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99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857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76852.1
申请日:2016-08-17
复审请求人:郑州埃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桂霞
合议组组长:丛珊
参审员:刘永喆
国际分类号:H04L29/12,H04L1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能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76852.1,名称为“一种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郑州埃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0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01月17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684856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5721406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通过分布式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与IP相关的AS和Whois数据信息;根据IP所属的网络服务商,对IP的应用场景进行分类;根据IP的网络特征,对IP的应用场景进行进一步分类。上述区别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获取与IP相关的AS和Whois数据信息;
B.根据IP所属的网络服务商,对IP的应用场景初步分类;
C.根据IP的网络特征,对IP的应用场景进一步分类;
所述步骤A具体为通过分布式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每个IP对应的AS和Whois数据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IP应用场景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具体为,利用数据挖掘中的分词技术,对网络服务商的业务关键词进行学习,对IP应用场景初步分类为数据中心、学校、机构和网络运营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具体为,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分析IP的网络特征,建立IP应用场景数据模型,利用机器学习技术对IP应用场景进行分类,对网络运营商的IP进一步分类细分,最终将网络运营商的IP分为基础设施、企业专线、住宅用户、移动网络、WLAN和卫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所述IP的网络特征包括IP块大小、活IP率、地理覆盖范围、时延大小、路由汇聚情况和与骨干网距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步骤A中加入特征“通过分布式网络爬虫技术”,在步骤C中增加特征“所述网络特征包括IP的活跃程度、地理覆盖范围、时延大小”,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步骤A具体为通过分布式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每个IP对应的AS和Whois数据信息”。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指出:(1)本申请是一套完整地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从所属的服务商出发,根据IP的网络特征,将IP按应用场景进行分类,而对比文件1需要首先将测量节点部署在骨干网上,且针对在线视频类网站的IP,计算视频网站所使用的各类服务器的数量部署的物理位置和ISP的情况,并非对任意全量IP的应用场景进行分类,不具有普适性;(2)相比于对比文件1,本发明是从IP基础数据信息——所属网络服务商(物理特征)——网络特征,这一串分类顺序来实现IP应用场景分类结果的,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IP数据、网络服务商以及网络特征的分类思路,如何获得全量IP的更准确的应用场景分类方式,而对比文件2依赖于用户访问日志,而该信息属于用户隐私信息,有安全隐患,不具有普适性,无法实现对任意全量IP的应用场景进行分类;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不同于本发明的“网络特征”;(3)从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角度,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通过分布式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与IP相关的AS和Whois数据信息;
B.根据IP所属的网络服务商,对IP的应用场景初步分类;
C.根据IP的网络特征,对IP的应用场景进一步分类,所述网络特征包括IP的活跃程度、地理覆盖范围、时延大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IP按应用场景进行分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初步分类和进一步分类能够提高应用场景分类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于复审请求中的意见(1),首先,权利要求1并未对所涉及的IP是否为全量IP进行限定,因此不能够排除其适用于某些特定范围的应用,例如对比文件1中针对视频网站的服务器的IP分类,并且权利要求1中也未限定测量节点的部署位置;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68段所示步骤(6)中实现了对服务器IP地址的统计,在此基础上,步骤(7)对视频网站的基础设施部署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发现视频网站所使用的各类服务器的数量,部署的物理位置和ISP的情况,其中包括对视频网站使用的IP的分类统计,如表9所示,基于物理位置和ISP实现各视频网站的IP区域分类统计,是基于物理位置和ISP、以及服务器所属视频网站实现的对IP应用场景的分类,例如表9中示出了一种Youku视频网站使用北京电信的服务器的应用场景;对于复审请求中的意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视频网站的各类服务器IP进行基于物理位置、ISP的分类,是从IP基础数据信息——所属物理位置和ISP的分类方式实现IP应用场景的分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先根据来源IP的访问场景信息对来源IP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分类结果,获取各类别IP的特征,并根据各类IP的特征,对现有IP进行分析,获取IP黑名单,由于在获取IP黑名单的过程中是基于各类IP的特征获取的,因此,与现有技术基于访问IP的整体进行分析和判断获取IP黑名单相比,本发明实施例能够提高IP黑名单识别的准确率;其中,是否进入黑名单对应于对IP地址的进一步分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通过初步分类和进一步分类的方式提高了IP黑名单识别的准确率,即提高了IP应用场景分类的准确性。由此,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IP应用场景的分类的基础上,为了提高IP应用场景分类的准确性,采用对比文件2所述的初步分类和进一步分类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对应于不同应用场景的分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分类需求来实现对应的分类依据的选取,例如初步分类可根据IP所属的网络服务商,进一步分类可基于IP的网络特征;基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可以选取不同的网络特征来作为分类依据,例如对比文件2中的IP的特征是用于确定IP是否为黑名单的网络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用其他的网络特征来实现对应的IP应用场景分类,而IP的活跃程度、地理覆盖范围、时延大小等均为本领域公知的网络特征,使用这些网络特征来作为分类依据来实现对IP应用场景的分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3684856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5721406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视频网站基础设施测量分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15、20-66段):设计了一个用来从视频网站中爬取网页链接和相关链接信息的爬虫工具,在对链接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运用DNS解析工具和内容链接解析工具获取各种服务器的IP地址,然后通过IP解析算法对IP地址的物理位置和所属ISP进行解析,进而进行综合分析得到视频网站的基础设施部署情况;采用网络爬虫工具通过网页的链接地址来寻找网页,输出数据有链接信息,表2中具有链接信息http://www.letv.com/favicon.ico;域名提取:从收集到的网页链接提取域名,生成用于DNS解析的域名列表;通过DNS解析和内容解析,定位资源分配服务器URL,解析视频链接,获取IP地址信息;运用IP解析算法解析得到的IP地址,对每个IP的物理位置和所属ISP进行解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与IP相关的Whois数据信息),然后按照地域和ISP对每个视频网站提供商使用的IP进行分类;对视频网站使用的IP所属的区域和ISP进行统计,表8视频网站使用IP归属统计表中包括“IP”、“Video Websites”、“Location”、“ISP”字段;把解析到的服务器IP地址和视频链接解析到的各类服务器IP地址按照服务器类型进行统计;对视频网站在每个区域和ISP使用的IP数量进行统计,通过对视频网站使用 IP归属统计表进行统计,计算出视频网站在每个区域和ISP使用的IP数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为一种IP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其采用的网络爬虫技术为分布式网络爬虫技术,并获取与IP相关的AS数据信息;根据IP所属的网络服务商,对IP的应用场景初步分类;根据IP的网络特征,对IP的应用场景进行进一步分类,所述网络特征包括IP的活跃程度、地理覆盖范围、时延大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IP应用场景进行准确的分类。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了解视频网站在硬件投入上的花费,指导视频网站降低硬件花费成本。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利用部署在骨干网城市的测量节点,采用主动测量的方法,收集大量的视频网站链接信息,在对链接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运用解析DNS和内容链接获取各种服务器的IP地址,然后通过IP解析算法对IP地址的物理地址和所属ISP进行解析,进而综合分析得到视频网站的基础设施部署情况。其所获得的效果是对获取的视频网站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使得结论更加客观真实、对视频网站基础设置的分析更加全面、更清晰地反映各家视频网站基础设施部署的优劣势、使视频网站了解自己的行业地位,合理进行硬件设备优化升级。可见,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本申请如何对IP按照应用场景进行准确分类的技术问题,进而也不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动机和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获取黑名单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12、73-86段):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获取黑名单的方法和装置,以提高获取的IP黑名单的准确性;根据所述来源IP获取所述来源IP的访问场景信息;根据所述来源IP的访问场景信息对所述来源IP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获取各类别IP的特征;根据各类别IP的特征,对现有IP进行分析,获取IP黑名单。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识别IP黑名单的方法是对访问IP的整体进行分析和判断,精确率不高。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获取来源IP,并对所述来源IP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分类结果,获取各类别IP的特征,并根据各类别IP的特征,对现有IP进行分析,从而获取IP黑名单。其所获得的效果是提高IP黑名单识别的准确率。可见,对比文件2也不涉及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如何对IP按照应用场景进行准确分类的技术问题,也不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上述区别特征可以克服现有技术中对IP应用场景分类方法不确定,分类不准确的缺陷,实现“对IP应用场景进行准确分类”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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