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或固定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38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3080
优先权日:2008-07-08
申请(专利)号:201510587695.2
申请日:2009-05-30
复审请求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媛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张秉阳
国际分类号:F16D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7695.2,名称为“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或固定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母案申请号为200980126469.7的分案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05月30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9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201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的或固定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其中借助于工作介质将驱动功率或转矩液力地由初级齿轮传输到次级齿轮上,所述液力机器包括具有热安全功能的封闭装置,所述封闭装置插入所述液力机器的容纳所述工作介质的壳体中,其中:
所述封闭装置具有封闭体(1),用于拧入、插入所述壳体中,
所述封闭体(1)具有通道(1.1),在所述通道中引入封闭芯(2),所述封闭芯借助于可在预定温度下熔化的熔化件(3)这样地直接和所述封闭体(1)或和密封地引入所述封闭体(1)中的中间件相连接,从而对所述通道(1.1)进行密封以防止所述工作介质通过,
其特征在于,
所述封闭芯(2)具有盲孔(4)或不通孔,所述盲孔或不通孔朝向工作空间打开,从而可以使所述工作介质流到所述封闭芯(2)中,
其中,所述封闭芯(2)的外直径相对于所述通道(1.1)的内直径这样减小地设计,即避免在所述通道(1.1)中夹紧所述封闭芯(2),
其中,所述封闭芯(2)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
其中,所述封闭芯(2)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所述熔化件(3)的收缩部(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芯(2)由实心的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熔化件(3)具有带有贯通的开口的圆环形状,所述封闭芯(2)密封地插入所述开口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体(1)具有扩大所述通道(1.1)的、填充有所述熔化件(3)的凹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所述实心的材料是浇铸的。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通过切削加工将所述盲孔(4)或不通孔引入所述封闭芯中。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所述凹处是周向凹槽(6)形式的。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所述凹处距离所述通道(1.1)的两个轴向端部一定间距布置。”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1577577A2,公开日为2005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2:US5791367A,公开日为1998年08月1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根据次级齿轮和封闭体的设置方式的不同,包含四个技术方案,但这四个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9。复审请求人认为:(1)为了提高连接紧密性,关键是在于如何增大熔化件与密封芯之间的有效接触面积,而对比文件2中在密封芯上设置凹槽,实际上每个凹槽仅能提供较小的有效接触面积,考虑到密封芯设置有中空部以实现良好的热传导,所以其势必设计得较薄,基于此,在较薄的密封芯上设置较浅的凹槽势必不能提供理想的有效接触面积;此外,为了实现密封芯的小型化设计,也就不能像对比文件2那样采用沿纵向方向设置多个凹槽的方式来增大有效接触面积。(2)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封闭芯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通过“所述封闭芯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所述熔化件的收缩部”相结合,以在球形表面上形成收缩部,这样的设计能够在与封闭芯的球形表面相对应的熔化件的弧形表面中的形成一对应的凸起部,从而显著增大有效接触面积,以便提供足够的连接紧密性,同时封闭芯的球形设计本身即也能够实现封闭芯小型化的技术效果。(3)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有对比文件以及其他现有技术中均未披露,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有知识的范畴。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的或固定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其中借助于工作介质将驱动功率或转矩液力地由初级齿轮传输到次级齿轮上,所述液力机器包括具有热安全功能的封闭装置,所述封闭装置插入所述液力机器的容纳所述工作介质的壳体中,其中:
所述封闭装置具有封闭体(1),用于拧入、插入所述壳体中,
所述封闭体(1)具有通道(1.1),在所述通道中引入封闭芯(2),所述封闭芯借助于可在预定温度下熔化的熔化件(3)这样地直接和所述封闭体(1)或和密封地引入所述封闭体(1)中的中间件相连接,从而对所述通道(1.1)进行密封以防止所述工作介质通过,其特征在于,
所述封闭芯(2)具有盲孔(4)或不通孔,所述盲孔或不通孔朝向工作空间打开,从而可以使所述工作介质流到所述封闭芯(2)中,
其中,所述封闭芯(2)的外直径相对于所述通道(1.1)的内直径这样减小地设计,即避免在所述通道(1.1)中夹紧所述封闭芯(2),
其中,所述封闭芯(2)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
其中,所述封闭芯(2)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所述熔化件(3)的收缩部(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芯(2)由实心的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熔化件(3)具有带有贯通的开口的圆环形状,所述封闭芯(2)密封地插入所述开口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体(1)具有扩大所述通道(1.1)的、填充有所述熔化件(3)的凹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所述实心的材料是浇铸的。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通过切削加工将所述盲孔(4)或不通孔引入所述封闭芯中。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所述凹处是周向凹槽(6)形式的。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所述凹处距离所述通道(1.1)的两个轴向端部一定间距布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机器,其中,所述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伸出超过所述熔化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无论是通过设置收缩部来增大接触面积还是利用球形实现小型化都是基本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达到显著增大封闭芯与熔化件之间有效接触面积的技术目的,有理由、有动机利用上述公知常识去改进现有技术,这并不足以使本发明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分别具有多项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4)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为了提高熔化件与封闭体和封闭芯之间连接的紧密性,在压力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增大彼此间接触面积,例如采用不光滑的接触表面是本领域的常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融化件与封闭体和/或封闭芯相接触的一个表面上设置收缩部,而另一个表面上设置凸出部,从而形成相互卡合的紧密连接,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熔化件的收缩部,但是并没有记载收缩部的深浅程度以及熔化件与封闭体和封闭芯之间连接的紧密性程度,并不能表明其可以显著增大有效接触面积,以便提供足够的连接紧密性。(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心体的主体部分是球冠形状,为了方便所述封闭芯在通道内的顺利脱出,并且当封闭芯在通道内部倾斜时,在封闭芯和封闭体/中间件之间也不会由于球冠的棱边与封闭体/中间体内表面卡住而出现夹紧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中心体的圆形顶面26也形成为球体,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在将封闭芯设置成球形的基础上,为实现封闭芯与熔化件之间的紧密连接,进一步在球形表面上设置收缩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首先,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6);其次,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中,即便有所记载,特征“所述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伸出超过所述熔化件”也与上述效果无关,即“盲孔4在基本上不减少封闭芯2的壁厚的前提下较深地延伸到封闭芯2中”仅与封闭芯自身的长度和形状有关,而与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是否伸出超过熔化件无关。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通过芯20的直径减小以及芯20与壳体的接触表面可以被设计有球面以实现防止夹紧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所有解决方案都旨在在接触表面上进行变化以实现防止夹紧的目的。而在本申请中,封闭芯的外表面是与封闭体不接触的表面,即非接触表面,并且该非接触表面位于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的端部部分的外侧,而不是封闭芯的周向外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的端部部分,其不是与壳体的接触表面,因此改变封闭芯的端部部分的外表面以使其具有球形形状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1通过改变芯的接触表面以及缩短芯的长度来实现防止夹紧的技术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更没有动机对芯的非接触表面进行任何改变以解决这个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和2仅披露了熔化件设置在芯与壳体的接触表面上,其都没有教导将熔化件设置在封闭芯的端部部分的外表面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熔化件设置在封闭芯的外表面上,即,使外表面具有收缩部。另外,区别技术特征“封闭芯在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和“封闭芯在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熔化件的收缩部”存在关联性,本申请将熔化件应用在封闭芯的端部部分的外表面上并将该外表面设计为球形形状,通过这样的结构缩短了封闭芯的轴向长度,同时可以满足性能,而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教导缩短封闭芯的轴向长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31日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液力机器,其包含多个技术方案,根据次级齿轮和封闭体的设置方式的不同,分别为:
包含技术特征“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封闭体“用于拧入所述壳体中”的技术方案1);
包含技术特征“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封闭体“用于插入所述壳体中”的技术方案2);
包含技术特征“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固定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封闭体“用于拧入所述壳体中”的技术方案3);
包含技术特征“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固定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封闭体“用于插入所述壳体中”的技术方案4)。
对比文件1(EP1577577A2,公开日为:2005年09月21日)公开了一种具有热安全功能的封闭装置,用于具有旋转的内齿轮1(对应于本申请的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的外齿轮2(对应于本申请的旋转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16段、第21段、附图1、5):其中借助于工作介质将驱动功率或转矩液力地由内齿轮1传输到外齿轮2上,液力机器包括具有热安全功能的保险件11(对应于本申请的封闭装置),保险件11通过螺纹的方式拧入液力机器的容纳工作介质的壳体中,保险件11具有螺纹体12(对应于本申请的封闭体),用于拧入在所述壳体上,螺纹体12具有通孔15(对应于本申请的通道),在通孔15中引入中心体20(对应于本申请的封闭芯),中心体20借助于可在预定温度下熔化的连接层21(对应于本申请的熔化件)直接和所述螺纹体12相连(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栏第18-22行)、或和密封地引入螺纹体12中的衬套24(对应于本申请的中间件)相连接,从而对通孔15进行密封以防止工作介质通过,中心体20的外直径小于通孔15的内直径,避免在通孔15内夹紧中心体20(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7行至第13行)。
针对技术方案1):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封闭芯具有盲孔或不通孔,盲孔或不通孔朝向工作空间打开,从而可以使工作介质流到封闭芯中,(2)所述封闭芯在其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3)所述封闭芯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所述熔化件的收缩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缩短热安全功能的反应时间,并进一步避免封闭芯在通道内的夹紧,以及提高所述封闭芯与所述封闭体的连接紧密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US5791367A,公开日为1998年08月11日)公开了一种压力释放装置,其封闭流体容器,并且具有受热打开通道的热安全功能,因而实质上属于一种具有热安全功能的封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4行-第5栏第2行、第6栏第64行-第7栏第4行、附图4):所述装置右端部连接流体容器,左端部连通外界环境,所述装置具有塞子壳体15(对应于本申请的封闭体)和塞子30(对应于本申请的封闭芯),塞子30部分借助于可在预定温度下熔化的可熔合金45(对应于本申请的熔化件)这样地直接和塞子壳体15相连接,从而对通道进行密封以防止压力介质通过,塞子30具有中心32(对应于本申请的盲孔或不通孔),通过设置中心32来提高塞子30和可熔合金45的升温速率,缩短热安全功能的反应时间,当外界环境温度升高,热传导通过所述中心32迅速传递,使得可熔合金45熔化,右端流体从而流向外界环境,起到流体容器的安全保护作用。即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通过设置盲孔或不通孔用于增加热传导的接触空间、缩短热安全功能的反应时间,实现流体的释放,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所述具有热安全功能的封闭装置,其左端、即封闭芯30开设盲孔端朝向外界环境,是因为熔化触发条件是外界环境温度升高,环境温度通过封闭芯30及其盲孔32热传导至熔化件45以将其熔化,从而打开该封闭装置释放压力介质。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的液力机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申请中的热量主要来源于工作空间的工作介质,即熔化触发条件来源于工作空间时,将所述封闭芯的盲孔或不通孔朝向温度较高的工作空间,使得所述工作介质的热量通过所述盲孔或不通孔如对比文件2的方式被传导,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段):中心体20的外直径小于通孔15的内直径,避免在通孔15内夹紧中心体20。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2段,附图6):中心体20的底面25和顶面26为圆形平面,中心体20包括部分的球形形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减小所述外直径起到避免在通道内的夹紧之外,还公开了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即通过将中心体20设置为部分球形以避免其在通孔内的夹紧,而部分球形也属于球形形状,只是分割的尺寸有所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部分的球形形状或者完整的球形形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提高熔化件与封闭体和封闭芯之间连接的紧密性,在压力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增大彼此间接触面积,例如采用不光滑的接触表面是本领域的常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融化件与封闭体和/或封闭芯相接触的一个表面上设置收缩部/凹槽,而另一个表面上设置凸出部,从而形成相互卡合的紧密连接,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通过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设置填充有所述熔化件的收缩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技术方案2):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封闭芯具有盲孔或不通孔,盲孔或不通孔朝向工作空间打开,从而可以使工作介质流到封闭芯中,(2)所述封闭芯在其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3)所述封闭芯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所述熔化件的收缩部,(4)封闭体用于插入所述壳体中。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2)、(3)的评述理由与技术方案1)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保险件11(对应于本申请的封闭体)拧入所述壳体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插入是常用技术手段的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技术方案3):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封闭芯具有盲孔或不通孔,盲孔或不通孔朝向工作空间打开,从而可以使工作介质流到封闭芯中,(2)所述封闭芯在其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3)所述封闭芯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所述熔化件的收缩部,(4)所述液力机器的次级齿轮是固定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2)、(3)的评述理由与技术方案1)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液力机器采用固定或者旋转的次级齿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技术方案4):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封闭芯具有盲孔或不通孔,盲孔或不通孔朝向工作空间打开,从而可以使工作介质流到封闭芯中,(2)所述封闭芯在其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3)所述封闭芯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所述熔化件的收缩部,(4)所述液力机器的次级齿轮是固定的,(5)封闭体用于插入所述壳体中。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2)、(3)的评述理由与技术方案1)相同。而区别技术特征(4)、(5)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该技术方案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4个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16段、第21段、附图1、5):中心体20由实心的材料制成(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连接件21具有带有贯通的开口的圆环形状,所述中心体20密封地插入所述开口中(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7-8的附加技术特征,如前所述,通过在熔化件与所述封闭体和/封闭芯之间设置凹槽/收缩部来增大彼此接触面积,使其凹凸卡扣结合以增大彼此的连接紧密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封闭体上设置具有扩大通道的、填充有所述熔化件的凹处,并根据封闭体的形状将上述凹处设置为周向凹槽,此外,根据所容纳的部分熔化件的位置,而将凹处距离通道的两个轴向端部间隔一定间距布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它们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6,关于带有盲孔的封闭芯,采用浇铸形成实心材料并通过切削加工将浇铸的实心材料加工,从而形成所述盲孔或不通孔,均属于本领的常规加工手段,这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它们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塞子30(对应于本申请的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伸出超过可熔合金45(对应于本申请的熔化件)(参见附图6),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芯20的直径减小以及芯20与壳体的接触表面可以被设计有球面以实现防止夹紧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所有解决方案都旨在在接触表面上进行变化以实现防止夹紧的目的。而在本申请中,封闭芯的外表面是与封闭体不接触的表面,即非接触表面,并且该非接触表面位于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的端部部分的外侧,而不是封闭芯的周向外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的端部部分,其不是与壳体的接触表面,因此改变封闭芯的端部部分的外表面以使其具有球形形状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1通过改变芯的接触表面以及缩短芯的长度来实现防止夹紧的技术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更没有动机对芯的非接触表面进行任何改变以解决这个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仅仅记载了“所述封闭芯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其并没有具体限定封闭芯的外表面是与封闭体不接触的表面即非接触表面,也没有限定该非接触表面位于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的端部部分的外侧,因此,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仅限定了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对于封闭芯来说,不管是其轴向方向上的端部部分,还是其周向外表面,都可以称为外侧面,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心体20包括部分的球形形状,而部分的球形形状也属于球形形状,只是分割的尺寸有所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部分的球形形状或者完整的球形形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仅披露了熔化件设置在芯与壳体的接触表面上,其都没有教导将熔化件设置在封闭芯的端部部分的外表面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熔化件设置在封闭芯的外表面上,即,使外表面具有收缩部。另外,区别技术特征“封闭芯在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和“封闭芯在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熔化件的收缩部”存在关联性,本申请将熔化件应用在封闭芯的端部部分的外表面上并将该外表面设计为球形形状,通过这样的结构实现了缩短封闭芯的轴向长度的技术效果,同时可以满足性能,而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教导缩短封闭芯的轴向长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仅仅记载了“所述封闭芯在所述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所述熔化件的收缩部”,其并没有具体限定将熔化件设置在封闭芯的端部部分的外表面上,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封闭芯的外侧面上具有部分的球形形状,为了提高熔化件与封闭体和封闭芯之间连接的紧密性,在压力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增大彼此间接触面积,例如采用不光滑的接触表面是本领域的常用方式,而当外部表面积一定的情况,通过在封闭芯的外侧面上设置凹槽/收缩部来增大封闭芯与熔化件的接触面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于缩短封闭芯的轴向长度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特征“封闭芯在外侧面上具有球形形状”和“封闭芯在外侧面上具有填充有熔化件的收缩部”直接得出缩短封闭芯的轴向长度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 月1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