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春虫冬治防治韭蛆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79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56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5616.0
申请日:2016-03-04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A01G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5616.0,名称为“春虫冬治防治韭蛆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01-0041段(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0762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春虫冬治防治韭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的防治步骤如下:
(1)“秋韭菜”收割最后一刀后进行灌水施药;
(2)施药前,按推荐剂量,将药剂溶入装有100L水中配成药水混合物;
(3)在韭菜田的一端设置多个进水口与主渠相连,施药方法为让药水混合物随同主渠中的浇灌水,通过各进水口从韭菜田的一端流向另一端;
(4)当田间水面上升到4-5cm后停止浇灌,并封堵进水口,防止浇灌水回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2)步所述的药剂选自下述药剂的一种或多种:噻虫胺、辛硫磷、噻虫嗪。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第(2)步如下:
将不同药剂分别溶入装有100L水的塑料桶中配成药水混合物备用。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第(3)步如下:
施药时,打开塑料桶的出水阀,让桶中的药水混合物随同主渠中的浇灌水,通过各进水口从韭菜田的一端流向另一端,分布于每一株韭菜根系周围。”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春虫冬治”,限定了具体的施药时间,并限定了用量和水量,不属于常规操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相应的技术内容,不适合在冬季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冬耕冬施,其属于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明确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过程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次复审通知书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
2.具体理由的阐述
2.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春虫冬治防治韭蛆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高昆虫病原线虫防治韭蛆效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3、0010-0023段):“韭菜迟眼蕈蚊是危害韭菜的重要害虫,主要危害韭菜、大葱、洋葱、小葱、大蒜等百合科蔬菜。其幼虫(俗称韭蛆)主要群集于蔬菜根部,蛀食假茎和鳞茎而造成死苗。该虫在华北露地每年发生4-6代,世代重叠严重, 以幼虫在韭菜鳞茎内或韭根周围3-4cm表土层体眠越冬,春、秋两季发生最重。由于保护地韭菜栽培中,温湿度条件适合韭蛆的生长发育,故其仍能持续危害韭菜。 目前,生产上防治仍以化学杀虫剂为主,但效果不够理想,且易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使用辛硫磷、吡虫啉和毒死蜱等进行灌根。噻虫嗪是一种具有优异活性的新烟碱类杀虫剂,可选择性抑制昆虫中枢神经系统烟酸乙酞胆碱酯酶受体,进而阻断昆虫中枢神经系统的正常传导,从而造成害虫死亡。不仅具有触杀、胃毒、内吸活性,而且具有更好的安全性以及作用速度快、持效期长等特点,是取代那些对哺乳动物毒性高、有残留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有机氯类杀虫剂的较好药剂,已广泛应用于防治水稻、大豆、水果、蔬菜和茶叶等农作物多种害虫。……一种提高昆虫病原线虫防治韭蛆防效果的方法,包括步骤如下:(1)选择疏松和通气性的土壤进行整地,种植作物;(2)将昆虫病原线虫增效剂加水稀释,配制成稀释液,将昆虫病原线虫增效剂稀释液与符合检测条件的昆虫病原线虫混合制得增效悬浮液,所述的昆虫病原线虫增效剂为噻虫嗪,增效悬浮液中线虫浓度为500-l000IJS/mL,噻虫嗪浓度为12-15mg/L;在韭蛆幼虫期施用增效悬浮液对韭蛆幼虫进行灭杀,施用后进行正常田间管理;上述符合检测条件应满足如下要求:将12-15mg/L的噻虫嗪稀释液与稀释为500-I000IJS/mL线虫悬浮液按体积比100:1比例混合,在24-26oC的条件下放置24h、48h、72h检测,昆虫病原线虫存活率均为90%以上。本发明优选的,为有效降低虫口基数,在增效悬浮液施用期间,在田间悬挂黑色粘板诱杀成虫,每亩悬挂黑色粘板数为60-70块,黑色粘板之间的距离为2-3米。本发明优选的,上述昆虫病原线虫为小卷蛾斯氏线虫Steinernema carpocapsae All或芫菁夜蛾斯氏线虫Steinernema feltiae SF-SN。本发明优选的,所述的噻虫嗪为原药或25%的噻虫嗪水分散粒剂。上述昆虫病原线虫品系为本领域常规品种,可以通过泰安市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获得;噻虫嗪深圳市瑞德丰农资有限公司有售。根据本发明优选的,步骤(2)中整地前进行冬耕冬施,消灭韭蛆幼虫或清洁园地,降低韭蛆的发生基数。根据本发明优选的,步骤(2)中增效悬浮液需随配随用,如放置超过8小时,需保存在4-8℃温度范围内,以保证线虫的存活。根据本发明优选的,步骤(2)中作物为韭菜、大葱、洋葱、小葱、大蒜等易被韭蛆危害的百合科蔬菜作物。所述步骤(1)中选择疏松和通气性好的土壤,其目的在于为昆虫病原线虫的存活、寻觅、侵染寄主以及建立自然种群提供有利的环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目的按照常规技术进行选择。根据本发明优选的,所述步骤(2)中增效悬浮液的施用采用如下方式:采用穴施、喷施或直接浇水灌溉的方式进行施用。……本发明的防治方法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和物理防治相结合,利用昆虫病原线虫防治韭蛆幼虫时加入低浓度曝虫啧的方法,可显著提高线虫的防治效果,同时利用黑色色板诱杀韭蛆成虫,从而有效降低虫口基数的目的,不仅能够极大提高对韭蛆幼虫和成虫的防治效果,而且可以减少昆虫病原线虫和杀虫剂的使用量,真正实现韭蛆害虫无公害防治目标。”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
对比文件1公开了“整地前进行冬耕冬施,消灭韭蛆幼虫或清洁园地,降低韭蛆的发生基数”、“增效悬浮液的施用采用如下方式:采用穴施、喷施或直接浇水灌溉的方式进行施用”、“将昆虫病原线虫增效剂加水稀释,配制成稀释液”、“所述的昆虫病原线虫增效剂为噻虫嗪”,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治韭蛆的方法,其方法可以在冬季实施,通过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相结合的方法消灭韭蛆幼虫,其中的化学防治方法中,采用噻虫嗪稀释获得药水混合物,并通过浇水灌溉方式试用。
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本申请限定了其方法为春虫冬治,在“秋韭菜”收割最后一道进行灌水施药;药剂根据推荐剂量溶入100L水中进行稀释; 以及药剂灌溉施用的具体方法为在韭菜田的一端设置多个进水口与主渠相连,施药方法为让药水混合物随同主渠中的浇灌水,通过各进水口从韭菜田的一端流向另一端,当田间水面上升到4-5cm后停止浇灌,并封堵进水口,防止浇灌水回流。对比文件1没有详细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第0002段公开了韭蛆幼虫“体眠越冬,春秋两季发生严重”,而对比文件1的发明内容部分的技术方案则公开了“整地前冬耕冬施,消灭韭蛆幼虫”,即其已经公开了在冬季、种植作物前进行韭蛆幼虫防治的技术内容,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春秋两季发生严重的韭蛆虫害问题时,基于证据1公开的在冬季种植作物前防止虫害的技术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例如在秋收韭菜后,下一茬韭菜种植之前,即“秋韭菜”收割最后一刀后进行韭蛆的施药防治,从而形成一种春虫冬治的韭蛆防治方法。
其次,将除虫药剂根据推荐剂量按需溶入一定量水中进行稀释,例如100L,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再次,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详细公开药剂灌溉施用的具体步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直接浇水灌溉的情况下,在韭菜田的一端设置多个进水口与主渠相连,施药方法为让药水混合物随同主渠中的浇灌水,通过各进水口从韭菜田的一端流向另一端,当田间水面上升到一定高度后停止浇灌,并封堵进水口,防止浇灌水回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第0002段公开了韭蛆幼虫主要群集于蔬菜根部,幼虫可以在韭根周围3-4cm表土层体眠越冬,在将所述药剂通过灌溉施于田间时,水面高度必须覆盖蔬菜根部,而随着灌溉水的通入,对所述药剂稀释液也是一种进一步稀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施用的田区面积、以及相应药剂的推荐使用量,容易想到在保证药剂效用的情况下,选择例如4-5cm的田间水位的高度进行浇灌,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噻虫嗪属于常用的韭蛆杀虫药剂,噻虫胺、辛硫磷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韭蛆杀虫药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将不同药剂分别溶入装有100L水的塑料桶中配成药水混合物备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如前所述,上述施药灌溉的步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更具体而言,施药时,打开塑料桶的出水阀,让桶中的药水混合物随同主渠中的浇灌水,通过各进水口从韭菜田的一端流向另一端,分布于每一株韭菜根系周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冬耕冬施,其属于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明确教导。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了韭蛆幼虫“休眠越冬,春秋两季发生严重”,还公开了可以在冬季实施防止韭蛆,本领域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韭菜收割的特性,容易想到在“秋韭菜”收割最后一刀后进行韭蛆的施药防治。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