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0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00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96925.1
申请日:2012-03-27
复审请求人:朱玉国 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雪英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任七华
国际分类号:E06B1/52;E05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96925.1,名称为“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朱玉国,申请日为2012年3月27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924268A,公开日为2007年3月7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7年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以及申请日2012年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包括:门框、门框中的锁控机构,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锁芯即锁芯体组成,其中被控驱动机构含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固定在锁体盒底部的侧轴上设有被动主基齿轮连动,而设在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驱动其来回运行;所述锁体盒帮沿开设的凹槽适于执行轴片设置,在适合承力拨销拨动连接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能驱动执行轴片运行,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当承力拨销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移动,也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这样执行轴片就被推到闭锁或解锁的位置;所述锁控机盒的锁体盒与盒盖对应开设的锁芯孔则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即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穿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设置时,其具有的驱动齿轮设在锁体盒中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至此形成了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2.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包括:门框、门框中的锁控机构,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电子驱动器组成,其中被控驱动机构含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固定在锁体盒底部的侧轴上设有被动主基齿轮连动,而设在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驱动其来回运行;所述锁体盒帮沿开设的凹槽适于执行轴片设置,在适合承力拨销拨动连接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能驱动执行轴片运行,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当承力拨销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移动,也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这样执行轴片就被推到闭锁或解锁的位置;置于门框中的锁控机盒即锁体盒开有的锁芯孔,或者盒盖开设的锁芯孔适于电子驱动器装配,当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其具有的驱动齿轮设在锁体盒中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至此形成了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3.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包括:门框、门框中的锁控机构,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锁芯体和电子驱动器组成,其中被控驱动机构含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固定在锁体盒底部的侧轴上设有被动主基齿轮连动,而设在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驱动其来回运行;所述锁体盒帮沿开设的凹槽适于执行轴片设置,在适合承力拨销拨动连接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能驱动执行轴片运行,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当承力拨销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移动,也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这样执行轴片就被推到闭锁或解锁的位置,由此产生闭锁/解锁的应力制衡关系;置于门框中的锁控机盒即锁体盒与盒盖对应开设的锁芯孔乃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相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体通过门框的 锁芯孔穿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设置时,同样电子驱动器也在锁控机盒开有的锁芯孔设置时,各自具有的驱动齿轮均与锁体盒中的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至此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体盒与盒盖对应开设的锁芯孔乃与侧轴线垂直,并与执行轴片活动的锁芯孔同心,致使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和执行轴片的锁芯孔好与锁控机盒装配,这样锁芯体的驱动齿轮则在锁体盒中与被动主基齿轮驱动咬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控机盒适合锁芯体穿行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直线对应,或者错位对应,或者斜角式对应,以使锁芯体过门框的锁芯孔设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门框的内外侧分别开有适合锁芯体穿行的锁芯孔,当锁控机盒设在门框中装配时,通过支架固定分别依次排列并行型、依次排列斜角型;其中,当锁控机盒在门框中正身位装配时,其开有的锁芯孔与门框内外开有的锁芯孔呈直线对应装配,或与门框内外开有的锁芯孔呈错位非对应装配;当锁控机盒在门框中斜角装配时,其开有的锁芯孔与门框内外斜角开设的锁芯孔相配置;亦即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和锁控机盒的锁芯孔逐在门框中直线或斜式装配。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被动主基齿轮经改进与限位靠轮装配结合——亦称带有承力拨销的复合型被动主基齿轮,由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小于被动主基齿轮同心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杆穿过连动装配,而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因大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帽的置放。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是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增有限位靠轮配置,当限位靠轮与被动主基齿轮贴靠结合时彼此的轴心孔为同心同圆即同孔型,以适合侧轴的动装配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当用钥匙驱动锁芯的内锁芯带动齿轮旋转时,锁芯的驱动齿轮会带动被动主基齿轮转动,并将驱动力传给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使承力拨销穿在横向受力槽孔中推动执行轴片沿锁体盒的凹槽来回运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驱动齿轮改为凸舌型驱动轮装配,而执行轴片上的横向受力槽孔相应改为开口式的凹槽好适于凸舌型驱动轮拨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驱动齿轮改为凸舌型驱动轮装配,而执行轴片上的横向受力槽孔相应改为开口式的凹槽好适于凸舌型驱动轮拨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一头或两头具有丝纹设计,好满足带有丝孔的封帽或内外封帽装配。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一头或两头具有丝纹设计,好满足带有丝孔的封帽或内外封帽装配。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既能 从门框内外侧的锁芯孔对接插入装配,或者也能从门框外侧锁芯孔插入装配。
15.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是置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锁芯即锁芯体组成,所述锁体盒的底部开有设置侧轴固定的基孔,而在锁体盒的两侧帮沿,或者锁体盒的一侧帮沿,开有供执行轴片设置移动的凹槽;所述被控驱动机构包括侧轴、限位靠轮、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所述限位靠轮与被动主基齿轮结合,因限位靠轮的轴心孔小于同心的被动主基齿轮轴心孔,故适合侧轴杆动装配,而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却因大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帽的置放;所述被动主基齿轮上设有承力拨销,在该齿轮的中心开有轴心孔,好让侧轴穿过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与锁体盒底的基孔固定,或者直接与锁体盒底结合,这样使得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能设在侧轴上连动;所述执行轴片放在锁体盒帮沿的凹槽中来回滑动运行,在适合连动承力拨销推行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让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一侧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中能驱动执行轴片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而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移动却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这样使承力拨销无法再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由此形成往复的闭锁/解锁死角关系;所述执行轴片上除了开有横向受力槽孔外,还开有1个或若干个限位竖向孔或/和锁芯孔且与侧轴基孔线垂直,其开设的限位竖向孔适于装置轴销穿过,而锁芯孔和锁体盒与盒盖开设的锁芯孔同心适合锁芯体穿过;所述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和执行轴片的锁芯孔乃与锁控机盒装配,并将其配有的驱动齿轮在锁体盒中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或者锁芯体从执行轴片的外侧穿过锁体盒与盒盖的锁芯孔乃与锁控机盒装配,使锁芯体的驱动齿轮在锁体盒中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当用钥匙驱动锁芯的内锁芯带动齿轮旋转时,锁芯的驱动齿轮会带动被动主基齿轮转动,将驱动力传给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而穿在横向受力槽孔的承力拨销则推动执行轴片滑动运行;所述锁体盒与盒盖通过装置轴销来相互连接结合。
16.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门框即器物体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组成,所述锁体盒帮沿开有的凹槽适于执行轴片设置,而在锁体盒底部具有侧轴固定,由于侧轴上设有带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连动,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穿在横向受力槽孔推动执行轴片沿锁体盒的凹槽运行;所述执行轴片设在锁体盒的凹槽时,在其适合承力拨销拨动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一侧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中驱动执行轴片运行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并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移动只能随被动主基齿轮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这样使承力拨销无法再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由此形成往复的闭锁/解锁死角关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只突出了“锁定机构”用途的效能一面,并没有给出本申请方案非锁定区间仅局限于驱动传输控制的“锁控机构”参与其中的成分,而使门框具备“锁定机构/锁控机构”双重组合的结构特征。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结合目标能形成怎样的结构作用,因为一旦失去与门框一体的构造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情况下,无法知晓与门框整合后欲达到怎样的机态结构效能作用,比如无法获得“……执行轴片就会从控制禁锁的下位状态升至控制解锁的上位状态,或者从控制解锁的上位状态降至控制禁锁的下位状态……”等如此具体和显著的技术特征;本申请的驱动机关与对比文件2不同,如权利要求1-3的驱动机关为锁芯体配备、电子驱动器配备或二者共同配备,权利要求15-16突出以锁定为目标的“解/禁锁”具体结构,门框内置的锁控机构一体化构造实现了“锁定机构/锁控机构”双重组合的技术关键特征,既克服了以往机锁和对比文件2只局限于“锁定机构用途的收窄问题困扰,也解决了以往机锁和对比文件2只会专注“锁芯体”机构的驱动配合,而忽略“电子驱动器”或者“电子驱动器与锁芯体并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6项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包括:门框、门框中的锁控机构,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锁芯即锁芯体组成,其中被控驱动机构含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固定在锁体盒底部的侧轴上设有被动主基齿轮连动,而设在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驱动其来回运行;所述锁体盒帮沿开设的凹槽适于执行轴片设置,而该执行轴片在适合承力拨销拨动连接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能驱动执行轴片的运行,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当承力拨销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移动,也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再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这样执行轴片就会从控制禁锁的下位状态升至控制解锁的上位状态,或者从控制解锁的上位状态降至控制禁锁的下位状态;所述锁控机盒的锁体盒与盒盖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即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穿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设置时,其具有的驱动齿轮正好对被动主基齿轮进行咬合驱动,至此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2.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包括:门框、门框中的锁控机构,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电子驱动器组成,其中被控驱动机构含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固定在锁体盒底部的侧轴上设有被动主基齿轮连动,而设在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驱动其来回运行;所述锁体盒帮沿开设的凹槽适于执行轴片设置,而该执行轴片在适合承力拨销拨动连接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能驱动执行轴片的运行,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当承力拨销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移动,也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再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这样执行轴片就会从控制禁锁的下位状态升至控制解锁的上位状态,或者从控制解锁的上位状态降至控制禁锁的下位状态;置于门框中的锁控机盒即锁体盒开有的锁芯孔,或者盒盖开设的锁芯孔适于电子驱动器装配,当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其具有的驱动齿轮正好对被动主基齿轮进行咬合驱动,至此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3.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包括:门框、门框中的锁控机构,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锁芯体和电子驱动器组成,其中被控驱动机构含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固定在锁体盒底部的侧轴上设有被动主基齿轮连动,而设在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驱动其来回运行;所述锁体盒帮沿开设的凹槽适于执行轴片设置,而该执行轴片在适合承力拨销拨动连接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能驱动执行轴片的运行,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当承力拨销过中线向偏小的 横向受力槽孔一侧移动,也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再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这样执行轴片就会从控制禁锁的下位状态升至控制解锁的上位状态,或者从控制解锁的上位状态降至控制禁锁的下位状态;置于门框中的锁控机盒即锁体盒与盒盖对应开设的锁芯孔乃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穿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设置时,同样电子驱动器也在锁控机盒开有的锁芯孔设置时,各自具有的驱动齿轮均与锁体盒中的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至此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体盒与盒盖对应开设的锁芯孔乃与侧轴线垂直,并与执行轴片活动的锁芯孔同心,致使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和执行轴片的锁芯孔好与锁控机盒装配,这样锁芯体的驱动齿轮则在锁体盒中与被动主基齿轮驱动咬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控机盒适合锁芯体穿行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直线对应,或者错位对应,或者斜角式对应,以使锁芯体过门框的锁芯孔设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门框的内外侧分别开有适合锁芯体穿行的锁芯孔,当锁控机盒设在门框中装配时,通过支架固定分别依次排列并行型、依次排列斜角型;其中,当锁控机盒在门框中正身位装配时,其开有的锁芯孔与门框内外开有的锁芯孔呈直线对应装配,或与门框内外开有的锁芯孔呈错位非对应装配;当锁控机盒在门框中斜角装配时,其开有的锁芯孔与门框内外斜角开设的锁芯孔相配置;亦即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和锁控机盒的锁芯孔逐在门框中直线或斜式装配。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被动主基齿轮经改进与限位靠轮装配结合——亦称带有承力拨销的复合型被动主基齿轮,由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小于被动主基齿轮同心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杆穿过连动装配,而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因大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帽的置放。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是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增有限位靠轮配置,当限位靠轮与被动主基齿轮贴靠结合时彼此的轴心孔为同心同圆即同孔型,以适合侧轴的动装配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当用钥匙驱动锁芯的内锁芯带动齿轮旋转时,锁芯的驱动齿轮会带动被动主基齿轮转动,并将驱动力传给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使承力拨销穿在横向受力槽孔中推动执行轴片沿锁体盒的凹槽来回运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驱动齿轮改为凸舌型驱动轮装配,而执行轴片上的横向受力槽孔相应改为开口式的凹槽好适于凸舌型驱动轮拨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一头或两头具有丝纹设计,好满足带有丝孔的封帽或内外封帽装配。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驱动齿轮改为凸舌型驱动轮装配,而执行轴片上的横向受力槽孔相应改为开口式的凹槽好适 于凸舌型驱动轮拨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一头或两头具有丝纹设计,好满足带有丝孔的封帽或内外封帽装配。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既能从门框内外侧的锁芯孔对接插入装配,或者也能从门框外侧锁芯孔插入装配。
15.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是置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锁芯即锁芯体组成,所述锁体盒的底部开有设置侧轴固定的基孔,而在锁体盒的两侧帮沿,或者锁体盒的一侧帮沿,开有供执行轴片设置移动的凹槽;所述被控驱动机构包括侧轴、限位靠轮、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所述限位靠轮与被动主基齿轮结合,因限位靠轮的轴心孔小于同心的被动主基齿轮轴心孔,故适合侧轴杆动装配,因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大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帽的置放;所述被动主基齿轮上设有承力拨销,而该齿轮的中心开有轴心孔好让侧轴穿过其轴心孔与锁体盒底的基孔固定,或者直接与锁体盒底结合,这样使得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能设在侧轴上连动;所述执行轴片放在锁体盒帮沿的凹槽中来回滑动运行,在适合连动承力拨销推行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让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一侧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中能驱动执行轴片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而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移动却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再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这样执行轴片就会从禁锁的下位升至解锁的上位,或者从解锁的上位降至禁锁的下位;所述执行轴片上除了开有横向受力槽孔外,还开有1个或若干个限位竖向孔或/和锁芯孔且与侧轴基孔线垂直,其开设的限位竖向孔适于装置轴销穿过,而锁芯孔和锁体盒与盒盖开设的锁芯孔同心则适合锁芯体穿过;所述门框开有的锁芯孔与锁体盒与盒盖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和执行轴片的锁芯孔乃与锁控机盒装配时,其配有的驱动齿轮好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或者锁芯体从执行轴片的外侧穿进锁体盒与盒盖的锁芯孔中好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当用钥匙驱动锁芯的内锁芯带动齿轮旋转时,锁芯的驱动齿轮会带动被动主基齿轮转动,则将驱动力传给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而穿在横向受力槽孔的承力拨销乃推动执行轴片滑动运行;所述锁体盒与盒盖通过装置轴销来相互连接结合。
16.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门框即器物体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组成,所述锁体盒帮沿开有的凹槽适于执行轴片设置,而在锁体盒底部具有侧轴固定,由于侧轴上设有带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连动,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穿在横向受力槽孔推动执行轴片沿锁体盒的凹槽运行;所述执行轴片设在锁体盒的凹槽时,在其适合承力拨销拨动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使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一侧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中驱动执行轴片运行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并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移动只能随被动主基齿轮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再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这样执行轴片就会从禁锁的下位升至解锁的上位,或者从解锁的上位降至禁锁的下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3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5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执行轴片、锁芯即锁芯体组成,锁体盒与盒盖开有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即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穿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设置时,其具有的驱动齿轮正好对设在锁体盒底部侧轴上的被动主基齿轮进行咬合驱动,而被驱动齿轮驱动的被动主基齿轮上设有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因横向受力槽孔过中线的一侧大于中线的另一侧,当承力拨销带动执行轴片沿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当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而把设在锁体盒帮沿凹槽的执行轴片从禁锁的下位状态升至解锁的上位状态,或者从解锁的上位状态降至禁锁的下位状态,至此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2.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执行轴片、电子驱动器组成,锁控机盒即锁体盒开有的锁芯孔,或者盒盖开设的锁芯孔适于电子驱动器装配,当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其具有的驱动齿轮正好对设在锁体盒底部侧轴上的被动主基齿轮进行咬合驱动,而被驱动齿轮驱动的被动主基齿轮上设有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因横向受力槽孔过中线的一侧大于中线的另一侧,当承力拨销带动执行轴片沿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当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而把设在锁体盒帮沿凹槽的执行轴片从禁锁的下位状态升至解锁的上位状态,或者从解锁的上位状态降至禁锁的下位状态,至此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3.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包括:门框、门框中的锁控机构,其特征是设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侧轴、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执行轴片、锁芯体和电子驱动器组成,锁控机盒即锁体盒与盒盖对应开设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穿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设置时,同样电子驱动器也在锁控机盒开有的锁芯孔设置时,各自具有的驱动齿轮均对锁体盒中的被动主基齿轮进行咬合驱动,而被驱动齿轮驱动的被动主基齿轮上设有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因横向受力槽孔过中线的一侧大于中线的另一侧,当承力拨销带动执行轴片沿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当过中线向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一侧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而把设在锁体盒帮沿凹槽的执行轴片从禁锁的下位状态升至解锁的上位状态,或者从解锁的上位状态降至禁锁的下位状态,至此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体盒与盒盖对应开设的锁芯孔乃与侧轴线垂直,并与执行轴片活动的锁芯孔同心,致使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和执行轴片的锁芯孔好与锁控机盒装配,来驱动被动主基齿轮旋转。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控机盒适合锁芯体穿行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直线对应,或者错位对应,或者斜角式对应,以使锁芯体过门框的锁芯孔设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门框的内外侧分别开有适合锁芯体穿行的锁芯孔,当锁控机盒设在门框中装配时,通过支架固定分别依次排列并行型、依次排列斜角型;其中,当锁控机盒在门框中正身位装配时,其开有的锁芯孔与门框内外开有的锁芯孔呈直线对应装配,或与门框内外开有的锁芯孔呈错位非对应装配;当锁控机盒在门框中斜角装配时,其开有的锁芯孔与门框内外斜角开设的锁芯孔相配置;亦即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和锁控机盒的锁芯孔逐在门框中直线或斜式装配。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被动主基齿轮经改进与限位靠轮结合——亦称带有承力拨销的复合型被动主基齿轮,由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小于被动主基齿轮同心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杆穿过连动装配,而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因大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帽的置放。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是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增有限位靠轮配置,当限位靠轮与被动主基齿轮贴靠结合时彼此的轴心孔为同心同圆即同孔型,以适合侧轴的动装配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当用钥匙驱动锁芯的内锁芯带动齿轮旋转时,锁芯的驱动齿轮会带动被动主基齿轮转动,并将驱动力传给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使承力拨销穿在横向受力槽孔中推动执行轴片沿锁体盒的凹槽来回运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驱动齿轮改为凸舌型驱动轮装配,而执行轴片上的横向受力槽孔相应改为开口式的凹槽好适于凸舌型驱动轮拨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一头或两头具有丝纹设计,好满足带有丝孔的封帽或内外封帽装配。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驱动齿轮改为凸舌型驱动轮装配,而执行轴片上的横向受力槽孔相应改为开口式的凹槽好适于凸舌型驱动轮拨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的一头或两头具有丝纹设计,好满足带有丝孔的封帽或内外封帽装配。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在于锁芯体既能从门框内外侧的锁芯孔对接插入装配,或者也能从门框外侧锁芯孔插入装配。
15. 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特征是置在门框中的锁控机盒由锁体盒与盒盖、被控驱动机构、执行轴片、锁芯即锁芯体组成,所述锁体盒的底部开有固定侧轴的基孔,而锁体盒的两侧帮沿或者一侧帮沿,开有供执行轴片移动的凹槽;所述被控驱动机构包括侧轴、限位靠轮、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配置,其中限位靠轮与被动主基齿轮结合,因限位靠轮的轴心孔小于同心的被动主基齿轮轴心孔,故适合侧轴杆动装配,因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大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帽的置放;所述被动主基齿轮上设有承力拨销,而该齿轮的中心开有轴心孔好让侧轴穿过与锁体盒底的基孔固定,或者直接与锁体盒底结合,这样使带有承力拨销的被动主基齿轮设在侧轴上连动;所述执行轴片放在锁体盒帮沿的凹槽中来回滑行,在适合连动承力拨销推行的部位开有横向受力槽孔,由于横向受力槽孔过重叠中线的一侧大于重叠中线的另一侧,故让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在一侧偏大的横向受力槽孔中能驱动执行轴片至少随被动主基齿轮转动180度即半圈弧度,而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移动却只能转至15度左右,便卡在偏小的横向受力槽孔边沿致使承力拨销无法再随被动主基齿轮旋转,这样执行轴片就会从禁锁的下位升至解锁的上位,或者从解锁的上位降至禁锁的下位;所述执行轴片上除了开有横向受力槽孔外,还开有1个或若干个限位竖向孔或/和锁芯孔,即限位竖向孔适于装置轴销穿过,而锁芯孔和锁体盒与盒盖开设的锁芯孔同心则适合锁芯体穿过;所述门框开有的锁芯孔与锁体盒与盒盖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和执行轴片的锁芯孔乃与锁控机盒装配时,其配有的驱动齿轮好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当用钥匙驱动锁芯的内锁芯带动齿轮旋转来驱动被动主基齿轮,则将驱动力传给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而穿在横向受力槽孔的承力拨销乃推动执行轴片滑动运行;所述锁体盒与盒盖通过装置轴销来相互连接结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7年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以及申请日2012年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没有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924268A,公开日为2007年3月7日。
1、独立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应力制控锁中锁,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倒数第二段,附图1-2):该应力制控锁中锁由锁体盒1与盒盖2、主控驱动机构、应力执行机构、半式侧轴5、闭锁应力轴片3(相当于执行轴片)等组成,应力执行机构包括被动应力齿轮7(相当于被动主基齿轮)、限位感应异型靠轮6(相当于限位靠轮)和承力拨动销8(相当于承力拨销),锁体盒1底部具有半式侧轴5固定的受力基孔,被动应力齿轮7与限位感应异型靠轮6相互铆合在一起,承力拨动销8则固定在被动应力齿轮7离心的部位上,之后半式侧轴5穿过被动应力齿轮7和限位感应异型靠轮6轴心孔与锁体盒1底部受力基孔固定铆合或旋动结合;所述主控驱动机构具有主动齿轮4、手控锁芯驱动装置11或电子驱动装置,主动齿轮4设置在手控锁芯驱动装置11或电子驱动装置中形成连动受控状态,与主动齿轮4结合的手控锁芯驱动装置11为一种钥匙开动形的锁头机关;其中被动应力齿轮7与主动齿轮4相互齿合由其驱动而产生应力旋转,并使固定在被动应力齿轮7上的承力拨动销8受力;所述闭锁应力轴 片3为异型轴片,在锁体盒1上下两侧对应的凹槽16内作上下升降移动,闭锁应力轴片3除具有适于装置销轴12穿过的限位竖向槽孔14(相当于限位竖向孔)外,在其不确定的部位专门设有与垂直中线形成十字线的横向应力槽孔13(相当于横向受力槽孔),专门用来设置被动应力齿轮7固定的承力拨动销8驱动(相当于公开了承力拨销穿在执行轴片的横向受力槽孔中),由于闭锁应力轴片3垂直中线与被动应力齿轮7轴心孔轴心线重叠,因此横向应力槽孔13在闭锁应力轴片3垂直中线一侧外留有横向游动的延伸孔余量,供承力拨动销8在其中随被动应力齿轮7转180度弧度即半圈,驱使闭锁应力轴片3作上下升降运行,垂直中线另外一侧的闭锁应力轴片3预留的横向槽孔13余量,相对于被动应力齿轮7轴心孔轴心线而言,只开到15度弧线以内形成一个限位止动的死角,当承力拨动销8过垂直中线转到此处,恰被卡在死角内,使其无法继续随被动应力齿轮旋转,由此产生半式侧轴心力过垂直中线至15度以内弧线死角时,自然形成的应力制衡止动关系。锁体盒1与盒盖2通过连接销柱12(相当于销轴)经螺栓紧固对应结合在一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装配有锁控机构的门框;锁控机盒上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即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穿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设置时,其具有的驱动齿轮正好对被动主基齿轮进行咬合驱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锁控机构的原理通常为通过锁芯驱动锁舌伸缩达到锁定或解锁的目的,因而将锁控机构安装应用于门框还是门扇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灵活选择的,当面对需要使门扇相对完整的要求,例如需要在门扇中填充防火材料从而提高门的防火性能等特殊要求且门框的尺寸足够安装锁控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锁控结构安装在门框上;而无论是安装应用于门框还是门扇,只要安装空间足够,将锁控机构的主体安装在门框上或者门扇上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都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只有这两种安装方式可以选择,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锁控机构应用于门框从而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构造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同时,不论锁控机构置于门框还是门扇中,在与之对应的门扇或门框的相关位置开设锁芯孔来装配锁芯以便于施加驱动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并付诸实施的,门框上的锁芯孔与锁控机盒上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操控锁芯的情况下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只要能够使得锁芯具有的驱动齿轮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即可。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具体公开内容可参见前述第(1)条意见)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装配有锁控机构的门框,锁体盒或盒盖开设的锁芯孔适于电子驱动器装配,当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其具有的驱动齿轮正好对被动主基齿轮进行咬合驱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门体的实际需要来灵活选择将锁控机构安装应用于门框还是门扇中;此外,电子驱动装置的设置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置,无论设置在哪里,只要可以使得电子驱动装置的驱动齿轮与被动主基齿轮齿合驱动即可。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具体公开内容可参见前述第(1)条意见)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装配有锁控机构的门框,同时包括锁芯体和电子驱动器,锁控机盒上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即锁芯体通过门框的锁芯孔穿在锁控机盒的锁芯孔中设置,电子驱动器也在锁控机盒开有的锁芯孔设置时,各自具有的驱动齿轮均与锁体盒中的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门体的实际需要来灵活选择将锁控机构安装应用于门框还是门扇中;同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锁芯或电子驱动装置来作为主动驱动机构,而采用二者结合的双驱动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不论锁控机构置于门框还是门扇中,在门框或门扇的相关位置开设锁芯孔来装配锁芯以便于施加驱动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并付诸实施的,门框上的锁芯孔与锁控机盒上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操控锁芯的情况下可作出的常规设置,而电子驱动装置装配于锁控机盒的盒盖或锁体盒上开设的锁芯孔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置,无论锁芯和电子驱动装置的设置位置如何选择,只要满足其各自的驱动齿轮与被动主基齿轮齿合驱动即可。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带有锁控机构装配的门框,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具体公开内容可参见前述第(1)条意见)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带有锁控机构的门框;执行轴片上开设与侧轴基孔线垂直的锁芯孔,该锁芯孔与锁体盒与盒盖开设的锁芯孔同心适合锁芯体穿过,所述门框开有的锁芯孔与锁体盒与盒盖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当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和执行轴片的锁芯孔乃与锁控机盒装配时,其配有的驱动齿轮好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驱动;或者锁芯体从执行轴片的外侧穿进锁体盒与盒盖的锁芯孔中好与被动主基齿轮咬合;②因限位靠轮的轴心孔小于同心的被动主基齿轮轴心孔,故适合侧轴杆动装配,因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大于限位靠轮的轴心孔,故适合侧轴帽的置放;锁体盒可仅在一侧帮沿开设供执行轴片移动的凹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门体的实际需要来灵活选择将锁控机构安装应用于门框还是门扇中;同时,在门框或门扇的相关位置开设锁芯孔来装配锁芯以便于施加驱动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并付诸实施的,门框上的锁芯孔与锁控机盒上的锁芯孔对应或非对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操控锁芯的情况下可作出的常规设置;此外,当应力轴片与锁芯位置存在交叉时,为了不影响锁芯旋转驱动锁控机构同时便于应力轴片移动而在应力轴片上对应锁体盒和盒盖上的锁芯孔位置设置锁芯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结构可作出的适应配置,而根据锁控机构工作原理,锁芯体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锁控机构装配,比如穿过锁体盒、盒盖和/或应力轴片的锁芯孔,都应当使锁芯带有的驱动齿轮驱动被动主基齿轮转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限位靠轮和被动主基齿轮的轴心孔大小设置以及与侧轴的连接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只要满足二者装配于侧轴且均可绕侧轴转动即可;此外,锁体盒上供执行轴片移动的凹槽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只在一侧帮沿设置凹槽的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4-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及执行轴片的锁芯孔的装配方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结合附图1、2,锁体盒与盒盖对应开设的锁芯孔乃与半式侧轴线垂直,使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的锁芯孔与锁控机盒装配,这样锁芯体的主动齿轮4则在锁体盒中与被动应力齿轮驱动咬合;而为了便于应力轴片活动而在其上对应锁体盒和盒盖的锁芯孔也开设锁芯孔以使锁芯体穿过锁体盒与盒盖和执行轴片的锁芯孔与锁控机盒装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1或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锁控机盒上设置的锁芯孔与门框上的锁芯孔的对应设置方式。为了便于用户在室内或室外均可开锁或解锁而在门框的内外侧适当部位开设锁芯孔并将锁控机构使用支架固定于门框所需部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此外,锁控机盒上的锁芯孔与门框开有的锁芯孔的对应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门框的实际外形结构以及锁控机构在门框中的固定位置等来灵活设置的,只要满足便于操控锁芯且使锁芯能够驱动锁控机构动作即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8是权利要求1或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限位靠轮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锁体盒1底部具有半式侧轴5固定的受力基孔,被动应力齿轮7与限位感应异型靠轮6(相当于限位靠轮)相互铆合在一起,承力拨动销8则固定在被动应力齿轮7离心的部位上,之后半式侧轴5穿过被动应力齿轮7和限位感应异型靠轮6轴心孔与锁体盒1底部受力基孔固定铆合或旋动结合;而限位靠轮与被动主基齿轮装配的轴心孔大小与侧轴直径大小匹配而使侧轴采用钉子帽状或台阶的直杆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只要不影响被动齿轮和限位靠轮绕侧轴旋转即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同上):与主动齿轮4结合的手控锁芯驱动装置11为一种钥匙开动形的锁头机关,主动齿轮4设置在手控锁芯驱动装置11或电子驱动装置中形成连动受控状态;其中被动应力齿轮7与主动齿轮4相互齿合由其驱动而产生应力旋转主动驱动机构中,并使固定在被动应力齿轮7上的承力拨动销8受力;所述闭锁应力轴 片3为异型轴片,在锁体盒1上下两侧对应的凹槽16内作上下升降移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锁芯体的驱动齿轮为凸舌形驱动轮及横向受力槽孔的适配。驱动齿轮或凸舌形驱动轮或棘轮都是本领域用于啮合转动的驱动轮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用,当选用凸舌型驱动轮时,将执行轴片上的横向受力槽孔也相应改为开口式的凹槽与驱动轮适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而然容易想到的适应性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和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锁芯体的封帽设置。为了便于安装固定锁芯帽而在锁芯上内外两侧设置丝纹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锁芯体的装配方式。锁芯体插入装配的方位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将锁芯体可以从门口内外侧的锁芯孔对接插入装配或者从门口外侧锁芯孔插入装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习惯于将机锁装配于门扇,这种沿袭的做法不仅增加了门体的承重负担和对其强度与力度的削弱干扰,还易受外力攻击,同时由于锁控机构布置占据门体空间导致防火材料无法塞满其中起到隔离火势的作用,将锁控机构置入门框安装也不是容易做到的事情。此外,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5中限定了执行轴片开有适合“锁芯体”穿过的“锁芯孔”配置,该技术特征的目的就是让“执行轴片”跟随“锁体盒”变窄,避免影响门框变宽。
对此,合议组认为,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锁控机构作用是要锁定门框与门扇的开合,其安装部位不外乎安装于门框或门扇上,而无论装配在哪里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并且,将锁控机构安装于门框也同样会存在易受外力攻击、对门框强度等削弱以及门框中因空间占据导致门框中防火材料无法填充的问题,因而无论是安装于门扇还是门框,对于门这一整体结构来说都是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问题。此外,锁控机构中执行轴片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被动主基齿轮上的承力拨销与执行轴片上开设的横向受力槽孔配合作用,当被动主基齿轮旋转时带动执行轴片上下运动从而实现锁定或解锁,因而执行轴片上是否开设锁芯体穿过的锁芯孔可根据执行轴片实际结构来设定,只要不影响执行轴片上下运动即可,与锁控机构安装于门扇还是门框无关。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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