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33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365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25116.0
申请日:2014-01-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明霞
参审员:覃冬梅
国际分类号:G06F9/50,G06F9/445,G06F12/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也没有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改进的动机,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5116.0,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957336 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6年10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更新文件系统前进行电子设备的重新启动;2)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6-9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将更新后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包括:
通过无线网络向服务器发送设备信息,所述设备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系统版本号和/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型号;
通过无线网络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与所述设备信息相对应的分区表升级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包括:
通过无线网络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分区表升级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后,在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之前,还包括:
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分区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各个第二分区的数据存储至预设的存储区域。
6.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升级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
分区表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分区表更新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文件系统更新模块,用于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将更新后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级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无线网络向服务器发送设备信息,所述设备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系统版本号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型号;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通过无线网络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与所述设备信息相对应的分区表升级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级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通过无线网络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分区表升级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分别与所述升级信息获取模块和所述分区表获取模块相连接的重启模块,用于在所述升级信息获取模块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后,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
所述分区表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重启模块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备份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分区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各个第二分区的数据存储至预设的存储区域。
1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6-10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新的特征,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其中,所述第一分区和所述第二分区用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将更新后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
当对第一分区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与所述第一分区相邻的第二分区进行修改时,所述第一分区的大小和所述第二分区的大小的总值固定。”
“6.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升级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其中,所述第一分区和所述第二分区用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分区表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分区表更新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文件系统更新模块,用于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将更新后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
当对第一分区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与所述第一分区相邻的第二分区进行修改时,所述第一分区的大小和所述第二分区的大小的总值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明确了第一分区和第二分区用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而对比文件1中记载“存储空间包括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和从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中划分出的并且分别分配给一个或更多个业务提供者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存储区”,可见,对比文件1中,第一存储区和第二存储区构成了整个存储空间,但是只有第二存储区是用于分配给业务提供者,用于存储业务应用,第一存储区并没有分配给用户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存储区即第一存储区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分区”,本申请中第一分区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当对第一分区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与所述第一分区相邻的第二分区进行修改时,所述第一分区的大小和所述第二分区的大小的总值固定”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上述特征明确了不改变原本存储空间的大小,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空闲区分配给用于安装业务应用的第二存储区,以扩大第二存储区的容量。对比文件1中增加了原本用于安装业务应用的存储空间的大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第一分区和第二分区用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的限定特征,对比文件1中指出存储区0虽未划分给用户,但其属于IC卡发行者,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了解,IC卡发行者可以利用该区域进行应用软件的安装以及存储等操作。(2)对于“当对第一分区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与所述第一分区相邻的第二分区进行修改时,所述第一分区的大小和所述第二分区的大小的总值固定”的限定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4,在存储区1的存储容量发生改变后,虽然存储区1的存储容量增加了,但存储区0和存储区1的总量没有发生变化,即总值也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修改增加的特征“其中,所述第一分区和所述第二分区用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记载,其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定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第一分区和所述第二分区用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删除,则假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对第一分区和位于其之后的第二分区进行升级修改,分区表升级信息中还携带有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第一和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和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相应的,对当前分区表的修改还包括:将第一分区的位置也更新,且其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第二分区的位置也替换为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最后,在更新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时,还将更新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的位置也修改为更新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分区是从第一分区中划分出来的,其升级信息中仅包括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2)更新后的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的修改是在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3)当对第一分区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与所述第一分区相邻的第二分区进行修改时,所述第一分区的大小和所述第二分区的大小的总值固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对第一分区和位于其之后的第二分区进行升级修改,分区表升级信息中还携带有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第一和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和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相应的,分区表更新模块还包括:将第一分区的位置也更新,且其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第二分区的位置也替换为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分区是从第一分区中划分出来的,其升级信息中仅包括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2)更新后的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的修改是在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3)当对第一分区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与所述第一分区相邻的第二分区进行修改时,所述第一分区的大小和所述第二分区的大小的总值固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6-9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的特征“第一分区和第二分区用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便本申请中第一分区和第二分区都用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对比文件1中给业务提供者分配的存储区是可以供相关业务提供者存储业务应用。而对于原卡发行者管理的存储区,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存储区中也存在文件系统。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管理员在该存储区内安装一些系统级别或其他基础应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第一存储区和上述修改的第二存储区的大小总值是固定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改变原本存储空间的大小。至于对比文件1中第一存储区是否属于存储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分区,参见前面第(1)点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所做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新的特征“其中,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其中,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将更新后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
“6.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升级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其中,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
分区表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分区表更新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文件系统更新模块,用于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将更新后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本申请通过上述特征实现了通过OTA对电子设备的分区修改。上述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系统升级时,系统分区大小不够时,系统升级会失败,导致不能升级。基于此,在系统升级时采用本申请的方法,使得在系统升级过程中通过OTA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如将分区表升级信息封装在系统升级包中,在获取系统升级信息的同时可以获取到分区表升级信息,以便修改系统分区表,使得在系统升级过程中修改系统分区的大小,保证升级成功。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针对IC卡存储空间的划分方案,没有涉及电子设备的系统升级过程中的分区修改内容。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对第一分区和位于其之后的第二分区进行升级修改,分区表升级信息中还携带有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第一和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和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相应的,对当前分区表的修改还包括:将第一分区的位置也更新,且其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第二分区的位置也替换为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最后,在更新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时,还将更新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的位置也修改为更新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分区是从第一分区中划分出来的,其升级信息中仅包括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2)更新后的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的修改是在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3)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对第一分区和位于其之后的第二分区进行升级修改,分区表升级信息中还携带有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第一和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和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相应的,分区表更新模块还包括:将第一分区的位置也更新,且其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第二分区的位置也替换为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分区是从第一分区中划分出来的,其升级信息中仅包括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2)更新后的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的修改是在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3)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6-9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人而言,升级设备时从终端外部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也通常会使用空中下载技术对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数据交互以进行升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空中下载技术来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系统升级时遇到的问题,目前的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该信息处理方法是使用在系统升级过程中,且是在系统升级过程中修改系统分区的大小以保证升级成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又于2019年08月22日进行补正,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6进行了修改。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系统升级,包括:
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 其中,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将更新后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 以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修改系统分区的大小从而保证系统升级成功。”
“6.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系统升级,包括:
升级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所述第一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分区的起始位置;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其中,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
分区表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
分区表更新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位于所述第一分区之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和位置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
文件系统更新模块,用于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将更新后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以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修改系统分区的大小从而保证系统升级成功。”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依据说明书第72段记载的“应用于系统升级,例如在进行系统升级时,如果系统分区大小不够系统升级就会失败,导致不能升级,而通过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信息处理方法,可以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修改系统分区的大小,从而保证升级成功”内容可知,第一分区或第二分区为系统分区,从而通过分别对第一分区、第二分区的分区大小和位置进行修改,实现了在系统升级过程中对系统分区大小的修改从而保证系统升级成功。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针对IC卡存储空间的划分方案,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释放之前已经分配的存储区,没有涉及到电子设备的系统升级过程中分区修改的内容,更没有涉及在系统升级过程中修改系统分区的大小。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上述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针对在再次复审通知书提交补正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申请日2014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也没有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改进的动机,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957336 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2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管理设备,涉及相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4,14-15,26-27页、附图3-7,26-28):
信息管理设备具有存储空间,并适用于将存储空间划分为一个或更多个存储区的形式来管理存储空间,该存储空间包括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相当于:第一分区)和从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中划分出的并且分别分配给一个或更多个业务提供者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存储区(相当于:第二分区)。
具体的,可以在手机、PDA、个人计算机等设备中安装IC卡(相当于:应用于电子设备)。在初始阶段,IC卡中的整个存储区由IC卡发行者管理。允许业务提供者划分当前存储区来建立新文件系统。只要卡发行者的文件系统包含空闲存储区,就允许卡发行者将特定存储区借给多个存储区管理者。在执行多次划分操作之后,多个文件系统驻留在如图7中所示的IC卡的存储区中。允许原卡发行者和已从原卡发行者获取IC卡上的其自己的文件系统的业务提供者利用其自己的文件系统来分配一些区或业务并在其商务中使用这些区或业务。
当IC卡的存储空间被逻辑划分和使用时,在划分原存储区的时刻未必可能明确确定每一存储区的容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允许改变通过划分处理所分配的每一存储区的容量。这使得不必将存储器分配得以便具有含有余量的大的容量来避免将来使用中存储空间的不足。当存储容量过大时,还可能减小存储容量。具体过程如下:
当业务提供者决定扩大或减小IC卡的所分配存储区中的该业务提供者专用的文件系统的容量时,业务提供者执行预处理,以请求IC卡发行者给予对改变存储区容量的许可。如果IC卡发行者决定给予对改变存储区容量的许可,则IC卡发行者产生利用IC卡发行者的发行者密钥Ki所加密的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使得该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包括了含有以下信息的数据块:所要释放的存储区的系统代码SCi、容量扩大/减小信息、和指定新容量的信息。IC卡发行者利用所获得的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发出改变IC卡中的存储区中的文件系统的所分配区容量的请求(相当于: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这里,使用文件系统的区ID作为变元来执行对文件系统的访问。IC卡发行者请求IC卡的操作系统改变文件系统的所分配区容量。这一所分配区容量改变请求包括作为变元的IC卡发行者的区ID和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如果IC卡的操作系统接收到所分配区容量改变请求,那么根据请求中作为变元所含有的区ID,将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传送给IC卡发行者的文件系统。利用卡发行者密钥Ki将该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解码,并且提取其容量要改变的存储区(文件系统)的系统代码SCi。如果IC卡的操作系统接收到其容量要改变的文件系统的系统代码SCi,那么,IC卡的操作系统改变指定文件系统的容量(隐含公开必然要获得改变之前的分区信息,相当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改变指定文件系统的容量,则相当于: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以及将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当扩大文件系统的容量时,附加地分配IC卡发行者拥有的存储区的一部分(隐含公开IC卡发行者所拥有的存储区相应的减小,从而公开了: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更新,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以扩大该文件系统的容量。如果完成了改变文件系统的所分配区容量的处理,那么将其状态返还给请求者,即业务提供者可以按上述方式改变该业务提供者专用的文件系统的容量。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对第一分区和位于其之后的第二分区进行升级修改,分区表升级信息中还携带有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第一和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和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相应的,对当前分区表的修改还包括:将第一分区的位置也更新,且其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第二分区的位置也替换为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最后,在更新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时,还将更新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的位置也修改为更新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分区是从第一分区中划分出来的,其升级信息中仅包括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2)更新后的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的修改是在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3)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4)该方法应用于系统升级,通过对第一分区和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的更新使得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修改系统分区的大小从而保证升级成功。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对存储空间中两个分区的空间进行重新配置,(2)何时修改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信息,(3)升级时如何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以及(4)如何在系统分区不足导致系统升级失败时,保障升级成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分区是从第一分区中划分出来的,而在本领域中,在对磁盘、内存等存储空间进行分区划分时,通常会尽可能使得划分在一个分区的存储空间连续,减小存储空间中碎片空间,并使得划分出来的各个分区在磁盘、内存等物理空间上位置连续,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从第一分区中划分第二分区时,使得第二分区在物理位置上位于第一分区之后,且与第一分区连续,从而实现对第一分区和位于其之后的第二分区的大小进行升级修改。
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针对从第一存储区划分出的第二存储区的大小进行配置升级,通过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中包括的容量扩大/减小信息、指定新容量信息,即升级信息中包括的第二存储区的大小变化信息推断出第一存储区的大小变化,从而改变第一和第二存储区的配置。而在本领域中,在配置信息中不采用数据推断的方式,而是直接明确两个存储区的配置数据,例如在升级信息中直接携带有两个分区的目标大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升级信息中还携带有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在对当前分区表的修改时,将第一分区的大小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
此外,在对存储区进行配置时,设置各存储区的目标位置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两个分区进行配置升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分区表升级信息中还携带两个分区的目标位置,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和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在对当前分区表进行修改时,同时将两个分区的位置也更新,具体更新为升级信息中携带的两个分区的目标位置;在更新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时,也将两个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的位置进行相应修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电子设备中,在对电子设备的硬件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后,重启电子设备使得配置修改生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更新后的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的修改是在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进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升级设备时从终端外部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空中下载技术是一种无需与SIM卡直接接触或连接即可与SIM卡进行通信、往卡上加载应用并对SIM卡进行管理的技术,现有技术中也通常会使用空中下载技术对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数据交互以进行升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升级时采用空中下载技术来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系统分区不足时避免系统升级失败。为了解决该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升级过程中对系统分区的大小进行修改来保证升级成功。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常规IC卡的存储区在划分以创建新存储区时,新存储区的容量在原存储区被划分时就被确定了,不允许删除、释放以及重新分配,从而导致不能充分利用IC卡原存储区的有限资源。为了解决该问题,IC卡发行者管理IC卡的整个存储区,划分该存储区给业务提供者来建立新文件系统,从而,存储区空间包括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和从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中划分出的并且分别分配给一个或更多个业务提供者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存储区。当业务提供者决定扩大或减小IC卡的所分配存储区中的该业务提供者专用的文件系统的容量时,向IC卡发行者发出请求,由IC卡发行者请求IC卡的操作系统控制附加地分配IC卡发行者拥有的存储区的一部分来改变存储区容量。具体如附图21,以及附图28所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是在业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需要由业务提供者发起请求,由IC卡发行者许可,由IC卡的操作系统调整,在卡发行者所拥有的存储区中对被分配给业务提供者的存储容量进行调整。即,对比文件1是基于操作系统在卡发行者的存储区中针对其内部存储空间调整业务提供者的存储容量,即其调整的是数据分区内部进一步划分的空间的存储容量,完全不涉及操作系统所处的存储空间,更没有提及对该存储空间容量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基于IC卡的操作系统调整系统分区的容量,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对系统分区本身容量进行调整的启示,从而也没有给出在系统分区容量不足导致系统升级失败时,基于对系统分区的大小进行修改来解决该系统升级问题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对从原存储区中划分出来的分配给业务提供者的存储区容量进行调整,从而能够充分利用IC卡原存储区的有限资源,上述技术方案的实施并不会对IC卡的操作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的容量带来改变,从上述技术方案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要对IC卡的操作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的容量进行改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对比文件1用以充分利用存储区资源的方案来对系统分区的容量进行修改,以应对系统升级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灵活应对系统升级时系统分区容量受限而导致的系统升级失败的问题,极大的保证了系统升级成功。
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管理设备(相当于:信息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4,14-15,26-27页、附图3-7,26-28):
信息管理设备具有存储空间,并适用于将存储空间划分为一个或更多个存储区的形式来管理存储空间,该存储空间包括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相当于:第一分区)和从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中划分出的并且分别分配给一个或更多个业务提供者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存储区(相当于:第二分区)。
具体的,可以在手机、PDA、个人计算机等设备中安装IC卡(相当于:应用于电子设备)。在初始阶段,IC卡中的整个存储区由IC卡发行者管理。允许业务提供者划分当前存储区来建立新文件系统。只要卡发行者的文件系统包含空闲存储区,就允许卡发行者将特定存储区借给多个存储区管理者。在执行多次划分操作之后,多个文件系统驻留在如图7中所示的IC卡的存储区中。允许原卡发行者和已从原卡发行者获取IC卡上的其自己的文件系统的业务提供者利用其自己的文件系统来分配一些区或业务并在其商务中使用这些区或业务。
当IC卡的存储空间被逻辑划分和使用时,在划分原存储区的时刻未必可能明确确定每一存储区的容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允许改变通过划分处理所分配的每一存储区的容量。这使得不必将存储器分配得以便具有含有余量的大的容量来避免将来使用中存储空间的不足。当存储容量过大时,还可能减小存储容量。具体过程如下:
当业务提供者决定扩大或减小IC卡的所分配存储区中的该业务提供者专用的文件系统的容量时,业务提供者执行预处理,以请求IC卡发行者给予对改变存储区容量的许可。如果IC卡发行者决定给予对改变存储区容量的许可,则IC卡发行者产生利用IC卡发行者的发行者密钥Ki所加密的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使得该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包括了含有以下信息的数据块:所要释放的存储区的系统代码SCi、容量扩大/减小信息、和指定新容量的信息。IC卡发行者利用所获得的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发出改变IC卡中的存储区中的文件系统的所分配区容量的请求(相当于:升级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这里,使用文件系统的区ID作为变元来执行对文件系统的访问。IC卡发行者请求IC卡的操作系统改变文件系统的所分配区容量。这一所分配区容量改变请求包括作为变元的IC卡发行者的区ID和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如果IC卡的操作系统接收到所分配区容量改变请求,那么根据请求中作为变元所含有的区ID,将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传送给IC卡发行者的文件系统。利用卡发行者密钥Ki将该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解码,并且提取其容量要改变的存储区(文件系统)的系统代码SCi。如果IC卡的操作系统接收到其容量要改变的文件系统的系统代码SCi,那么,IC卡的操作系统改变指定文件系统的容量(隐含公开必然要获得改变之前的分区信息,相当于:分区表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改变指定文件系统的容量,则相当于:分区表更新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替换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以及文件系统更新模块,用于将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大小)。当扩大文件系统的容量时,附加地分配IC卡发行者拥有的存储区的一部分(隐含公开IC卡发行者所拥有的存储区相应的减小,从而公开了: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大小更新,将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修改为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分区的大小),以扩大该文件系统的容量。如果完成了改变文件系统的所分配区容量的处理,那么将其状态返还给请求者,即业务提供者可以按上述方式改变该业务提供者专用的文件系统的容量。
因此,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对第一分区和位于其之后的第二分区进行升级修改,分区表升级信息中还携带有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至少一个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第一和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和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相应的,分区表更新模块还包括:将第一分区的位置也更新,且其大小和位置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将第二分区的位置也替换为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第二分区的目标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分区是从第一分区中划分出来的,其升级信息中仅包括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2)更新后的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的修改是在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3)通过空中下载技术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4)该装置应用于系统升级,通过对第一分区和第二分区的目标大小和目标位置的更新使得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修改系统分区的大小从而保证升级成功。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对存储空间中两个分区的空间进行重新配置,(2)何时修改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信息,(3)升级时如何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以及(4)如何在系统分区不足导致系统升级失败时,保障升级成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首先,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分区是从第一分区中划分出来的,而在本领域中,在对磁盘、内存等存储空间进行分区划分时,通常会尽可能使得划分在一个分区的存储空间连续,减小存储空间中碎片空间,并使得划分出来的各个分区在磁盘、内存等物理空间上位置连续,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从第一分区中划分第二分区时,使得第二分区在物理位置上位于第一分区之后,且与第一分区连续,从而实现对第一分区和位于其之后的第二分区的大小进行升级修改。
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针对从第一存储区划分出的第二存储区的大小进行配置升级,通过所分配区容量改变包中包括的容量扩大/减小信息、指定新容量信息,即升级信息中包括的第二存储区的大小变化信息推断出第一存储区的大小变化,从而改变第一和第二存储区的配置。而在本领域中,在配置信息中不采用数据推断的方式,而是直接明确两个存储区的配置数据,例如在升级信息中直接携带有两个分区的目标大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升级信息中还携带有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在对当前分区表的修改时,将第一分区的大小更新为所述分区表升级信息中携带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分区表中的第一分区的目标大小。
此外,在对存储区进行配置时,设置各存储区的目标位置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两个分区进行配置升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分区表升级信息中还携带两个分区的目标位置,目标位置为对第一和第二分区进行修改后,所获得的修改后的第一和第二分区的起始位置;在对当前分区表进行修改时,同时将两个分区的位置也更新,具体更新为升级信息中携带的两个分区的目标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电子设备中,在对电子设备的硬件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后,重启电子设备使得配置修改生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更新后的分区的文件系统对应的分区大小和位置的修改是在重新启动所述电子设备后进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升级设备时从终端外部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空中下载技术是一种无需与SIM卡直接接触或连接即可与SIM卡进行通信、往卡上加载应用并对SIM卡进行管理的技术,现有技术中也通常会使用空中下载技术对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数据交互以进行升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空中下载技术来获取分区表升级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系统分区不足时避免系统升级失败。为了解决该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升级过程中对系统分区的大小进行修改来保证升级成功。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常规IC卡的存储区在划分以创建新存储区时,新存储区的容量在原存储区被划分时就被确定了,不允许删除、释放以及重新分配,从而导致不能充分利用IC卡原存储区的有限资源。为了解决该问题,IC卡发行者管理IC卡的整个存储区,划分该存储区给业务提供者来建立新文件系统,从而,存储区空间包括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和从原拥有者所拥有的第一存储区中划分出的并且分别分配给一个或更多个业务提供者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存储区。当业务提供者决定扩大或减小IC卡的所分配存储区中的该业务提供者专用的文件系统的容量时,向IC卡发行者发出请求,由IC卡发行者请求IC卡的操作系统控制附加地分配IC卡发行者拥有的存储区的一部分来改变存储区容量。具体如附图21,以及附图28所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是在业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需要由业务提供者发起请求,由IC卡发行者许可,由IC卡的操作系统调整,在卡发行者所拥有的存储区中对被分配给业务提供者的存储容量进行调整。即,对比文件1是基于操作系统在卡发行者的存储区中针对其内部存储空间调整业务提供者的存储容量,即其调整的是数据分区内部进一步划分的空间的存储容量,完全不涉及操作系统所处的存储空间,更没有提及对该存储空间容量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基于IC卡的操作系统调整系统分区的容量,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对系统分区本身容量进行调整的启示,从而也没有给出在系统分区容量不足导致系统升级失败时,基于对系统分区的大小进行修改来解决该系统升级问题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对从原存储区中划分出来的分配给业务提供者的存储区容量进行调整,从而能够充分利用IC卡原存储区的有限资源,上述技术方案的实施并不会对IC卡的操作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的容量带来改变,从上述技术方案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要对IC卡的操作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的容量进行改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对比文件1用以充分利用存储区资源的方案来对系统分区的容量进行修改,以应对系统升级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灵活应对系统升级时系统分区容量受限而导致的系统升级失败的问题,极大的保证了系统升级成功。
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7-10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6-10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因此,在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的信息处理装置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在升级过程中通过对第一分区、第二分区的大小、位置的更新来实现对系统分区的大小进行修改来保证升级成功,解决了在系统分区不足时避免系统升级失败的技术问题,也即修改后的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缺陷,由后续程序进行处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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