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抽风式环保过滤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52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64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5613.5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叶青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彦华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王东升
国际分类号:B01D46/00,B01D46/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足以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5613.5、发明名称为“一种自动抽风式环保过滤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叶青,申请日为2016年8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182946Y,公告日为1994年11月16日)与对比文件2(CN2477994Y,公告日为2002年2月20日)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2;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抽风式环保过滤筒,包括进气筒(1)、排风机(2)和过渡筒(4),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筒(1)的顶端通接有中间过滤筒(3),中间过滤筒(3)的顶部通接过渡筒(4)的下端,过渡筒(4)的上端通接排风机(2);
所述过渡筒(4)的中部内侧壁具有凸起圈(41),过滤套筒(6)的顶部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过滤延伸边(62),过滤延伸边(62)压靠在凸起圈(41)上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在凸起圈(41)上,过滤套筒(6)的顶端面和底端面均固定有金属过滤网(63),两个金属过滤网(63)分别覆盖过滤套筒(6)的顶端和底端,过滤套筒(6)的中部填充有分子筛(61),分子筛(61)夹持在两个金属过滤网(63);
所述中间过滤筒(3)中插套有收集桶体(5),收集桶体(5)的顶部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延伸边(51),延伸边(51)压靠在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延伸边(51)的底面具有多个凸起柱(52),凸起柱(52)插套在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具有的定位凹孔(31)中,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具有多个以中间过滤筒(3)的中心轴为中心均布的竖直流通孔(32),竖直流通孔(32)的上端与过滤筒(4)相通,竖直流通孔(32)的下端与进气筒(2)相通;
所述进气筒(1)的顶端外侧壁具有第一径向延伸边(11),中间过滤筒(3)的顶部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第二延伸边(34),过滤筒(4)的底端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第三延伸边(42),第一径向延伸 边(11)、第二延伸边(34)和第三延伸边(42)相互压靠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自动抽风式环保过滤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桶体(5)为底部直径小上部直径大的锥形桶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自动抽风式环保过滤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柱(52)吸附在定位凹孔(31)中固定有的强磁铁块(33)中。”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过滤筒的中部内侧壁具有凸起圈,过滤套筒的顶部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过滤延伸边,过滤延伸边压靠在凸起圈上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在凸起圈上,过滤套筒的顶端面和底端面均固定有金属过滤网,两个金属过滤网分别覆盖过滤套筒的顶端和底端,过滤套筒的中部填充有分子筛,分子筛夹持在两个金属过滤网;(2)收集桶体的顶部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延伸边,延伸边压靠在中间过滤筒的顶端面上,延伸边的底面具有多个凸起柱,凸起柱插套在中间过滤筒的顶端面上具有的定位凹孔中,中间过滤筒的顶端面上具有多个以中间过滤筒的中心轴为中心均布的竖直流通孔,竖直流通孔的上端与过滤筒相通,竖直流通孔的下端与进气筒相通;(3)所述进气筒的顶端外侧壁具有第一径向延伸边,中间过滤筒的顶部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第二延伸边,过滤筒的底端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第三延伸边,第一径向延伸边、第二延伸边和第三延伸边相互压靠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各组件的安装方式以及过滤催化吸附剂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做出“过滤套筒的顶端面和底端面均固定有金属过滤网,两个金属过滤网分别覆盖过滤套筒的顶端和底端,过滤套筒的中部填充有分子筛,分子筛夹持在两个金属过滤网”的常规设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方便更换过滤催化吸附剂而采用常规的易拆装的方式将过滤套筒安装在过滤筒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延伸边的方式固定的技术启示下,采用同样的延伸边的方式安装溢液漏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具体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溢液漏斗周边形成供烟气通过的流道的基础上,在中间过滤筒的顶端面上具有多个以中间过滤筒的中心轴为中心均布的竖直流通孔,竖直流通孔的上端与过滤筒相通,竖直流通孔的下端与进气筒相通也是对气体流道做出的常规设置,这些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洗涤室的顶端外侧壁具有径向延伸边,配气中节组焊件顶部和底部都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延伸边,吸附室的底端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延伸边,洗涤室的延伸边与配气中节组焊件的下部延伸边相互压靠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配气中节组焊件的顶部延伸边和吸附室的延伸边相互压靠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而将配气中节组焊件上部的延伸边省去使得配气中节外壁和吸附室外壁形成一个整体从而使得形成三个延伸边相互压靠并通过螺栓规定连接的状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还指出:对比文件1的溢液漏斗虽然是用于在漂浮于洗涤液面上的油质沉积到一定程度后自动流入溢液漏斗中,但是吸附剂的设置位置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设置于吸附室的正下方,同样可以起到承接滴落的油液和颗粒的作用;为了方便将收集桶体去除而将其设置在连接部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延伸边的方式固定的技术启示下,相应的,溢液漏斗安装方式以及相应的烟气流道的设置也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提交了针对创造性的答复意见。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抽风式环保过滤筒,包括进气筒(1)、排风机(2)和过渡筒(4),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筒(1)的顶端通接有中间过滤筒(3),中间过滤筒(3)的顶部通接过渡筒(4)的下端,过渡筒(4)的上端通接排风机(2);
所述过渡筒(4)的中部内侧壁具有凸起圈(41),过滤套筒(6)的顶部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过滤延伸边(62),过滤延伸边(62)压靠在凸起圈(41)上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在凸起圈(41)上,过滤套筒(6)的顶端面和底端面均固定有金属过滤网(63),两个金属过滤网(63)分别覆盖过滤套筒(6)的顶端和底端,过滤套筒(6)的中部填充有分子筛(61),分子筛(61)夹持在两个金属过滤网(63);
所述中间过滤筒(3)中插套有收集桶体(5),收集桶体(5)的顶部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延伸边(51),延伸边(51)压靠在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延伸边(51)的底面具有多个凸起柱(52),凸起柱(52)插套在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具有的定位凹孔(31)中,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具有多个以中间过滤筒(3)的中心轴为中心均布的竖直流通孔(32),竖直流通孔(32)的上端与过滤筒(4)相通,竖直流通孔(32)的下端与进气筒(2)相通;
所述进气筒(1)的顶端外侧壁具有第一径向延伸边(11),中间过滤筒(3)的顶部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第二延伸边(34),过滤筒(4)的底端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第三延伸边(42),第一径向延伸 边(11)、第二延伸边(34)和第三延伸边(42)相互压靠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所述收集桶体(5)为底部直径小上部直径大的锥形桶体;
所述凸起柱(52)吸附在定位凹孔(31)中固定有的强磁铁块(33)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气体经过的洗涤室进入到溢液漏斗周边形成流道内从而进入到吸附室,其洗涤室起到了进气的作用,可以当做是进气筒,本申请虽然没有公开其进气筒中有洗涤液,不表示含有洗涤液的进气筒就不在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内,对比文件1的气体从洗涤液冒出后的处理过程和本申请的处理过程是一致的,都是经过通道进入到吸附室然后经风机排出。(2)对比文件1的溢液漏斗虽然是用于在漂浮于洗涤液面上的油质沉积到一定程度后自动流入溢液漏斗中,但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吸附剂的设置位置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设置于吸附室的正下方,在烟气处理过程中,溢液漏斗同样可以起到承接滴落的油液和颗粒的作用。(3)为了方便将收集桶体取出而将其设置在连接部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延伸边的方式固定的技术启示下,采用同样的延伸边的方式安装溢液漏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具体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9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2; 2018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足以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抽风式环保过滤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烟净化机,其外壳基本为筒状,且包括抽风机,包括有气体从洗涤液冒出的洗涤室、风机组11和吸附室11,洗涤室的顶端通接有配气中节组焊件,配气中节组焊件的顶部通接吸附室的下端,吸附室的上端通接有风机组,过滤催化吸附剂设置在吸附室内,由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配气中节组焊件中套插有溢液漏斗(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3页第1段及图1)。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洗涤室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气筒,吸附室11相当于本申请的过滤筒,配气中节组焊件相当于本申请的中间过滤筒,溢液漏斗相当于本申请的收集桶体。
对此,合议组经仔细核对后查明:对比文件1中记载(参见说明书最后一段):“油烟气体通过输气管通2及进气口3进入配气中节17,再由多通道栅筒5进入洗涤室6中的洗涤液,当气体从洗涤液中冒出后,油质已被洗掉并降温”;“油质浮于洗涤液上部沉积,达到一定程度后,从溢液漏斗9经水封8溢出”;“洗涤后的气体尚存有NOx、SOx及其衍生物有害成分,气体经漏斗形减速缓冲室减速后进入吸附室11,与过滤催化吸附剂13接触,有害成分被充分吸附”。而本申请中明确指出“烟气通过进气筒1进入后经过竖直流通孔32进入过滤筒4中,然后经过过滤套筒6中的分子筛进行过滤,使得油烟和灰尘进行过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除油部件不同,对比文件1中洗涤室起到从气体中除去油质的作用,吸附室11用于除去NOx、SOx及其衍生物有害成分;而本申请中进气筒仅用于吸入油烟气体,过滤筒则用于除油,因此,基于各组件的功能来看,将对比文件1中洗涤室简单的等同于本申请的进气筒,同时将对比文件1中的吸附室等同于本申请的过滤筒是不合适的。此外,本申请中的收集桶体与过滤筒配合使用,实现油烟和灰尘的过滤去除。而对比文件1中的配气中节组件中的漏斗是为了形成漏斗形减速缓冲室,并不发挥本申请中收集桶体的收集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溢液漏斗的作用是排出经洗涤室洗涤出的油污,与本申请中收集桶体的应用方式也有所区别。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上述事实认定存在实质偏差。
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过滤筒具有过滤套筒,其具体结构及安装方式;中间过滤筒的顶部通接过渡筒的下端,中间过滤筒中插套有收集桶体,中间过滤筒和收集桶的具体结构和安装方式,以及进气筒、中间过滤筒和过渡筒的连接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油烟过滤式排气扇,其在出口处设有装有分子筛的金属网(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最后一段及图1)。并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改进的技术启示,而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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