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05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00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56555.4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厦门理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朝丽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李聪
国际分类号:B65D88/6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 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56555.4,名称为“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厦门理工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7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3222261U,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该灰斗具有出灰口;其特征在于,该灰斗在线疏导装置包括第一螺旋疏灰机构和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具有第一电机、第一传动杆以及第一螺旋叶片,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具有第二电机、第二传动杆以及第二螺旋叶片,该第一电机经第一传动杆带动第一螺旋叶片转动,该第二电机经第二传动杆带动第二螺旋叶片转动,该第一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并沿灰斗的导灰方向延伸,该第二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并沿灰斗的导灰方向延伸,该第一螺栓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对位于两者之间的灰尘产生对搅;该灰斗包括由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构成的四个侧面,该第一宽梯形面和第二宽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宽部位置形成灰斗的进灰口,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窄部位置形成灰斗的出灰口;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轴承、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和第二轴承座,该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均固定在第一窄梯形面的内侧壁上,该第一传动杆通过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而与第一窄梯形面平行设置;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三轴承、第三轴承座、第四轴承和第四轴承座,该第三轴承座和第四轴承座均固定在第二窄梯形面的内侧壁上,该第二传动杆通过第三轴承和第四轴承而与第二窄梯形面平行设置;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联轴器,该第一联轴器设置在第一电机与第一传动杆之间;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二联轴器,该第二联轴器设置在第二电机与第二传动杆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机壳,该第一电机密封容设在第一机壳内;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二机壳,该第二电机密封容设在第二机壳内。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窄梯形面上开设有第一贯通孔,该第一电机一端容设在第一机壳内,另一端通过第一贯通孔而露出在灰斗外;该第二窄梯形面上开设有第二贯通孔,该第二电机一端容设在第二机壳内,另一端通过第二贯通孔而露出在灰斗外。”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物料是灰;叶片选择螺旋叶片;灰斗以及螺旋疏灰机构的具体结构,具体是:该灰斗包括由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构成的四个侧面,该第一宽梯形面和第二宽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宽部位置形成灰斗的进灰口,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窄部位置形成灰斗的出灰口;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轴承、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和第二轴承座,该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均固定在第一窄梯形面的内侧壁上,该第一传动杆通过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而与第一窄梯形面平行设置;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三轴承、第三轴承座、第四轴承和第四轴承座,该第三轴承座和第四轴承座均固定在第二窄梯形面的内侧壁上,该第二传动杆通过第三轴承和第四轴承而与第二窄梯形面平行设置;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联轴器,该第一联轴器设置在第一电机与第一传动杆之间;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二联轴器,该第二联轴器设置在第二电机与第二传动杆之间。但是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将对比文件1螺旋输送机应用到灰斗是常规应用;灰斗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将对比文件1螺旋输送机在灰斗中以合理结构固定,布置合理位置,从而实现对灰的对搅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原权利要求书基础上,根据原权利要求2以及说明书第23-24段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其他权利要求顺序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将相对设置的第一螺旋疏灰机构和第二螺旋疏灰机构的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靠近出灰口的方式,使得灰斗出灰口聚集的灰可以在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的共同作用下快速的流出,避免了仅在灰斗内部以及灰斗进灰口处设置搅拌叶片导致灰斗出灰口处有大量灰聚集产生的出灰效率低下的问题,本申请提高了出灰效率,且增大了灰斗进灰口和内部的储灰空间;对比文件1中螺旋输送轴以及叶片从卸料锥斗的上端口伸入卸料锥斗中部,因此未给出叶片设置在出料口的技术启示。(2)利用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产生的对搅,让处于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之间的灰尘处于两个相反作用下,让结块更容易捣碎,大大提高了实际疏导效果;由于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之间的距离逐渐减小,且结块必须经过叶片之间,受到的挤压力逐渐增大,进一步提高了疏导效果;对比文件1中相邻叶片之间距离较大,夹角为120度;且对比文件1不是用来排灰,不会存在捣碎物料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为克服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所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提到的缺陷没有被克服,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3仍然不具有创造性;第一螺旋疏灰机构、第二螺旋疏灰机构的位置的具体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对搅效果也是本领域熟知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疏导物料是灰;叶片选择螺旋叶片;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2)灰斗以及螺旋疏灰机构的具体设置:该灰斗包括由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构成的四个侧面,该第一宽梯形面和第二宽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宽部位置形成灰斗的进灰口,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窄部位置形成灰斗的出灰口;所述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设置在所述第一窄梯形面上,所述第一传动杆与第一窄梯形面相平行,所述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设置在所述第二窄梯形面上,所述第二传动杆与第二窄梯形面相平行;(3)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对位于两者之间的灰尘产生对搅,利用两螺旋叶片产生的对搅,即让处于两螺旋叶片之间的灰尘处于两个相反作用下。但是,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实用袋滤除尘技术”,郭丰年等,第99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15年01月);区别(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指出筒仓在卸料过程中,位于卸料锥斗处的物料常常发生结拱现象而影响正常卸料,甚至堵塞卸料锥斗这一技术问题,虽然其不是用于输送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同样面临解决锥斗卸料堵塞的技术问题,因此其存在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卸料锥斗的破拱装置应用于灰尘疏导装置的技术启示;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螺旋输送机延伸到锥斗中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卸料口处物料更易发生堵塞,为了达到更好的疏导效果,将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设置位置采用的一种常规选择,这种设置并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储灰空间的大小不仅与螺旋机构的延伸位置有关,同时与其设置位置,延伸长度等均有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对上述因素进行选择;再次,当物料受到相反作用力的同时作用时,受到更大的挤压力,更易破碎,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于灰的输送时,为了高效的使堵塞的灰被破碎清理,采用对搅的方式即让灰处于两个相反作用下是容易想到的,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依据说明书第24段记载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内容“利用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实现对第一传动杆的支撑,并确保第一传动杆处于平稳运行,利用第三轴承座和第四轴承座实现对第二传动杆的支撑,并确保第二传动杆处于平稳运行”。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并沿灰斗的导灰方向延伸,该第二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并沿灰斗的导灰方向延伸,该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对位于两者之间的灰尘产生对搅”以及“利用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实现对第一传动杆的支撑,并确保第一传动杆处于平稳运行,利用第三轴承座和第四轴承座实现对第二传动杆的支撑,并确保第二传动杆处于平稳运行”;本申请中设置有两个轴承及相应轴承座,确保传动杆平稳传动,防止剧烈震动引起扬尘,防止对机器带来损坏,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上述内容;(2)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得到:螺旋叶片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并沿灰斗的导灰方向延伸,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够防止出灰口堵塞,并且防止灰尘飞扬扩散,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并沿灰斗的导灰方向延伸,能够将灰斗内壁粘接的灰尘向出灰口推送,防止出现灰尘粘连在灰斗内壁发生结块堵塞出灰口。将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一方面减少了螺旋叶片在灰斗内部的占用空间,保证了灰斗能够盛放更多的灰尘,另一方面螺旋叶片不会对其上方的灰尘进行推送疏导,螺旋叶片上面的灰尘通过自重下降,防止因搅动飞扬扩散,污染排放空气;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多个橹浆式叶片,而非螺旋叶片,延伸至筒仓中部,并非筒仓出口,该叶片在转动过程中只能起到搅拌滞留区粮食,使其松散的作用,不能促进粮食下落,不能推送粘接区粮食,导通筒仓出口;用于存放粮食的筒仓进行破拱,不能使用尘土容易进行分散的灰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改进得到本申请螺旋疏灰机构,以及将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的位置。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该灰斗具有出灰口;其特征在于,该灰斗在线疏导装置包括第一螺旋疏灰机构和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具有第一电机、第一传动杆以及第一螺旋叶片,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具有第二电机、第二传动杆以及第二螺旋叶片,该第一电机经第一传动杆带动第一螺旋叶片转动,该第二电机经第二传动杆带动第二螺旋叶片转动,该第一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并沿灰斗的导灰方向延伸,该第二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并沿灰斗的导灰方向延伸,该第一螺栓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对位于两者之间的灰尘产生对搅;
该灰斗包括由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构成的四个侧面,该第一宽梯形面和第二宽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宽部位置形成灰斗的进灰口,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窄部位置形成灰斗的出灰口;所述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设置在所述第一窄梯形面上,所述第一传动杆与第一窄梯形面相平行,所述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设置在所述第二窄梯形面上,所述第二传动杆与第二窄梯形面相平行;
利用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产生的对搅,即让处于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之间的灰尘处于两个相反作用下;
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轴承、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和第二轴承座,该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均固定在第一窄梯形面的内侧壁上,该第一传动杆通过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而与第一窄梯形面平行设置;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三轴承、第三轴承座、第四轴承和第四轴承座,该第三轴承座和第四轴承座均固定在第二窄梯形面的内侧壁上,该第二传动杆通过第三轴承和第四轴承而与第二窄梯形面平行设置;
利用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实现对第一传动杆的支撑,并确保第一传动杆处于平稳运行,利用第三轴承座和第四轴承座实现对第二传动杆的支撑,并确保第二传动杆处于平稳运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联轴器,该第一联轴器设置在第一电机与第一传动杆之间;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二联轴器,该第二联轴器设置在第二电机与第二传动杆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机壳,该第一电机密封容设在第一机壳内;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二机壳,该第二电机密封容设在第二机壳内。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窄梯形面上开设有第一贯通孔,该第一电机一端容设在第一机壳内,另一端通过第一贯通孔而露出在灰斗外;该第二窄梯形面上开设有第二贯通孔,该第二电机一端容设在第二机壳内,另一端通过第二贯通孔而露出在灰斗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以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灰斗在线疏导装置,对比文件1(CN203222261U)公开了一种钢板筒仓螺旋破拱装置,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锥斗在线疏导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10段、附图1):锥斗具有出口;该锥斗在线疏导装置包括第一螺旋输送机(相当于本申请第一螺旋疏导装置)和第二螺旋输送机(相当于本申请第二螺旋疏导装置),该第一螺旋输送机具有第一电机2、第一输送轴3(相当于本申请传动杆)以及第一橹浆式叶片4,该第二螺旋输送机具有第二电机2、第二输送轴3以及第二橹浆式叶片4,该第一电机2经第一输送轴3带动第一叶片4转动,该第二电机2经第二输送轴3带动第二叶片4转动,该第一叶片沿锥斗1的导流方向延伸,第二叶片4沿锥斗的导流方向延伸。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疏导物料是灰;
(2)叶片选择螺旋叶片;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对位于两者之间的灰尘产生对搅,利用两螺旋叶片产生的对搅,即让处于两螺旋叶片之间的灰尘处于两个相反作用下;
(3)灰斗以及螺旋疏灰机构的具体设置:该灰斗包括由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构成的四个侧面,该第一宽梯形面和第二宽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相对设置,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宽部位置形成灰斗的进灰口,该第一宽梯形面、第二宽梯形面、第一窄梯形面和第二窄梯形面在窄部位置形成灰斗的出灰口;所述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设置在所述第一窄梯形面上,所述第一传动杆与第一窄梯形面相平行,所述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设置在所述第二窄梯形面上,所述第二传动杆与第二窄梯形面相平行;
(4)该第一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一轴承、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和第二轴承座,该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均固定在第一窄梯形面的内侧壁上,该第一传动杆通过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而与第一窄梯形面平行设置;该第二螺旋疏灰机构还包括第三轴承、第三轴承座、第四轴承和第四轴承座,该第三轴承座和第四轴承座均固定在第二窄梯形面的内侧壁上,该第二传动杆通过第三轴承和第四轴承而与第二窄梯形面平行设置;利用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实现对第一传动杆的支撑,并确保第一传动杆处于平稳运行,利用第三轴承座和第四轴承座实现对第二传动杆的支撑,并确保第二传动杆处于平稳运行。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灰斗以及如何提高灰斗疏导效果。
针对区别(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需求将疏导装置用于疏导灰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
针对区别(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输送叶片,例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螺旋输送结构基础上,选择螺旋叶片是一种常规选择,为了达到更好的疏导效果,从而将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设置位置采用的一种常规选择,并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熟知当物料受到相反作用力的同时作用时,必然受到更大的挤压力,应用于灰的输送时,采用对搅的方式能够产生更好的疏通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即为了实现较好疏通效果,采用第一螺旋叶片和第二螺旋叶片对位于两者之间的灰尘产生对搅,利用两螺旋叶片产生的对搅,即让处于两螺旋叶片之间的灰处于两个相反作用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针对区别(3),形成具有四个梯形侧面的锥形灰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实用袋滤除尘技术”,郭丰年等,第99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15年01月),上述宽窄梯形面以及传动杆在梯形面上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轴承、轴承座来可转动地固定旋转轴的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具体轴承、轴承座数量及位置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所起到的平稳支撑、平稳运行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内容是为了解决如何将电机输出轴动力传递给传动杆。但是,采用联轴器来传递动力给传动杆的手段是本领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限定的用机壳密封电机以提高电机寿命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该权利要求限定的使电机一端容设在机壳内另一端穿过斗壁贯通孔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求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轴承及轴承座是机械领域的常用部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所起到的平稳运行以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机器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设置轴承及轴承座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上述技术内容的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叶片的设置方式沿导流方向延伸,且对比文件1中已明确筒仓在卸料过程中,位于卸料锥斗处的物料常常发生结拱现象而影响正常卸料,甚至堵塞卸料锥斗这一技术问题,虽然其不是用于输送灰,但对比文件1也是防止物料堵塞容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同样面临解决锥斗卸料堵塞的技术问题,因此其存在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卸料锥斗的破拱装置应用于灰尘疏导装置的技术启示,而在解决防止锥斗堵塞的问题时,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螺旋输送机构,而至于螺旋输送机构中叶片的选择、叶片的设置位置、延伸长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具体需求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进行的适应性改动,虽然对比文件1中螺旋输送机延伸到锥斗中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卸料口处物料更易发生堵塞,为了达到更好的疏导效果,将螺旋叶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处以增强出灰口处的疏导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设置位置采用的一种常规选择,这种设置所起到的出灰口处较好的疏导效果、减少灰斗上部扬尘等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另外储灰空间的大小不仅与螺旋机构的延伸位置有关,同时与其设置位置、延伸长度等均有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对上述因素进行选择;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将螺旋叶片均设置在临近出灰口的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这种设置方式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