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36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51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39074.9
申请日:2016-12-12
复审请求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凌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苏洁
合议组组长:刘秀艳
参审员:曹阳
国际分类号:H02B1/20,H02G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39074.9、名称为“一种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凌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包括n个直段单元(2),所述每个直段单元(2)包括内部填充绝缘气体的壳体和设置在壳体内部的三根直导体,n≥1,其特征在于,设有m个T型单元(5),所述T型单元包括:带有法兰的T型壳体(52)和导体,m≥1,其中,
所述T型壳体包括上端口(53)、左端口(54)和右端口(55),所述导体安装在所述T型壳体中;所述导体分为第一导体(541)和第二导体(542),所述第二导体为T型或L型;
所述n个直段单元(2)与所述m个T型单元(5)通过法兰两两连接,各单元中的导体通过触指插接;
还包括a个转角单元(3),用于使输电线路改变方向,所述转角单元(3)包括短段壳体(34)、长段壳体(35)和转角导体(32);还包括b个分支单元(1)用于使输电线路分出三条支路连接其他设备,所述分支单元(1)包括气密绝缘支撑(11)、带有法兰的分支壳体(12)和安装在分支单元中的导体;c个补偿单元(4)用于补偿输电线路直线段的受热膨胀变化以实现线路补偿偏转,所述补偿单元(4)包括中间壳体(42)、两个带法兰的波纹管(41)、短流片(43)、限位片(44)和导体;其中a≥0,b≥0,c≥0,各单元壳体内部填充绝缘气体,各单元的壳体之间通过法兰连接,各单元内的导体通过插接连接;
还包括气密绝缘支撑(11),所述气密绝缘支撑安装在相邻两个单元的法兰上或单元的开口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体安装静触头(33),所述第二导体安装动 触头(33’),所述静触头与所述动触头通过触指插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其特征在于,所述T型单元还包括盖板,其安装在所述上端口、所述左端口或所述右端口的法兰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其特征在于,所述T型壳体为铸造或焊接成型。
5. 根据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密绝缘支撑(11)用于安装导体。”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162016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6129823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设置在壳体内部的导体数量是三根,T型单元的导体分为第一导体和第二导体,所述第二导体为T型或L型;2)转角单元,所述转角单元包括短段壳体、长段壳体和转角导体;b个分支单元用于使输电线路分出三条支路连接其他设备,所述分支单元包括气密绝缘支撑、带有法兰的分支壳体和安装在分支单元中的导体;气密绝缘支撑安装在相邻两个单元的法兰上或单元的开口处;3)c个补偿单元用于补偿输电线路直线段的受热膨胀变化以实现线路补偿偏转,所述补偿单元包括中间壳体、两个带法兰的波纹管、短流片、限位片和导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说明书的部分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的上述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涉及GIL,三根导电体装在一个壳体内,对比文件1的GIL管道母线输电回路,三根导电体每根装在一个壳体内,上述特征不是公知常识;(2)本发明的T型单元自带气密绝缘支撑,则导体可以安装在气密绝缘支撑上,可以避免对比文件1的T型段“没有支架绝缘子,所以其在出厂前至少与一节直管段组装在一起”的问题,且对比文件1未公开T型段的具体结构,现有技术中T型导体是焊接而成;(3)对比文件1虽公开了“弯管段”的特征,但是内部的具体特征未进行记载,现有技术中,转角单元是个一体化结构;(4)补偿单元的具体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记载,尤其是所带来的有益效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内容如下:
“1. 一种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包括n个直段单元(2),所述每个直段单元(2)包括内部填充绝缘气体的壳体和设置在壳体内部的三根直导体,n≥1,其特征在于,设有m个T型单元(5),所述T型单元包括:带有法兰的T型壳体(52)和导体,m≥1,其中,
所述T型壳体包括上端口(53)、左端口(54)和右端口(55),所述导体安装在所述T型壳体中;所述导体分为第一导体(541)和第二导体(542),所述第二导体为T型或L型,所述第一导体安装静触头(33),所述第二导体安装动触头(33’),所述静触头与所述动触头通过触指插接;
所述n个直段单元(2)与所述m个T型单元(5)通过法兰两两连接,各单元中的导体通过触指插接;
还包括a个转角单元(3),用于使输电线路改变方向,所述转角单元(3)包括短段壳体(34)、长段壳体(35)和转角导体(32);还包括b个分支单元(1)用于使输电线路分出三条支路连接其他设备,所述分支单元(1)包括气密绝缘支撑(11)、带有法兰的分支壳体(12)和安装在分支单元中的导体;c个补偿单元(4)用于补偿输电线路直线段的受热膨胀变化以实现线路补偿偏转,所述补偿单元(4)包括中间壳体(42)、两个带法兰的波纹管(41)、短流片(43)、限位片(44)和导体;其中a≥0,b≥0,c≥0,各单元壳体内部填充绝缘气体,各单元的壳体之间通过法兰连接,各单元内的导体通过插接连接;
还包括气密绝缘支撑(11),所述气密绝缘支撑安装在相邻两个单元的法兰上或单元的开口处。”
“4. 根据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密绝缘支撑(11)用于安装导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条并联的离相管道母线,即三根导电体每根装在一个壳体内,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壳体内部导体的数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T型段,而T型结构必然具有左、右和上端口,其由T型结构的形状决定,T型结构、转角单元的具体组成部分和连接关系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见设置。(2)对比文件1公开了弯管段,弯折角为79°-179°,用于使输电线路改变方向,以及GIL管道母线相邻二段导体的连接,其内部的具体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公开了补偿单元,而补偿单元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设置在壳体内部的直导体数量是三根;2)T型单元的导体分为第一导体和第二导体,所述第二导体为T型或L型,第一导体安装静触头,第二导体安装动触头,静触头与动触头通过触指插接;3)转角单元包括短段壳体、长段壳体和转角导体;b个分支单元用于使输电线路分出三条支路连接其他设备,所述分支单元包括气密绝缘支撑、带有法兰的分支壳体和安装在分支单元中的导体;气密绝缘支撑安装在相邻两个单元的法兰上或单元的开口处;4)c个补偿单元用于补偿输电线路直线段的受热膨胀变化以实现线路补偿偏转,所述补偿单元包括中间壳体、两个带法兰的波纹管、短流片、限位片和导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三根导电体装在一个壳体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证据参见附件1:《电力设备实用技术手册 上》(《电力设备实用技术手册》编写组 编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年06月)第487-488页;2)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架绝缘子布置在直管段,对于支撑导体部件的布置位置不同有不同的效果且效果可预期,直管段便于绝缘子的布置,然而需要在出厂前其他类型的段至少与一节直管段组装在一起,如果在每个段均布置绝缘子,则过程繁琐,绝缘子不易布置,然而能够有效的支撑导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所追求的效果选择不同的布置方式,对于T型段的具体结构,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未记载转角单元为非一体化结构,其说明书第0041段记载了“短段壳体和长段壳体通过插接焊接成型”,即说明书记载的转角单元为一体化结构;4)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补偿单元11,通过第一补偿单元11有利于补偿GIL在环境温度变化时造成的相对位移,第一补偿单元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补偿单元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在线路中设置补偿单元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对于补偿单元的具体结构,即中间壳体、波纹管、短流片、限位片和导体的设置,其为补偿单元的常见结构,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应用交直流电压等级不同,技术难度不同,采用的技术思路不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使得线路连接其他设备以及如何实现线路补偿偏转,而是组件标准,使用多种线路设计方案,布置灵活,方便组装施工。而对比文件1中三根导电体每根装在一个壳体内,其为直流输电,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将交流侧阀电抗器的相序转变为与阀厅内的换流器的相序要求相一致。本发明的GIL用于超特高压电缆长距离输送,适用的电压等级为66KV~330KV。同时,附件1提供的GIS是气体绝缘开关设备,并非GIL输电线路,GIS额定电压为1-35KV,与本申请不是一个数量级的。(2)本申请的T型单元组件都是标准化的,是在工厂内预制完成的,施工安装时,可以根据现场对第一和第二导体的长度进行小范围加工调整,对比文件1未公开T型段具体结构。(3)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弯管段的特征,但是对弯管段内部的具体特征并未记载和公开,现有技术中,转角单元是一体化结构,通过将一根直壳体加工成一个带夹角的弯壳体,不是呈夹角设置的两边的壳体,无法组合。(4)补偿单元组件结构不同,达到的补偿效果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申请日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162016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6129823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三相共体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直流输电中阀电抗器与电压源换流器的连接方法及连接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43-0060段,图1-12):GIL管道母线包括多个直线段(即直段单元),每个直线段包括内部填充SF6(即绝缘气体)的外壳和设置在外壳内部的直导体;管道母线还包括T型段(即T型单元),每个T型段包括T型外壳和导体,T型段必然包括上端口、左端口和右端口,导体安装在T型外壳中,GIL管道母线相邻二段导体的连接,采用HM型压指插接组件,外壳连接结构,采用螺栓法兰连接(即T型壳体带有法兰,n个直段与所述m个T型单元通过法兰两两连接,各单元中的导体通过触指插接),该线路还包括弯管段(即转角单元),弯折角为79°-179°,用于使输电线路改变方向,各个段外壳内部充满SF6,各个段外壳之间通过法兰连接,各个段的导体通过插接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
(1)设置在壳体内部的直导体数量是三根。
(2)T型单元的导体分为第一导体和第二导体,所述第二导体为T型或L型,第一导体安装静触头,第二导体安装动触头,静触头与动触头通过触指插接。
(3)转角单元包括短段壳体、长段壳体和转角导体;b个分支单元用于使输电线路分出三条支路连接其他设备,所述分支单元包括气密绝缘支撑、带有法兰的分支壳体和安装在分支单元中的导体;气密绝缘支撑安装在相邻两个单元的法兰上或单元的开口处。
(4)c个补偿单元用于补偿输电线路直线段的受热膨胀变化以实现线路补偿偏转,所述补偿单元包括中间壳体、两个带法兰的波纹管、短流片、限位片和导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线路连接其他设备和如何实现线路补偿偏转,以及提供便于内部导体安装的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于壳体内部设置三根导体形成三相设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附件1:《电力设备实用技术手册 上》(《电力设备实用技术手册》编写组 编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年06月)第487-488页,其第487页记载了三相母线导体封闭在同一金属外壳内,结构紧凑;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一个单元内的导体设置为整体结构还是分体结构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分体结构便于安装和更换,整体结构一体性强,安装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任何一种导体结构,采用分体结构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母线相邻二段导体的连接采用HM型压指插接组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体之间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连接方式用于上述分体结构中,对于导体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为与T型外壳形状相适配的形状例如T型或L型,同时将第一导体安装静触头,第二导体安装动触头也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弯管段,即转角单元,弯管段则必然包括呈夹角设置的两边的壳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组装需要以及组装对象的结构特点将壳体设置为一长一短的形式,将导体设置为适应弯管外壳形状的转角式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方便与其他设备连接的分支单元;对于分支单元的结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各个段外壳之间通过法兰连接,各个段内具有导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结构应用于分支单元中,使得分支单元包括带有法兰的分支壳体和安装在分支单元中的导体;为保证输电线路的气密性以及用于安装导体而设置的气密绝缘支撑以及其安装位置是本领域的惯用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特高压交流混合气体GIL线段及布置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16-0026段,图1-5):混合气体GIL线路,包括第一线段10,第一线段10包括第一补偿单元11,通过第一补偿单元11有利于补偿GIL在环境温度变化时造成的相对位移,第一补偿单元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补偿单元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于线路中设置补偿单元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补偿单元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T型单元的盖板以及安装位置、T型壳体为铸造或焊接成型以及气密绝缘支撑用于安装导体,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直线段、T型段、弯管段等,因此对比文件1能够达到布置灵活、方便组装的效果;对比文件1的发明名称虽然为柔性直流输电中阀电抗器与电压源换流器的连接方法及连接结构,然而这并不代表对比文件1整体均为直流输电,合议组评述过程中采用的是说明书公开的GIL线路结构,对比文件1说明书0043段中有如下记载:在交流侧的阀电抗器和阀厅内的换流器的连接处设置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结构GIL,由此可知,GIL为交流侧的输电线路,综上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交流输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方面,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将交流侧阀电抗器的相序转变为与阀厅内的换流器的相序要求相一致,实现交流侧与直流侧的相序相匹配”并不是通过将三根导电体每根装在一个壳体内的结构实现的,而是通过具体的线路设计实现的;另一方面,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GIL线路结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以其作为创造性评述的技术起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此作为起点进行技术改进时,考虑的是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并不受对比文件1声称的技术问题的限制。对于GIS,其为气体绝缘开关设备,其内部包括各种开关部件以及线路输送部件,合议组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中记载:三相母线导体封闭在同一金属外壳内,其即为线路输送部分的导体设计,而电压等级的不同并不影响将三相导体设置于同一金属外壳内。
(2)由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并不能得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根据现场对第一和第二导体的长度进行小范围加工调整”的效果,同时本领域制作导体大多是在工厂内预制完成;对于T型段的具体结构:对于一个单元内的导体设置为整体结构还是分体结构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了母线相邻二段导体的连接采用HM型压指插接组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体之间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连接方式用于上述分体结构中,且T型、L型导体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导体形状,同时将第一导体安装静触头,第二导体安装动触头也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3)由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转角单元为分体结构即非一体结构,而且,无论是分体结构还是一体结构,均是在考虑组装、制作等工艺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弯管段的相关具体特征也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作用相同的补偿单元,对于本申请记载的补偿单元的具体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结构,由于管体外部感应电流会导致管体局部发热,因此会设置导流片用于传递电流、限位片用于防止偏移过大,导流片、限位片均为本领域的公知设计。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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