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高密度无机填充材料的三聚氰胺树脂泡沫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高密度无机填充材料的三聚氰胺树脂泡沫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23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0898
优先权日:2012-09-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53471.2
申请日:2013-09-10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晓奕
合议组组长:赵晓娣
参审员:周文
国际分类号:C08J9/00,C09K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3471.2,名称为“含有高密度无机填充材料的三聚氰胺树脂泡沫材料”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2日,本申请于2015年04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以权利要求第1-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2015年04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包含80重量%至98重量%的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基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和用于泡沫制备的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的总重量计,其中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具有至少3.5g/cm3的密度,并且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选自氧化物、硅酸盐、混合硅酸盐、硫酸盐、碳酸盐及其混合物,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或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同时还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具有0.05至2mm的平均粒径,所述平均粒径是通过光散射法通过马尔文粒度仪根据Fraunhofer衍射测定的Z均粒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具有0.1至1mm的平均粒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具有0.2至0.4mm的平均粒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粘合剂选自热固性材料、热塑性材料、无机粘合剂及其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粘合剂为热固性材料,其选自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聚氨酯树脂、聚酯树脂、环氧树脂及其混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粘合剂为热塑性材料,其选自聚乙烯、聚丙烯、聚酯、聚碳酸酯、聚酰胺及其混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粘合剂为无机粘合剂,其选自磷酸盐、硅酸盐、硼酸盐及其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至少部分地以球形颗粒的形式存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至少部分地嵌入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孔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中所述至 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通过制粒法和/或挤出操作获得。
12.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或2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混合至少一种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任选的至少一种溶剂、任选的至少一种酸、任选的至少一种分散剂、至少一种发泡剂和密度为至少3.5g/cm3的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并在高于至少一种发泡剂沸点的温度下发泡该混合物。
1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用在建筑物建造、汽车、船舶和轨道车辆制造、航天器制造或装饰工业中的用途。”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12/0112116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0日)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无机填充材料的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②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无机填充材料中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以及粘合剂存在的状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改善材料的力学性能。对于区别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将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公开的氧化物、硅酸盐、混合硅酸盐、硫酸盐、碳酸盐中的一种或其组合作为无机填充材料使用,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属于常规选择,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任何数据可以证明选择上述密度的无机填充材料相较于其他密度来制备三聚氰胺-甲醛泡沫能够获得何种难以预期的改善。对于区别特征②,已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和13分别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或2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方法和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用途,其限定的具体步骤及用途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4)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①本申请中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是填充材料加上粘合剂的密度之和,不是填充材料本身的密度;②对比文件1实施例8公开了密度为3.13g/cm3的无机填料富铝红柱石,但没有公开其与粘合剂结合使用。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机填料可以经涂覆或不经涂覆使用以及涂覆材料的种类,但是没有公开涂覆材料存在的原因,也没有公开或暗示经涂覆的无机材料的密度以及无机填料密度如何影响产品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关注进而改变其密度;③本申请使用了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的粘合剂,泡沫具有改进的机械性能和防火性,而且通过对比实施例C和实施例1可以证明上述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对此,驳回决定认为:①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无机填充材料和粘合剂混合后形成的物质被称为“混合物”,而前述部分限定的是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并非混合物的密度;②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将无机填料与粘合剂混合的技术启示。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机填料涂覆后,其表面的粘合剂涂层会有利于其与泡沫基体之间的结合,从而提高无机填料与泡沫基体之间的作用,其达到改善无机填料增强泡沫力学性能效果是可以预期的;③尽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C和实施例1的对比显示,硫酸钡与粘合剂混合相对于未混合粘合剂的技术方案其所得到的泡沫材料的冲压力值会提高,但是由上述评述可知,将粘合剂与无机填料基体均匀混合有利于其与与泡沫基体的相互作用,其改善泡沫材料机械性能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且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在使用同等比例的无机填料时,即使不与粘合剂混合,其也能达到与本申请实施例1相当的力学和防火性能。可见由本申请实施例1制备得到的泡沫材料,其性能只是达到了一种与现有技术相当的水平,并没有取得何种显著的进步。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3项)。相对驳回文本所做的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和12中补入以下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密度由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获得,原因在于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以具有粒径的颗粒存在,并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2如下:
“1. 一种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包含80重量%至98重量%的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基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和用于泡沫制备的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的总重量计,其中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具有至少3.5g/cm3的密度,并且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选自氧化物、硅酸盐、混合硅酸盐、硫酸盐、碳酸盐及其混合物,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或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同时还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上,其中所述密度由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获得,原因在于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以具有粒径的颗粒存在,并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
12.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或2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混合至少一种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任选的至少一种溶剂、任选的至少一种酸、任选的至少一种分散剂、至少一种发泡剂和密度为至少3.5g/cm3的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并在高于至少一种发泡剂沸点的温度下发泡该混合物,其中所述密度由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获得,原因在于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以具有粒径的颗粒存在,并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主要特征是,至少一种粘合剂与至少一种填充材料存在于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中,从对比文件1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到教导——粘合剂应与本申请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中存在的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存在于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中。②本申请中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是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的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其是填充材料加上粘合剂的密度之和,而不是填充材料本身的密度。使用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且密度为至少3.5 g/cm3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无机填充材料得到具有改进的机械性能,特别是弹性和压缩强度以及良好的防火特性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而对比文件1没有指出这些优点可通过密度为至少3.5g/cm3的无机填充材料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 -13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机填充材料的具体类型,而且公开了无机填料可以经涂覆后使用,以及涂料(相当于本申请的粘合剂)的具体种类,密度属于无机填充材料常见的物理性能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密度的无机填充材料使用,而且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任何数据可以证明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密度的无机填充材料制备得到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性能获得了何种难以预期的改善。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机填料可以经涂覆后使用,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处理可以改善无机填料与高分子树脂的相容性,而相容性的提高有助于改善材料的加工和使用性能,使处理剂均匀作用于填料颗粒表面也属于本领域对无机填料表面处理的常规做法(参见公知常识《现代工程塑料改性-理论与实践》,杨明山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7-10页,公开日为2009年07月31日)。因此,为了进一步改善材料的力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合适的无机粘合剂与无机填充材料均匀混合。
再者,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在使用同等比例的无机填料时,即使不与粘合剂混合,其也能达到与本申请实施例1相当的力学和防火性能。可见由本申请实施例1制备得到的泡沫材料,其性能只是达到了一种与现有技术相当的水平,并没有取得何种显著的进步。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于权利要求1中无机填充材料选自硅酸盐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无机填充材料中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或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同时还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上;②权利要求1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权利要求1中无机填充材料选自氧化物、混合硅酸盐、硫酸盐、碳酸盐及其混合物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在于:③无机填充材料的种类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泡沫材料的冲压力值。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机填料可以经涂覆后使用或不经涂覆使用,可用的涂料(相当于本申请的粘合剂)包括聚合物,例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等。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塑料改性技术”,宋波,中国纺织出版社,第64-66页,2016年10月,下称证据1)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粘合剂与无机填充材料基本混合均匀以及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中是通过公知的喷雾方式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涂料如粘合剂与无机填料均匀混合,或对无机填料进行涂覆处理,使其均匀地作用于填料粉体颗粒表面,形成一个极薄的表面处理层,从而改善其与塑料基体的相容性,进而提高其冲击强度等机械性能。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密度的材料使用,而且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任何数据可以证明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密度的无机填充材料制备得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性能获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效果。对于区别特征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和1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或2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方法和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用途,其限定的具体步骤及用途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粘合剂与无机填充材料基本混合均匀以及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中是通过公知的喷雾方式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涂料如粘合剂与无机填料均匀混合,或对无机填料进行涂覆处理,使其均匀地作用于填料粉体颗粒表面,形成一个极薄的表面处理层,从而改善其与塑料基体的相容性,进而提高其冲击强度等机械性能。②实施例1和对比实施例C只能说明添加了粘合剂相对于不添加粘合剂具有改善的效果,而无法证明所述效果是由密度的差别而带来的。并且密度属于无机填充材料常见的物理性能指标,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机填充材料为富铝红柱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密度的无机填充材料使用,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任何数据可以证明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密度的无机填充材料制备得到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性能相对于对比文件1获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2项)。相对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文本所做的修改在于: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无机填充材料的种类,同时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其包含80重量%至98重量%的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基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和用于泡沫制备的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的总重量计,其中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具有至少3.5g/cm3的密度,并且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为硫酸盐,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或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同时还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上,其中所述密度由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获得,原因在于所述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以具有粒径的颗粒存在,并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其中至少一种粘合剂选自热固性材料、热塑性材料、无机粘合剂及其混合物。”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合议组引用的公知证据涉及的是填充表面涂覆碳酸钙的PVC塑料,并非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并教导了添加涂覆特定的粘合剂(例如三甲基丙烯酸甘油酯)的特定碳酸钙。证据1还表明如果碳酸钙未涂覆,与纯的塑料本身相比,添加碳酸钙的PVC塑料反而会降低所想要的性能。该教导与对比文件1矛盾。而向三聚氰胺-甲醛泡沫中添加未涂覆的无机填料恰恰是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证据1结合,也不会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12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2015年04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使用90重量%富铝红柱石作为填料制备三聚氰胺-甲醛泡沫,以无机填料和用于泡沫制备的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的总重量计。该泡沫的密度为63g/l,冲压力值为4.6N,并且符合DIN EN13501-1的A2防火级的要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0]-[0102]段,实施例8)。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无机填充材料为硫酸盐,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硅酸盐。②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无机填充材料中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或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同时还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上;并具体限定了粘合剂的种类。③权利要求1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改进的机械特性且特别是弹性和压缩强度以及良好防火特性的甲醛-三聚氰胺树脂泡沫。本申请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采用一种具有至少3.5g/cm3的密度的无机填充材料,且其包含至少一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或所述粘合剂与至少一种无机填充材料形成基本上均匀的混合物,同时还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上。本申请包括三个对比实施例A、B、C和一个实施例1,其中对比实施例A不包含无机填充材料,对比实施例B使用77.5重量%密度为4.5g/cm3的细分散的硫酸钡作为填充材料,对比实施例C使用80.0重量%密度为4.5g/cm3的细分散的硫酸钡作为填充材料,而不包含粘合剂,实施例1使用80重量%的硫酸钡/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作为密度为4.2g/cm3的无机填充材料。经测试,对比实施例A的泡沫不符合DIN EN 13501-1的A2防火级要求,对比实施例B中易碎的泡沫的冲压力值较低为5.8N,且不符合DIN EN 13501-1的A2防火级要求,对比实施例C中易碎的泡沫的冲压力值较低为4.2N。而实施例1中泡沫则具有较高的冲压力值为21.1N且符合DIN EN 13501-1的A2防火级要求。上述数据表明,在甲醛-三聚氰胺树脂泡沫中添加80重量%以上的包含粘合剂为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的无机填充材料有利于提高泡沫的冲压力值,且使得泡沫符合A2级防火要求。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记载,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为至少3 g/cm3,优选为至少3.5g/cm3且更优选为至少4.0g/cm3,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案中,所用的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至多为7g/cm3。也就是说,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在一定范围内优选较大值。因此,对比实施例C的密度为4.5 g/cm3,大于实施例1的4.2 g/cm3,其性能应优于实施例1,然而其冲压力值(4.2N)却远远低于实施例1(21.1N)。由此可见,虽然对比实施例C和实施例1中的无机填料的密度不同,但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无法看出无机填充材料的密度与泡沫产品的机械性能即冲压力值有何对应关系,而这种冲压力值的差别是由粘合剂所带来。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泡沫材料的冲压力值。
对于区别特征①,硫酸盐是本领域常用的无机填充材料,根据实际需要,用硫酸盐替换对比文件1的硅酸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机填料可以经涂覆后使用或不经涂覆使用,可用的涂料(相当于本申请的粘合剂)包括聚合物,例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属于热固性树脂)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 [0011]段)。证据1表明在填充改性塑料中使用的无机填料属于极性物质,其与塑料的相容性不好,从而对塑料的加工性能和制品的使用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无机填料表面进行适当处理,使其极性接近于高分子树脂,从而改善其相容性。表面处理方法包括干法处理,即使填料在干态下借高速混合作用和一定温度下使处理剂均匀地作用于填料粉体颗粒表面,形成一个极薄的表面处理层。具体包括表面涂覆处理:将定量填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于高速搅拌下逐渐加入或喷雾加入计量处理剂,混合均匀后逐渐升温至一定温度,而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6段记载“密度为至少3g/cm3的无机填充材料可以通过混合装置中的喷雾装置进行涂覆”,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粘合剂与无机填充材料基本混合均匀以及以层的方式存在于无机填充材料中是通过公知的喷雾方式实现的。证据1还公开了经表面涂覆处理的碳酸钙填充PVC塑料时比未经表面处理的碳酸钙填充PVC塑料其冲击强度增强、耐热性提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涂料如粘合剂与无机填料均匀混合,或对无机填料进行涂覆处理,使其均匀地作用于填料粉体颗粒表面,形成一个极薄的表面处理层,从而改善其与塑料基体的相容性,进而提高其冲击强度等机械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③,密度属于无机填充材料常见的物理性能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密度的材料使用,而且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任何数据可以证明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密度的无机填充材料制备得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性能获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无机填充材料的平均粒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富铝红柱石平均粒径为0.25mm(其数值落入权利要求2-4相应数值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参考对比文件1实施例8中富铝红柱石的粒径来调节无机填充材料的粒径。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无机填料的平均粒径是通过光散射法,马尔文(Malvern),Fraunhofer衍射测定的Z均粒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7进一步限定了粘合剂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用的涂料(相当于本申请的粘合剂)包括聚合物,例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适于涂覆的聚氨酯树脂、聚酯树脂或环氧树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此外,可以使用氨基或羟基官能化的聚合物,更特别是聚乙烯胺或聚乙烯醇(热塑性材料),同样可以使用磷酸盐、硅酸盐和硼酸盐类无机涂料或其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10]- [0011]段)。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至于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种类的热塑性材料作为粘合剂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无机填充材料的存在形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机填料可以是玻璃球或陶瓷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选择合适形状无机填充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球形颗粒的无机填充材料作为本申请的无机填充材料使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无机填充材料部分嵌入泡沫的孔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聚氰胺-甲醛泡沫包括泡沫的开孔构架,所述构架包括多个相互连接的三维分叉支撑物,并且在每个支撑物中均有粒状填料嵌入孔结构中(相当于公开了无机填充材料至少部分地嵌入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孔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无机填充材料的制备方法。制粒法、挤出操作均属于本领域制备填料的常规工艺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上述工艺来制备无机填充材料。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或2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制备方法:使用90重量%富铝红柱石作为填料制备三聚氰胺-甲醛泡沫,以无机填料和用于泡沫制备的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的总重量计:将75重量份经喷雾干燥的三聚氰胺-甲醛预缩合物溶于25重量份的水(属于一种溶剂)中,加入3重量%的甲酸、2重量%的C12/C14-烷基硫酸钠(属于一种分散剂)、38重量%的戊烷(属于一种发泡剂),重量百分比均基于预聚合物计、675重量份的富铝红柱石,接着进行搅拌,通过微波辐照在聚丙烯模具中发泡(隐含公开了高于发泡剂沸点温度下发泡)。发泡后,将泡沫干燥30分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9]-[0081],[0100]-[0102]段,实施例8)。可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前述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和2相同的评述理由,得到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 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聚氰胺-甲醛泡沫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泡沫可以以各种方式用于建筑物建造以及汽车、船舶、轨道车制造、航天器制造或装饰工业中隔热和隔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3]段)。可见,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前述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和2相同的评述理由,得到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涉及的是塑料和无机填料,并没有特指哪一种塑料和无机填料,三甲基丙烯酸甘油酯涂覆的碳酸钙填充PVC塑料只是在涉及表面涂覆处理时举的一个示例,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无机填料进行改性。
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无机填料制备三聚氰胺-甲醛泡沫,且无机填料可以经涂覆后使用或不经涂覆使用,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无机填料可以经涂覆后使用,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向三聚氰胺-甲醛泡沫中添加未涂覆的无机填料恰恰是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是不确切的。而证据1公开的是经表面涂覆处理的碳酸钙填充PVC塑料时比未经表面处理的碳酸钙填充PVC塑料其冲击强度增强、耐热性提高,可见,冲压强度的是由无机填料表面涂覆处理所带来的,该教导与对比文件1并无矛盾。因此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对无机填料进行表面涂覆,从而改善其与塑料基体的相容性,进而提高其冲击强度等机械性能。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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