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式白板共享-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交互式白板共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61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2157
优先权日:2012-11-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62280.2
申请日:2013-11-28
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朱晓莉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2280.2,名称为“交互式白板共享”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微软公司,后变更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12278738A1,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1日)的区别为: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上述区别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US2011197132A1,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1日)公开,其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通过所述白板的界面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中的一个,接收指定为便笺内容的内容;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作为便笺的内容,其中基于提供所述便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所述便笺区别于所述共享内容(2)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1)来区分不同用户对共享内容的注记。上述区别(2)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则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本申请的输入还可以是调整大小动作,格式化动作,以及对所述白板共享的现有内容的编辑。上述区别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则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9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则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的存储器件,其存储指令以实现权利要求1-6或者权利要求9-10的方法,则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至少部分地在计算设备中执行的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
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
检测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向所述白板的输入;以及
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
检测两个或更多用户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另一输入;
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
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所述的已更新的界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向所述白板的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进一步包括:
检测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选择,导航动作,调整大小动作,格式化动作,新生成内容以及对由所述白板共享的已有内容的编辑。。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所述两个或更多用户使用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电子笔、指示笔、鼠标、键盘、手势,以及触摸输入,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提供所述另一输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区分向所述白板的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以指出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的源进一步包括:
取决于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的源,调整所述共享内容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的布置与格式化。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区分向所述白板的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以指出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的源进一步包括:
使用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指出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的所述源:文本以及图形指示。
7. 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计算设备,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存储指令的存储器;
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执行交互式白板共享应用程序,其中所述交互式白板共享应用程序被配置成:
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
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
检测向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所述白板的输入;
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
通过所述白板的界面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中的一个,接收指定为便笺内容的内容;
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作为便笺的内容,其中基于提供所述便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所述便笺区别于所述共享内容;以及
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 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白板以及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的所述连接是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有线、无线,以及网络连接。
9. 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
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
检测向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所述白板的输入,其中,所述输入是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选择、导航动作、调整大小动作、格式化动作、新生成的内容,以及对由所述白板共享的现有的内容的编辑;
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界面;
检测两个或更多用户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另一输入;
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以及
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白板与用于允许远端临场协作的一个或多个视频投影仪连接,其中,远端临场协作允许音频/可视交互结合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
11. 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系统,所述系统包含:
用于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的装置,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
用于确定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的连接的装置;
用于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的装置;
用于检测向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所述白板的输入的装置,其中,所述输入是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选择、导航动作、调整大小动作、格式化动作、新生成的内容,以及对由所述白板共享的现有的内容的编辑;
用于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的装置;以及
用于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界面的装置;
用于检测两个或更多用户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另一输入的装置;
用于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的装置;以及
用于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的装置,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的存储器件,其上存储有指令,当由计算设备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6与权利要求9-10中的一个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的交互式白板应用的用户可以邀请用户到当前白板会话。即,在对比文件1中,被邀请的目标对象(与其共享白板会话)是“用户”而不是设备。相比之下,在权利要求1中,是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界面上的内容。对比文件1涉及交互式白板应用,并且交互式白板应用的用户的邀请仅涉及交互式白板应用的其他用户,而完全没有考虑将白板的内容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以及“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2)在权利要求1中,另一输入的源被指示,例如,该源可以是交互式白板402的界面或者一个或多个连接的客户端设备(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21-22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一些实施例中,注释可以与标识特征相关联以标识原始贡献注释的个体。例如,用户可以突出显示W6rksurface设备102和/或用户计算设备上的注释以展现指示,诸如文本框、图标或标识谁贡献该注释的其他视觉显示。这样的特征可以帮助区分不同用户进行的注释”(参见说明书第64段)。可以看出,在对比文件1中指示的是贡献注释的用户而不是注释的源,而对比文件1中贡献注释的用户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另一输入的源,其中,前者指的是人而后者指的是物。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3)对比文件2中的桌面是web桌面(web操作系统)或webtop(用于将web应用集成到基于web的工作空间的网络应用系统),其完全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桌面。在对比文件2中,共享的是实时协作工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的共享桌面,并且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7、9、11中增加特征“其中,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包括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都没有明确公开或暗示通过将来自一个或多个源的输入作为单独内容窗口而放置在界面上。 新加入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帮助区分和组织多个用户与白板共享的内容。则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9、11如下:
“1. 一种至少部分地在计算设备中执行的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
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
检测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向所述白板的输入;以及
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
检测两个或更多用户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另一输入;
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
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其中,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包括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
7. 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计算设备,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存储指令的存储器;
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执行交互式白板共享应用程序,其中所述交互式白板共享应用程序被配置成:
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
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
检测向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所述白板的输入;
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
通过所述白板的界面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中的一个,接收指定为便笺内容的内容;
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作为便笺的内容,其中基于提供所述便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所述便笺区别于所述共享内容;以及
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 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其中,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包括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
9. 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
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
检测向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所述白板的输入,其中,所述输入是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选择、导航动作、调整大小动作、格式化动作、新生成的内容,以及对由所述白板共享的现有的内容的编辑;
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界面;
检测两个或更多用户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另一输入;
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以及
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其中,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包括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
11. 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系统,所述系统包含:
用于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的装置,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
用于确定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的连接的装置;
用于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的装置;
用于检测向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所述白板的输入的装置,其中,所述输入是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选择、导航动作、调整大小动作、格式化动作、新生成的内容,以及对由所述白板共享的现有的内容的编辑;
用于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的装置;以及
用于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界面的装置;
用于检测两个或更多用户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另一输入的装置;
用于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的装置;以及
用于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的装置,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
其中,用于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的装置包括用于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的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2278738A1,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1日;
对比文件2:US2011197132A1,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1日。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至少部分地在计算设备中执行的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互式协作计算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被配置为经由其用户计算设备连接用户,使得用户可以彼此连接,共享信息,创建和协作。图4中的WorkSurface设备包括交互式电子白板。交互式白板可以在交互式和协作环境100中用作显示内容和注释显示在显示器104上的内容的方式(相当于“一种至少部分地在计算设备中执行的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方法”)。在502处,方法500包括发送从用户计算设备连接到WorkSurface设备的请求。在504处,方法500包括接收请求,其中WorkSurface设备被配置为自动检测请求的接收并生成对连接到WorkSurface设备的请求的响应;在一些实施例中,控制模块2504可以邀请一个用户加入到当前的白板区域中(相当于“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其中该请求由所述白板发起作为合作邀请”)。在506处,方法500包括将所生成的响应从WorkSurface设备发送到用户计算设备。在508处,方法500包括用户输入访问代码以建立与WorkSurface设备的通信链接。在510处,方法500包括在用户计算设备和WorkSurface设备之间建立通信链路(相当于“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WorkSurface设备的各种特征可以由连接到WorkSurface设备的用户使用以共享信息,头脑风暴,提供交互式学习体验等。教师可以使用WorkSurface设备呈现讲座,并且学生可以通过WorkSurface设备和/或诸如源设备122的个人计算设备提供输入来参与讲座(相当于“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交互式白板应用2502包括各种控件2504,其可以被选择以提供注释性输入(例如,绘图,突出显示,绘画,格式化等)。 控件2504可以在其他计算设备上可用,使得用户可以经由他们的个人计算设备提供注释输入,并且当在设备之间建立通信链接时使该注释出现在WorkSurface设备的显示器上(相当于“检测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向所述白板的输入;以及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控件2504可以包括可选择的输入特征,例如输入类型,颜色,大小等。这样的控制可以帮助区分一个用户的注释与另一个用户的注释,并且可以便于说明用户的想法,问题等。在一个示例中,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被配置为经由源设备122从用户接收输入并且将这样的输入显示为原始的注释。以图4为例,观众成员希望在显示器上解决某个特征;观众成员可以通过触摸如他们的个人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上所示的特征来提供输入。注释可以显示在通信地链接到WorkSurface设备102的其他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上。注释可以与识别特征相关联,以识别向原件提供注释的个人。例如,用户可以在WorkSurface设备102和/或用户计算设备上突出显示注释以显示指示,例如文本框,图标或标识谁贡献注释的其他视觉显示。这样的特征可以帮助区分由不同用户做出的注释(相当于“检测两个或更多用户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另一输入;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图23-25示出了在交互式呈现会话期间和/或在协作会话期间在WorkSurface设备上显示的示例交互式GUI。图23示出了示例查看和共享GUI 2300。这样的查看和共享屏幕对任何用户可用。查看和共享窗口2302使演示者能够选择各种元素2304,包括文件,应用程序等,以开始WorkSurface会话。例如,元素2304可以包括包含个人的联系信息联系人文件夹,包括一个或多个文件的各种文件夹。
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其中,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包括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共享的内容以及如何确定区别用户的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触摸云桌面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38段、附图1-5):为桌面提供实时协作工具使得用户可以与登录到同一空间的其他参与者共享,同时每个用户能独立地安排其桌面。协作的列表包括:用户共同绘制的共享白板、共同搜索的共享网络浏览器、共同编辑的共享文本编辑器。还包括用于共同可视化图片的共享图像查看器、共享的虚拟桌面(诸如共享VNC客户端用于共同使用远程虚拟化会话中的应用以及文件共享)。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供共享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将共享桌面作为共享内容,以丰富共享的内容。
因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白板的界面上共享文件、文件夹,应用程序等,对比文件2给出了提供共享桌面(诸如共享VNC客户端用于共同使用远程虚拟化会话中的应用以及文件共享)的启示,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提供共享在白板界面上的桌面。
另外,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在WorkSurface设备102和/或用户计算设备上突出显示注释以显示指示,例如文本框,图标或标识谁贡献注释的其他视觉显示;这样的特征可以帮助区分由不同用户做出的注释,而将不同用户做出的注释分别用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界面上,是区分不同用户的常用手段,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另外,共享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多个,是本领域中共享桌面的常见形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被配置为经由其用户计算设备连接用户,使得用户可以彼此连接,共享信息,创建和协作。图4中的WorkSurface设备包括交互式电子白板。交互式白板可以在交互式和协作环境100中用作显示内容和注释显示在显示器104上的内容的方式。控件2504可以在其他计算设备上可用,使得用户可以经由他们的个人计算设备提供注释输入,并且当在设备之间建立通信链接时使该注释出现在WorkSurface设备的显示器上。则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每个用户可以通过WorkSurface设备和/或个人计算设备提供输入来协作。显示器104包括用于检测和处理触摸输入的传感器114。传感器114被配置为检测指向显示器104的一个或多个触摸,其中可以同时检测多于一个触摸(相当于“检测向所述白板的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在导航面板1504上,用户可以选择相关可选择的文本,将页面导航到一个主屏设置页面(相当于“选择,导航动作”)。观众成员可以通过触摸如他们的个人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上所示的特征来提供输入。注释可以显示在通信地链接到WorkSurface设备102的其他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上(相当于“对由所述白板共享的已有内容的编辑”)。交互式白板应用2502包括各种控件2504,其可以被选择以提供注释性输入(例如,绘图,突出显示,绘画,格式化等)(相当于“格式化动作”)。控件2504可以包括应用程序控件,例如打开,保存,另存为,电子邮件,添加页面,清除,邀请,网格等。 因此,在一些示例实施例中,用户可以打开先前创建的白板页面,保存当前白板页面,将当前白板页面保存为特定文件名称,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白板页面,添加新白板页面(相当于“新生成内容”),清除当前白板页面,邀请用户参加当前的白板会话,在白板页面上显示网格以方便插图等。在一些实施例中,这样的识别元素可以包括突出显示,颜色的改变,大小的改变(相当于“调整大小动作”),动画和/或用于识别特定应用的任何其他合适的机制。则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工作台的白板交互模块中传感器114包含多种触摸传感器,能够检测并处理多个同时的触摸输入,例如,触摸输入可以是用户的一个或者多个手指,一个或者多个手掌(相当于“手势”、“触摸输入”),或者是连接上的外围设备上的触摸笔(相当于“指示笔”)输入。外围输入设备116可以用于向WorkSurface设备102提供输入。例如,外围输入设备116可以包括键盘,鼠标,遥控器,操纵杆等。另外,通过电子笔进行信息输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控件2504可以包括可选择的输入特征,例如输入类型,颜色,大小等。这样的控制可以帮助区分一个用户的注释与另一个用户的注释,并且可以便于说明用户的想法,问题等。在一个示例中,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被配置为经由源设备122从用户接收输入并且将这样的输入显示为原始的注释。以图4为例,观众成员希望在显示器上解决某个特征;观众成员可以通过触摸如他们的个人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上所示的特征来提供输入。注释可以显示在通信地链接到WorkSurface设备102的其他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上。注释可以与识别特征相关联,以识别向原件提供注释的个人。 例如,用户可以在WorkSurface设备102和/或用户计算设备上突出显示注释以显示指示,例如文本框,图标或标识谁贡献注释的其他视觉显示(相当于“文本以及图形指示”)。这样的特征可以帮助区分由不同用户做出的注释。另外,为了方便用户操作以及提供更好的视觉感观,基于上述不同的源输入调整共享内容的布置与格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互式协作计算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被配置为经由其用户计算设备连接用户,使得用户可以彼此连接,共享信息,创建和协作。图4中的WorkSurface设备包括交互式电子白板(则“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计算设备”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包括大容量存储单元110,例如硬盘驱动器。 大容量存储单元110被配置为经由数据总线与显示器104,处理器106和存储器单元108进行操作通信,并且被配置为存储由处理器106使用存储器108的部分执行的程序,以及这些程序使用的其他数据。大容量存储单元110可以存储与交互式协作计算设备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程序,诸如演示程序,会议程序,交互式白板应用程序或在计算设备上执行的其他合适程序(则“存储指令的存储器;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执行交互式白板共享应用程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交互式白板应用2502包括各种控件2504,其可以被选择以提供注释性输入(例如,绘图,突出显示,绘画,格式化等)。 控件2504可以在其他计算设备上可用,使得用户可以经由他们的个人计算设备提供注释输入,并且当在设备之间建立通信链接时使该注释出现在WorkSurface设备的显示器上。控件2504可以包括可选择的输入特征,例如输入类型,颜色,大小等。这样的控制可以帮助区分一个用户的注释与另一个用户的注释,并且可以便于说明用户的想法,问题等。在一个示例中,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被配置为经由源设备122从用户接收输入并且将这样的输入显示为原始的注释。以图4为例,观众成员希望在显示器上解决某个特征;观众成员可以通过触摸如他们的个人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上所示的特征来提供输入。注释可以显示在通信地链接到WorkSurface设备102的其他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上。注释可以与识别特征相关联,以识别向原件提供注释的个人。例如,用户可以在WorkSurface设备102和/或用户计算设备上突出显示注释以显示指示,例如文本框,图标或标识谁贡献注释的其他视觉显示。这样的特征可以帮助区分由不同用户做出的注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所述白板的界面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中的一个,接收指定为突出显示的内容;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作为突出显示的内容,其中基于提供所述突出显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所述突出显示区别于所述共享内容;突出显示的形式为文本框,图标等。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检测向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所述白板的输入;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
则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2)通过便笺的形式来区别于共享内容;其中,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包括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共享的内容、以及如何确定区别用户的方式。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或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文本框、图标这些突出显示的方式来区分不同用户的注释内容,并且本领域中便笺也是常见的文本载体,便笺通常也可以作为单独内容窗口,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使用便笺来区分不同用户对共享内容的注释;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包括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 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附图2示出了用户计算设备与WorkSurface设备102的不同的网络连接方式,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通过无线网直接连接到膝上型电脑202a和移动设备204a;路由器206a可以提供到WorkSurface 102的有线通信连接,例如,通过LAN到膝上型计算机202b。则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互式协作计算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被配置为经由其用户计算设备连接用户,使得用户可以彼此连接,共享信息,创建和协作。图4中的WorkSurface设备包括交互式电子白板(则“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方法”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权利要求9的“检测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显示在白板的界面上的内容的请求”、“在所述白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之间建立连接; 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所述内容;检测向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提供的所述白板的输入”、“利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输入,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共享所述白板的界面;检测两个或更多用户直接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另一输入;区分向所述白板的另一输入以指出所述另一输入的源”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参见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可见,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输入是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选择、导航动作、调整大小动作、格式化动作、新生成的内容,以及对由所述白板共享的现有的内容的编辑” 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则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提供共享在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上的桌面,并且利用该共享桌面在所述白板的界面上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共享内容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客户端设备的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其中,更新所述白板的所述界面包括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共享的内容以及如何确定区别用户的方式。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 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得出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8段):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连接到一个WorkSurface设备展示点,比如说投影仪302,例如,在会议期间,一个远程用户可以与WorkSurface设备102建立一个交流连接,相机138可以拍照和/或者录制现场视频,并提供和/或发送这些图片和/或视频给WorkSurface设备102进行共享显示。则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允许交互式白板共享的系统,其与权利要求9所要求的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基于和权利要求9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的存储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互式协作计算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134段,附图2-25): WorkSurface设备102可以包括大容量存储单元110,例如硬盘驱动器。 大容量存储单元110被配置为经由数据总线与显示器104,处理器106和存储器单元108进行操作通信,并且被配置为存储由处理器106使用存储器108的部分执行的程序,以及这些程序使用的其他数据。大容量存储单元110可以存储与交互式协作计算设备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程序,诸如演示程序,会议程序,交互式白板应用程序或在计算设备上执行的其他合适程序(则“一种计算机可读的存储器件”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为权利要求1-6、9-10不具备创造性,则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在WorkSurface设备102和/或用户计算设备上突出显示注释以显示指示,例如文本框,图标或标识谁贡献注释的其他视觉显示;这样的特征可以帮助区分由不同用户做出的注释,而将不同用户做出的注释分别用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界面上,是区分不同用户的常用手段,例如,本领域中便笺也是常见的文本载体,便笺通常也可以作为单独内容窗口,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所述输入和所述另一输入中一个或二者作为单独内容窗口放置在所述界面上。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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