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杀虫悬浮剂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19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497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9052.X
申请日:2014-11-18
复审请求人:江西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家祥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A01N63/00,A01N25/04,A01P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有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9052.X,名称为“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杀虫悬浮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西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2017年12月21日,针对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茶尺蠖病毒杀虫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病毒杀虫剂的组分及其重量配比是:200亿PIB/mL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液5%-15%,60nm二氧化硅0.1%-0.5%,芳香族氨基酸0.1%-0.15%,精制荧光增白剂0.5%-1%,木质素磺酸钠0.1%-1%,聚乙烯醇0.1%-1.8%,氟啶脲0.01%-0.1%,甘油1.0%-5.0%,以及无菌水,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液由感染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的幼虫经加工处理制成,所述病毒杀虫剂为乳白色的悬浮剂。
2. 一种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将茶尺蠖的蛹装入容器中,室温24度下羽化成虫并解除滞育;
将上述羽化后的成虫雌雄搭配成对,放入成虫产卵间进行交配产卵;
将上述交配产生的卵经消毒后孵出幼虫,接入装有茶尺蠖幼虫人工饲料的茶尺蠖幼虫饲养板内,放入健康养虫间内饲养到4龄,幼虫选择经4-5天后破壳而出的1龄幼虫,养虫间空气经净化后循环60次/小时,加温采用空调机,顶及四壁安装日光灯,光照强度达到3000LX以上,顶部安装紫外灯;
将上述的茶尺蠖幼虫人工饲料表面接上经过纯化后的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将上述接有病毒的人工饲料装入病毒饲养板中,在病毒饲养板中接入上述的经过健康养虫间饲养的幼虫,然后放入复制养虫间饲养,所述人工饲料的组成包含有质量百分比如下的原料:麦胚9%~10%,干酪素4%~5%,韦氏盐0.9%~1.2%,山梨酸0.5%~0.6%,尼泊尔金0.3%~0.5%,抗坏血酸0.9%~1%,维生素B 0.6%~0.8%,维生素E 0.06%~0.1%,肌醇0.4%~0.6%,琼脂1.6%~1.8%,茶叶粉:8%~10%,水68%~74%;
经过复制养虫间饲养的感染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的幼虫经粉碎、过滤,离心收集沉淀,在该沉淀中加入甘油、纳米级二氧化硅、精致荧光增白剂、芳香族氨基酸、木质素磺酸钠、聚乙烯醇、甘油、灭幼脲类似物氟啶脲和无菌水,搅拌均匀后得到产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成虫产卵间内悬挂有供成虫产卵用纸条,并为成虫提供充足的飞行空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毒为将茶尺蠖卵块用40目塑料纱包好放在2%次氯酸钠溶液中浸渍5分钟,取出后用无菌 水洗涤3次,阴干后放入的冰箱内保持4℃备用。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养虫间的洁净度为千级,具有控温、控光照时间及空气循环功能,保持室温20~25℃。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养虫间温度为22℃~25℃,湿度40%~70%,光照16小时。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千级洁净为不小于0.5μm的灰尘应不高于35粒/L。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过滤,离心收集沉淀为将收集的病死虫尸加水稀释2~3倍,用高速组织捣碎机做间断匀浆2-3分钟后取出,用纱布过滤;滤液再用80目筛子过滤并加水稀释2-3倍,此滤液用离心机在16000r/min下离心,收集沉淀,在该沉淀中加入甘油、纳米级二氧化硅、精致荧光增白剂、芳香族氨基酸、木质素磺酸钠、甘油、聚乙烯醇、灭幼脲类似物氟啶脲和无菌水,搅拌均匀后得到产品。”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制剂的研制”,陈华才等,《浙江农业学报》,第18卷第5期,第313-316页,2006年)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为病毒悬液,对比文件1为病毒,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辅料为60nm二氧化硅、芳香族氨基酸、精致荧光增白剂、木质素磺酸钠、聚乙烯醇、氟啶脲、甘油、无菌水,从而制备得到悬浮剂并限定了性状,而对比文件1为乳剂;2)病毒浓度不同,还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配比。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176473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14日)给出了将杆状病毒悬液作为有效成分制备成病毒悬浮杀虫剂的技术启示,并且公开了所需辅剂的组成;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水分散粒剂是干悬浮剂,干悬浮剂在形成高度悬浮分散体系时,依赖于加工水平会有不同程度的未分散颗粒,而悬浮剂型则不存在二次悬浮而导致分散不完全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2),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也是一种常见的杆状病毒,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成分配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其用量配比。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提取病毒的工艺有所不同;2)加入的助剂不同从而得到的产品不同;3)限定了幼虫虫龄和饲养间参数;4)限定了饲料配方。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CN1471826A,公开日为2004年02月04日)公开了一种春尺蠖病毒杀虫剂工厂化生产工艺,对比文件4(CN1954669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2日)公开了茶尺蠖的人工饲养和传代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茶尺蠖羽化成虫的条件;沙土和容器都是本领域将蛹羽化的常规选取的场所,春尺蠖与茶尺蠖都是尺蛾科昆虫,二者在生理习性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上述技术内容的情况下,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4的羽化条件得到成虫,并参考对比文件3的工艺来提取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区别特征2)如上文所述。对于区别特征3),选择合适时间破茧的幼虫并用毛笔接入饲养的载体上以进行后续实验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相关的饲养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以上原则可以设置其他的具体条件。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所述的茶尺蠖人工饲料所含组分及其重量百分比,为了给茶尺蠖提供营养以使病毒增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此组成基础上添加营养素维生素E和饲料茶叶粉;根据虫龄、食用情况等因素对重量配比进行适当的调节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03月23日,申请人江西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仅将权利要求2所述的生产方法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是通过人工饲养茶尺蠖幼虫制备茶尺蠖病毒来解决病毒杀虫剂产量不稳定、不能大规模生产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是提供一种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适宜的剂型;(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饲养的对象不同,春尺蠖和茶尺蠖的生物学特性相差甚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二者进行结合;(3)本申请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还包括聚乙烯醇,根据公知常识,在制备杀虫剂时辅剂直接影响杀虫效果甚至对功效成分本身的活性成分,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况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记载了分散剂十二烷基硫酸钠可使昆虫病毒在短期内活性大大降低。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2还包括收集病毒进而制备得到病毒杀虫剂的步骤并限定了病毒杀虫剂的其他助剂,而对比文件1得到的是经提纯的病毒;2)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茶尺蠖幼虫的获得方式、饲养条件、饲料组成和含量,而对比文件1是在室内用茶树鲜叶饲养茶尺蠖幼虫。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创造性。(2)与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相比,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病毒杀虫剂各组分的含量,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病毒杀虫剂中有效成分以及相关助剂的种类和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消毒为将茶尺蠖卵块用40目塑料纱包好放在2%次氯酸钠溶液中浸渍5分钟,取出后用无菌水洗涤3次,阴干后放入的冰箱内保持4℃备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茶尺蠖病毒杀虫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病毒杀虫剂的组分及其重量配比是:200亿PIB/mL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液5%-15%,60nm二氧化硅0.1%-0.5%,芳香族氨基酸0.1%-0.15%,精制荧光增白剂0.5%-1%,木质素磺酸钠0.1%-1%,聚乙烯醇0.1%-1.8%,氟啶脲0.01%-0.1%,甘油1.0%-5.0%,以及无菌水,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液由感染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的幼虫经加工处理制成,所述病毒杀虫剂为乳白色的悬浮剂;
所述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茶尺蠖的蛹装入容器中,室温24度下羽化成虫并解除滞育;
将上述羽化后的成虫雌雄搭配成对,放入成虫产卵间进行交配产卵;
将上述交配产生的卵经消毒后孵出幼虫,接入装有茶尺蠖幼虫人工饲料的茶尺蠖幼虫饲养板内,放入健康养虫间内饲养到4龄,幼虫选择经4-5天后破壳而出的1龄幼虫,养虫间空气经净化后循环60次/小时,加温采用空调机,顶及四壁安装日光灯,光照强度达到3000LX以上,顶部安装紫外灯;
将上述的茶尺蠖幼虫人工饲料表面接上经过纯化后的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将上述接有病毒的人工饲料装入病毒饲养板中,在病毒饲养板中接入上述的经过健康养虫间饲养的幼虫,然后放入复制养虫间饲养,所述人工饲料的组成包含有质量百分比如下的原料:麦胚9%~10%,干酪素4%~5%,韦氏盐0.9%~1.2%,山梨酸0.5%~0.6%,尼泊尔金0.3%~0.5%,抗坏血酸0.9%~1%,维生素B 0.6%~0.8%,维生素E 0.06%~0.1%,肌醇0.4%~0.6%,琼脂1.6%~1.8%,茶叶粉:8%~10%,水68%~74%;
经过复制养虫间饲养的感染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的幼虫经粉碎、过滤,离心收集沉淀,在该沉淀中加入甘油、纳米级二氧化硅、精致荧光增白剂、芳香族氨基酸、木质素磺酸钠、聚乙烯醇、甘油、灭幼脲类似物氟啶脲和无菌水,搅拌均匀后得到产品;
所述消毒为将茶尺蠖卵块用40目塑料纱包好放在2%次氯酸钠溶液中浸渍5分钟,取出后用无菌水洗涤3次,阴干后放入的冰箱内保持4℃备用。
2. 一种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将茶尺蠖的蛹装入容器中,室温24度下羽化成虫并解除滞育;
将上述羽化后的成虫雌雄搭配成对,放入成虫产卵间进行交配产卵;
将上述交配产生的卵经消毒后孵出幼虫,接入装有茶尺蠖幼虫人工饲料的茶尺蠖幼虫饲养板内,放入健康养虫间内饲养到4龄,幼虫选择经4-5天后破壳而出的1龄幼虫,养虫间空气经净化后循环60次/小时,加温采用空调机,顶及四壁安装日光灯,光照强度达到3000LX以上,顶部安装紫外灯;
将上述的茶尺蠖幼虫人工饲料表面接上经过纯化后的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将上述接有病毒的人工饲料装入病毒饲养板中,在病毒饲养板中接入上述的经过健康养虫间饲养的幼虫,然后放入复制养虫间饲养,所述人工饲料的组成包含有质量百分比如下的原料:麦胚9%~10%,干酪素4%~5%,韦氏盐0.9%~1.2%,山梨酸0.5%~0.6%,尼泊尔金0.3%~0.5%,抗坏血酸0.9%~1%,维生素B 0.6%~0.8%,维生素E 0.06%~0.1%,肌醇0.4%~0.6%,琼脂1.6%~1.8%,茶叶粉:8%~10%,水68%~74%;
经过复制养虫间饲养的感染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的幼虫经粉碎、过滤,离心收集沉淀,在该沉淀中加入甘油、纳米级二氧化硅、精致荧光增白剂、芳香族氨基酸、木质素磺酸钠、聚乙烯醇、甘油、灭幼脲类似物氟啶脲和无菌水,搅拌均匀后得到产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成虫产卵间内悬挂有供成虫产卵用纸条,并为成虫提供充足的飞行空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毒为将茶尺蠖卵块用40目塑料纱包好放在2%次氯酸钠溶液中浸渍5分钟,取出后用无菌 水洗涤3次,阴干后放入的冰箱内保持4℃备用。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养虫间的洁净度为千级,具有控温、控光照时间及空气循环功能,保持室温20~25℃。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养虫间温度为22℃~25℃,湿度40%~70%,光照16小时。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千级洁净为不小于0.5μm的灰尘应不高于35粒/L。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过滤,离心收集沉淀为将收集的病死虫尸加水稀释2~3倍,用高速组织捣碎机做间断匀浆2-3分钟后取出,用纱布过滤;滤液再用80目筛子过滤并加水稀释2-3倍,此滤液用离心机在16000r/min下离心,收集沉淀,在该沉淀中加入甘油、纳米级二氧化硅、精致荧光增白剂、芳香族氨基酸、木质素磺酸钠、甘油、聚乙烯醇、灭幼脲类似物氟啶脲和无菌水,搅拌均匀后得到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用茶尺蠖多角体病毒,而不是用感染病毒的茶尺蠖作为杀虫剂的原料;(2)对比文件2中的助剂用于广谱杆状病毒,而本申请的制剂用于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中,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不同病毒其内在结构完全不同,不同的结构其适用的助剂也不相同;(3)对比文件4是采集茶尺蠖幼虫,化蛹2天进行培养,而本申请则是采集茶尺蠖的蛹进行培养,可见二者培养茶尺蠖的时期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有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茶尺蠖病毒杀虫剂生产方法(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茶尺蠖病毒的制备方法:室内(22~27℃)以茶树鲜叶人工饲养健康的茶尺蠖幼虫,于2龄初期转入病毒繁殖室饲以喷有EoNPV(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的茶树鲜叶72h,后继续饲以无毒鲜叶。4-5龄时幼虫开始发病死亡,及时收集虫尸,提纯病毒,保存于0℃冰箱,供生产EoNPV制剂用(参见对比文件1第314页左栏第1.1节)。
将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2还包括收集病毒进而制备得到病毒杀虫剂的步骤并限定了病毒杀虫剂的其他助剂,而对比文件1得到的是经提纯的病毒;(2)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茶尺蠖幼虫的获得方式、饲养条件、饲料组成和含量,而对比文件1是在室内用茶树鲜叶饲养茶尺蠖幼虫。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和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人工饲养茶尺蠖幼虫得到病毒并进而制备成稳定的杀虫剂。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广谱杆状病毒杀虫剂,包括病毒悬液、纳米级二氧化硅、精制荧光增白剂、芳香族氨基酸、木质素磺酸钠、甘油、灭幼脲类似物氟啶脲和无菌水。所述病毒悬液由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感染替代宿主得到的,替代宿主为棉铃虫或甜菜夜蛾。所述广谱杆状病毒杀虫剂的组份及其重量配比是:200亿PIB/ml病毒悬液2.5-15%,60nm二氧化硅0.1-0.5%,芳香族氨基酸0.1-0.15%,精制荧光增白剂0.5-1%,木质素磺酸钠0.1-1%,氟啶脲0.01-0.1%,甘油1.0-2.0%,无菌水余量(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5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杆状病毒作为生物杀虫剂的另一缺陷是病毒对紫外光有一定的敏感性,长期在阳光下暴晒易丧失活性,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需要在病毒杀虫剂中添加光保护剂。本发明提供的广谱杆状病毒杀虫剂中,同时添加微量无机纳米材料、芳香族氨基酸和少量精致荧光增白剂,增加了剂型中光保护物质组分,增加了光保护剂物质的用量,使昆虫病毒杀虫剂的组分更完善,悬浮性更好,货架寿命更长,田间应用时对紫外光有较好的防护作用,病毒持续作用时间延长,防治效果提高(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至第4页第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病毒悬液和相关助剂制备稳定杀虫悬浮剂的方法以及所述悬浮剂的稳定效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有效成分分别为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二者均为同类病毒,聚乙烯醇为悬浮剂常用的助剂,为了制备稳定的杀虫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得的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作为有效成分,添加相应的助剂并适当调整组分及其含量以制备成所需的病毒杀虫剂。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春尺蠖病毒杀虫剂工厂化生产工艺,包括以下步骤:(1)将春尺蠖蛹装入沙土中,在冰箱冷藏至滞育解除,即可羽化成虫;(2)将上述羽化后的成虫雌雄搭配成对,放入容器中进行交配产卵;(3)将上述交配产卵后的卵经常规消毒后孵出幼虫,接入装有春尺蠖幼虫人工饲料的春尺蠖幼虫饲养容器内,放入健康养虫间内饲养到3-4龄;(4)将上述的春尺蠖幼虫人工饲料装入春尺蠖幼虫饲养容器中,饲料表面接上经过常规技术纯化后的春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每个容器中接入上述的经过健康养虫间饲养的幼虫,放入复制养虫间饲养;(5)上述经过复制养虫间饲养的感染春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幼虫经常规生物杀虫剂制备技术粉碎、过滤,将滤液离心后收集沉淀,在该沉淀中加入甘油,搅拌均匀得到最后产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对比文件4公开了茶尺蠖的人工饲养和传代方法,在茶尺蠖幼虫化蛹2天时将其装入沙土中以室温下羽化成虫(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春尺蠖与茶尺蠖都是尺蛾科昆虫,二者的生理习性相似,为了获得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3的生产工艺和对比文件4的羽化等条件来制备提取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为幼虫的喂养建立健康养虫间,该健康养虫间洁净度为千级,具有控温、控光照时间及空气循环等功能,在本发明的茶尺蠖人工饲养中应控温在22~25℃、控光照时间12~14小时(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5页第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光照条件、养虫载体、虫口密度等饲养条件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调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茶尺蠖人工饲料所含组分及其重量百分比如下:麦胚10.5-12.2;干酪素2-4;韦氏盐0.3-1.5;山梨酸0.2-0.4;尼泊金0.1-0.36;维生素C 0.48-0.88;维生素B 0.17-0.78;琼脂1.2-1.8;肌醇0.05-0.08;水78-85(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3页第4段)。为了饲养茶尺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对比文件4中的饲料配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增减包括维生素E、茶叶粉在内的其他常规营养原料或其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健康养虫间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中成虫产卵间条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的生产工艺中公开了将羽化的成虫雌雄搭配成对,放入盛有纸片的容器中进行交配产卵,纸片为产卵载体,每容器中放1-2对成虫(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在每个容器仅放1-2对成虫即是为了给成虫提供充足的飞行空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中的消毒方法作了进一下限定,但所述方法是本领域的常规消毒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7对权利要求2中健康养虫间的条件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设置健康养虫间条件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千级洁净水平的要求容易选择饲养室的建造条件、光照、温度、通风等条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2的生产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将虫尸进行粉碎、过滤、离心得到病毒沉淀,以及添加助剂得到杀虫剂的方法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和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上文所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则给出了人工饲养进行大规模生产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的技术启示;(2)茶尺蠖与春尺蠖都是尺蛾科昆虫,二者虽有差别,但在生理习性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生理习性设定相应的人工饲养条件;(3)对比文件2仅仅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及十二烷基硫酸钠,技术方案部分并没有使用该助剂,而聚乙烯醇是本领域制备悬浮剂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助剂的种类和用量进行选择和调整,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收集感染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的虫尸来获得病毒沉淀,是否进一步提纯病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5)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有效成分分别为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二者为同类病毒、结构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相关助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6)对比文件4在茶尺蠖幼虫化蛹2天时将其装入沙土中于室温下羽化成虫,同样是从虫蛹开始培养的,且相较于本申请更接近自然条件。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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