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晾伞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折叠晾伞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13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720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4887.7
申请日:2015-05-06
复审请求人:杨奕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嬿婉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G2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需要考虑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可以从相近的技术领域获得改进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4887.7,名称为“折叠晾伞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申请人为杨奕超。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7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一种折叠晾伞架,它由底板(1)、内臂板条(2)、外臂板条(3)和杯管(4)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折叠凉伞架的底板(1)设置4个固定孔(1.1),铰链(1.2)将内臂板条(2)一端的一边固定在底板(1)中心,内臂板条(2)可以向左或右单边摆动折叠在底板(1)面上,把没铰链(1.2)的内臂板条(2)另一边镶嵌一块磁铁块(1.4),磁铁块(1.4)对准的底板(1)上安装铁片(1.3),磁铁块(1.4)吸住铁片(1.3)使内臂板条(2)不摆动与底板(1)成 T 形,铰链(1.2)不同边的内臂板条(2)另一端用铰链(2.2)连接固定外臂板条(3)一端成一体,对接处内臂板条(2)镶嵌铁片(2.3),外臂板条(3)镶嵌磁铁块(2.4),底板中心铁片(1.3)与内臂板条(2)的磁铁块(1.4)相吸、内臂板条(2)的铁片(2.3)与外臂板条(3)的磁铁(2.4)块相吸,使内臂板条(2)和外臂板条(3)成一直线不自由摆动,外臂板条(3)另一端固定杯(4)管,杯管(4)设置上杯口(4.1)和下杯管(4.2)。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折叠晾伞架,其特征在于杯管(4)朝外的一边开一条竖切口(4.3),竖切口(4.3)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
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648638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1108293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3:CN203407850U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该折叠架可以用于晾伞,其还包括固定在外壁板条另一端的杯管;杯管设置上杯口和下杯管;内壁杆与外壁杆均为板条结构;固定孔为4个;(2)折叠凉伞架用铰链将内臂板条一端的一边固定在底板中心,把没铰链的内臂板条另一边镶嵌一块磁铁块,磁铁块对准的底板上安装铁片,磁铁块吸住铁片使内臂板条不摆动与底板成T形,铰链不同边的内臂板条另一端用铰链连接固定外臂板条一端成一体,对接处内臂板条镶嵌铁片,外臂板条镶嵌磁铁块,底板中心铁片与内臂板条的磁铁块相吸、内臂板条的铁片与外臂板条的磁铁块相吸,使内臂板条与外臂板条成一直线不自由摆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为本领域常规设置,部分为对比文件3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为本领域常规设置,部分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经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杨奕超(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结构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组合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架体是用来放雨伞的,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放垃圾桶的;(2)本申请用于放置雨伞的具体结构是:底板设置4个固定孔,铰链将内臂板条一端的一边固定在底板中心,把没铰链的内臂板条另一边镶嵌一块磁铁块,磁铁块对准的底板上安装铁片,磁铁块吸住铁片使内臂板条不摆动与底板成 T 形,铰链不同边的内臂板条另一端用铰链连接固定外臂板条一端成一体,对接处内臂板条镶嵌铁片,外臂板条镶嵌磁铁块,底板中心铁片与内臂板条的磁铁块相吸、内臂板条的铁片与外臂板条的磁铁块相吸,使内臂板条和外臂板条成一直线不自由摆动,外臂板条另一段固定杯管,即晾伞架的底板和杯管之间通过内臂板条和外臂板条连接,并且底板、内臂板条和外臂板条之间采用铰链加磁铁的连接方式,底板上固定孔数量为4个,而对比文件1用于放置垃圾桶的结构是底座和桶架之间采取曲杆连接,并且底座和曲杆之间采用上述铰接方式,没有具体公开固定孔的数量;(3)本申请的杯管设置上杯口和下杯管,而对比文件1中的垃圾桶架未公开上述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3)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所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折叠晾伞架,它由底板(1)、内臂板条(2)、外臂板条(3)和杯管(4)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折叠凉伞架的底板(1)设置4个固定孔(1.1),铰链(1.2)将内臂板条(2)一端的一边固定在底板(1)中心,内臂板条(2)可以向左或右单边摆动折叠在底板(1)面上,把没铰链(1.2)的内臂板条(2)另一边镶嵌一块磁铁块(1.4),磁铁块(1.4)对准的底板(1)上安装铁片(1.3),磁铁块(1.4)吸住铁片(1.3)使内臂板条(2)不摆动与底板(1)成 T 形,铰链(1.2)不同边的内臂板条(2)另一端用铰链(2.2)连接固定外臂板条(3)一端成一体,对接处内臂板条(2)镶嵌铁片(2.3),外臂板条(3)镶嵌磁铁块(2.4),底板中心铁片(1.3)与内臂板条(2)的磁铁块(1.4)相吸、内臂板条(2)的铁片(2.3)与外臂板条(3)的磁铁(2.4)块相吸,使内臂板条(2)和外臂板条(3)成一直线不自由摆动,外臂板条(3)另一端固定杯(4)管,杯管(4)设置上杯口(4.1)和下杯管(4.2)。杯管(4)朝外的一边开一条竖切口(4.3),竖切口(4.3)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同样,对比文件3披露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与对比文件1、2和3的叠加相比,本发明的技术效果达到和超过现有技术水平,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折叠晾伞架,其旨在解决日常生活中,将雨伞撑开摆放晾干时占用地方过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设计提供一种平时便于收纳、使用时节省空间的晾伞架时,通常会参考现有技术中的各种收纳支架,并且如果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垃圾桶支架,其也是用于家居用品的收纳领域,特别适合地面不便放置垃圾桶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地方安装使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可装用垃圾桶的桶架1通过曲杆3铰接在设有底座4的铰轴2,从而通过底座将桶架固定在墙体或固定在物体上,在桶架内装入垃圾桶即可使用;该支架具有可高低安装调节和伸缩折叠调节的功能。由附图可以确定底座4上设置固定孔,用于将底座4固定在墙上,曲杆3包括连接铰轴2的一段杆以及连接桶架1的另一段杆,因为该垃圾桶架具有伸缩折叠调节功能且曲杆3与设有底座4的铰轴2铰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曲杆3靠近底座4的一段杆可以向左或向右单边摆动折叠在底座面上。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架体是用来放雨伞的,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放垃圾桶的;(2)本申请用于放置雨伞的具体结构是:底板设置4个固定孔,铰链将内臂板条一端的一边固定在底板中心,把没铰链的内臂板条另一边镶嵌一块磁铁块,磁铁块对准的底板上安装铁片,磁铁块吸住铁片使内臂板条不摆动与底板成 T 形,铰链不同边的内臂板条另一端用铰链连接固定外臂板条一端成一体,对接处内臂板条镶嵌铁片,外臂板条镶嵌磁铁块,底板中心铁片与内臂板条的磁铁块相吸、内臂板条的铁片与外臂板条的磁铁块相吸,使内臂板条和外臂板条成一直线不自由摆动,外臂板条另一段固定杯管,即晾伞架的底板和杯管之间通过内臂板条和外臂板条连接,并且底板、内臂板条和外臂板条之间采用铰链加磁铁的连接方式,底板上固定孔数量为4个,而对比文件1用于放置垃圾桶的结构是底座和桶架之间采取曲杆连接,并且底座和曲杆之间采用上述铰接方式,没有具体公开固定孔的数量;(3)本申请的杯管设置上杯口和下杯管,杯管朝外的一边开一条竖切口,竖切口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而对比文件1中的垃圾桶架未公开上述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便于折叠和展开使用的晾伞架。
首先,对比文件1的垃圾桶支架通过上述方式固定在墙体上,使得垃圾桶不占用地面空间,并且借由曲杆伸缩折叠的方式,可以在不放置垃圾桶时使支架收折起来,给出了解决空间占用技术问题的教导。其次,众所周知,生活中雨天用过的雨伞打开晾更容易晾干,通常会将雨伞打开置于居室地面上,此种状况是生活中常见的景象,如此同样会存在占用空间的问题,而上述问题的发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基于以上两点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难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垃圾桶支架获得技术启示,谋求将雨伞的晾晒从地面移至墙面的延伸空间中的解决方案。基于此,区别(1)采用支架来晾晒雨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比文件1为了支撑垃圾桶,所以设置了与垃圾桶形状对应的桶架,显然,支架承载的物品是什么,通常要适应性地设计相应的架体结构与之相适配,这是机械设计时的惯常逻辑思维,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判断主体所具备的能力,举例来说,墙面上安装的电视支架,具有与电视机背板形状相适应的安装结构,车辆中安装的水杯支架,具有与水杯形状相适应的环状结构,等等。具体而言,对于撑开的伞体来说,对其进行保持固定,容易想到诸多手段,如可以夹持伞柄,也可以悬吊,或者承托伞骨,这些手段均可以进行选择,而考虑到承托结构的简便和体积,承托伞骨的结构势必形成供伞柄穿过的部分和用于座落伞骨的部分,即形成上大下小的杯状托架或环状托架,并具有上杯口和下杯管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改进,包括:(1)根据撑开晾伞的伞体需求对其各部件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进行改进;(2)将桶架形状改进为适合晾伞的伞架。
针对改进点(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对比文件1设计放置雨伞的杯管位置时,自然而然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桶架改为适合放伞的杯管,并使曲杆的一段连接杯管;在设计用于晾伞的支架时,支架展开的长度应能保证雨伞充分展开,同时出于结构简单且节省材料的目的,支架展开时成直线是最为合理且容易想到的方式,对于折叠支架来说,保持稳定性也是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诸如一些支架,在连接位置采用过盈配合或紧配合或者采用挠性材料依靠自身强度,从而使得支架不易被轻易改变姿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折叠衣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该折叠衣架包括挂钩、衣架本体,衣架本体上设有断开处3,断开处3采取活动连接,如用铰链连接,断开处的相对表面上连接有异性磁铁4、4’,要晾晒衣物时,先把衣架从断开处用一点力下压,衣架就被折叠,这样,一些小领口衣物或圆领衫就很容易被穿进或脱下,此时只要将被折叠的衣架本体的部分向其他部分倾斜,由于磁铁异性相吸,所以衣架就复原为完整。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铰链加磁铁的连接方式,其作用也是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取折叠或者伸直的方式,同时保证整体结构在伸直时能够稳固、保持伸直的状态,所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又一种保持支架姿态技术手段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启示,很容易想到将铰链加磁性连接的方式应用于底座和曲杆之间、曲杆的两段杆之间,从而收纳时利用铰链连接方式将晾伞架折叠,晾伞时利用磁性连接使其展开成一条直线不自由摆动,便于雨伞充分展开后放置。此外,为使伞架稳定固定在墙上,且在晾伞时稳固支撑雨伞,将固定孔设置为4个、以及将曲杆的杆状结构改进为板条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区别(2)的技术特征。
针对改进点(2),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撑开的伞稳定放置在架上,鉴于雨伞撑开后上部面积较大,下部只有撑杆,并考虑到承托结构的简便和体积,很容易想到将放置雨伞的杯管的形状设置为上大下小的杯状托架或环状托架,即使杯管设置为具有上杯口和下杯管。同时,由于设置杯管的目的是为了放置撑开的雨伞,为了更方便将雨伞放入杯管中或者从杯管中取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杯管上设置竖切口,并且使竖切口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区别(3)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同样,对比文件3披露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与对比文件1、2和3的叠加相比,本发明的技术效果达到和超过现有技术水平,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铰链加磁铁的连接方式,虽然其是用于衣架,但通过该连接方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取折叠或者伸直的方式,如果要穿进或脱下衣服,则利用铰链连接将衣架折叠,穿进或脱下之后利用磁铁连接使衣架伸直,保证整体结构能够稳固、保持伸直的状态,对比文件1是单纯的铰链连接,其从收折位置到伸开位置变化后的不稳定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这种结构同样存在收折和打开的不同位置,并且能够解决打开位置的不稳定问题,对对比文件1给出了充分的技术教导进行铰链位置的改进;本申请也是利用铰链加磁铁的连接方式,收纳时利用铰链连接将晾伞架折叠,晾伞时利用磁铁连接使其展开成一条直线。因此,上述连接方式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容易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改进启示。另外,在上述评述过程中未利用对比文件3,只利用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两篇对比文件,且如上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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