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热器及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换热器及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53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82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8268.2
申请日:2016-10-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陈玉阳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8D7/16F24F1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8268.2,名称为“换热器及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管(1),其在一端的顶部设有进水口(11),且在另一端的侧面设有出水口(12);
进水管(2),其上设有第一折弯结构(20)、且与所述进水口(11)连接;
出水管(3),其上设有第二折弯结构(30)、且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
其中,所述进水管(2)和所述出水管(3)两者通过所述第一折弯结构(20)与所述第二折弯结构(30)的配合,使两者的端口位于所述壳管(1)的轴向方向的同一侧,且使两者在所述进水口(11)与出水口(12)之间、位于壳管(1)顶部一侧形成有避让空间,以让外部设备能通过所述避让空间安装在壳管(1)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进水管(2)包括第一进水段(21),所述第一进水段(21)的一端为所述进水管(2)的所述端口(211);
所述出水管(3)包括第一出水段(31),所述第一出水段(31)的一端为所述出水管(3)的所述端口(311);
其中,所述第一进水段(21)和所述第一出水段(31)均与所述壳管(1)的轴线平行。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进水段(21)与所述第一出水段(31)两者位于竖向方向的同一平面上。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折弯结构(20)包括第一折弯头(201)和第二折弯头(202);
所述进水管(2)还包括第二进水段(22)和第三进水段(23);
所述第二进水段(22)的一端通过所述第一折弯头(201)与所述第一进水段(21)的另一端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二折弯头(202)与所述第三进水段(23)的一端连接;
所述第三进水段(23)的另一端与所述进水口(11)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进水段(22)水平设置,且其轴线与所述壳管(1)的轴线垂直;
和/或,所述第三进水段(23)竖向设置。
6. 如权利要求2、3或5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折弯结构(30)包括第三折弯头;
所述出水管(3)还包括第二出水段(32),所述第二出水段(32)的一端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三折弯头与所述第一出水段(31)的另一端连接。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折弯结构(30)包括第三折弯头;
所述出水管(3)还包括第二出水段(32),所述第二出水段(32)的一端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三折弯头与所述第一出水段(31)的另一端连接。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出水段(32)沿水平方向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且所述第二出水段(32)的轴线与所述壳管(1)的轴线垂直。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出水段(32)与所述壳管(1)顶部的轮廓相切。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出水段(32)沿水平方向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且所述第二出水段(32)的轴线与所述壳管(1)的轴线垂直。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出水段(32)与所述壳管(1)顶部的轮廓相切。
12. 如权利要求1至3、5、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管(1)在所述进水口(11)与出水口(12)之间、位于顶部一侧设有至少一个供所述外部设备安装的安装支架(4)。
13.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02747848U)的区别在于:进水口设置在壳管一端的顶部,出水口设置在壳管另一端的侧面上。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CN105910346A)公开了一种壳管式冷凝器,并具体公开了壳程的冷媒进口13设置在壳管一端的顶部,壳程的冷媒出口14设置在壳管另一端的侧面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所起的作用是提供一种壳程介质进出口的设置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壳程的介质进口设置在壳管一端的顶部且将壳程的介质出口设置在壳管另一端的侧面上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的安装需求,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进水口设置在壳管一端的顶部,将出水口设置在壳管另一端的侧面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4(CN203083209U)公开了一种空调,在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2并适应性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至少包括:所述壳管(1)在所述进水口(11)与出水口(12)之间、位于顶部一侧设有至少一个供所述外部设备安装的安装支架(4)。基于以上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壳管换热器与其他部件组合时,结构紧凑。对比文件3、4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管(1),其在一端的顶部设有进水口(11),且在另一端的侧面设有出水口(12);
进水管(2),其上设有第一折弯结构(20)、且与所述进水口(11)连接;
出水管(3),其上设有第二折弯结构(30)、且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
其中,所述进水管(2)和所述出水管(3)两者通过所述第一折弯结构(20)与所述第二折弯结构(30)的配合,使两者的端口位于所述壳管(1)的轴向方向的同一侧,且使两者在所述进水口(11)与出水口(12)之间、位于壳管(1)顶部一侧形成有避让空间,以让外部设备能通过所述避让空间安装在壳管(1)上;
所述壳管(1)在所述进水口(11)与出水口(12)之间、位于顶部一侧设有至少一个供所述外部设备安装的安装支架(4)。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进水管(2)包括第一进水段(21),所述第一进水段(21)的一端为所述进水管(2)的所述端口(211);
所述出水管(3)包括第一出水段(31),所述第一出水段(31)的一端为所述出水管(3)的所述端口(311);
其中,所述第一进水段(21)和所述第一出水段(31)均与所述壳管(1)的轴线平行。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进水段(21)与所述第一出水段(31)两者位于竖向方向的同一平面上。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折弯结构(20)包括第一折弯头(201)和第二折弯头(202);
所述进水管(2)还包括第二进水段(22)和第三进水段(23);
所述第二进水段(22)的一端通过所述第一折弯头(201)与所述第一 进水段(21)的另一端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二折弯头(202)与所述第三进水段(23)的一端连接;
所述第三进水段(23)的另一端与所述进水口(11)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进水段(22)水平设置,且其轴线与所述壳管(1)的轴线垂直;
和/或,所述第三进水段(23)竖向设置。
6. 如权利要求2、3或5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折弯结构(30)包括第三折弯头;
所述出水管(3)还包括第二出水段(32),所述第二出水段(32)的一端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三折弯头与所述第一出水段(31)的另一端连接。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折弯结构(30)包括第三折弯头;
所述出水管(3)还包括第二出水段(32),所述第二出水段(32)的一端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三折弯头与所述第一出水段(31)的另一端连接。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出水段(32)沿水平方向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且所述第二出水段(32)的轴线与所述壳管(1)的轴线垂直。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出水段(32)与所述壳管(1)顶部的轮廓相切。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出水段(32)沿水平方向与所述出水口(12)连接,且所述第二出水段(32)的轴线与所述壳管(1)的轴线垂直。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出水段(32)与所述壳管(1)顶部的轮廓相切。
12.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产品的结构越紧凑、越节省占用空间,显然在后期安装布置、产品市场销售等方面是越有利的,也就是说,追求产品装置的结构紧凑、提高空间利用率是本领域中的普遍技术需求,在通常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产品装置时都会尽可能地利用空间、缩小装置体积,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壳管在进水口与出水口之间、位于顶部一侧形成有避让空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提高空间利用率的需求而对该避让空间进行利用,在需要时在该避让空间处设置外部设备安装支架以用于安置外部设备,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手段。2、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出水管的出水段与壳管顶部轮廓相切的技术启示,至于对比文件4中进出水管采用管体与壳体部相切的连接是否增加了制造成本、该连接是否必要,以及其壳体顶部的空间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其不影响对比文件4所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4的连接方式并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在避让空间安装外部设备达到整机结构紧凑的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1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换热器。对比文件2(CN202747848U)涉及一种薄型壳管式换热器,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图1-2):包括换热器1,换热器1沿其延伸方向上设置有壳层进水管2和壳层出水管3,换热器1下部设置有支座4,为降低整个薄型换热器的高度,通过将壳层进水管2和壳层出水管3分别设置于换热器左右侧上方,使得薄型壳管式换热器整体高度降低了,从而使得模块机整体高度降低,节约了模块机外围钣金的用量,降低了成本。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顶部设有进水口,在所述进水口(11)与出水口(12)之间、位于壳管(1)顶部一侧形成有避让空间,以让外部设备能通过所述避让空间安装在壳管(1)上;所述壳管(1)在所述进水口(11)与出水口(12)之间、位于顶部一侧设有至少一个供所述外部设备安装的安装支架(4)。上述区别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为其他部件提供安装空间,提高空间利用率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3(CN105910346A)涉及一种壳管式冷凝器,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25、0026段,附图1-3):壳管式冷凝器由复数个串联的冷凝器单元1构成,所述的冷凝器单元1具有进水口11、出水口12、冷媒进口13和冷媒出口14。对比文件3的附图2示出冷媒进口13和冷媒出口14分别设置在冷凝器单元1的顶部和侧部。
驳回决定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图2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由于进水口和出水口之间错开了一定的角度,则必然能够在进水口与出水口之间、位于壳管顶部的一侧形成有一定的避让空间,并且该避让空间必然能够让外部设备能通过所述避让空间安装在壳管上。对比文件3壳程的冷媒进口13设置在壳管一端的顶部,壳程的冷媒出口14设置在壳管另一端的侧面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所起的作用是提供一种壳程介质进出口的设置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壳程的介质进口设置在壳管一端的顶部且将壳程的介质出口设置在壳管另一端的侧面上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的安装需求,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进水口设置在壳管一端的顶部,将出水口设置在壳管另一端的侧面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追求产品装置的结构紧凑、提高空间利用率是本领域中的普遍技术需求,在通常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产品装置时都会尽可能地利用空间、缩小装置体积,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壳管在进水口与出水口之间、位于顶部一侧形成有避让空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提高空间利用率的需求而对该避让空间进行利用,在需要时在该避让空间处设置外部设备安装支架以用于安置外部设备,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手段。
就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记载换热器壳管上方进水管与出水管之间的空间用于放置其他设备,并且也未记载该空间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该空间必然能够安装外部设备;其次,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壳层进水管和出水管位于其铅垂面上,采用这种方式无疑在模块机进行组装时,会增加模块机外围钣金的使用量,造成成本的上涨。在对比文件2发明内容部分记载,通过使得壳层进水管和壳层出水管分别设置于换热器左右侧上方,从而降低了整体薄型壳管式换热器的高度,最终降低了模块机外围钣金的用量,节约了成本。可见,对比文件2旨在将设置于换热器管壳顶部的进、出水管改为设置在换热器左右侧上方,以达到整体降低薄型壳管式换热器高度,节约成本的目的,由此基于对比文件2,为了达到其发明目的,就要避免将进、出水管设置于换热器的顶部;再次,对比文件3涉及的是将多个冷凝器单元组装在一起而构成的壳管式冷凝器,以获得足够长的换热路径,提高换热效率,其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模块机中薄型壳管式换热器属于不同形式的换热器,其将冷媒进口设置于冷凝器单元的顶部、将冷媒出口设置于冷凝器单元的侧部,同时将进出水口设置在冷凝器单元的端部是为了便于冷凝器单元之间的管道连接,以实现多个冷凝器单元的整列分布,其所起作用不同于本申请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未给出通过将进、出水管分别设于壳管顶部和侧面以在壳管顶部一侧形成安装外部设备的避让空间的技术启示。最后,由于对比文件2要避免将进、出水管设置在换热器壳管的顶部,对比文件3也未给出通过在壳管顶部形成避让空间以安装外部设备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产品装置时都会尽可能地利用空间、缩小装置体积,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将进、出水管分别设置在换热器壳管顶部和侧部,以在进、出水管之间形成安装外部设备的避让空间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提高空间利用率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11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应地也不成立。
2、权利要求12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包括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尽管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其蒸发器的进出水管与壳管相切,但其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至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地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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