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级破碎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级破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57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559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0727.9
申请日:2016-01-04
复审请求人:李新中 李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雪松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于德华
国际分类号:B02C13/18(2006.01),B02C13/26(2006.01),B02C13/282(2006.01),B02C13/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合议组一般不予接受,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0727.9,名称为“一种多级破碎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新中,李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425866U,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212449Y, 公告日为1995年11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级破碎机,其特征在于,该破碎机包括筒状壳体,所述壳体的上端设置有进料口,壳体的下端设置有出料口,壳体的内壁覆盖有衬板,所述衬板上设置有向内延伸的多层环形隔板,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与衬板围成一个只有内环面开放的破碎腔,所述破碎腔中竖直设置有至少一道挡板;壳体内安装有上下延伸的中心转轴,所述中心转轴上套置有同轴转动的转轴套或锤盘,所述转轴套或锤盘上安装有锤击头,所述锤击头伸入所述破碎腔中,每层破碎腔至少对应一个锤击头;锤击头将物料打入破碎腔中,物料在破碎腔内与衬板、隔板和挡板撞击,同时物料之间相互撞击进行破碎,破碎后的物料落入下一层破碎腔中再次撞击,直至从所述出料口落出;在两个相邻的所述隔板之间设置至少一个向内延伸的环形的台阶板,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的长度小于隔板;在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向内不超出所述挡板;当只设置一个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位于上下两个所述隔板之间的中部位置;当设置两个以上的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在上下两个隔板之间等间距排布;所述锤击头在所述转轴套或者锤盘上自上而下交错排布;上下相邻的锤击头交错成螺旋排布。”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破碎腔中竖直设置有至少一道挡板,物料在破碎腔内与衬板、隔板和挡板撞击,同时物料之间相互撞击进行破碎,破碎后的物料落入下一层破碎腔中再次撞击,直至从所述出料口落出;在两个相邻的所述隔板之间设置至少一个向内延伸的环形的台阶板,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的长度小于隔板;在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向内不超出所述挡板;当只设置一个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位于上下两个所述隔板之间的中部位置;当设置两个以上的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在上下两个隔板之间等间距排布;上下相邻的锤击头交错成螺旋排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破碎效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还指出:在锤片或锤盘之间的机壳上设置隔板以提高破碎效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设置板结构来增加破碎腔的破碎层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用到的思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锤盘间设置隔板的方式,故在隔板之间增设板结构以增加腔室内破碎层进而提高破碎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操作,增设的板结构的形状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主要涉及的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向内不超出所述挡板”形成从属权利要求2;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锤击头在所述转轴套或者锤盘上自上而下交错排布”形成从属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上下相邻的锤击头交错成螺旋排布”形成从属权利要求4。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两个相邻的所述隔板之间设置至少一个向内延伸的环形的台阶板,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的长度小于隔板,所属台阶板在轴向上向内不超出所述挡板,当只设置一个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位于上下两个所述隔板之间的中部位置;当设置两个以上的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在上下两个隔板之间等间距排布;(2)所述破碎腔中竖直设置至少一道挡板;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获得使物料破碎更充分,效率更高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设置竖直的挡板。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级破碎机,其特征在于,该破碎机包括筒状壳体,所述壳体的上端设置有进料口,壳体的下端设置有出料口,壳体的内壁覆盖有衬板,所述衬板上设置有向内延伸的多层环形隔板,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与衬板围成一个只有内环面开放的破碎腔,所述破碎腔中竖直设置有至少一道挡板;壳体内安装有上下延伸的中心转轴,所述中心转轴上套置有同轴转动的转轴套或锤盘,所述转轴套或锤盘上安装有锤击头,所述锤击头伸入所述破碎腔中,每层破碎腔至少对应一个锤击头;锤击头将物料打入破碎腔中,物料在破碎腔内与衬板、隔板和挡板撞击,同时物料之间相互撞击进行破碎,破碎后的物料落入下一层破碎腔中再次撞击,直至从所述出料口落出;在两个相邻的所述隔板之间设置至少一个向内延伸的环形的台阶板,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的长度小于隔板,当只设置一个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位于上下两个所述隔板之间的中部位置;当设置两个以上的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在上下两个隔板之间等间距排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级破碎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向内不超出所述挡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级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锤击头在所述转轴套或者锤盘上自上而下交错排布。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级破碎机,其特征在于,上下相邻的锤击头交错成螺旋排布。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多隔板组成的分隔腔室的锤式破碎机的结构,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下教导,对比文件2公开了打击锤式破碎机中物料打击破碎后加速坠落,经过打击破碎后的物料落到隔板上并堆积,继续受到板锤的剪切、研磨和冲击等作用,给出了技术启示,在隔板之间增设板结构以增加集料层进而提高破碎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板的结构的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物料打击破碎后加速坠落,经过打击破碎后的物料落到隔板上并堆积,并非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那样“只是为了更多层级的击打作用和产生更多的机械与物流的击打作用”;再者,对比文件2中的打击板也是物料被冲击破碎后冲击到打击板上被挡回,进而冲散回破碎腔,也同样起到阻挡作用,两者在破碎过程中的工作原理及作用均相同;至于结构,选择为竖直状或是弧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扩大了驳回决定时针对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进行审查,并指出权利要求1分为两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破碎腔中竖直设置有至少一道挡板,物料在破碎腔内与衬板、隔板和挡板撞击,同时物料之间相互撞击进行破碎,破碎后的物料落入下一层破碎腔中再次撞击,直至从所述出料口落出;(2)在两个相邻的所述隔板之间设置至少一个向内延伸的环形的台阶板,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的长度小于隔板,所属台阶版在轴向上向内不超出所述挡板,当只设置一个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位于上下两个所述隔板之间的中部位置;当设置两个以上的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在上下两个隔板之间等间距排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破碎效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关于技术方案2,结合上述技术方案1的评述,在立式轴式破碎机中,在中心转轴上套设同轴转动的锤盘用于连接破碎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锤式破碎领域,在锤片或锤盘之间的机壳上设置隔板或固定齿来将粉碎物料进行分层以提高破碎效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通过设置板结构来增加破碎腔的破碎层级这一思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锤盘间设置隔板的方式,无论隔板设置的多与少,其客观上显然会积存物料,新物料不可避免的会与积存物料进行撞击进而提高了粉碎效率,上述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增设的板结构的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反击板,反击板的确会使得部分高速撞击物料反弹回粉碎空间,但其结构决定了部分低速物料会随着反击板下滑到隔板上,与特殊的隔板结构形成物料积存,此时新物料也会与积存物料相撞击,提高了粉碎效果,至于反击板的角度设置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重点在于在两个隔板之间增设台阶板,能够分多层堆积更多的物料,为物料之间的撞击提供更多的机会,并不是现有技术中的多层级的击打作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备上述功能的结构;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如本申请中的挡板,本申请中的挡板为垂直设计,注重的是对物料的阻挡关系,而对比文件2的反击板为弧形,呈一定的角度设计,作用是物料与反击板之间的冲击关系,本申请的挡板的阻挡过程分析,物料在破碎过程中被锤击结构打击、冲击进行破碎,物料飞溅,而物料快速撞击到挡板上,挡板形成阻挡作用,进而将物料冲散回破碎腔,本申请的构思是将更多的物料积存在不同层的隔板和台阶板处,与新物料形成更多的撞击,从而提高粉碎效率,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然而上述修改相对于驳回决定时针对的文本,扩大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了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缺陷,然而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仍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也没有针对上述缺陷进行意见陈述。
2.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即,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级破碎机,其包含了两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中心转轴上套置有同轴转动的转轴套”,技术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所述中心转轴上套置有同轴转动的锤盘”。
针对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立式多级超细破碎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7段,及附图1-2):“所述破碎机包括筒状壳体,所述壳体的上端设置有进料口,壳体的下端设置有出料口,壳体的内壁覆盖有衬板,所述衬板上设置有向内延伸的多层环形隔板,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与壳体内壁围成一个只有内环面开放的破碎腔(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与衬板围成一个只有内环面开放的破碎腔),壳体内安装有上下延伸的中心转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中心转轴),所述转轴外套置有随该转轴旋转的锤头固定套(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轴套),所述锤头固定套外侧固定有锤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转轴套上安装有锤击头),每层锤头自上而下交错90度排布设置(相当于交错成螺旋排布),锤头与所述破碎腔开放的内环面的位置相匹配,锤头撞击物料后,将其打入破碎腔(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锤击头伸入所述破碎腔中,每层破碎腔至少对应一个锤击头;锤击头将物料打入破碎腔中),物料在破碎腔内依靠自身与衬板的撞击和物料之间的相互撞击完成破碎过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破碎腔中竖直设置有至少一道挡板,物料在破碎腔内与衬板、隔板和挡板撞击,同时物料之间相互撞击进行破碎,破碎后的物料落入下一层破碎腔中再次撞击,直至从所述出料口落出;(2)在两个相邻的所述隔板之间设置至少一个向内延伸的环形的台阶板,所述台阶板在轴向上的长度小于隔板,所属台阶版在轴向上向内不超出所述挡板,当只设置一个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位于上下两个所述隔板之间的中部位置;当设置两个以上的所述台阶板时,台阶板在上下两个隔板之间等间距排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破碎效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立式高细破碎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段、第3页倒数1-5段、第4页第2-3段,及附图1-9):该破碎机筒体内壁与两转子对应的部位分别装有反击板14和1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挡板),筒体内壁紧靠两反击板的下面分别装有隔板12和15,隔板12和15的截面为L形,回弹后物料受到高速旋转的板锤6的打击并粉碎,物料受到板锤打击后获得了高于板锤端点圆周线速度的速度,再次向反击板17冲击,物料回弹后从圆弧面上的各点向圆心区收敛,并在圆心区形成激烈的互相撞击而被粉碎,破碎后的物料落入下一层破碎腔中再次撞击,直至从所述出料口落出,且上述内容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一致,都是通过设置挡板提高破碎效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级锤式立轴破碎机的破碎腔中设置挡板的技术启示,至于挡板设置的角度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锤式破碎领域,在锤片或锤盘之间的机壳上设置隔板或固定齿来将粉碎物料进行分层以提高破碎效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锤盘间设置隔板的方式,而为了将物料粉碎更加精细,在粉碎腔中形成多层级的腔室是有助于物料的多次研磨粉碎的,且通过设置板结构来增加破碎腔的破碎层级这一思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用到的思路,故在隔板之间增设台阶板以增加腔室内破碎层进而提高破碎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不影响锤头的撞击工作,台阶板尺寸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增设的板结构的形状,数量,间距设置等是本领域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这些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1是显而易见的,该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技术方案2,结合上述技术方案1的评述,在立式轴式破碎机中,在中心转轴上套设同轴转动的锤盘用于连接破碎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2是显而易见的,该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锤式破碎领域,在锤片或锤盘之间的机壳上设置隔板或固定齿来将粉碎物料进行分层以提高破碎效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通过设置板结构来增加破碎腔的破碎层级这一思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锤盘间设置隔板的方式,无论隔板设置的多与少,其客观上显然会积存物料,新物料不可避免的会与积存物料进行撞击进而提高了粉碎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将物料粉碎更加精细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在粉碎腔中设置多层级的腔室以获得物料的多次研磨粉碎的效果,因此上述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增设的板结构的形状等,本领域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故在形成破碎腔的两个相邻的隔板之间设置至少一个向内延伸的环形的台阶板且将台阶板设置成在轴向上的长度小于隔板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反击板,反击板的确会使得部分高速撞击物料反弹回粉碎空间,但其结构决定了部分低速物料会随着反击板下滑到隔板上,与特殊的隔板结构形成物料积存,此时新物料也会与积存物料相撞击,提高了粉碎效果,同时反击板也是物料被冲击破碎后冲击到反击板上被挡回,进而冲散回破碎腔,反击板同样对物料的运动起到阻挡作用,其在破碎过程中的工作原理及作用与本申请均相同,至于反击板的角度设置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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