件2对应于前述公知常识性证据7,虽然其采用的是三七,但是其提示了二甲基亚硝胺损伤为本领域常规的肝损伤模型,是中药提取物应用该模型的示例,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小叶锦鸡儿种子的护肝作用进行实验验证时具体选择二甲基亚硝胺模型。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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