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装置使用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15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494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6995.8
申请日:2015-10-1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丽娜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王玥
国际分类号:G05B19/04,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且效果能够合理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6995.8,名称为“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装置使用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装置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使用方法为摄像单元摄录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并将摄录结果发送至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将所述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一个基准画面,所述基准画面用于比对并判定被扫描人员是否具备使用权限;所述摄像单元定期对所述有权限人员的面部进行摄录,并将摄录结果发送至所述控制器;所述使用方法能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
2. 一种用于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方法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信号连接的控制器和摄像单元; 所述装置为空调;所述空调包括壳体(1),所述控制器设置在所述壳体(1)内,所述摄像单元的摄像头设置在所述壳体(1)外;所述壳体的正面为单向玻璃(2),所述单向玻璃(2)的反射面朝向被扫描人员;所述摄像头设置在所述单向玻璃(2)的后边,所述摄像头能透过所述单向玻璃(2)的观察面摄录所述被扫描人员的面部;所述控制器至少包括影像采集模块、图像提取模块、图像比对模块和语音控制器;其中,影像采集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摄像单元摄录的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图像提取模块用于将所述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提取出一个画面作为基准画面;图像比对模块用于将所述基准画面和被扫描人员的面部图像进行比对,并判定被扫描人员是否具备使用权限;所述语音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被扫描人员的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所述摄像单元的摄像头为活动式摄像头,所述活动式摄像头能根据所述被扫描人员的身高而改变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上设置有用于显示空调工作状态和/或工作模式的显示屏(4),所述显示屏(4)设置在所述壳体(1)的边缘或镶嵌在所述壳体(2)中。”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摄像单元摄录的是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控制器将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一基准画面,(2)摄像单元定期对所述有权限人员的面部进行摄录,并将摄录结果发送至所述控制器,(3)能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因此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面部特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准确进行人脸识别,实现不同模式的控制。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视频图像序列的人脸表情识别方法,其公开了自建表情库时截取的视频录像摄录了表情渐进的过程,相当于摄录了面部特征改变过程,按照表情渐进的程度分别截取,建立表情库,相当于将摄录结果中反映表情渐进不同程度的帧画面作为基准画面,用于之后的表情识别。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摄录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将摄录结果中多幅帧画面设定为用于比对的基准画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可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使用者脸部照片的录入中,从摄录了面部特征改变过程的视频摄录结果中选取设定多个帧画面作为基准画面用于比对识别。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按照表情渐进的程度分别截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也很容易想到可采用每隔设定帧画面进行截取的方式,以反映整个表情渐进的程度;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考虑到年龄的改变对人脸部特征进行自动修正,而既然要根据年龄进行修正,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通过定期进行重新摄录的方式也可以获得最新状态的人脸模型;对于区别特征(3),装置的使用从一种模式切换至另一种模式是常用的技术手段,遥控器控制模式也是一种常规控制模式,可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装置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装置为空调,空调的结构以及摄像头的设置方式;(2)影像采集模块接收摄像单元摄录的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图像提取模块将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提取出一个画面作为基准画面;(3)语音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被扫描人员的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摄像单元的摄像头为活动式摄像头,所述活动式摄像头能根据所述被扫描人员的身高而改变高度。因此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空调中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如何在面部特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准确进行人脸识别,扩展控制功能。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及其动作方法,公开了空调包括壳体,控制器设置在壳体内,摄像单元的摄像头设置在壳体外。而壳体的正面为单向玻璃,单向玻璃的反射面朝向被扫描人员,摄像头设置在单向玻璃的后边,摄像头能透过单向玻璃的观察面摄录所述被扫描人员的面部,则是非常常用的摄像头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中摄录了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并按照表情渐进的程度分别截取,也就是将摄录结果中多幅帧画面设定为用于比对的基准画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可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影像采集与图像提取中。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按照表情渐进的程度分别截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可采用每隔设定帧画面进行截取的方式,以反映整个表情渐进的程度;对于区别特征(3),设置语音控制器,并通过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是本领域非常常用的技术手段。能根据被扫描人员的身高而改变高度的活动式摄像头也是非常常见的摄像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摄像单元摄录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并将摄录结果发送至控制器,控制器将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一个基准画面,基准画面用于比对并判断被扫描人员是否具备使用权限。驳回决定中把特征“所述控制器将所述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一个基准画面,所述基准画面用于比对并判定被扫描人员是否具备使用权限”割裂开是不合适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为了当使用者面部有变化时仍可正常使用,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一个基准画面,这样基本可以将面部特征改变过程中各种特征都捕捉到。而对比文件2是为了避免使用者做表情时不能正常使用,所以获得用户表情程度最大化时的关键帧。对比文件2适用于进行表情识别,而没有公开有关面部发生变化的内容。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启示;单向玻璃不是空调机上常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更改壳体正面的制备材料,不能简单认定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语音控制器根据被扫描人员的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及摄像单元的摄像头优选为活动式摄像头,上述特征不能简单认定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认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摄像单元摄录的是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控制器将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一基准画面,②摄像单元定期对所述有权限人员的面部进行摄录,③能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面部特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准确进行人脸识别;实现不同模式的控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视频图像序列的人脸表情识别方法,其公开了自建表情库时,按照表情渐进的程度截取视频录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摄录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即对比文件2提供了根据面部特征改变过程设定基准画面的技术启示,而具体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基准画面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应用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系统具有自动修正功能,随着使用者年龄的改变,人的脸部特征会有所改变,或变胖或变瘦,系统会自动修正使用者脸部特征地稍作改变,人脸模型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以准确地达到长时间使用年限。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考虑到根据年龄的改变对人脸部特征进行自动修正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提高修正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通过定期进行重新摄录的方式也可以获得最新状态的人脸模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遥控器控制模式也是一种家电常规的控制模式,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控制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摄像单元定期对所述有权限人员的面部进行摄录;②影像采集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摄像单元摄录的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图像提取模块用于将所述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提取出一个画面作为基准画面;③装置使用方法能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壳体的正面为单向玻璃,所述单向玻璃的反射面朝向被扫描人员;所述摄像头设置在所述单向玻璃的后边,所述摄像头能透过所述单向玻璃的观察面摄录所述被扫描人员的面部;语音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被扫描人员的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摄像单元的摄像头为活动式摄像头,所述活动式摄像头能根据所述被扫描人员的身高而改变高度。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面部特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准确进行人脸识别,扩展控制功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人脸识别的保险柜,并具体公开了系统具有自动修正功能,随着使用者年龄的改变,人的脸部特征会有所改变,或变胖或变瘦,系统会自动修正使用者脸部特征,稍作改变,人脸模型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以准确地达到长时间使用年限。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考虑到根据年龄的改变对人脸部特征进行自动修正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提高修正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通过定期进行重新摄录的方式也可以获得最新状态的人脸模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视频图像序列的人脸表情识别方法,其公开了自建表情库时,按照表情渐进的程度截取视频录像,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摄录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即对比文件2提供了根据面部特征改变过程设定基准画面的技术启示,而具体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基准画面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应用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遥控器控制模式也是一种家电常规的控制模式,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控制方式;壳体正面采用单向玻璃是电器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结构、美观等因素容易想到在空调上设置单向玻璃;设置语音控制器,并通过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是本领域常用的语音控制技术手段;活动式摄像头也是监控等摄像装置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应用需求选择设置。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是基于面部特征发生变化而确定基准画面。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摄录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并将摄录结果中多帧画面中的若干帧设定为用于比对的基准画面的技术启示。而具体将“每隔设定帧”或者“提取关键帧”作为基准画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单向玻璃因其单向可视性的特性而经常应用于电器、柜体以及房间布置等,为了使空调外形美观或者结构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单向玻璃作为正面壳体,这只是一种常规应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语音控制器根据被扫描人员的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及摄像单元的摄像头优选为活动式摄像头,上述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为了当使用者面部有变化(例如化妆)时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此处的面部有变化以及面部特征改变过程有别于对比文件2中的表情变化。对比文件2中的表情变化是指笑、哭、惊、怒、恐惧以及悲伤等表情上的改变;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化妆等面部变化是指眉形的改变、眼睛由小变大、睫毛变长以及鼻梁变挺等改变,此时人的表情是不变的,但面部特征已经改变了。所以,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方案都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特征是“系统会自动修正使用者脸部特征,人脸模型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以准确地达到长时间使用年限”。即,保持人脸模型始终处于最新状态的方法是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对现有数据进行自动修正,是利用软件计算或查表得到的,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定期对有权限人员的面部进行摄录”是截然不同的;(2)使用方法能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使用更方便,适用范围更广;为了美观,电器、柜体以及房间布置等所使用的是玻璃、镜子或者具有镜面效果的材料,并不会采用单向玻璃,因为在现有电器、柜体以及房间布置的使用中不需要从电器中、柜体中或者房间墙壁中向外看。于是,对比文件3中,为了不影响空调机在前面面板30的正常使用,摄像部110只能设置在前面面板30的上下左右中央部中的一侧上,无法直接正对着使用者的面部,摄像效果差;语音控制器能根据被扫描人员的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保证摄录更有针对性;鉴于被扫描人员是否穿鞋(尤其是否穿了高跟鞋)会导致摄像头的摄录结果发生一定的变化,所以摄像单元的摄像头优选为活动式摄像头,活动式摄像头能根据被扫描人员的身高而改变高度,保证能以最佳角度(平视)来摄录。在没有任何对比文件公开这一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不宜简单地认定上述内容为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且效果能够合理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装置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人脸识别的保险柜(参见说明书第6-15段、图1),通过摄像头录入使用者的脸部照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摄录单元摄录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进行人脸模型建模(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基准画面用于比对并判定被扫描人员是否具备使用权限);摄像头通过视频模块连接数字信号处理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摄录结果发送至控制器)。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摄像单元摄录的是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控制器将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一基准画面,②摄像单元定期对所述有权限人员的面部进行摄录,③能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面部特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准确进行人脸识别;实现不同模式的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视频图像序列的人脸表情识别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3-77段、图1),自建表情库时,按照表情渐进的程度截取视频录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摄录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即对比文件2提供了根据面部特征改变过程设定基准画面的技术启示,而具体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基准画面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应用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系统具有自动修正功能,随着使用者年龄的改变,人的脸部特征会有所改变,或变胖或变瘦,系统会自动修正使用者脸部特征地稍作改变,人脸模型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以准确地达到长时间使用年限(参见说明书第9,19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考虑到根据年龄的改变对人脸部特征进行自动修正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提高修正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通过定期进行重新摄录的方式也可以获得最新状态的人脸模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遥控器控制模式也是一种家电常规的控制模式,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控制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方法的装置,由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地,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及其动作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3页第5段至第7页第2段、图1,4,10),该空调的摄像部110通过影像处理部120与控制部130连接;空调包括机壳20和前面面板30(二者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壳体),控制部130设置在机壳20内,摄像部110设置在前面面板30的中央部上(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所述摄像单元的摄像头设置在所述壳体外);空调机包括摄像部110(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影像采集模块)、影像处理部120(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图像提取模块)、室内人检测部190(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图像比对模块),其中,摄像部110用于拍摄包含人的室内影像(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摄像单元摄录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影像处理部120用于将摄像部110输入的影像信号转换成可解读的影像数据,并生成三维影像数据,通过控制部(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将摄录结果发送至控制器)作为脸部识别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基准画面);室内人检测部190用于比较预先存储的三维脸部识别数据和通过摄像部110拍摄到的影像数据,当与脸部识别数据相比规定部分以上一致时,判断室内人中有已登记的使用者(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图像比对模块用于将所述基准画面与被扫描人员的面部图像进行比对,并判断被扫描人员是否具备使用权限)。
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摄像单元定期对所述有权限人员的面部进行摄录;②影像采集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摄像单元摄录的有权限人员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图像提取模块用于将所述摄录结果每隔设定帧画面提取出一个画面作为基准画面;③装置使用方法能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壳体的正面为单向玻璃,所述单向玻璃的反射面朝向被扫描人员;所述摄像头设置在所述单向玻璃的后边,所述摄像头能透过所述单向玻璃的观察面摄录所述被扫描人员的面部;语音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被扫描人员的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摄像单元的摄像头为活动式摄像头,所述活动式摄像头能根据所述被扫描人员的身高而改变高度。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面部特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准确进行人脸识别,扩展控制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人脸识别的保险柜(参见说明书第9,19段),并具体公开了系统具有自动修正功能,随着使用者年龄的改变,人的脸部特征会有所改变,或变胖或变瘦,系统会自动修正使用者脸部特征地稍作改变,人脸模型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以准确地达到长时间使用年限。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考虑到根据年龄的改变对人脸部特征进行自动修正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提高修正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通过定期进行重新摄录的方式获得最新状态的人脸模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视频图像序列的人脸表情识别方法(参见说明书63-77段、图1),自建表情库时,按照表情渐进的程度截取视频录像(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摄录面部特征改变过程)。即对比文件2提供了根据面部特征改变过程设定基准画面的技术启示,而具体每隔设定帧画面作为基准画面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应用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遥控器控制模式也是一种家电常规的控制模式,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控制方式;壳体正面采用单向玻璃是电器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结构、美观等因素容易想到在空调上设置单向玻璃;设置语音控制器,并通过语音指令开始摄录或停止摄录,是本领域常用的语音控制技术手段;活动式摄像头也是监控等摄像装置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应用需求选择设置。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段),空调机的输出部包括显示装置,将空调机的运转状态显示在画面上。而显示屏具体设置在壳体的边缘或镶嵌在壳体中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中的面部变化是指化妆等面部变化的内容,由于其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因此,在讨论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并不会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面部特征改变过程拘泥于化妆等面部特征变化过程。退一步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表情变化会引起眼睛、鼻子、嘴等部位的形状变化,化妆也是对原有的眼眉、眼睛、鼻梁等部位的外形进行临时改变,即,表情变化和化妆实质都会导致面部特征的变化,因此,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是基于面部变化的人脸识别技术方案;关于本申请的“定期对有权限人员的面部进行摄录”,尽管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具有自动修正功能,随着使用者年龄的改变,人的脸部特征会有所改变,或变胖或变瘦,系统会自动修正使用者脸部特征地稍作改变,人脸模型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以准确地达到长时间使用年限(参见说明书第9,19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考虑到根据年龄的改变对人脸部特征进行自动修正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提高修正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通过定期进行重新摄录的方式获得最新状态的人脸模型;
(2)、人脸识别模式和遥控器控制模式都是家电的常规控制模式,二者在使用上各有优劣,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从人脸识别模式切换至遥控器控制模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控制方式;为了美观,电器、柜体以及房间布置等所使用的通常是玻璃、镜子或者具有镜面效果的材料,而单向玻璃具有镜面效果的同时还具有单向可视的特点,因此电器、柜体以及房间布置在应用中存在单向可视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单向玻璃作为正面壳体,这是一种常规应用,对于其具体安装位置可结合实际应用情况而自行选择确定;面部识别和语音识别都是智能控制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二者同时应用于空调控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为了扩大摄录范围,活动式摄像头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具体将空调摄像头设置为活动式摄像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应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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