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对象查找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16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734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4003.9
申请日:2015-09-14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钱丹娜
合议组组长:王鹏
参审员:李莹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其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4003.9,名称为“对象查找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 2016年01月13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象查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预设持续信号;
检测所述预设持续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
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将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组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
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
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一个,则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操作对象作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则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处于预设位置的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或者,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应用程序的图标,则开启所述图标所对应的应用程序;
若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文件,则打开所述文件。
4. 一种对象查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号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预设持续信号;
强度检测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对象改变模块改变用户界面中显示的至少 一个操作对象之前,检测所述预设持续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
速度查询模块,被配置为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强度检测模块检测得到的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速度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速度查询模块查询到的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对象改变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组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
对象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一个时,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操作对象作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第二确定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时,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处于预设位置的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或者,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程序开启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应用程序的图标时,开启所述图标所对应的应用程序;
文件打开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文件时,打开所述文件。
7. 一种对象查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预设持续信号;
检测所述预设持续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
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将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组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
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O317672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4、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在其他说明中补充了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象查找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检测所述预设持续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将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然而,在本领域中,根据用户操作的信号强度控制显示界面的变化以快速定位目标内容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手指触屏操作来切换显示图标以查找图标的基础上,为了快速定位目标图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用户输入信号的信号强度,并根据该信号强度来确定图标的改变速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也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权利要求1、3所述的理由,权利要求4、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3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权利要求2-3所述的理由,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0068】段和第【0069】段记载的“若预设持续信号为按压信号,则本步骤可以包括:接收作用于预设区域中的按压信号”,将“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根据说明书第【0089】段记载的“在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终端可以停止改变用户界面中显示的操作对象”,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修改为“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并删去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将“所述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则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根据说明书第【0081】段记载的“终端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的过程中,在终端需要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时,终端可以逐渐隐藏之前显示的上一组操作对象,并在上一组操作对象消失之后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当然,终端还可以将上一组操作对象往四周爆炸式散开,然后在中心位置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4。并适应性修改相应权利要求及其引用对象的序号。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象查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预设持续信号,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
检测所述预设持续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
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将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组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
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则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
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一个,则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操作对象作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应用程序的图标,则开启所述图标所对应的应用程序;
若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文件,则打开所述文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需要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时,隐藏上一组操作对象,并在所述上一组操 作对象消失之后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或者,将上一组操作对象往四周爆炸式散开,并在所述用户界面的中心位置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
5. 一种对象查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号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预设持续信号,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
强度检测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对象改变模块改变用户界面中显示的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之前,检测所述预设持续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
速度查询模块,被配置为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强度检测模块检测得到的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速度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速度查询模块查询到的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对象改变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组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
对象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所述对象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时,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一个时,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操作对象作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程序开启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应用程序的图标时,开启所述图标所对应的应用程序;
文件打开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文件时,打开所述文件。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在需要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时,隐藏上一组操作对象,并在所述上一组操作对象消失之后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或者,将上一组操作对象往四周爆炸式散开,并在所述用户界面的中心位置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
9. 一种对象查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预设持续信号,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
检测所述预设持续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
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将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组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
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则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仅将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确定为预设持续信号,因而避免了用户的误操作的情况,提高了对预设持续信号确定的准确度。且在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根据接收到用户针对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的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后,确定目标操作对象。该过程中无需用户在用一个手指接触屏幕的同时,用另一个手指点击应用程序图标来启动应用程序,简化了用户确定操作对象的过程,进而提高了对操作对象启动的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一方面,针对“对比文件1中用户在用一个手指接触屏幕以使终端循环显示应用程序图标的同时,需要用另一个手指点击应用程序图标”,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而并未对该选择信号作进一步限定(例如是否通过手指、通过哪个手指),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触发指令可以是用户用另一个手指或者按键点击应用程序图标,当然也可以采用语音触发指令方式”可以对应选择信号。并且,为了让用户更清楚地查看当前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先停止切换再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程序启动模块20检测到手指未接触屏幕时,即用户的手指离开屏幕之际,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即在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确定目标操作对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应用程序图标收到触发指令时,启动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所述对应用程序图标的触发指令可以是用户用另一个手指或者按键点击应用程序图标,当然也可以采用语音触发指令方式”,即根据接收的针对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确定目标操作对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采用这种方式来确定目标操作对象。其次,将在一定区域内的操作设置为触发信号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检测到有手指接触屏幕时,检测到有手指接触达到预定时间值时,才进行后续步骤。预定时间值可以根据默认设置或者用户自定义设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行预设持续信号的检测。且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用户的误操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去原权利要求4,且根据图2B和图2C可以推断出“预设区域为终端屏幕的边缘区域”,因此将原权利要求4以及“所述预设区域为位于终端屏幕的边缘的区域”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根据说明书第【0071】段记载的“可以通过内置的传感器来检测预设持续信号的信号强度。比如,以预设持续信号为按压信号为例,终端可以通过压力传感器来检测接收到的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将检测到的按压力度作为信号强度”,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所述预设持续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修改为“通过内置的传感器检测接收到的所述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将检测到的所述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作为信号强度”并根据说明书第【0078】段和第【0079】段记载的“在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终端可以按组切换显示终端中的各个操作对象。其中,每组显示的操作对象的个数为至少一个,且每组的操作对象的个数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实际实现时,终端可以按照预设顺序依次切换显示各组操作对象”,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按组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修改为“将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照预设顺序依次切换显示各组操作对象”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5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加入了特征“或者所述预设信号为对着麦克风的吹气信号”,对原权利要求7作了与权利要求5相应的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并适应性修改相应权利要求及其引用对象的序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象查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预设持续信号,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所述预设区域为位于终端屏幕的边缘的区域;
通过内置的传感器检测接收到的所述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将检测到的所述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作为信号强度;
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将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照预设顺序依次切换显示各组操作对象;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
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则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需要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时,隐藏上一组操作对象,并在所述上一组操作对象消失之后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或者,将上一组操作对象往四周爆炸式散开,并在所述用户界面的中心位置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
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一个,则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操作对象作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应用程序的图标,则开启所述图标所对应的应用程序;
若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文件,则打开所述文件。
4. 一种对象查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号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预设持续信号,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所述预设区域为位于终端屏幕的边缘的区域,或者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对着麦克风的吹气信号;
强度检测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对象改变模块改变用户界面中显示的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之前,通过内置的传感器检测接收到的所述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将检测到的所述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作为信号强度;
速度查询模块,被配置为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强度检测模块检测得到的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速度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速度查询模块查询到的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对象改变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照预设顺序依次切换显示各组操作对象;
对象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所述对象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时,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所述对象改变模块,还被配置为在需要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时,隐藏上一组操作对象,并在所述上一组操作对象消失之后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或者,将上一组操作对象往四周爆炸式散开,并在所述用户界面的中心位置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一个时,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操作对象作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程序开启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应用程序的图标时,开启所述图标所对应的应用程序;
文件打开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文件时,打开所述文件。
7. 一种对象查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预设持续信号,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所述预设区域为位于终端屏幕的边缘的区域,或者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对着麦克风的吹气信号;
通过内置的传感器检测接收到的所述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将检测到的所述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作为信号强度;
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将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将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照预设顺序依次切换显示各组操作对象;
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并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
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则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
所述装置还包括:
在需要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时,隐藏上一组操作对象,并在所述上一组操作对象消失之后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或者,将上一组操作对象往四周爆炸式散开,并在所述用户界面的中心位置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所述预设区域为位于终端屏幕的边缘的区域,或者所述预设持续信号为对着麦克风的吹气信号”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2)对比文件1是在不同手指对应的触摸信号的作用下,循环显示与该手指的指纹信息对应类别的应用程序,而并非是在任一手指对应的触摸信号的作用下,将与该手指的指纹信息对应的应用程序中的至少两个应用图标作为一组,并按组切换各组应用图标,权利要求1中在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是将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并按照预设顺序依次切换各组操作对象,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同一预设持续信号的作用下,按照组的形成切换各组操作对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答复复审审查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其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7672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象查找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的启动方法(相当于一种对象查找方法)及通信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90】段、附图1-5):图1示出了本发明提供的通信终端的结构,所述通信终端100可以是手机、PDA、平板电脑等,至少包括有图标显示模块10和程序启动模块20,其中:图标显示模块10,用于检测到手指接触通信终端100的屏幕时,优选的是检测到手指接触通信终端100的屏幕并达到预定时间值时,例如2秒(相当于接收预设持续信号;在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的持续时长内,预设持续信号为作用于预设区域的按压信号),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相当于改变用户界面中显示的至少一个操作对象),所述屏幕为触摸屏。图标显示模块10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当应用程序比较多时,可以对应用程序进行个性化分类(相当于将至少一个操作对象作为一组,按组切换显示各个操作对象)。程序启动模块20,用于当应用程序图标收到触发指令时,启动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当程序启动模块20检测到手指未接触屏幕时,即用户的手指离开屏幕之际,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相当于根据所述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所述用户界面所显示的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过内置传感器检测按压信号的按压力度,检测所述预设持续按压信号所对应的信号强度;根据预设对应关系,查询所述信号强度所对应的对象改变速度;所述预设对应关系包括所述信号强度与所述对象改变速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将所述对象改变速度确定为所述用户界面中的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2)在预设持续信号结束时停止切换各个操作对象;确定出目标操作对象,包括:若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至少两个,则接收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至少两个操作对象中选择一个操作对象的选择信号,将所述选择信号选择的所述操作对象确定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3)预设区域位于终端屏幕的边缘的区域;(4)在需要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时,隐藏上一组操作对象,并在所述上一组操作对象消失之后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或者,将上一组操作对象往四周爆炸式散开,并在所述用户界面的中心位置显示下一组操作对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控制操作对象的改变速度;(2)图和在对象中选择目标操作对象;(3)不影响屏幕上其他内容的显示;(4)提供一种隐藏的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中,根据用户操作的信号强度控制显示界面的变化以快速定位目标内容是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一些文档操作中或者阅读操作中经常根据划动速度正相关的加速显示速度等。均是通过与操作速度正相关的调整操作速度。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手指接触屏幕并达到预定时间,而如何认为手指接触了界面,选择按压信号是最直接和常见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持续信号结束意味着该操作的结束即可以进行目标对象的选择了,此次停止切换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对目标操作对象进行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组循环显示的情况下,意味着当切换停止时屏幕上具有不止一个的目标操作对象,对于需要进行启动的目标操作对象进行选择才能最终实现整个该流程的目标,即开启所需要的目标操作对象,同时,利用选择信号比如声音、触碰等手段作为选择信号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手指放在屏幕的边沿可以减少对中间主要内容的覆盖和遮挡。对比文件1中也是手指放在屏幕上,同时屏幕上的程序进行移动,并对其中的程序进行选择,因此手指也不能对其进行遮挡,放置在屏幕边缘是容易想到的放置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隐藏一组显示下一组以及爆炸式的隐藏方法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如常见的ppt的制作中会用到的爆炸式散开。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2】-【0053】段):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该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可通过高亮显示或者大图标等形式与其他应用程序图标进行区别,或者屏幕上仅显示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相当于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操作对象有一个,则将所述用户界面显示的所述操作对象作为所述目标操作对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当程序启动模块20检测到手指未接触屏幕时,即用户的手指离开屏幕之际,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相当于若所述目标操作对象为应用程序的图标,则开启所述图标所对应的应用程序)。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方法用于启动应用程序,但用户查找文件图标时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方法用于启动文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对象查找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应的方法步骤设置的相应的模块,并且吹气信号也是一种常规的信号,基于同权利要求1所述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相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对象查找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其具有的处理器以及存储处理器可执行命令的存储器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其余特征也是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应的方法步骤设置的相应的功能,同时,吹气信号属于本领域常规利用的信号,因此,基于同权利要求1所述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持续信号为按压信号,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手指接触屏幕达到预定时间,而检测接触最常见的便是检测压力信号。而手指位于边缘则便于观看屏幕中央的显示内容,这对一般人来说,即便不规定手指按压区域,也经常会选择将手指放在屏幕的边缘,同时,利用麦克风的吹气的信号,在某些设备中,具有麦克风输入的功能,吹气可以利用吹气时间长短提供不同的信息,利用吹气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选择的设置手段。(2)对比文件1是在不同手指对应的触摸信号的作用下,循环显示与该手指的指纹信息对应类别的应用程序,然后该些应用程序进行滑动。然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也并未明确任意手指按压都是一样的程序在滚动。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通过持续信号令程序滚动。只是比本申请更进一步利用不同手指进行了程序分组。而本申请是直接对程序进行了两个一组。这是程序较多情况下,容易想到的变形。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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