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通信的系统、方法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通信的系统、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94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74450
优先权日:2013-06-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47663.7
申请日:2014-06-18
复审请求人:脸谱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7663.7,名称为“用于通信的系统、方法和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脸谱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17、25中的特征“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运动为特征”修改超范围,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34段(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9、17、25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通信的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耦接至所述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包括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所述处理器在执行所述指令时能操作以:
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指示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运动;
从多个活动大类确定对应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至少部分的具体的活动大类,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运动为特征;
通过以下,从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确定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可能的活动类型:
针对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分析,计算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以及
发送可能的所述活动类型到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9.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包括
通过计算设备,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指示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的活动相关联的运动;
通过计算设备,从多个活动大类确定对应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至少部分的具体的活动大类,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运动为特征;
通过以下方式,通过计算设备,从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确定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可能的活动类型:
针对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分析,计算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以及
通过计算设备,发送可能的所述活动类型至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17.一种用于通信的设备,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
耦接至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包括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所述处理器在执行所述指令时能操作以:
发送所述设备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到服务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包括与所述设备的用户的活动相关联的运动的指示;以及
基于以下,从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接收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
从多个活动大类确定对应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至少部分的具体的活动大类,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运动为特征;以及
通过以下,确定在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用户的可能的活动类型:
针对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分析,计算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
“25.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包括:
通过移动通信装置,发送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至服务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包括与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的用户的活动相关联的运动的指示;以及
通过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基于以下,从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接收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
从多个活动大类确定对应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至少部分的具体的活动大类,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运动为特征;以及
通过以下,确定在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针对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分析,计算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9、17和25中的技术特征“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运动为特征”修改为“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通信的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耦接至所述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包括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所述处理器在执行所述指令时能操作以:
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指示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运动;
从多个活动大类确定对应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至少部分的具体的活动大类,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
通过以下,从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确定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可能的活动类型:
针对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分析,计算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以及
发送可能的所述活动类型到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被配置为并行处理所述传感器信号,其中,所述处理器相互专用于识别对应于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的所述传感器信号的特性。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确定活动类型包括生成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历的活动类型的时间记录。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个人电脑、便携式媒体设备、智能手机、手腕佩戴电话、平板电话、移动电话或平板电脑。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包括陀螺角度传感器、加速计、GPS位置传感器、蜂窝定位传感器、磁力仪、麦克风、摄像机、或者温度传感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的分析包括:
监督分类分析或者半监督分类分析;或者
启发式分析。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监督分类分析或者半监督分类分析包括分类算法,所述分类算法用于输入包括在所述传感器信号中的信息的频率分量的振幅,并且所述分类算法的输出是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不同活动类型的估计的概率。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包括发送分析的活动结果到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用于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软件应用的图形用户界面上,其中,所分析的活动结果包括时间线,所述时间线包括多个相互不同的符号,所述符号表示不同的分析的活动类型。
9.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包括
通过计算设备,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指示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的活动相关联的运动;
通过计算设备,从多个活动大类确定对应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至少部分的具体的活动大类,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
通过以下方式,通过计算设备,从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确定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可能的活动类型:
针对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分析,计算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以及
通过计算设备,发送可能的所述活动类型至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10.根据权利要求9的所述方法,其中,通过所述计算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并行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所述处理器相互专用于识别对应于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的所述传感器信号的特性。
11.根据权利要求9的所述方法,其中,确定活动类型包括生成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历的活动类型的时间记录。
12.根据权利要求9的所述方法,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个人电脑、便携式媒体设备、智能手机、手腕佩戴电话、平板电话、移动电话或平板电脑。
13.根据权利要求9的所述方法,其中,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包括陀螺角度传感器、加速计、GPS位置传感器、蜂窝定位传感器、磁力仪、麦克风、摄像机、或者温度传感器。
14.根据权利要求9的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的分析包括:
监督分类分析或者半监督分类分析;或者
启发式分析。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监督分类分析或者半监督分类分析包括分类算法,所述分类算法用于输入包括在所述传感器信号中的信息的频率分量的振幅,并且所述分类算法的输出是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不同活动类型的估计的概率。
16.根据权利要求9的所述方法,其中,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包括发送分析的活动结果到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用于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软件应用的图形用户界面上,其中,所分析的活动结果包括时间线,所述时间线包括多个相互不同的符号,所述符号表示不同的分析的活动类型。
17.一种用于通信的设备,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
耦接至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包括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所述处理器在执行所述指令时能操作以:
发送所述设备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到服务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包括与所述设备的用户的活动相关联的运动的指示;以及
基于以下,从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接收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
从多个活动大类确定对应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至少部分的具体的活动大类,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以及
通过以下,确定在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用户的可能的活动类型:
针对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分析,计算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其中,通过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并行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所述处理器相互专用于识别对应于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的所述传感器信号的特性。
19.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其中,确定活动类型包括生成所述设备经历的活动类型的时间记录。
20.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包括个人电脑、便携式媒体设备、智能手机、手腕佩戴电话、平板电话、移动电话或平板电脑。
21.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包括陀螺角度传感器、加速计、GPS位置传感器、蜂窝定位传感器、磁力仪、麦克风、摄像机、或者温度传感器。
22.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的分析包括:
监督分类分析或者半监督分类分析;或者
启发式分析。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监督分类分析或者半监督分类分析包括分类算法,所述分类算法用于输入包括在所述传感器信号中的信息的频率分量的振幅,并且所述分类算法的输出是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不同活动类型的估计的概率。
24.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其中,接收活动类型包括从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接收分析的活动结果,用于显示在所述设备的软件应用的图形用户界面上,其中,所分析的活动结果包括时间线,所述时间线包括多个相互不同的符号,所述符号表示不同的分析的活动类型。
25.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包括:
通过移动通信装置,发送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至服务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包括与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的用户的活动相关联的运动的指示;以及
通过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基于以下,从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接收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
从多个活动大类确定对应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至少部分的具体的活动大类,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以及
通过以下,确定在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针对在具体的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分析,计算所述用户的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并行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所述处理器相互专用于识别对应于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的所述传感器信号的特性。
27.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活动类型包括生成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经历的活动类型的时间记录。
28.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包括个人电脑、便携式媒体设备、智能手机、手腕佩戴电话、平板电话、移动电话或平板电脑。
29.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包括陀螺角度传感器、加速计、GPS位置传感器、蜂窝定位传感器、磁力仪、麦克风、摄像机、或者温度传感器。
30.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的分析包括:
监督分类分析或者半监督分类分析;或者
启发式分析。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监督分类分析或者半监督分类分析包括分类算法,所述分类算法用于输入包括在所述传感器信号中的信息的频率分量的振幅,并且所述分类算法的输出是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的不同活动类型的估计的概率。
32.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活动类型包括从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接收分析的活动结果,用于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的软件应用的图形用户界面上,其中,所分析的活动结果包括时间线,所述时间线包括多个相互不同的符号,所述符号表示不同的分析的活动类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规定,但权利要求1-32仍然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指出的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2016年0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34段(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引用实质审查过程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US2011/0137836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9日,指出:权利要求1-3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系统,除了审查意见所承认的区别特征之外,对比文件1至少还没有公开预分类特征:“其中,每个所述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所述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需要将活动类型预分类为以快慢特征为特征的活动大类、或者在移动通信设备处接收和分析传感器信号,以提高估计活动类型的准确性、减少对范围的依赖性、或出于任何其他技术原因, 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任何指引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具有本申请的全部特征的用于通信的系统,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0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实质审查过程中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US2011/0137836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9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通信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用户行为历史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0048]-[0069]段,图4、5),该方法通过一监测用户动作的腕式传感器,监测用户手腕动作的加速度,并将该反映用户动作的监测数据经由基站102传送至服务器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指示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运动)。服务器104包括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服务器104根据传感器所获得的加速度值计算出动作计数值(action count)。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根据所述动作计数值确定出用户的动作详情(action details),并进一步确定与各动作详情相关联的具体的(concrete)活动详情候选(activity detail candidates);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分析由传感器所测加速度数据得到的用户行动计数值,确定睡眠和行走场景下的活动详情候选,包括确定所述运动详情是否为例如“睡觉”、“休息”或“轻便步行”、“步行”、“慢跑”等候选项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活动大类以其中的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所述具体的活动详情候选是对动作详情的细化(finer)。活动详情候选是针对每个动作详情,根据预定规则结合用户所处场景、动作详情等来确定的,其中,所处场景、动作详情均是通过分析传感器所获数据得到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针对活动类型中的每一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进一步的,确定每个活动详情候选的可能性(likelihood)并进行优先顺序排列(prioritizing)(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用户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按照活动详情候选的可能性降序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可能的活动类型)。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传感器信号,以及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至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即权利要求1中传感器信号的获取来源以及确定后的活动类型的接收设备都是移动通信设备,而对比文件1中从腕式传感器获得传感器信号,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2)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并完成相应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信系统包括怎样的结构以及如何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至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从腕式传感器获得传感器信号,以及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现有的移动通信设备通常具有多种传感器,也能对运动状态进行监测,同时,移动设备也是向用户显示信息的惯用设备;为了更便于用户对运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传感器信号,以及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到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2),设置处理器、存储器完成相应功能,以及设置相应的设备或系统完成相应操作均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用户行为历史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0048]-[0069]段,图4、5),该方法通过一监测用户动作的腕式传感器,监测用户手腕动作的加速度,并将该反映用户动作的监测数据经由基站102传送至服务器104(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指示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的活动相关联的运动)。服务器104包括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服务器104根据传感器所获得的加速度值计算出动作计数值(action count)。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根据所述动作计数值确定出用户的动作详情(action details),并进一步确定与各动作详情相关联的具体的(concrete)活动详情候选(activity detail candidates);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分析由传感器所测加速度数据得到的用户行动计数值,确定睡眠和行走场景下的活动详情候选,包括确定所述运动详情是否为例如“睡觉”、“休息”或“轻便步行”、“步行”、“慢跑”等候选项目(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每个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活动大类以其中的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所述具体的活动详情候选是对动作详情的细化(finer)。活动详情候选是针对每个动作详情,根据预定规则结合用户所处场景、动作详情等来确定的,其中,所处场景、动作详情均是通过分析传感器所获数据得到的(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针对活动类型中的每一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进一步的,确定每个活动详情候选的可能性(likelihood)并进行优先顺序排列(prioritizing)(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计算用户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按照活动详情候选的可能性降序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发送可能的活动类型)。
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9中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传感器信号,以及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至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即权利要求9中传感器信号的获取来源以及确定后的活动类型的接收设备都是移动通信设备,而对比文件1中从腕式传感器获得传感器信号,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2)权利要求9中设置有计算设备并完成相应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计算设备并完成相应的功能以及如何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至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从腕式传感器获得传感器信号,以及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现有的移动通信设备通常具有多种传感器,也能对运动状态进行监测,同时,移动设备也是向用户显示信息的惯用设备;为了更便于用户对运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传感器信号,以及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到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104完成了相应的分析计算功能,实质也是一种计算设备。另外,设置计算设备完成相应功能和操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通信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用户行为历史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0048]-[0069]段,图4,5),该方法通过一监测用户动作的腕式传感器,监测用户手腕动作的加速度,并将该反映用户动作的监测数据经由基站102传送至服务器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发送所述设备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到服务器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包括所述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运动的指示)。服务器104包括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服务器104根据传感器所获得的加速度值计算出动作计数值(action count)。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根据所述动作计数值确定出用户的动作详情(action details),并进一步确定与各动作详情相关联的具体的(concrete)活动详情候选(activity detail candidates);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分析由传感器所测加速度数据得到的用户行动计数值,确定睡眠和行走场景下的活动详情候选,包括确定所述运动详情是否为例如“睡觉”、“休息”或“轻便步行”、“步行”、“慢跑”等候选项目(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每个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所述具体的活动详情候选是对动作详情的细化(finer)。活动详情候选是针对每个动作详情,根据预定规则结合用户所处场景、动作详情等来确定的,其中,所处场景、动作详情均是通过分析传感器所获数据得到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针对活动类型中的每一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进一步的,确定每个活动详情候选的可能性(likelihood)并进行优先顺序排列(prioritizing)(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计算用户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按照活动详情候选的可能性降序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接收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
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7中从用于通信的设备发送传感器信号,从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接收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即权利要求17中传感器信号的获取来源以及确定后的活动类型的接收设备都是用于通信的设备,而对比文件1中从腕式传感器获得传感器信号,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2)权利要求17中用于通信的设备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并完成相应功能以及设置有服务器计算系统并完成相应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7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信设备包括怎样的结构以及如何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至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从腕式传感器获得传感器信号,以及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现有的移动通信设备通常具有多种传感器,也能对运动状态进行监测,同时,移动设备也是向用户显示信息的惯用设备;为了更便于用户对运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传感器信号,以及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到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2),在通信设备中设置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存储器并完成相应功能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关于服务器计算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104完成了相应的分析计算功能,实质也是一种计算系统;另外,设置服务器计算系统完成相应功能和操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用户行为历史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0048]-[0069]段,图4,5),该方法通过一监测用户动作的腕式传感器,监测用户手腕动作的加速度,并将该反映用户动作的监测数据经由基站102传送至服务器104(相当于权利要求25中的发送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信号至服务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信号包括与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的用户的活动相关联的运动的指示)。服务器104包括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服务器104根据传感器所获得的加速度值计算出动作计数值(action count)。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根据所述动作计数值确定出用户的动作详情(action details),并进一步确定与各动作详情相关联的具体的(concrete)活动详情候选(activity detail candidates);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分析由传感器所测加速度数据得到的用户行动计数值,确定睡眠和行走场景下的活动详情候选,包括确定所述运动详情是否为例如“睡觉”、“休息”或“轻便步行”、“步行”、“慢跑”等候选项目(相当于权利要求25中的每个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活动大类以所述活动大类中的所述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所述具体的活动详情候选是对动作详情的细化(finer)。活动详情候选是针对每个动作详情,根据预定规则结合用户所处场景、动作详情等来确定的,其中,所处场景、动作详情均是通过分析传感器所获数据得到的(相当于权利要求25中的针对活动类型中的每一个分析所述传感器信号)。进一步的,确定每个活动详情候选的可能性(likelihood)并进行优先顺序排列(prioritizing)(相当于权利要求25中的计算用户活动类型中的每个的概率),按照活动详情候选的可能性降序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相当于权利要求25中的接收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
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5中从移动通信设备发送传感器信号,从所述服务器计算系统接收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即权利要求25中传感器信号的获取来源以及确定后的活动类型的接收设备都是用于通信的设备,而对比文件1中从腕式传感器获得传感器信号,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2)权利要求25中设置有服务器计算系统并完成相应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服务器计算设备完成相应的功能以及如何从服务器计算设备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至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从腕式传感器获得传感器信号,以及在用户电脑上显示所确定的活动详情候选。现有的移动通信设备通常具有多种传感器,也能对运动状态进行监测,同时,移动设备也是向用户显示信息的惯用设备;为了更便于用户对运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从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传感器信号,以及发送确定的活动类型到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104完成了相应的分析计算功能,实质也是一种计算设备。另外,设置服务器计算系统并完成相应功能和操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2、4-6、10、12-14、18、20-22、26、28-3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对处理器配置、移动设备类型、传感器类型和信号分析方法的进一步描述,而这样的处理器配置、移动设备类型、传感器类型和信号分析方法均是本领域所常用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4-6、10、12-14、18、20-22、26、28-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7、15、23、3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分类算法的进一步描述。但是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将作为行为判断依据的传感器信号和作为行为判断结果的估计概率作为算法的输入和输出,用于对行为进行判断和分类是很容易想到的;同时,传感器信号频率分量的振幅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用于对用户活动进行判断的传感器信号内容。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5、23、3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7、15、23、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8、11、16、19、24、27、3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5)生成用户动作详情的时间记录表,显示了各个时间段的运动状态详情。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1、19、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11、19、2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图形界面将活动类型结果与时间的关系显示在移动设备上,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16、24、3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用户行为历史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出处同上):服务器104包括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服务器104根据传感器所获得的加速度值计算出动作计数值(action count);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根据所述动作计数值确定出用户的动作详情(action details),并进一步确定与各动作详情相关联的具体的(concrete)活动详情候选(activity detail candidates);动作详情分析模块300分析由传感器所测加速度数据得到的用户行动计数值,确定睡眠和行走场景下的活动详情候选,包括确定所述运动详情是否为例如“睡觉”、“休息”或“轻便步行”、“步行”、“慢跑”等候选项目;所述具体的活动详情候选是对动作详情的细化(finer)。活动详情候选是针对每个动作详情,根据预定规则结合用户所处场景、动作详情等来确定的,其中,所处场景、动作详情均是通过分析传感器所获数据得到的。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确定睡眠和行走场景下的活动详情候选”就相当于给出了活动大类,然后行走包括“轻便步行”、“步行”、“慢跑”等候选项目就相当于确定每个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在确定活动大类下的活动类型的时候,区分“轻便步行”、“步行”、“慢跑”等活动类型时,很明显的能够看出上述活动类型就是使用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进行区分的。因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每个活动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活动类型,并且每个活动大类以其中的活动类型共有的在快慢方面的快和慢为特征”。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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