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使能使用移动设备的安全交易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62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5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3839.7
申请日:2012-07-09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费聿辉
合议组组长:付圆媛
参审员:李燕
国际分类号:H04W12/08(2006.01),H04W4/12(2006.01),G06Q50/30(2006.01),H04B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3839.7,名称为“用于使能使用移动设备的安全交易的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09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8项以及2014年12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KR101086250B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3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书中指出权利要求33-3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被配置为使能电子购票的移动计算系统,所述移动计算系统包括:
处理器;以及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设备,所述存储器设备用于存储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的指令: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
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
在所述存储器设备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所述NFC模拟卡用于模拟电子票;以及
使用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与交易处理计算机进行通信来对所述NFC模拟卡进行授权,其中
所述第一接口使用NFC标准或蓝牙标准,并且所述第二接口使用不同于所述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
“10. 至少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具有存储于其上的用于使用移动计算设备来进行交易的指令,所述指令能执行以使得被包括在所述移动计算设备中的计算机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
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
在存储器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所述NFC模拟卡用于存储用于进行所述交易的资金;以及
使用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与交易处理计算机进行通信来对所述NFC模拟卡进行授权,其中
所述第一接口使用NFC标准或蓝牙标准,并且所述第二接口使用不同于所述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
“19. 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
将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中所恢复的信息发送到服务器;
从所述服务器接收NFC模拟卡;以及
使用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与交易处理计算机进行通信来对所述NFC模拟卡进行授权,其中
所述第一接口使用NFC标准或蓝牙标准,并且所述第二接口使用不同于所述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
“25. 一种装置,包括:
拦截器模块,其被耦合以用于拦截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
解密器模块,其用于将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解密成解密的NDEF消息;
恢复模块,其用于从所述解密的NDEF消息中来恢复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卡模拟模块,其用于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以及
通信模块,其用于使用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与交易处理计算机进行通信来对所述NFC模拟卡进行授权,其中
所述第一接口使用NFC标准或蓝牙标准,并且所述第二接口使用不同于所述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
“29. 一种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第一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被配置为使 用近场通信(NFC)数据标准经由第一天线而接收无线消息;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第二通信模块,所述第二通信模块被配置为以不同于NFC标准的格式经由第二天线而接收无线消息;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用户交互设备,所述用户交互设备被配置为提供图形用户界面;以及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设备,所述存储器设备存储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的指令:响应于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以不同于所述NFC标准的所述格式接收加密的消息,将NFC模拟卡存储在所述存储器设备中,以及使用所述第一通信模块或者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与交易处理计算机进行通信来对所述NFC模拟卡进行授权。”
“33. 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的单元,所述NDEF消息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用于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单元;
用于将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中所恢复的信息发送到服务器的单元;
用于从所述服务器接收NFC模拟卡的单元;以及
用于使用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与交易处理计算机进行通信来对所述NFC模拟卡进行授权的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接口使用NFC标准或蓝牙标准,并且所述第二接口使用不同于所述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10、19、25、33中的特征“使用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与交易处理计算机进行通信来对所述NFC模拟卡进行授权,其中所述第一接口使用NFC标准或蓝牙标准,并且所述第二接口使用不同于所述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修改为“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将权利要求29中的特征“以及使用所述第一通信模块或者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与交易处理计算机进行通信来对所述NFC模拟卡进行授权”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为了避免传统购票方式中需要输入验证码的麻烦,采用短信方式将电影票信息发送给手机,手机再通过NFC标准发送给出票机进行出票,没有公开“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并且在所述存储器设备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对比文件1中NDEF数据仅通过移动设备转发,并不用来生成虚拟卡,更不会被存储在设备中,本申请为了解决移动数据传输困难,采用如加密短信传输NDEF数据来生成NFC模拟卡,从而方便用户的交易,从解决的技术问题上看,对比文件1不同于本发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要生成NFC模拟卡并进行存储;(2)现有技术中是通过NFC信道获得NDEF数据来生成模拟卡,而并不采用其他无线通信标准传输数据来生成NFC模拟卡,因此上述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被配置为使能电子购票的移动计算系统,所述移动计算系统包括:
处理器;以及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设备,所述存储器设备用于存储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的指令: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
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并且
在所述存储器设备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所述NFC模拟卡用于模拟电子票,其中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10. 至少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具有存储于其上的用于使用移动计算设备来进行交易的指令,所述指令能执行以使得被包括在所述移动计算设备中的计算机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
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并且
在存储器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所述NFC模拟卡用于存储用于进行所述交易的资金,其中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19. 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
将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中所恢复的信息发送到服务器;并且
从所述服务器接收NFC模拟卡,其中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25. 一种装置,包括:
拦截器模块,其被耦合以用于拦截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
解密器模块,其用于将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解密成解密的NDEF消 息;
恢复模块,其用于从所述解密的NDEF消息中来恢复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以及
卡模拟模块,其用于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其中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29. 一种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第一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被配置为使用近场通信(NFC)数据标准经由第一天线而接收无线消息;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第二通信模块,所述第二通信模块被配置为以不同于NFC标准的格式经由第二天线而接收无线消息;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用户交互设备,所述用户交互设备被配置为提供图形用户界面;以及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设备,所述存储器设备存储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的指令:响应于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以不同于所述NFC标准的所述格式接收加密的消息,将NFC模拟卡存储在所述存储器设备中。”
“33. 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的单元,所述NDEF消息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
用于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单元;
用于将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中所恢复的信息发送到服务器的单元;以及
用于从所述服务器接收NFC模拟卡的单元,其中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2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8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加密短信传输NDEF消息,利用消息中的有效负载来从出票装置取得纸质票,从而将纸质票作为交易凭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如加密短信的方式传输NDEF消息,利用消息中的有效负载生成NFC模拟卡,从而将NFC模拟卡作为交易凭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使用NDEF有效负载生成模拟卡而非纸质票,针对该区别,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交易更加环保便捷,并不针对于解决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移动数据传输困难、使得用户无法使用如移动银行等功能的问题,上述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问题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利用短信方式传输交易有效负载即NDEF中承载的如票务、资金等来解决的。是否利用短信传输NDEF有效负载与是否利用NDEF有效负载生成模拟卡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决定性关系。其次,对比文件1中通过有效负载生成的是纸质票,本申请中通过有效负载生成的是电子票或信用卡,两者均作为交易时的媒介,区别仅在于存在方式不同,一者是纸质的,一者是电子的,而本领域公知,使用电子票环保便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通过有效负载生成电子票而非纸质票。最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移动设备仅起到转发NDEF数据的作用,因此NDEF数据不会被用来生成虚拟卡,更不会存储在移动设备中,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移动设备之所以要转发NDEF数据,是为了提供给出票装置取得纸质票,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环保便捷而决定使用电子票交易时,移动设备并非就不能在设备中生成虚拟卡进行存储。(2)现有技术中已经有使用NDEF数据生成模拟卡的操作,即只要设备获得了NDEF有效数据,就可以使用该有效数据生成模拟卡,而使用何种方式获得NDEF有效数据并不决定是否可以使用该有效数据进行模拟卡的生成,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短信方式获得NDEF有效数据,在拥有该有效数据后,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使用该有效数据来生成模拟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以及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删除权利要求2-5、10-14、17、19-38,新增权利要求6和10-15,对其他权利要求编号和主题名称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NDEF消息作为载体,通过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收发NDEF格式的消息,能够满足更广泛区域的(例如农村地区)和更多样终端(例如不具备NFC功能)的交易需求,并采用蓝牙的方式在航空公司的计算机终端处发送加密的发出的NDEF消息以值机。而现有技术中仍局限于将NDEF消息用于NFC标准的通信。在航空票务领域中,没有任何现有技术在使用NDEF消息的同时借助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在用户终端与航空公司的服务器/终端之间进行通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被配置为使能电子购票的移动计算系统,所述移动计算系统包括:
处理器;以及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设备,所述存储器设备用于存储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的指令: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
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
在所述存储器设备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所述NFC模拟卡用于模拟电子票;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
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以及
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标准是短消息服务(SMS)和多媒体消息服务(MMS)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计算设备被配置为使用与针对蜂窝电话的IEEE 802.16系列标准中的至少一个兼容的无线通信标准而进行通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计算设备包括订户身份模块(SIM),其中,所述SIM包括作为嵌入式组件的NDEF消 息服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计算设备被配置为在一次使用之后擦除所述NFC模拟卡。
6. 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
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
在存储器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所述NFC模拟卡用于模拟电子票;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
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以及
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标准是短消息服务(SMS)和多媒体消息服务(MMS)中的至少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使用与针对蜂窝电话的IEEE802.16系列标准中的至少一个兼容的无线通信标准而进行通信。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一次使用之后擦除所述NFC模拟卡。
10. 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的单元,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 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用于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单元;
用于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的单元;
用于在存储器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的单元,所述NFC模拟卡用于模拟电子票;
用于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的单元,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
用于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的单元;以及
用于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的单元。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标准是短消息服务(SMS)和多媒体消息服务(MMS)中的至少一种。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使用与针对蜂窝电话的IEEE 802.16系列标准中的至少一个兼容的无线通信标准而进行通信的单元。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在一次使用之后擦除所述NFC模拟卡的单元。
14. 一种具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在被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6-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5. 一种用于实现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
存储指令的存储器;以及
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指令在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执行根据权利要求6-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2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加密短信传输NDEF消息,即现有技术中可以通过非NFC通信标准来传输NDEF消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NFC通信标准或非NFC通信标准来发送或接收NDEF消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6、10中的特征“解密所述NDEF消息以恢复所述NDEF有效负载;根据所述NDEF有效负载而生成NFC模拟卡”修改为“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响应于所述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NDEF数据仅通过移动设备进行转发,其并不被用来生成任何虚拟卡,所述虚拟卡更不会被存储在设备中;(2)本申请用于航空票务领域,即使采用NDEF数据生成NFC模拟卡属于现有技术并且NDEF消息可以被通过短信发送,本领域尚没有公开采用远程服务器对“NFC模拟卡”进行生成和发送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被配置为使能电子购票的移动计算系统,所述移动计算系统包括:
处理器;以及
被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设备,所述存储器设备用于存储能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的指令: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
响应于所述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
在所述存储器设备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所述NFC模拟卡用于模拟电子票;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
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以及
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标准是短消息服务(SMS)和多媒体消息服务(MMS)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计算设备被配置为使用与针对蜂窝电话的IEEE 802.16系列标准中的至少一个兼容的无线通信标准而进行通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计算设备包括订户身份模块(SIM),其中,所述SIM包括作为嵌入式组件的NDEF消息服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计算设备被配置为在一次使用之后擦除所述NFC模拟卡。
6. 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
响应于所述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
在存储器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所述NFC模拟卡用于模拟电子票;
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
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以及
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标准是短消息服务(SMS)和多媒体消息服务(MMS)中的至少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使用与针对蜂窝电话的IEEE802.16系列标准中的至少一个兼容的无线通信标准而进行通信。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一次使用之后擦除所述NFC模拟卡。
10. 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的单元,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
用于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的单元;
用于响应于所述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的单元;
用于在存储器中存储所述NFC模拟卡的单元,所述NFC模拟卡用于模拟电子票;
用于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的单元,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
用于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的单元;以及
用于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的单元。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标准是短消息服务(SMS)和多媒体消息服务(MMS)中的至少一种。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使用与针对蜂窝电话的IEEE 802.16系列标准中的至少一个兼容的无线通信标准而进行通信的单元。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在一次使用之后擦除所述NFC模拟卡的单元。
14. 一种具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在被处理器执行时, 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6-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5. 一种用于实现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
存储指令的存储器;以及
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指令在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执行根据权利要求6-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2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KR101086250B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使能电子购票的移动计算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NFC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67]段):出票服务器10接收到NFC终端的出票请求,生成加密后的包含票务信息的NDEF数据,出票服务器通过短信服务器20将NDEF数据包含在短信中发送给NFC终端30,其中NDEF数据中包括报头和NDEF有效负载,票务信息就存储在有效负载中(相当于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NFC终端接收到该信息后,解密该信息以恢复票务信息;NFC终端将票务信息通过NFC方式发送给出票装置40,出票装置使用票务信息进行出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移动计算系统包括处理器以及耦合到处理器的存储器设备,存储器设备用于存储使处理器执行相关步骤从而实现购票方法的指令;(2)权利要求1中的NDEF有效负载被用来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和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并存储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而对比文件1中的NDEF有效负载被用来出票;(3)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以及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根据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该移动计算系统、如何使得用户用票更加便捷以及如何基于模拟票卡进行登记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通过耦合存储器与处理器,使得处理器执行存储器中存储的指令来实现具有特定功能的移动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本领域中,为了减少纸张等的使用,节约资源,并使得用户对于车票、电影票、信用卡、门卡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与包含个人信息的凭证的使用更加便捷,通常会利用这些凭证中包含的信息或资金生成虚拟卡存储在移动设备中,由移动设备使用这些虚拟卡来取代原有的纸质或其他材料的实物卡片或票据,通过传送这些虚拟卡中的信息或资金来获得检票设备或POS机等收费设备的通过,进而完成检票或者缴费等操作,具体的,对于NFC虚拟卡来说,是使用NDEF作为承载信息或资金的有效负载的,利用NDEF有效负载生成模拟电子票的虚拟卡,来使用电子票而非使用纸质票,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在本领域中,由移动设备自身利用相关信息执行某操作,或者出于减轻移动设备负担或安全的考虑而由移动设备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服务器由服务器执行相关操作并返回需要的结果,这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当需要生成NFC模拟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以及响应于所述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
对于区别特征(3),当虚拟卡被用于模拟机票来完成登记验证时,由航空公司的计算机终端对虚拟卡进行授权并将虚拟卡中的相关信息转移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以进行记录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由于机票中包含了乘客的个人信息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使用虚拟卡模拟机票以用于登机时,为了保证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模拟机票的虚拟卡加密后发送给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在本领域中,既有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也有不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对于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来说,其可以通过NFC通信方式向交易方提供虚拟卡以完成交易,而对于不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则可以通过使用不同于NFC通信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交易方展示或发送虚拟卡,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55]段)出票服务器10接收到NFC终端的出票请求,生成加密后的包含票务信息的NDEF数据,出票服务器通过短信服务器20将NDEF数据包含在短信中发送给NFC终端30;而作为与短消息服务SMS同样常用的信息传送方式,使用多媒体消息服务MMS发送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作为适用范围较广的无线通信标准,在终端不支持NFC通信方式时,为了传送NDEF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短消息服务和多媒体消息服务发送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IEEE 802.16系列标准是移动终端设备通信时常用的标准之一,移动终端设备使用针对蜂窝电话的IEEE 802.16系列标准中的至少一个兼容的无线通信标准进行通信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由于移动终端设备中一般包括订户身份模块SIM,该模块可用于用户身份的认证,是保证安全通信时常用的认证手段之一,因此在移动终端设备需要引进新的且与通信安全相关的功能时,将该功能包括的信息组件嵌入在SIM卡中以避免对已有的移动终端设备的改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具体针对NFC模拟卡模拟电子票的场景,将NDEF消息服务嵌入在SIM卡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移动终端设备中的模拟卡可分为多次使用的,如信用卡、门卡等,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如机票、车票等,对于使用一次后即失效的模拟卡来说,在使用后将其从移动终端设备中擦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至少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NFC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67]段):出票服务器10接收到NFC终端的出票请求,生成加密后的包含票务信息的NDEF数据,出票服务器通过短信服务器20将NDEF数据包含在短信中发送给NFC终端30,其中NDEF数据中包括报头和NDEF有效负载,票务信息就存储在有效负载中(相当于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NFC终端接收到该信息后,解密该信息以恢复票务信息;NFC终端将票务信息通过NFC方式发送给出票装置40,出票装置使用票务信息进行出票。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6中的NDEF有效负载被用来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和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并存储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而对比文件1中的NDEF有效负载被用来出票;(2)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 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以及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根据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用户用票更加便捷以及如何基于模拟票卡进行登记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为了减少纸张等的使用,节约资源,并使得用户对于车票、电影票、信用卡、门卡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与包含个人信息的凭证的使用更加便捷,通常会利用这些凭证中包含的信息或资金生成虚拟卡存储在移动设备中,由移动设备使用这些虚拟卡来取代原有的纸质或其他材料的实物卡片或票据,通过传送这些虚拟卡中的信息或资金来获得检票设备或POS机等收费设备的通过,进而完成检票或者缴费等操作,具体的,对于NFC虚拟卡来说,是使用NDEF作为承载信息或资金的有效负载的,利用NDEF有效负载生成模拟电子票的虚拟卡,来使用电子票而非使用纸质票,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在本领域中,由移动设备自身利用相关信息执行某操作,或者出于减轻移动设备负担或安全的考虑而由移动设备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服务器由服务器执行相关操作并返回需要的结果,这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当需要生成NFC模拟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以及响应于所述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
对于区别特征(2),当虚拟卡被用于模拟机票来完成登记验证时,由航空公司的计算机终端对虚拟卡进行授权并将虚拟卡中的相关信息转移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以进行记录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由于机票中包含了乘客的个人信息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使用虚拟卡模拟机票以用于登机时,为了保证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模拟机票的虚拟卡加密后发送给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在本领域中,既有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也有不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对于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来说,其可以通过NFC通信方式向交易方提供虚拟卡以完成交易,而对于不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则可以通过使用不同于NFC通信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交易方展示或发送虚拟卡,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55]段):出票服务器10接收到NFC终端的出票请求,生成加密后的包含票务信息的NDEF数据,出票服务器通过短信服务器20将NDEF数据包含在短信中发送给NFC终端30;而作为与短消息服务SMS同样常用的信息传送方式,使用多媒体消息服务MMS发送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作为适用范围较广的无线通信标准,在终端不支持NFC通信方式时,为了传送NDEF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短消息服务和多媒体消息服务发送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在本领域中,IEEE 802.16系列标准是移动终端设备通信时常用的标准之一,移动终端设备使用针对蜂窝电话的IEEE 802.16系列标准中的至少一个兼容的无线通信标准进行通信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在本领域中,移动终端设备中的模拟卡可分为多次使用的,如信用卡、门卡等,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如机票、车票等,对于用户来说,对于用于支付交易的模拟卡,出于安全考虑,在使用一次后可选择将其从移动终端设备中擦除,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购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67]段):出票服务器10接收到NFC终端的出票请求,生成加密后的包含票务信息的NDEF数据,出票服务器通过短信服务器20将NDEF数据包含在短信中发送给NFC终端30,其中NDEF数据中包括报头和NDEF有效负载,票务信息就存储在有效负载中(相当于接收加密的近场通信NFC数据交换格式NDEF消息,其包括NDEF记录,所述NDEF记录包括NDEF有效负载,其中,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接收所述加密的NDEF消息);NFC终端接收到该信息后,解密该信息以恢复票务信息(票务信息相当于NDEF有效负载中所恢复的信息);NFC终端将票务信息通过NFC方式发送给出票装置40,出票装置使用票务信息进行出票。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通过不同单元来执行对应方法步骤;(2)权利要求10中的NDEF有效负载被用来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和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并存储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而对比文件1中的NDEF有效负载被用来出票;(3)使用不同于NFC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以用于登机,其中,所述加密的发出NDEF消息包括所述NFC模拟卡; 在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处授权所述NFC模拟卡以用于登机;以及将被包括在所述电子票中的记录转移到所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根据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执行方法中的各个步骤、如何使得用户用票更加便捷以及如何基于模拟票卡进行登记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通过设置具体单元来执行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本领域中,为了减少纸张等的使用,节约资源,并使得用户对于车票、电影票、信用卡、门卡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与包含个人信息的凭证的使用更加便捷,通常会利用这些凭证中包含的信息或资金生成虚拟卡存储在移动设备中,由移动设备使用这些虚拟卡来取代原有的纸质或其他材料的实物卡片或票据,通过传送这些虚拟卡中的信息或资金来获得检票设备或POS机等收费设备的通过,进而完成检票或者缴费等操作,具体的,对于NFC虚拟卡来说,是使用NDEF作为承载信息或资金的有效负载的,利用NDEF有效负载生成模拟电子票的虚拟卡,来使用电子票而非使用纸质票,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在本领域中,由移动设备自身利用相关信息执行某操作,或者出于减轻移动设备负担或安全的考虑而由移动设备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服务器由服务器执行相关操作并返回需要的结果,这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当需要生成NFC模拟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以及响应于所述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
对于区别特征(3),当虚拟卡被用于模拟机票来完成登记验证时,由航空公司的计算机终端对虚拟卡进行授权并将虚拟卡中的相关信息转移到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以进行记录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由于机票中包含了乘客的个人信息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使用虚拟卡模拟机票以用于登机时,为了保证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模拟机票的虚拟卡加密后发送给航空公司计算机终端;在本领域中,既有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也有不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对于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来说,其可以通过NFC通信方式向交易方提供虚拟卡以完成交易,而对于不支持NFC通信方式的终端,则可以通过使用不同于NFC通信标准的无线通信标准来向交易方展示或发送虚拟卡,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13与权利要求2、3、5对应,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引用权利要求6-9之一,而计算机可读介质中的指令被处理器执行、设备中耦合到存储器的处理器执行存储在存储器中的指令,这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对权利要求6-9的评述,权利要求14、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加密短信传输NDEF消息,利用消息中的有效负载来从出票装置取得纸质票,从而将纸质票作为交易凭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如加密短信的方式传输NDEF消息,利用消息中的有效负载生成NFC模拟卡,从而将NFC模拟卡作为交易凭证。对比文件1中通过有效负载生成的是纸质票,本申请中通过有效负载生成的是电子票或信用卡,两者均作为交易时的媒介,区别仅在于存在方式不同,一者是纸质的,一者是电子的,而本领域公知,使用电子票环保便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通过有效负载生成电子票而非纸质票。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移动设备仅起到转发NDEF数据的作用,因此NDEF数据不会被用来生成虚拟卡,更不会存储在移动设备中,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移动设备之所以要转发NDEF数据,是为了提供给出票装置取得纸质票,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环保便捷而决定使用电子票交易时,移动设备并非就不能在设备中生成虚拟卡进行存储。2) 在本领域中,由移动设备自身利用相关信息执行某操作,或者出于减轻移动设备负担或安全的考虑而由移动设备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服务器由服务器执行相关操作并返回需要的结果,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选择,当需要生成NFC模拟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联系远程服务器以呈现从所述NDEF有效负载所恢复的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以及响应于所述安全的交易具体信息,从所述远程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NDEF有效负载的NFC模拟卡。
综上,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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