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包含肉苁蓉属和银杏属提取物的组合物改善受试者的记忆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25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89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80024084.5
申请日:2015-05-08
复审请求人:捷通国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茹
合议组组长:刘桂英
参审员:于莉
国际分类号:A61K36/64,A61P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24084.5,名称为“使用包含肉苁蓉属和银杏属提取物的组合物改善受试者的记忆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捷通国际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0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8、41-117段;2017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9-40段;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重量比为3:1至9:1的管花肉苁蓉提取物和银杏提取物的混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在用于治疗患有记忆丧失的人的方法中使用,所述方法基本上由以下组成:给所述患有记忆丧失的人施用治疗有效量的该混合物,以有效治疗患有记忆丧失的人。
2. 如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途,其中:
i) 所述管花肉苁蓉提取物以72-99重量%的量存在,基于所述混合物的100重量份;
ii) 所述银杏提取物以1-28重量%的量存在,基于所述混合物的100重量份;或者
iii) i)和ii)。
3. 如在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管花肉苁蓉提取物为根提取物。
4. 如在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银杏提取物为叶提取物。
5. 如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途,其中:
i) 口服地施用所述混合物;
ii) 所述混合物呈片剂的形式;或者
iii) i)和ii)。
6. 如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治疗有效量给患有记忆丧失的人提供至少250 mg的管花肉苁蓉提取物。
7. 如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途,其中将所述混合物定期施用给患有记忆丧失的人。”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Anonymous: “Nutrilite Memory Builder Dietary Supplement”, http://www.amazon.com, Retrieved from the Internet: URL: http: //www.amazon.com/Nutrilite-Memory-Builder-Dietary-Supplement/dp/B004QCJHWK/ref=sr_1_1?ie=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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