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对比介质的包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03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39814
优先权日:2011-09-21
申请(专利)号:201280056983.X
申请日:2012-09-20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梅海燕
国际分类号:B65D51/00(2006.01);A61J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6983.X,名称为“对比介质的包装”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9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21日,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5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8日以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4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10页),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炭黑用于改进包装中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用途,所述包装包含容器,所述容器由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封闭,其中所述容器填充有所述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并且其中所述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过饱和溶液包含对比剂Ioforminol。
3.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容器选自瓶和注射器。
4.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容器为小瓶。
5.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选自阻塞物和帽。
6.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选自柱塞和软木塞。
7.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由于炭黑而带黑色。
8.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的材料包含最多21%炭黑。
9.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的材料包含0.1-5.0%炭黑。
10.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包含基于卤代丁基的橡胶。
11. 权利要求8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包含基于苯乙烯的橡胶。
12. 权利要求1-2和11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为阻塞物,并且所述包装还包含上覆所述阻塞物的帽。
13. 一种改进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溶液填充到容器中,和使用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封闭所述容器。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所述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用途中所定义的包装。
15. 权利要求13或14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灭菌步骤。
16. 在由封闭装置封闭的容器中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装置包含炭黑,其中所述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
17. 权利要求16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过饱和溶液包含对比剂Ioforminol。
18. 权利要求16或17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容器选自瓶和注射器。
19. 权利要求16或17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容器为小瓶。
20. 权利要求16或17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封闭装置选自阻塞物和帽。
21. 权利要求16或17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封闭装置选自柱塞和软木塞。
22. 权利要求16或17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由于炭黑而带黑色。
23. 权利要求16或17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的材料包含最多21%炭黑。
24. 权利要求16或17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的材料包含0.1-5.0 %炭黑。
25. 权利要求16或17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封闭装置包含基于卤代丁基的橡胶。
26. 权利要求23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封闭装置包含基于苯乙烯的橡胶。
27. 权利要求16-17和26中任一项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其中所述封闭装置为阻塞物,并且所述阻塞物被帽上覆。”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353658A,公开日为2002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药品包装质量管理技术》,李志宁等,第208-211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年09月第1版,公开日期为2009年09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炭黑用于改进包装中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用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炭黑用于改进包装中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用途,容器填充有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是一种医用溶液,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常用的盛装医用溶液的容器的塞子,碳黑可作为增强的目的加到塞子材料中,在药品包装中增加碳黑可提高容器内存储物质的稳定性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2)。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权利要求5,8-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的常规设置;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改进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方法。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容器内的溶液为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而该区别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方法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由于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包装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在由封闭装置封闭的容器中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容器内的溶液为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该区别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19,21-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权利要求20,23-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的常规设置。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物质从塞子材料渗漏到容器内的药剂溶液中。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炭黑,但为了增强塞子的目的,炭黑作为常规填料添加。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教导或暗示如何解决稳定过饱和溶液,从而减少或避免溶液沉淀的问题,更不用说向塞子中加入炭黑以稳定过饱和溶液的方法了。对比文件2仅教导可以作为填充剂加入炭黑以通过阻挡光穿过塑料容器而减缓光致降解塑料材料。但没有任何教导或建议如何解决稳定过饱和溶液。而且复审请求人意外地发现,与不含炭黑的阻塞物相比,在与过饱和溶液接触的封闭装置的材料中包括炭黑有利地影响溶液的稳定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使用常规的材料对容器材质进行处理以提高容纳物稳定性是本领域常规的处理思路,根据该思路对容器进行处理而达到提高稳定性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容易预期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和2都提供了使用炭黑对包装容器进行处理这一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将炭黑运用到容器的塞子上能够起到增强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塞子对材料进行改进希望达到的不仅是硬度,还包括不透过性和阻挡性,由此能够提高保存时间,这样必然达到了提高稳定性的效果,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已经揭示出该技术手段在该技术领域中的应用,且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和本申请已经较为接近。而对比文件2对于炭黑在容器中的使用效果进行了进一步披露,其中也明确提到“避免由于紫外线穿透塑料导致产品降解”,也即对比文件2认为常规材料炭黑的使用提高了产品的稳定性。根据这两篇文件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较为容易的了解炭黑在包装容器中的常规用途即提高产品稳定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容器内填充有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对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所做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权利要求5,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炭黑材料的常规属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改进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方法。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容器内的溶液为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方法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由于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用途中的包装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在由封闭装置封闭的容器中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容器内填充有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对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做的常规选择。因而,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0,23-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炭黑材料的常规属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27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物质从塞子材料渗漏到容器内的药剂溶液中,以使医用溶液安全、长时间的保存,即增强其稳定性。为提高或改进材料的加工以及应用技术性能,塞子材料还可包括炭黑等传统的填料。对比文件1中公开,具有含有炭黑的塞子的医用容器可用于保存液体药剂。而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是一种常用的液体药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含有炭黑材料的塞子的医用容器来存储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依据公知常识(即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内容),在药用包装材料中加入炭黑,可以对紫外线产生阻隔作用。因此,当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包含炭黑的塞子的医用容器对作为常用的液体药剂的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进行储存时,由炭黑的特性所产生的对紫外线阻隔,继而减少X-射线对比剂饱和溶液结晶的几率,即增加X-射线对比剂饱和溶液物理稳定性的有益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是:根据说明书第[0017]和[0019]段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修改为“并且其中所述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所述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将独立权利要求13保护的主题由“一种改进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方法”修改为“一种改进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物理稳定性的方法”,并加入特征“并且其中所述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所述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存储时的物理稳定性。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在由封闭装置封闭的容器中的X-射线对比剂的稳定的过饱和溶液。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容器内填充有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对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对比文件1中公开,具有含有炭黑的塞子的医用容器可用于保存液体药剂。而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是一种常用的液体药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含有炭黑材料的塞子的医用容器来存储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而含有炭黑材料的塞子在用于盛放液体药剂的容器时,其材料所带来的对液体药剂的物理和化学稳定性所产生的影响均是由自身性质所带来的必然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权利要求20,23-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炭黑材料的常规属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的常规设置;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公开,具有含有炭黑的塞子的医用容器可用于保存液体药剂。而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是一种常用的液体药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含有炭黑材料的塞子的医用容器来存储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而含有炭黑材料的塞子在用于盛放液体药剂的容器时,其材料所带来的对液体药剂的物理和化学稳定性所产生的影响均是由自身性质所带来的必然技术效果。且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并未明确限定“增加的物理稳定性”是由于“与过饱和溶液接触”这一手段所带来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是: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2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炭黑用于改进包装中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用途,所述包装包含容器,所述容器由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封闭,其中所述容器填充有所述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并且其中所述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所述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过饱和溶液包含对比剂Ioforminol。
3.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容器选自瓶和注射器。
4.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容器为小瓶。
5.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选自阻塞物和帽。
6.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选自柱塞和软木塞。
7.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由于炭黑而带黑色。
8.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的材料包含最多21%炭黑。
9.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的材料包含0.1-5.0%炭黑。
10.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包含基于卤代丁基的橡胶。
11. 权利要求8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包含基于苯乙烯的橡胶。
12. 权利要求1-2和11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所述封闭装置为阻塞物,并且所述包装还包含上覆所述阻塞物的帽。
13. 一种改进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物理稳定性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溶液填充到容器中,和使用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封闭所述容器,并且其中所述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所述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所述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用途中所定义的包装。
15. 权利要求13或14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灭菌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中于2019年07月31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于2014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 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炭黑用于改进包装中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用途。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医用容器的注塑塞子、该塞子的用途以及用于保持液体药剂的医用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段,第5页第3-8段):用于储存液体药剂的医用容器(相当于本申请的包装),包括一个远端部分和一近端部分以及形成内部空间用于盛放液体药剂的至少一个壁(三者构成本申请的容器),一个末端部分包括由丁基橡胶和其他热塑性聚合物,如聚丙烯和聚乙烯组成的聚烯制成的塞子(相当于本申请的封闭装置)(说明书第2页第1-3段),该塞子可减少物质的渗漏,具有优异的不透过性以及遮断性能,可使医用溶液安全、长时间的保存,为提高或改进材料的加工以及应用技术性能,塞子材料还可包括炭黑等传统的填料(说明书第5页第3-8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容器内填充有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存储时的物理稳定性。
经查,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2(《药品包装质量管理技术》,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李志宁等,2009年9月第1版,第208-211页 )中提到药用包装材料的助剂的特殊要求就是安全、无毒,逸散性小,不与药物发生作用,最好无臭、无味等(参见第208页),可向塑料药品包装中添加各种助剂,其中包括炭黑作为紫外光吸收剂,可以阻止光线透过,防止塑料发生紫外光降解,避免由于紫外线穿透塑料导致产品降解(参见第210-211页)。即在药用包装材料中加入炭黑,可以对紫外线产生阻隔作用,继而防止紫外线穿透塑料导致产品降解,即影响产品的化学稳定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具有含有炭黑的塞子的医用容器可用于保存液体药剂。而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是一种常用的液体药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含有炭黑材料的塞子的医用容器来存储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用于储存液体药剂的医用容器的塞子,其可减少物质从塞子材料中渗漏到医用溶液中,为了增强目的,塞子可包括炭黑等传统的填料。但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或隐含公开,塞子中添加炭黑会在其与所储存的液体药剂接触时提高药剂的物理稳定性。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含有炭黑的包装材料可以阻止光线透过,防止塑料发生紫外光降解,避免由于紫外线穿透塑料导致产品降解,但未明确和隐含公开含有炭黑的包装材料在和所包装的产品产生接触会提高产品的物理稳定性。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有显著提高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物理稳定性的有益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改进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稳定性的方法。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医用容器的注塑塞子、该塞子的用途以及用于保持液体药剂的医用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段,第5页第3-8段):在医用容器内盛放液体药剂,用塞子(相当于本申请的封闭端部)封闭容器的端部,该塞子可减少物质的渗漏,具有优异的不透过性以及遮断性能,可使医用溶液安全、长时间的保存(即提高药剂的稳定性),为提高或改进材料的加工以及应用技术性能,塞子材料还可包括炭黑等传统的填料(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段)。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容器内的溶液为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所述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所述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物理稳定性的方法,以提高其存储时的物理稳定性。
经查,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2(《药品包装质量管理技术》,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李志宁等,2009年9月第1版,第208-211页 )中提到药用包装材料的助剂的特殊要求就是安全、无毒,逸散性小,不与药物发生作用,最好无臭、无味等(参见第208页),可向塑料药品包装中添加各种助剂,其中包括炭黑作为紫外光吸收剂,可以阻止光线透过,防止塑料发生紫外光降解,避免由于紫外线穿透塑料导致产品降解(参见第210-211页)。即在药用包装材料中加入炭黑,可以对紫外线产生阻隔作用,继而防止紫外线穿透塑料导致产品降解,即影响产品的化学稳定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具有含有炭黑的塞子的医用容器可用于保存液体药剂。而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是一种常用的液体药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含有炭黑材料的塞子的医用容器来存储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用于储存液体药剂的医用容器的塞子,其可减少物质从塞子材料中渗漏到医用溶液中,为了增强目的,塞子可包括炭黑等传统的填料。但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或隐含公开,塞子中添加炭黑会在其与所储存的液体药剂接触时提高药剂的物理稳定性。公知常识举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含有炭黑的包装材料可以阻止光线透过,防止塑料发生紫外光降解,避免由于紫外线穿透塑料导致产品降解,但未明确或隐含公开含有炭黑的包装材料在和所包装的产品产生接触会提高产品的物理稳定性。且没有证据表明,“包含炭黑的封闭装置在与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接触时对该溶液提供增加的物理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的方案具有显著提高X-射线对比剂的过饱和溶液的物理稳定性的有益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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