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定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车辆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定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09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9029
优先权日:2014-06-11
申请(专利)号:201510318215.2
申请日:2015-06-11
复审请求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天娟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杨馥瑞
国际分类号:B62D6/00(2006.01),B62D13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8215.2,名称为“车辆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定位”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029652A,公开日:2013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定位车辆(10)的方法,其中,在停止中通过操纵所述车辆(10)的转向部(5)在所述车辆(10)的横向(4)上来定位所述车辆(10),以改善所述车辆(10)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其中,在停止中无所述车辆(10)的轮在轮的周向上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测定应使所述车辆(10)在所述横向上(4)移动哪个路程的信息,以改善所述车辆(10)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定位,并且
发出所述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改善所述车辆(10)的位置包括所述车辆(10)靠近理论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车辆(10)的停止中根据记号来确定所述车辆(10)沿着所述横向(4)的理论位置,利用所述记号能够确定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并且
操纵所述车辆(10)的转向部(5)以达到理论位置。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测定应以哪个转向角(3)来操纵所述转向部(5)的特征线,以使所述车辆(10)沿着所述横向(4)移动一定的路程;
测定应使所述车辆(10)在所述横向(4)上移动的路程,以改善所述车辆(10)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定位;
借助于所述特征线根据所述路程来确定待调整的转向角(3);并且
以待调整的所述转向角(3)来操纵所述转向部(5)。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包括初级线圈而所述车辆(10)包括次级线圈(2);
产生在所述初级线圈中流动的电流,其在所述次级线圈(2)中感应出电流;
确定取决于在所述次级线圈(2)中流动的电流的功率;并且
操纵所述车辆(10)的转向部(5)以提高所述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检测所述功率的同时使所述车辆的转向部(5)运行,以获得所述功率关于所述转向部(5)的转向角(3)的变化过程;
确定所述变化过程的最大功率和所属的转向角(3);并且
相应于所属的所述转向角(3)来调整所述转向部(5)。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检测和评估功率的同时从当前的转向角(3)出发在一方向上来操纵所述转向部(5);
如果功率于在所述方向上操纵所述转向部(5)之后立即降低,在另一方向上来操纵所述转向部(5);
在所述方向上或另一方向上操纵所述转向部(5)仅直到所述功率又降低。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自动地操纵所述转向部(5)。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是以下装载装置之一:
? 感应式装载装置,以便感应地输送电能给所述车辆(10);
? 缆线支持的装载装置,以便经由缆线输送电能给所述车辆(10),其中,所述车辆(10)相对于机器人来定位,所述机器人经由所述缆线在所述装载装置与所述车辆(10)之间建立电气连接;以及
? 装载装置,利用其将燃料作为能量介质经由管路填充到所述车辆(10)的箱中,其中,所述车辆(10)相对于机器人来定位,所述机器人经由所述管路在所述装载装置与所述车辆(10)之间建立连接。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在停止中操纵所述转向部(5)实现所述车辆(10)的定位之前,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来预定位所述车辆(10),其中,使用所述车辆(10)的驱动器和所述车辆(10)的转向部用于所述预定位。
12. 一种用于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定位车辆(10)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20)包括用于检测所述车辆(10)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的传感器(7)和控制器件(6),其中,所述装置(20)设计成根据所述车辆(10)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借助于所述控制器件(6)在所述车辆(10)的停止中启动所述车辆(10)的转向部(5)的操纵,以便为了改善所述车辆(10)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在所述车辆(10)的横向(4)上定位所述车辆(10),其中,在停止中无所述车辆(10)的轮在轮的周向上运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20)包括显示器(8);
所述装置(20)设计成借助于所述控制器件(6)测定应使所述车辆(10)在所述横向(4)上移动哪个路程的信息,以改善所述车辆(10)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定位;并且
所述控制器件(6)设计成在所述显示器(8)上发出所述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20)包括转向部(5);并且
所述装置(20)设计成借助于所述控制器件(6)在停止中操纵所述车辆(10)的转向部(5),以便为了改善所述车辆(10)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在所述车辆(10)的横向(4)上定位所述车辆(10)。”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在停止中通过操纵车辆的转向部,以及在停止中无车辆的轮在轮的周向上运动。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装置设计成根据车辆关于所述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借助于控制器件在车辆的停止中启动车辆的转向部的操纵,以便为了改善车辆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在车辆的横向上定位车辆,其中,在停止中无车辆的轮在轮的周向上运动。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在本申请中的停止状态下能量供应的部件也就是内燃机和/或电动机也是工作的,而申请人依据充电口与充电垫对准之前驱动单元必须一直是起作用推断出驱动单元也应起作用使得车轮在周向方向上运动的逻辑不成立。对比文件1中距离矢量只有横向分量且没有纵向分量的情况时动力转向系统的控制也存在车轮周向停止而进行横向移动从而落入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范围内;(2)申请人所声称的本申请对准方法是在停车方法之后的理由不成立;(3)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的“间距”、“精度”、“公差”等的解释并不是基于权利要求书而是带入了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综上,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定位车辆的方法是在停止期间、即在无车辆的轮在周向方向上运动的时间中执行,其中,停车状态中驱动车轮在周向上运动的驱动器是不活动的。仅通过运行转向装置而不使轮在周向上运动的定位方法更容易。而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方法不仅运行转向装置,而且轮在周向上运动,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仅通过运行转向装置而不使车轮在周向上运动来使充电口与充电垫对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通过功能性的限定来描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范围较大。由于驾驶员在停车后都会对方向盘进行操作以使得轮子的位置复位,而在打正方向盘时车辆都会发生一定的横向位置偏移,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的只驱动转向部就能发生横向移动其实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可以在横向产生大约正负3cm的移动,这个移动的距离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有改进的,但是目前权利要求中只是描述了调整转向部使得车辆发生横向偏移的调整逻辑,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机械结构和机械装置使得这样的横向移动变得效果更好或者成为一种位置调整的手段。在车辆发生横向调整的逻辑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并没有做出修改且没有提交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在停止中通过操纵车辆的转向部,以及在停止中无车辆的轮在轮的周向上运动。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装置设计成在车辆的停止中启动车辆的转向部的操纵在车辆的横向上定位车辆,其中,在停止中无车辆的轮在轮的周向上运动。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停车过程中进行的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之间的定位方法与本申请预定位的方法类似;其次,对于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之间仅存在横向偏差的情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未完成对准时通过动力转向系统(相当于车辆转向部)控制车辆车轮转向角以完成对准的基础上,只通过调整车辆转向部来消除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横向距离从而实现在停止中通过操纵车辆转向部来横向定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此时,车辆的车轮在轮的周向上没有运动,同时,做出上述常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不存在技术难题,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即使距离矢量在某一时刻仅具有横向分量且不具有纵向分量,驱动单元应起作用以使得车轮沿周向方向运动且然后纵向分量又出现,最终,利用驱动单元和动力转向系统的协作,使充电口34与充电垫32对准。对比文件1未公开仅通过动力转向系统实现对准,且只通过调整转向部进行微调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定位车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交界面的车辆导引系统及其导引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第0028-0115段、附图1-12):对于具有停车辅助特征的车辆22,驾驶员通过驾驶员控制系统84控制车辆22的推进,且车辆控制器利用动力转向系统86(相当于车辆转向部)控制车辆22的转向(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107-0115段),与控制器通信的动力转向系统结合到至少两个车辆车轮,以响应于车辆状态信号而调节车辆车轮的转向角(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相当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未对准时,动力转向系统86接收车辆状态信号,或者接收指示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之间的距离矢量的另一信号控制车辆22的转向,当完成对准时,动力转向系统86停止进行转向调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定位车辆的方法,该方法可以改善车辆相对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停止中通过操纵车辆的转向部在车辆的横向上来定位车辆,以及在停止中无车辆的轮在轮的周向上运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车辆停止中改善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之间的横向距离。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未完全对准时通过动力转向系统控制车辆车轮转向角以完成对准,其次,基于普通驾驶员的驾驶常识,车辆的位置调整就是依靠转向系统进行调整,因此,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在车辆进行对准时检测到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横向距离还有微小偏差,在车辆停止中车轮在轮的周向上没有运动时,只通过调整转向部进行微调,以消除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横向距离从而实现在停止中通过操纵车辆转向部来横向定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方法。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96段、附图2-8):车辆22包括三个传感器阵列98,控制器24通过传感器阵列检测的信息计算充电垫32和充电口34之间的距离矢量,并将指示距离矢量和当前充电状态的车辆状态信号发送到用户交互界面26,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并发送车辆与充电垫的距离矢量信息,从而改善车辆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测定应使车辆在横向上移动哪个路程的信息,并且发出所述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3段、附图3):改善车辆的位置包括通知驾驶员转动方向盘以实现车辆充电口34与充电垫32的对准,即使车辆靠近理论位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106段、附图8-10):包括信标96,信标96(相当于记号)可以设置在充电垫的中心,可见,利用信标96能够确定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该位置即为车辆的理论位置,此外,根据转向指令通知驾驶员转动方向盘以实现车辆充电口34与充电垫32的对准(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103段),即操纵车辆的转向部以达到理论位置。在此基础上,“在车辆的停止中根据记号来确定车辆沿着横向的理论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106段、附图8-10):车辆三个传感器阵列98中的微控制器192确定信标96相对于对应的传感器阵列98的角度方向,从而利用三角测量原理确定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的距离矢量V3(包括角度和距离),并通过动力转向系统86控制转向致动器根据输入信号自动调节每个车轮40的转向角(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车辆利用传感器阵列检测得到的角度方向从而控制动力转向系统以确定车轮需要调整的转向角,在此基础上,根据横向定位的需要,做出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4段、附图1-2):外部供电装置包括设置在充电垫32中的初级线圈78,车辆的充电口34包括次级线圈80,电源30给初级线圈78供应电流,通过使充电口34与充电垫32对准,并将次级线圈80置于磁场中,来将次级线圈80电磁耦合到初级线圈78,磁场在次级线圈80中感应电流以给主电池50充电(即公开了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包括初级线圈,而车辆包括次级线圈;在初级线圈中流动的电流在次级线圈中感应出电流),由其工作原理可知,通过充电口34与充电垫32对准可以提高充电功率,故“确定取决于在次级线圈中流动的电流的功率,并且操纵车辆的转向部以提高功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从属权利要求7、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6,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车辆和能力介质装载装置的对准情况会影响到电流传输的功率,根据功率的变化来调整车辆转向部从而使车辆获得最佳定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具体的,根据转向部的转向角与功率变化的关系来确定对应于最大功率的转向角,或者,根据转向方向的调整与功率变化的关系来确定转向方向,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方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动力转向系统86包括转向致动器以进行自动转向控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车辆22被构造成感应充电,充电口34与充电垫32对准,以接收电能,即公开了感应式装载装置。而技术特征“缆线支持的装载装置,以便经由缆线输送电能给车辆,其中,车辆相对于机器人来定位,机器人经由缆线在装载装置与车辆之间建立电气连接;以及装载装置,利用其将燃料作为能量介质经由管路填充到车辆的箱中,其中,车辆相对于机器人来定位,机器人经由管路在装载装置与车辆之间建立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能量供应方式和装置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第0028-0115段、附图1-12):驾驶员通过驾驶员控制系统84控制车辆22的推进,且车辆控制器利用动力转向系统86控制车辆22的转向(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107-0115段),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未对准时,动力转向系统86接收车辆状态信号,或者接收指示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之间的距离矢量的另一信号控制车辆22的转向,当完成对准时,动力转向系统86停止进行转向调节,其中,车辆状态信号包括转向指令(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103段),通知驾驶员向哪边转动方向盘(在图3中示出),以使充电口34与充电垫32对准,还包括推进指令158(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推进指令158通知驾驶员朝着哪个方向驱动(例如,“向前驱动”,如图9所示)以及何时停止驱动(例如,“停止运动”,如图10所示),即公开了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来定位车辆,使用车辆的驱动器和车辆的转向部用于定位。在此基础上,将上述定位用作停止中操作转向部实现车辆定位之前的预定位以提高定位的准确度和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容易想到和容易做出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定位车辆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交界面的车辆导引系统以及车辆,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第0028-0115段、附图1-12):系统包括用于检测车辆关于充电垫32(相当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的传感器列阵98(相当于传感器)和由控制器24和车辆控制器56组成的控制部(相当于控制器件),系统根据车辆的充电口34关于充电垫32的位置借助于车辆控制器启动车辆的动力转向系统86(相当于车辆转向部)控制车辆22的转向;动力转向系统86接收车辆状态信号,或者接收指示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之间的距离矢量的另一信号控制车辆22的转向,当完成对准时,动力转向系统86停止进行转向调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定位车辆的装置,该装置可以改善车辆关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位置。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装置设计成在车辆的停止中启动车辆的转向部的操纵在车辆的横向上定位车辆,其中,在停止中无车辆的轮在轮的周向上运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车辆停止中改善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之间的横向距离。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充电口34和充电垫32未完全对准时通过动力转向系统控制车辆车轮转向角以完成对准,其次,基于普通驾驶员的驾驶常识,车辆的位置调整就是依照转向系统进行调整,因此,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在车辆进行对准时检测到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横向距离还有微小偏差,在车辆停止中车轮在轮的周向上没有运动时,只通过调整转向部进行微调,以消除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横向距离从而实现在停止中通过操纵车辆转向部来横向定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方法。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12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96段、附图2-8):系统包括用户交界面26,用户交界面26可以是液晶显示器(LCD)、等离子显示器、有机发光显示器(OLED)、或者任何其他合适的显示器(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系统通过控制部通过传感器阵列检测的信息计算出充电垫32和充电口34之间的距离矢量V3,并将指示距离矢量和当前充电状态的车辆状态信号发送到用户交界面26(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096段)。在此基础上,根据横向定位的需要,做出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3 从属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第0107-0115段、附图1-12):系统包括动力转向系统86(相当于车辆转向部)。在此基础上,根据横向定位的需要,做出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对于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之间仅存在横向偏差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消除该横向偏差,而消除该横向偏差的常规技术手段就是使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之间发生横向的相对位移,因此,可以使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初级线圈移动来实现对准,也可以使车辆移动来实现对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动力转向系统(相当于车辆转向部)控制车辆车轮转向角以完成对准(即使车辆移动来实现对准)的基础上,仅通过调整车辆转向部来消除车辆与能量介质装载装置的横向距离从而实现在停止中通过操纵车辆转向部来横向定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同时,做出上述常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不存在技术难题,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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