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投影装置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47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23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47630.X
申请日:2016-07-13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志伟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肖远
国际分类号:G03B2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为解决相关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47630.X,名称为“投影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989737U,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投影模组、第一反射镜模组、第二反射镜模组以及控制模组,该第一反射镜模组包括第一反射镜以及用于驱动该第一反射镜绕第一轴线旋转的第一驱动单元,该第二反射镜模组包括第二反射镜以及用于驱动该第二反射镜绕第二轴线旋转的第二驱动单元,该控制模组分别与该投影模组、第一驱动单元以及第二驱动单元通信连接;
该投影模组投射的子图像依次经过该第一反射镜以及第二反射镜的反射后投射在屏幕上;其中,该控制模组控制该第一驱动单元驱动第一反射镜旋转时,该投影模组在该屏幕上的投影位置沿着列方向移动,该控制模组控制第二驱动单元驱动第二反射镜旋转时,该投影模组投射的投影位置在该屏幕上的位置沿着行方向移动;该控制模组控制该投影模组在第一预设时间段内依次投射出多个子图像,并通过该第一反射镜以及第二反射镜将该多个子图像依次反射至该显示屏的各个投影位置,每一所述子图像对应一投影位置,该多个子图像拼成目标图像;
其特征在于,该多个子图像均呈矩形状,并呈矩形阵列排布以形成所述目标图像;
在一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控制模组控制所述第一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第一反射镜每隔第二预设时间段绕一方向旋转第一预设角度;在一所述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控制模组控制所述第二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第二反射镜每隔每隔第三预设时间段绕一方向旋转一第二预设角度;
其中,相邻两个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一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
其中,相邻两个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二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驱动单元以及第二驱动单元均采用步进电机驱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段小于100ms。
4.一种投影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投影装置以及屏幕,该投影装置包括:投影模组、第一反射镜模组、第二反射镜模组以及控制模组,该第一反射镜模组包括第一反射镜以及用于驱动该第一反射镜绕第一轴线旋转的第一驱动单元,该第二反射镜模组包括第二反射镜以及用于驱动该第二反射镜绕第二轴线旋转的第二驱动单元,该控制模组分别与该投影模组、第一驱动单元以及第二驱动单元通信连接;
该投影模组投射的子图像依次经过该第一反射镜以及第二反射镜的反射后投射在该屏幕上;其中,该控制模组控制该第一驱动单元驱动第一反射镜旋转时,该投影模组在该屏幕上的投影位置沿着列方向移动,该控制模组控制第二驱动单元驱动第二反射镜旋转时,该投影模组投射的投影位置在该屏幕上的位置沿着行方向移动;该控制模组控制该投影模组在预设时间段内依次投射出多个子图像,并通过该第一反射镜以及第二反射镜将该多个子图像依次反射至该显示屏的各个投影位置,每一所述子图像对应一投影位置,该多个子图像拼成目标图像;
其特征在于,该多个子图像均呈矩形状,并呈矩形阵列排布以形成所述目标图像;
在一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控制模组控制所述第一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第一反射镜每隔第二预设时间段绕一方向旋转第一预设角度;在一所述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控制模组控制所述第二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第二反射镜每隔每隔第三预设时间段绕一方向旋转一第二预设角度;
其中,相邻两个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一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
其中,相邻两个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二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和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投影装置包括一个控制模组,控制模组分别与该投影模组、第一驱动单元以及第二驱动单元通信连接,控制模组控制第一驱动单元和第二驱动单元的旋转,控制模组控制投影模组依次投射出多个子图像;(2)第一反射镜使得投影位置沿着列方向移动,第二反射镜使得投影位置沿着行方向移动,在一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控制模组控制所述第一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第一反射镜每隔第二预设时间段绕一方向旋转第一预设角度;在一所述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控制模组控制所述第二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第二反射镜每隔第三预设时间段绕一方向旋转一第二预设角度;(3)相邻两个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一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相邻两个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二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4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技术特征“相邻两个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二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及“相邻两个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一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可使得第二反射镜和第一反射镜在每列或每行切换时节省复位旋转时间,提升投影效率,避免投影延迟的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4月18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两篇专利文献以举证说明控制模组的水平或垂直扫描可以交替逆向进行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并不认同“(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独立控制两个反射镜旋转以使投影模组发出的图像在投影屏幕水平和竖直两个彼此垂直的方向上移动的技术特征。至于投影光路上的两个反射镜在两个方向中的哪一个方向旋转以使投影头像在两个方向中的哪一个方向移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控制模组的行列扫描方式,即水平扫描和垂直扫描方式的扫描方向,例如对于水平扫描,可以从左到右扫描时投影图像,从右向左回扫时进行消隐,也可在从左向右和从右向左扫描时连续投影,垂直扫描时也是如此,这些扫描方向的选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常规选择”的主张,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具体意见;其他意见与提交复审请求提出的意见完全相同。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为解决相关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投影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短焦距投影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1,26-32段,附图4,5):其包括投影机1,投影机1的出射光路中设置有两个扫描振镜(2-1、2-2),扫描振镜2-1设置为左右扫描模式,扫描振镜2-2设置为上下扫描模式,反射面21都为平面(参见说明书第27段)。参见说明书第21段和图4可知:两扫描振镜均包括反射面21和电机22。
投影机1在时间点t1~t4依次更改投影显示图像为C、D、E、F,调整扫描振镜2-1、2-2的扫描速度以及时间点t1~t4之间的时间间隔长短,可以使得显示图像C、D、E、F的边缘恰好重合,如图4所示。当时间点t1~t4的时间间隔很短时,人眼会认为是一幅包含显示图像C、D、E、F的完整图像。在本实施例中,该时间间隔设定为小于16ms,这样显示四幅图像的总时间小于48ms。当显示图像F与显示下一幅图像的时间间隔小于100ms时,人眼所看到的为连续图像。图5为本实施例所述投影显示装置的显示过程流程图,原始图像信息输入到投影机1中的图像处理单元中,图像处理单元将原始的图像进行分割;在本实施例中,原始的一幅图像被分割为四幅图像,即显示图像C、D、E、F,并分别在时间点t1、时间点t2、时间点t3和时间点t4通过显示芯片转换为出射光线投射(参见说明书第28-30段)。参见图4可知:图像C、D、E、F均呈矩形状,并呈矩形阵列排布以形成原始图像。
在本实施例中,投影机1使用传统的短焦投影机,其原本的投射图像分辨率为1920×1080。当在画面大小不变的情况下,使用本实用新型的设计可以让其水平方向(长边)的分辨率提升至3072,垂直方向(短边)的分辨率可以提升至1728(参见说明书第31段)。
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短焦距投影显示装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投影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投影机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投影模组;对比文件1中的扫描振镜2-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反射镜模组,其包括的反射面21和电机22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反射镜和用于驱动该第一反射镜绕第一轴线旋转第一驱动单元,左右扫描模式即投影机1在屏幕上的投影位置沿着行方向移动;对比文件1中的扫描振镜2-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反射镜模组,其包括的反射面21和电机22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反射镜以及用于驱动该第二反射镜绕第二轴线旋转的第二驱动单元,上下扫描模式即投影机1在屏幕上的投影位置沿着列方向移动;在对比文件1中必然存在控制模组,分别与投影机1、扫描振镜2-1以及扫描振镜2-2通信连接,控制投影机1在显示四幅图像的总时间内依次投射出多个子图像,依次经过扫描振镜2-1和扫描振镜2-2的反射后投射在屏幕上,还分别控制两个电极以分别驱动两个反射面,将图像C、D、E、F依次反射至屏幕的各个投影位置,每个图像对应一投影位置,图像C、D、E、F拼成原始图像即目标图像。对比文件1中显示四幅图像的总时间即时间点t1~t4之间的时间间隔,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预设时间段;对比文件1中的图像C、D、E、F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多个子图像;对比文件1中的时间点t1~t3或t2~t4之间的时间间隔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预设时间段;对比文件1中的时间点t1~t2或t2~t3或t3~t4之间的时间间隔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预设时间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在显示四幅图像的总时间内,控制模组控制扫描振镜2-2的电机22驱动其反射面21每隔时间点t1~t3或t2~t4之间的时间间隔绕一方向旋转第一预定角度,即上下扫描;在时间点t1~t3或t2~t4之间的时间间隔内,控制模组控制扫描振镜2-1的电机22驱动其反射面21每隔时间点t1~t2或t2~t3或t3~t4之间的时间间隔绕一方向旋转第二预定角度,即左右扫描;在对比文件1中,图像C、D、E、F的一次完整显示之后,必然继续以该显示方向进行下一次完整显示,即相邻两个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扫描振镜2-2的反射面21的旋转方向相同;图像C、D显示之后,继续以该显示方向进行图像E、F的显示,即相邻两个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扫描振镜2-1的反射面21的旋转方向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反射镜使得投影位置沿着列方向而不是行方向移动,第二反射镜使得投影位置沿着行方向而不是列方向移动;在一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控制模组控制第一驱动单元驱动第一反射镜旋转而不是控制第二驱动单元驱动第二反射镜旋转;在一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控制模组控制第二驱动单元驱动第二反射镜旋转而不是控制第一驱动单元驱动第一反射镜旋转;(2)相邻两个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一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而不是相同,相邻两个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二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而不是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省去反射镜复位旋转时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独立控制两个反射镜旋转以使投影模组发出的图像在投影屏幕水平和竖直两个彼此垂直的方向上移动的技术特征。至于投影光路上的两个反射镜在两个方向中的哪一个方向旋转以使投影头像在两个方向中的哪一个方向移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对比文件1中,第一反射镜使得投影图像沿行方向移动,第二反射镜使得投影图像沿列方向移动。在其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两个反射镜的旋转方向设置,例如使第一反射镜使得投影位置沿着列方向移动、第二反射镜使得投影位置沿着行方向移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相应地,控制模组的行列驱动顺序也会随之调整,例如在一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控制模组控制第一驱动单元驱动第一反射镜旋转、在一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控制模组控制第二驱动单元驱动第二反射镜旋转,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控制模组的行列扫描方式,即水平扫描和垂直扫描方式的扫描方向,例如对于水平扫描,可以从左到右扫描时投影图像,从右向左回扫时进行消隐,也可以在从左向右和从右向左扫描时连续投影,垂直扫描时也是如此,这些扫描方向的选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常规选择。例如参见名称为“扫描投影装置及其扫描控制方法”、公布号为CN103852962A的专利公布的第43段,或名称为“扫描束覆盖投影”,公布号为CN102113316A的专利公布的第27段,二者都描述了与本申请扫描方向完全一致的扫描方式。同时,一般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上述扫描方式的优缺点,特别是在回扫或扫描点复位时是否消隐,从而使得是否节省旋转时间上是直观的,因此在设置投影装置的扫描方式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扫描模式,在其基础上,为了省去反射镜复位旋转时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他合适的扫描模式,例如相邻两个第一预设时间段内第一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相邻两个第二预设时间段内第二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技术特征“相邻两个第二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二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及“相邻两个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一反射镜的旋转方向相反”可使得第二反射镜和第一反射镜在每列或每行切换时节省复位旋转时间,提升投影效率,避免投影延迟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这里的行与列的区别仅在于驱动的反射镜不同,其扫描方式实质上是一致的,均是相邻行或列的扫描方向相反,因此一并评述两技术特征。首先,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各种扫描方向的扫描方式是否节省反射镜的旋转时间是直观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是否具备相应效果。其次,本申请的投影装置是将目标图像分成多个子图像分别投影至投影屏幕上的不同位置并组合成原目标图像,从而提高了投影装置的分辨率。因此投影的每个子图像中均包括若干个像素点,子图像的数量相对较少,一般不会出现每个子图像中仅包括一个或几个像素点因而需要投影上千行或上千列的情况,并且如果出现这种极端情况,在扫描镜偏转速度有限的情况下图像的刷新率将很低,显示图像将存在严重的闪烁甚至于无法观看。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第一驱动单元以及第二驱动单元均采用步进电机驱动”,采用步进电机作为驱动反射镜旋转的电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段小于100ms”,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四幅图像的总时间小于48ms(参见说明书第29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投影系统,其包括投影装置以及屏幕,该投影装置实际上即权利要求1的投影装置。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的投影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投影机1投影的图像经两个扫描振镜2-1、2-2投影到屏幕上(参见说明书21段,图4)。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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