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1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709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1695.X
申请日:2015-06-09
复审请求人:苏州智合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盛钊
合议组组长:程华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1/00;H04N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特征或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1695.X,名称为“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苏州智合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TW20144532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1日;对比文件2:CN103034467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下列步骤:
步骤一:建构一跨平台信息标准的远端服务器并与医学影像储传系统连接;
步骤二:远端服务器接收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要求以HTML5档案形式呈现的医学影像查询讯息;
步骤三:将医学影像储传系统的医疗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传送至远端服务器,并由远端服务器压缩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成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
步骤四:以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利用网页多执行绪技术,平行接收同时来自远端服务器的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
步骤五: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进行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的解压缩与萃取影像资料的多执行绪;以及
步骤六:将解压缩与萃取后的影像资料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加以解析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为JPEG2000档案格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为行动电话或平板计算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步骤六中的影像显示是利 用HTML5的画布元件解析完成之影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步骤六中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系利用网络视图元件将显示画面嵌入App加以显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明显不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作出了具体的意见陈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引用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作出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四五六合并成了新的步骤四。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针对是休闲与娱乐活动中产生及需要的影像进行处理,而本申请是针对医疗诊断影像进行处理。2)对比文件1中是首先将影像压缩存储在云端运算单元,使用者请求浏览时,由云端运算单元解压缩后直接传送。本申请是在使用者请求浏览影像时,远端服务器才接收相关医疗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并进行压缩后,直接以压缩包形式传输到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3)对比文件1中影像以HTML方式传输及下载,而本申请限定图像的下载、解压缩与萃取影像采用的是网页多执行绪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其强调的是如何加速显示一张影像,主要技术在于像素处理的方法,其通过先处理一个图像的部分像素,显示大致图像,再逐步显示其他像素,达到视觉上图像的显示结果加速,其中的多执行绪仅对像素显示先后次序进行分配。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下列步骤:
步骤一:建构一跨平台信息标准的远端服务器并与医学影像储传系统连接;
步骤二:远端服务器接收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要求以HTML5档案形式呈现的医学影像查询讯息;
步骤三:将医学影像储传系统的医疗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传送至远端服务器,并由远端服务器压缩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成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
步骤四:以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利用网页多执行绪技术,在平行接收来自远端服务器的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的同时,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进行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的解压缩与萃取影像资料的多执行绪,并将解压缩与萃取后的影像资料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加以解析显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云端运算技术的影像储存、浏览与处理架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本发明的基于云端运算技术的影像处理系统(相当于一种加速远距医学影像传输解析的方法)包括影像产生单元、影像浏览单元、影像储存单元及云端运算单元组成,且各单元间通过互联网或内部网络相互连接,影像储存单元包含网页服务器主机和云端影像资料库主机等两项装置(相当于步骤一:建构一跨平台信息标准的远端服务器并与影像储传系统连接),影像浏览单元指如智慧型行动装置、平板电脑或桌上型个人电脑等具有网页浏览器的各种装置(相当于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影像产生单元所获得或保存的图像先通过互联网或内部网络发送到云端运算单元进行图像压缩,再由互联网或内部网络发送到影像储存单元进行储存(相当于步骤三:将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传送至远端服务器,并由远端服务器压缩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成数字影像压缩档);影像浏览单元先通过网络线路或内部网路向影像存储单元传输要求浏览图像的信息(相当于步骤二:远端服务器接收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的影像查询讯息),影像储存单元再通过网络线路或内部网络将该压缩后的图像传送到云端运算单元进行图像解压缩程序,完成解压缩程序的图像将内嵌与预设的HTML网页(相当于要求影像查询讯息以HTML档案形式呈现)中,并以内建于云端运算单元的网页服务子单元负责该HTML网页的显示;此时云端运算单元也会向影像存储单元发送一图像解压缩完成的信息,影像储存单元再依据这一通知,向影像浏览单元发送一地址信息,影像浏览单元便可转而向云端运算单元所内建的网页服务子单元要求浏览包含该图像的网页(相当于将解压缩与萃取后的影像资料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加以解析显示)。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是:a)权利要求1中先接受查询信息后将数字影像传输至远端服务器并压缩,此外,权利要求1中针对的是医学影像而非普通影像,并且以HTML5档案形式呈现;b)权利要求1中步骤四还包括:以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利用网页多执行绪技术,在平行接收来自远端服务器的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的同时,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进行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的解压缩与萃取影像资料的多执行绪。即本申请的图像解压操作是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通过并行技术进行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云端运算单元对图像进行解压缩并将解压后的信息发送给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上。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医学影像远程诊断时,如何利用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进行影像的快速下载浏览。
对于上述区别a),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预先存储或者在用户查询后再发起影像传输是常规的技术选择,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也即在使用者请求浏览影像时,远端服务器才接收相关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也就是说云端事先没有存储全部影像数据,只是在请求时才获取数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是在选择由远端服务器接收影像时的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外,医学影像属于影像中的一种,而HTML5档案形式同样属于HTML档案中的一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适当的替换方案同样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像显示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54]段):一种移动终端,包括一种图像显示装置,该图像显示装置包括图像处理单元,用于设置至少两个子线程,各个子线程互相独立且并行,每个子线程单独完成所述当前图像和对应图像中的一个图像的解压和解码,从而获得所述图像的位图数据。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图像的解压缩与萃取影像采用的是多执行绪方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为了提高下载浏览速度,采用网页多执行绪技术由终端平行接收来自远端服务器的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并进行解压缩,从而实现平行接收来自远端服务器的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的同时,由携带式行动通讯设备进行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的解压缩与萃取影像资料的多执行绪。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图像压缩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大数据量图像的存储、传输问题。目前,医院主要使用DICOM标准压缩图像;DICOM标准中运用的压缩标准主要是JPEG标准;而医学图像存档常见格式有JPEG、TIFF、MPEG、DICOM这4种常见的医学图像格式,其中JPEG2000格式属于常见格式中的一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和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影像浏览单元指如智慧型行动装置、平板电脑或桌上型个人电脑等具有网页浏览器的各种装置;影像储存单元再通过网络线路或内部网络将该压缩后的图像传送到云端运算单元进行图像解压缩程序,完成解压缩程序的图像将内嵌与预设的HTML网页中,并以内建于云端运算单元的网页服务子单元负责该HTML网页的显示;此时云端运算单元也会向影像存储单元发送一图像解压缩完成的信息,影像储存单元再依据这一通知,向影像浏览单元发送一地址信息,影像浏览单元便可转而向云端运算单元所内建的网页服务子单元要求浏览包含该图像的网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在智能移动终端中,用户可以通过开发的APP应用访问HTML5页面,很多APP打开的HTML5页面都是采用网页视图组件webview渲染页面的。即移动设备利用网络视图元件将显示画面嵌入App进行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1)本申请涉及医疗诊断影像,属于图像处理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基于云端运算技术的影像储存、浏览与处理架构,其通过压缩影像达到储存空间减少,以HTML呈现影像,可跨平台,藉由网页浏览影像,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同样提及医疗系统中所使用之数位影像传输协定DICOM,因此给出了具体应用至医疗领域的诊断影像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其利用多执行绪及记忆缓冲技术,可达加速影像下载、浏览的目的,对比文件1、2都属于图像处理领域。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属于相同的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远距离医学影像的传输问题。 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预先存储或者在用户查询后再发起影像传输是常规的技术选择,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也即在使用者请求浏览影像时,远端服务器才接收相关数字影像传输协定影像,也就是说云端事先没有存储全部影像数据,只是在请求时才获取数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是在选择由远端服务器接收影像时的惯用的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2公开了图像的解压缩与萃取影像采用的是多执行绪方式,尽管对比文件2的多执行绪应用的范围是一张影像,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该下载图像的执行方式应用于多个影像的压缩档,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为了提高下载速度,将用于本地的多执行绪获取解压单个图像替换为由远端服务器传输多执行绪从而完成多个图像解压缩,采用该网页多执行绪技术进行平行接收同时来自远端服务器的医疗数字影像压缩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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