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内窥镜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42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6732
优先权日:2014-09-03
申请(专利)号:201510549104.2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HOYA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艳丽
合议组组长:穆飞鹏
参审员:周晓晴
国际分类号:A61B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另一个实施方式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9104.2、发明名称原为“图像采集系统和电子内窥镜系统”,后变更为“电子内窥镜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申请人为HOYA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2116192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内窥镜系统,包括:
图像提取设备,其通过对由从光源设备发射的照射光照射的作为受测体的活体组织的图像进行采集而产生图像数据,所述图像提取设备具有RGB滤光器;以及
图像处理单元,其配置为基于通过所述图像提取设备产生的图像数据来求得第一指数、第二指数和第三指数,所述第一指数与包含在活体组织中的氧合血红蛋白和去氧血红蛋白的摩尔浓度比具有相关性,所述第二指数与所述氧合血红蛋白和去氧血红蛋白的摩尔浓度的和具有相关性,而所述第三指数基于所述第一指数和所述第二指数而表示活体组织的恶性肿瘤的可能性程度,
其中,所述照射光包括:
第一波长区域,其对应于所述RGB滤光器的B滤光器;
第二波长区域,其对应于所述RGB滤光器的G滤光器;以及
第三波长区域,其对应于所述RGB滤光器的R滤光器,其中,活体组织的反射率不取决于氧饱和度也不取决于总血红蛋白量,
其中,在第一波长区域中,由附接了B滤光器的图像提取设备的光接收元件采集的活体组织的图像数据B的值依据所述摩尔浓度比而变化;
第二波长区域包含活体组织的多个等吸收点,并且,在第二波长区域中,由图像提取设备的附接了G滤光器的光接收元件采集的活体组织的图像数据G的值为常量而不取决于所述摩尔浓度比;
所述图像处理单元配置为,基于图像数据B和图像数据G计算与所述摩尔浓度比具有相关性的第一指数,
其中,通过采集一个帧来计算第一指数,该一个帧的图像中包含第一波长区域的信息和第二波长区域的信息;并且
所述图像处理单元生成用于显示于监视器的所述第三指数的图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所述光源设备为LED。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
所述图像处理单元基于图像数据G和图像数据R而求得第二指数,所述图像数据G基于所述第二波长区域的信息而生成,所述图像数据R基于所述第三波长区域的信息而生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其中将所述第二指数定义为通过将图像数据G除以图像数据R所获得的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进一步包括存储器,其存储基准线图像数据BLR、BLG和BLB,所述基准线图像数据BLR、BLG和BLB分别对应于通过对以照射光照射的颜色参考板进行采集而获得的R、G和B颜色的图像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单元配置为,使用由下列表达式定义的标准化图像数据RS、GS和BS代替图像数据R、图像数据G和图像数据B来计算所述第一指数和所述第二指数:
RS=R/BLR
GS=G/BLG
BS=B/BLB。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单元配置为,产生表示所述第一指数在活体组织中的分布的第一指数图像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指数 图像数据是像素值为第一指数的图像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单元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指数和所述第二指数来计算第三指数,所述第三指数表示活体组织的恶性肿瘤的可能性的程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对于具有低于第一参考值的第一指数以及高于第二参考值的第二指数的像素,将表示恶性肿瘤的高可能性的值赋给第三指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第二波长区域通过活体组织的第一对等吸收点分隔,并且包括位于由第一对等吸收点所限定的范围内的活体组织的第二对等吸收点。”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中加入“第三波长区域,其对应于所述RGB滤光器的R滤光器,其中,活体组织的反射率不取决于氧饱和度也不取决于总血红蛋白量”,然而说明书第96段记载的是“标准化反射率Rs不取决于氧饱和度也不取决于总血红蛋白量”,首先反射率和标准化反射率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值也不相同。其次,虽然在本申请说明书第11、45段以及原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活体组织在第三波长区域中的吸光率视为几乎为零或几乎不吸收,然而“视为几乎为零”不代表着完全为零,说明其还存在少量的吸收,因此不能由吸光率视为零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反射率不取决于氧饱和度也不取决于总血红蛋白量。再者,光照射到活体组织后会发生反射、吸收、透射,反射率、吸收率、透射率相加的和为一常数1,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单纯基于吸光率几乎为零,而不考虑透射等的影响而认定反射率不取决于氧饱和度也不取决于总血红蛋白量,这是不能毫无疑义确定的。综上该修改导致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在其他说明中指出: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新加入特征“通过采集一个帧来计算第一指数,该一个帧的图像中包含第一波长区域的信息和第二波长区域的信息”。然而,虽然对比文件1第0079-0084段记载了通过拍摄两帧来计算指数,这两个帧分别依据打开或关闭激光光源LD1或LD2来实现的。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实施方式中其内窥镜系统仅包括一个激光光源LD1,其在一帧中获取BGR信号,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上述添加的特征,该添加的特征不会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HOYA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对照页。修改具体涉及: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活体组织的反射率不取决于氧饱和度也不取决于总血红蛋白量”,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照明光仅包含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的光,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为相互分隔的波长区域”。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克服修改超范围问题以及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在将仅包含相互分隔的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的照明光照射至活体组织的情况下,与向活体组织照射连续的波长区域的光(例如,白色光)的情况不同,能够基于排除了噪声(例如,波长区域W7和波长区域WR间的不需要的信息)的图像数据计算第一指数,能够在每帧中得到精度高的第一指数。在对比文件1的第2实施方式中,记载了使用LD1以及荧光体48A、48B在一帧中算出氧饱和度。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图4、第33、34段的记载,第2实施方式的照明光为至少在400~700nm之间具有连续的发光强度的伪白光。因此,上述的噪声混入图像数据,不能算出精度高的氧饱和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19年05年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内窥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窥镜诊断系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图像处理单元还基于图像提取设备产生的图像数据求得第三指数,第三指数基于第一指数和第二指数而表示活体组织的恶性肿瘤的可能性程度,图像处理单元生成用于显示与监视器的第三指数的图像:2)通过采集一帧来计算第一指数,该一帧的图像中包含第一波长区域的信息和第二波长区域的信息。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方式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个实施方式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具体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照明光仅包含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的光,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为相互分隔的波长区域”修改为“其中,照明光仅包含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的光,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为相互分隔的波长区域并且具有大致相同的光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内窥镜系统,包括:
图像提取设备,其通过对由从光源设备发射的照射光照射的作为受测体的活体组织的图像进行采集而产生图像数据,所述图像提取设备具有RGB滤光器;以及
图像处理单元,其配置为基于通过所述图像提取设备产生的图像数据来求得第一指数、第二指数和第三指数,所述第一指数与包含在活体组织中的氧合血红蛋白和去氧血红蛋白的摩尔浓度比具有相关性,所述第二指数与所述氧合血红蛋白和去氧血红蛋白的摩尔浓度的和具有相关性,而所述第三指数基于所述第一指数和所述第二指数而表示活体组织的恶性肿瘤的可能性程度,
其中,所述照射光包括:
第一波长区域,其对应于所述RGB滤光器的B滤光器;
第二波长区域,其对应于所述RGB滤光器的G滤光器;以及
第三波长区域,其对应于所述RGB滤光器的R滤光器,
其中,在第一波长区域中,由附接了B滤光器的图像提取设备的光接收元件采集的活体组织的图像数据B的值依据所述摩尔浓度比而变化;
第二波长区域包含活体组织的多个等吸收点,并且,在第二波长区域中,由图像提取设备的附接了G滤光器的光接收元件采集的活体组织的图像数据G的值为常量而不取决于所述摩尔浓度比;
所述图像处理单元配置为,基于图像数据B和图像数据G计算与所述摩尔浓度比具有相关性的第一指数,
其中,通过采集一个帧来计算第一指数,该一个帧的图像中包含第一波长区域的信息和第二波长区域的信息;并且
所述图像处理单元生成用于显示于监视器的所述第三指数的图像,
其中,照明光仅包含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的光,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为相互分隔的波长区域并且具有大致相同的光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所述光源设备为LED。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
所述图像处理单元基于图像数据G和图像数据R而求得第二指数,所述图像数据G基于所述第二波长区域的信息而生成,所述图像数据R基于所述第三波长区域的信息而生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其中将所述第二指数定义为通过将图像数据G除以图像数据R所获得的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进一步包括存储器,其存储基准线图像数据BLR、BLG和BLB,所述基准线图像数据BLR、BLG和BLB分别对应于通过对以照射光照射的颜色参考板进行采集而获得的R、G和B颜色的图像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单元配置为,使用由下列表达式定义的标准化图像数据RS、GS和BS代替图像数据R、图像数据G和图像数据B来计算所述第一指数和所述第二指数:
RS=R/BLR
GS=G/BLG
BS=B/BLB。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单元配置为,产生表示所述第一指数在活体组织中的分布的第一指数图像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指数图像数据是像素值为第一指数的图像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单元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指数和所述第二指数来计算第三指数,所述第三指数表示活体组织的恶性肿瘤的可能性的程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对于具有低于第一参考值的第一指数以及高于第二参考值的第二指数的像素,将表示恶性肿瘤的高可能性的值赋给第三指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内窥镜系统,
其中,第二波长区域通过活体组织的第一对等吸收点分隔,并且包括位于由第一对等吸收点所限定的范围内的活体组织的第二对等吸收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本申请通过采集一帧就能够产生内窥镜图像和指数图像,不需要重复地执行相对复杂的采集和计算,从而实现快速采集。对比文件1的第三实施例尽管实现了输出第一窄带光至第三窄带光,但其是通过拍摄三个帧实现的,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在氧饱和度观测模式下,窄带滤波器在每一帧中顺序地发送第一窄带光至第三窄带光,因此也没有公开在一帧图像中包括多个波长区域的信息,从而也不可能达到快速测量的技术效果。此外,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光量,从而可以使接收的光数据的噪声水平保持在常量。进一步,通过使图像提取设备的接收的光数据的噪声水平保持为常量,能够得到氧饱和度的计算精度提高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另一个实施方式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内窥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窥镜诊断系统,具体公开了系统包括光源设备12,光源设备包括白光源84和窄带滤波器86,窄带滤波器86为带通滤波器,其用于将通过其中的白光滤波为三个不同波段的光,第一波段波长为460nm到480nm(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波长区域),第二波段波长为540nm到580nm(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波长区域),第三波段波长为590nm到700nm(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三波长区域),三个波段的波长是相互分隔的,光源设备12发出的光照射被测对象组织,图像传感器5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图像提取设备)输出对从被测对象反射的光进行采集而产生的图像数据,图像传感器52包括红光滤波器、绿光滤波器和蓝光滤波器;图像处理单元66,其包括信号比计算器76,其配置为根据从图像传感器52获得的图像数据计算信号比S1/S3和S2/S3,S1和S2分别对应R和B,分别表示两个窄带光的反射光的图像信号,S3对应G,表示对应于一个窄带波长的反射光的图像信号,该窄带具有光吸收系数一致的波长范围,B是具有460nm到480nm的波长范围的图像数据,G是具有540nm到580nm的波长范围的图像数据,R是具有590nm到700nm的波长范围的图像数据,S2/S3和B/G(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指数)对应,S1/S3和R/G(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指数)对应,B/G与血氧饱和度和血容量有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指数与包含在活体组织中的氧合血红蛋白和去氧血红蛋白的摩尔浓度比具有相关性),R/G与血容量有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指数与氧合血红蛋白和去氧血红蛋白的摩尔浓度的和具有相关性),由于B/G与血氧饱和度和血容量有关,而G是恒定的,血氧饱和度为血液中被氧结合的氧合血红蛋白的容量占全部可结合的血红蛋白的百分比,因此,B必然随氧合血红蛋白和去氧血红蛋白的摩尔浓度比变化而变化,从对比文件1图6可以看到在第三波段540nm-580nm的波长区域具有多个吸收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段、第[0041]-[0070]段、第[0104]-[0118]段,附图1-9)。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图像处理单元还基于图像提取设备产生的图像数据求得第三指数,第三指数基于第一指数和第二指数而表示活体组织的恶性肿瘤的可能性程度,图像处理单元生成用于显示与监视器的第三指数的图像,第一、第二、第三波长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光量;2)通过采集一帧来计算第一指数,该一帧的图像中包含第一波长区域的信息和第二波长区域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肿瘤可能性程度进行表征和快速测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恶性肿瘤组织通过血管化而具有比正常组织更大的总血红蛋白量,而且因为恶性组织中的氧的新陈代谢是显著的,所以恶性肿瘤组织中的氧饱和度低于正常组织的氧饱和度,是本领域技术公知的。对肿瘤组织和正常组织进行区分从而对患病可能性进行诊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的技术追求,具体通过获得的表示血氧饱和度的第一指数和表示血红蛋白总量的第二指数得到第三指数,来对恶性肿瘤可能性程度进行诊断,并对得到的第三指数图像进行显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同时对不同波长的光的图像进行采集,并用于氧饱和度计算时,使得噪声维持在恒定的水平,有利于氧饱和度计算精度的提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使得不同波长的光的光量大致相同,从而使得不同波长的光的噪声水平维持在恒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方式公开了窄带滤波器在每帧中顺序地发送第一至第三窄带光(参见说明书第[0133]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给出了在一帧图像中包括多个波长区域的信息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采集一帧来计算第一指数,该一帧的图像中包含第一波长区域的信息和第二波长区域的信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个实施例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LED是常用的光源,使用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S1和S2分别对应R和B,分别表示两个窄带光的反射光的图像信号,S3对应G,表示对应于一个窄带波长的反射光的图像信号,该窄带具有光吸收系数一致的波长范围,B是具有460nm到480nm的波长范围的图像数据,G是具有540nm到580nm的波长范围的图像数据,R是具有590nm到700nm的波长范围的图像数据,S2/S3和B/G对应,S1/S3和R/G(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指数)对应(参见说明书第[0052]-[0056]段)。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从属权利要求,用G/R代替R/G来作为第二指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得测量更准确,通过颜色参考板分别事先获得三原色的基准图像数据,根据基准图像数据使得实际测得的图像数据标准化,并根据标准化数据集散第一和第二指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像处理单元66包括氧饱和度水平图像处理单元74,图像处理单元74根据表征氧饱和度水平和血容量的图像信号来生成图像数据用于显示(参见说明书第[0049]-[0052]段)。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为从属权利要求,像素值是很常用的图像数据,使得第一指数图像数据是像素值为第一指数的图像数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0为从属权利要求,恶性肿瘤的组织通过血管化而具有比正常组织更大的总血红蛋白量,而且因为恶性肿瘤的组织中的氧的新陈代谢是显著的,所以恶性肿瘤的组织中的氧饱和度低于正常组织的氧饱和度,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表示氧饱和度水平的第一指数和表示血红蛋白总量(血容量)的第二指数来获得表示恶性肿瘤可能性程度的第三指数,并且,具体地,对于具有低于第一参考值的第一指数以及高于第二参考值的第二指数的像素,将表示恶性肿瘤的高可能性的值赋给第三指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为从属权利要求,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6,可以看到在对应于G滤波器540nm-580nm的波长区域具有多个吸收点。由于对应于G滤波器的波长区域允许有一定程度的偏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允许一定程度偏差的波长区域内,经过一定的试验获得氧合血红蛋白和去氧血红蛋白的吸光率,容易发现上述区域包括第一对等吸收点以及由第一对等吸收点所限定的范围内第二对等吸收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第三实施例没有公开通过采集一帧,就能产生内窥镜图像和指数图像,但,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方式公开了窄带滤波器在每帧中顺序地发送第一至第三窄带光(参见说明书第[0133]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给出了在一帧图像中包括多个波长区域的信息的启示。而仅通过一帧图像数据计算能实现快速测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的启示下,为了提高测量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采集包含第一波长区域的信息和第二波长区域信息的一帧来计算第一指数。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各波长的光量是否相同,但是,同时对不同波长的光的图像进行采集,并用于氧饱和度计算时,使得噪声维持在恒定的水平,有利于氧饱和度计算精度的提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噪声水平与光量有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使得不同波长的光的光量大致相同,从而使得不同波长的光的噪声水平维持在恒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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