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纤维面料及其生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合成纤维面料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27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41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29872.5
申请日:2014-05-28
复审请求人:上海敦冠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建芳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职秀娟
国际分类号:D04H1/541(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技术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29872.5,名称为“合成纤维面料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敦冠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段(第1-4页);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804179A,公开日为2006年07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将聚酯纤维原料放入一号开包机,将低熔点纤维原料放入二号开包机,两台开包机进行同步开包加工;
步骤二:将一号开包机加工后输出的聚酯纤维原料与二号开包机加工后输出的低熔点纤维原料同步经过开松机,混棉机,梳理机中进行蓬松,混合,梳理加工,将两者混合形成均匀的纤维棉网;
步骤三:将步骤二制备的所述纤维棉网通过热轧机进行加热定型的热轧处理,获得合成纤维面料;
所述步骤一中分别放入开包机的聚酯纤维原料与低熔点纤维原料的质量百分比为:聚酯纤维原料 80%低熔点纤维原料 30%。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 所述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对所述纤维棉网进行热轧处理的热轧机,其轧辊温度为110℃ -150℃。
3. 一种如权利要求2 所述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低熔点纤维原料的具体成分是涤纶低熔点纤维,其熔点范围为90℃ -110℃。
4. 一种合成纤维面料,其特征在于:使用权利要求1-4 任一项所述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方法所生产制得。”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包括步骤一:将聚酯纤维原料放入一号开包机,将低熔点纤维原料放入二号开包机,两台开包机进行同步开包加工,聚酯纤维原料质量百分比为80%,低熔点纤维原料质量百分比为30%;(2)步骤二中纤维同步经过开松机之后再经过混棉机,混合形成均匀的纤维棉网后直接进行热轧处理,混棉采用混棉机进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中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合成纤维面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合成纤维无纺布,并且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中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聚酯纤维原料 70%-80%;相应低熔点纤维原料 20%-30%”制备得到的产品厚度、拉力和透气度的性能参数,并未记载聚酯纤维原料60%、85%;相应低熔点纤维原料40%、15%的试验方案和数据,也未记载不同聚酯用量下成本的参数,仅从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记载的三组试验数据并不能得出申请人意见陈述中声称的各参数下的最大或最小曲线斜率;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酯纤维含量越高,制得合成面料的厚度、拉力及成本都会相应的增加,透气性会相应减小,在对比文件1公开涤纶短纤(即聚酯)按重量百分比为8-98%、低熔点纤维原料重量百分比为92-2%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面料厚度、抗压能力、透气度等各方面的因素及实际产品要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最佳的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原料的质量百分比,例如为了保证纤维的弹性和强度,适当选择较高质量百分比的聚酯纤维,这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加工工艺不同,对比文件1使用针刺步骤,本申请通过将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纤维原料分别同步开包,同步经过开松机,继而经过混棉机和梳理机,实现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纤维原料的均匀混合,最后经过热轧处理,使得低熔点纤维原料熔化,熔化的低熔点纤维粘合相邻的聚酯纤维;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工艺,降低操作难度,并不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在进行热轧固定前,对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纤维原料进行同步开包、同步经过开松机及混棉步骤,来提高合成纤维的抗拉强度。(2)对比文件1必须进行针刺步骤,纤维间相互作用除了源于低熔点纤维的粘合作用,还来自针刺对纤维的挤压和饱和作用,仅取消预刺和主刺工序而不进行其他调整,必然导致合成纤维机械强度的减弱。(3)本申请聚酯纤维原料与低熔点纤维原料的用量比例与对比文件1不同,低熔点纤维用量的高低会影响合成纤维的抗拉强度,此外,还影响合成纤维的厚度及透气性;本申请选择聚酯纤维原料用量80%,低熔点纤维原料用量为20%时,合成纤维的抗拉强度最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加工工艺与本申请相似,两者均是使低熔点纤维原料熔化,熔化的低熔点纤维粘合相邻的聚酯纤维制成合成面料,实现“降低合成纤维面料厚度的同时提高合成纤维面料的拉力,且降低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成本”的技术效果;开包机和开松机都是纺织领域中常用的设备,为了提高纤维原料的均匀性,对纤维原料进行初开松,在进行混合开松之前将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纤维原料分别放入一号开包机和二号开包机中同步开包加工、同步开松,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机械加固、化学粘合和热粘合工艺以及其组合使用均属于本领域中常规加固方式,上述加固方式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涤纶短纤按重量百分比为8-98%,低熔点纤维原料重量百分比为92-2%,而聚酯纤维和低熔点纤维的用量比所带来的合成纤维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应纤维用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面料厚度、抗拉能力、透气度等各方面的因素及实际产品要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最佳的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原料的质量百分比,例如为了保证纤维的弹性和强度,适当选择较高质量百分比的聚酯纤维,这一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并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沿用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并补入公知常识性证据:
对比文件1:CN1804179A,公开日为2006年07月19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1: “非织造学”,柯勤飞等,第7-8页,东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09月30日。
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包括步骤一:将聚酯纤维原料放入一号开包机,将低熔点纤维原料放入二号开包机,两台开包机进行同步开包加工,聚酯纤维原料质量百分比为80%,低熔点纤维原料质量百分比为30%;(2)步骤二中纤维同步经过开松机之后再经过混棉机,混合形成均匀的纤维棉网后直接进行热轧处理,其中开松采用开松机进行,混棉采用混棉机进行,梳理采用梳理机进行,通过上述步骤使得两者纤维原料蓬松混合,并最终形成均匀的纤维网。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常规选择,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中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合成纤维面料,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合成纤维无纺布,并且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中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将涤纶纤维和低熔点纤维混合、开松、梳理加工后获得均匀混合的纤维网,且最后都进行了热轧工序得到无纺布,其加工工艺与本申请相似,都是使得低熔点纤维原料熔化,熔化的低熔点纤维粘合相邻的聚酯纤维制成合成面料,实现“降低合成纤维面料厚度的同时提高合成纤维面料的拉力,且降低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成本”的技术效果;开包机是纺织领域中常用的设备,为了提高纤维原料的均匀性,采用开包机对纤维原料进行初开松,具体将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纤维原料分别放入一号开包机和二号开包机中同步开包加工、同步开松,后续再对其进行同步开松、混棉加固,这都是本领域为了使两种纤维混合均匀采取的常规设置。(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纤维的加固工艺分为三大类:机械加固、化学粘合和热粘合工艺,机械加固是通过机械的方法使纤维相互交缠得到加固,如针刺、水刺等;热粘合是纤网中的热熔纤维在受热熔融后固化而使纤维网得到加固;纤网具体加固方法可根据纤网强度要求以及纤网原料性能来选择,有时也会组合使用两种或多种加固方式以得到理想的结构和性能(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见,选择针刺与热轧粘合组合的加固方式或选择热轧粘合加固属于本领域中常规选择,具体可根据纤网的强度要求以及纤维原料性能来定,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涤纶短纤按重量百分比为8-98%,低熔点纤维原料重量百分比为92-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低熔点纤维用量较低,低熔点纤维对聚酯纤维的粘合作用较弱,低熔点纤维用量较高,聚酯纤维用量则相对较低,低熔点纤维熔融后,合成纤维面料的透气性下降,纤网强度也会受影响。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应纤维用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面料厚度、抗拉能力、透气度等各方面的因素及实际产品要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合适的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原料的质量百分比,属于本领域中常规选择,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4仍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无纺布采用先针刺再热处理的方式成型,本申请仅采用热轧进行加固,两者加固方式不一致;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纤维的含量有区别,本申请经过大量的试验加上一点运气发现使得面料机械强度增加的聚酯纤维用量,获得的纤维面料强度较大,且同时符合厚度和透气性的要求,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2014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段(第1-4页);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特种无纺布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4段):将涤纶短纤(即聚酯纤维)与低熔点纤维原料混合后经过开松、给棉、梳理,然后经过预刺、主刺后的纤维网经过多辊热轧机进行热定型热处理,获得特种无纺布(相当于合成纤维面料);涤纶短纤按重量百分比为8-98%,低熔点纤维原料重量百分比为92-2%。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包括步骤一:将聚酯纤维原料放入一号开包机,将低熔点纤维原料放入二号开包机,两台开包机进行同步开包加工,聚酯纤维原料质量百分比为80%,低熔点纤维原料质量百分比为30%;(2)步骤二中纤维同步经过开松机之后再经过混棉机,混合形成均匀的纤维棉网后直接进行热轧处理,其中开松采用开松机进行,混棉采用混棉机进行,梳理采用梳理机进行,通过上述步骤使得两者纤维原料蓬松混合,并最终形成均匀的纤维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工艺步骤提高混合面料的均匀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开包机是纺织领域中常用的设备,用于各种捆包纤维,对纤维初步开松后定量喂入;为了提高纤维原料混合的均匀性,对纤维原料进行初开松,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捆包的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纤维原料分别放入一号开包机和二号开包机中同步开包加工;至于两者纤维的比例,在对比文件1公开涤纶纤维和低熔点纤维重量百分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合适的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原料的质量百分比,属于本领域中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开松采用开松机进行,混棉采用混棉机进行,梳理采用梳理机进行,这是本领域中常规设置;为了使两种纤维原料进一步混合均匀,将纤维先经过开松机再喂入混棉机还是先混棉再喂入开松机,这属于本领域中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针刺、水刺、热轧粘合或以上两者或多种加固方式的组合等均是纤网的常规加固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纤网的强度要求以及纤维原料的性能来选择合适的加固工艺,因此,选择针刺与热粘合并用加固还是仅采用热轧粘合加固,这属于本领域中常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4段):对纤维棉网进行热处理的多辊热轧机,其轧辊温度为120℃-195℃。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4段):低熔点纤维为LMF4080低熔点纤维(涤纶低熔点纤维的一种)。至于该低熔点纤维的熔点范围,由于对比文件1中热压辊温度为120℃-195℃,在对纤维进行热轧时,为了使纤网中低熔点纤维加热熔融加固纤网,低熔点纤网的熔点通常选择为低于热压辊温度,将其选择为90℃-110℃属于本领域中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合成纤维面料,其使用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生产方法制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特种无纺布以及其生产工艺(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4段);此外,从前述评述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合成纤维面料的生产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纤维的加固工艺分为三大类:机械加固、化学粘合和热粘合工艺,机械加固是通过机械的方法使纤维相互交缠得到加固,如针刺、水刺等;热粘合是纤网中的热熔纤维在受热熔融后固化而使纤维网得到加固;纤网具体加固方法可根据纤网强度要求以及纤网原料性能来选择,有时也会组合使用两种或多种加固方式以得到理想的结构和性能(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在纤网加固时,具体选择针刺与热轧粘合组合的加固方式或选择热轧粘合加固属于本领域中常规选择,其效果可以预期;(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涤纶短纤按重量百分比为8-98%,低熔点纤维原料重量百分比为92-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低熔点纤维用量较低,低熔点纤维对聚酯纤维的粘合作用较弱,低熔点纤维用量较高,聚酯纤维用量则相对较低,低熔点纤维熔融后,合成纤维面料的透气性下降,纤网强度也会受影响。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应纤维用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面料厚度、抗拉能力、透气度等各方面的因素及实际产品要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合适的聚酯纤维原料和低熔点原料的质量百分比,属于本领域中常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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