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机内胆、洗碗机和洗碗机内胆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碗机内胆、洗碗机和洗碗机内胆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04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57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2798.9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锋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宋淑鹏
国际分类号:A47L1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是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且这种结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采用各相应惯用技术特征所必然带来的,即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2798.9,名称为“洗碗机内胆、洗碗机和洗碗机内胆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在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586335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4723029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2和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碗机内胆,包括内胆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胆本体包括框架件、背部背板和底部底板,所述框架件的底面及正面和背面开口,所述底部底板固定连接于所述框架件的底面开口处,所述背部背板固定连接于框架件的背面和底部底板;所述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设置有相贴的凸缘,并且通过所述凸缘对所述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进行焊接;所述框架件、所述背部背板和所述底部底板分别独立成型,所述背部背板一体成型有加强筋槽;所述框架件、所述背部背板和所述底部底板使用不同的材料以满足不同部位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所述底部底板使用拉伸性较好的不锈钢材料,所述背部背板使用拉伸性一般、抛光效果一般的材料,所述框架件使用抛光等级较高、拉伸性能一般的材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机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件呈“U”字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机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件一体成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机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背部背板一体成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机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底板一体成型。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背部背板通过焊接或铆接或咬合固定连接于所述框架件的背面;所述底部底板通过焊接或铆接或咬合固定连接于所述框架件的底面。
7.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背部背板和框架件的背面边缘设置有相贴的凸缘。
8. 一种洗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洗碗机具有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内胆。”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设置有相贴的凸缘,并且通过凸缘对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进行焊接;背部背板一体成型有加强筋槽;框架件、背部背板和底部底板使用不同的材料慢速不同部位对材料性能的要求,底部底板使用拉伸性较好的不锈钢材料,背部背板使用拉伸性一般、抛光效果一般的材料,框架件使用抛光等级较高、拉伸性能一般的材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底部底板和框架件连接的稳固性、提高背部背板的结构强度以降低成本。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常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洗碗机包括权利要求1-7之一的内胆,基于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在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1)删除权利要求1中“所述框架、所述背板和所述底部底板使用不同的材料以满足不同部位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所述背部背板使用拉伸性一般、抛光效果一般的料,所述框架件使用抛光等级较高、拉伸性能一般的材料”;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所述底部底板为独立的部件”;将权利要求1中“并且通过所述凸缘对所述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进行焊接”修改为“并且通过所述凸缘对所述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进行咬合、焊接或铆接”。2.删除权利要求6中“所述底部底板通过焊接或铆接或咬合固定连接于所述框架件的底面”。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洗碗机内胆,包括内胆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胆本体包括框架件、背部背板和底部底板,
所述框架件的底面及正面和背面开口,所述底部底板固定连接于所述框架件的底面开口处,所述背部背板固定连接于框架件的背面和底部底板,所述框架件、所述背部背板和所述底部底板分别独立成型,所述底部底板为独立的部件;
所述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设置有相贴的凸缘,并且通过所述凸缘对所述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进行咬合、焊接或铆接;
所述背部背板一体成型有加强筋槽;所述底部底板使用拉伸性较好的不锈钢材料。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背部背板通过焊接或铆接或咬合固定连接于所述框架件的背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包括内胆和底座(底座具有底部底板),内胆和底座构成内胆本体)”,即认为底部底板只是底座的一部分,即底座除了底部底板之外还存在其他功能部件,而本申请底部底板作为一个独立的部件单独存在。不能将对比文件1的底座直接认定为就是本申请的底部底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未看到本申请之前,不会想到将注塑成型的底座的一部分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零部件,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勉强想到要将注塑成型的底座拆分出独立的底板,也需要做很多创造性的劳动去重新解决洗碗机内胆底部的排水、防漏水等问题。对比文件1未解决咬边形成的内胆的缺陷,教导使用塑胶材料一体注塑的底座来解决。本申请也是解决咬边形成的内胆的问题,采用的手段恰与对比文件1相反,不排除对咬边设备的使用,而在内胆的结构上作了改变,同时在材料上作了特殊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与框架件,背部背板的底端连接的是底部底板,底部底板是独立成型的,是独立的部件,且使用拉伸性较好的不锈钢材料,对比文件1中与框架件,背部背板的底端连接的是底座。2)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设置有相贴的凸缘,通过凸缘对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进行咬合、焊接或铆接。3)背部背板一体成型有加强筋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内胆结构,提高内胆的刚性,根据不同部位的性能需要选择合适的加工材料。而上述区别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常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洗碗机包括权利要求1-7之一的内胆,基于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6月0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如对比文件1是在底部底板上开设卡槽,将框架件下部置入到卡槽,实现底部底板与框架件的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现有的底板底部的结构改成具有凸缘,并利用凸缘来与框架件结合。对比文件1的底座是塑料冲压的方式,不是不锈钢的材质,对比文件1并没有动机将其洗碗机内胆组件设置为不锈钢的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2和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是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且这种结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采用各相应惯用技术特征所必然带来的,即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碗机内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碗机内胆底座组件及其装配设备和装配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27]-[0042]段,图1-3):洗碗机内胆底座组件,包括内胆1和底座2,底座2具有卡槽,内胆1的边缘可卡入所述卡槽内,内胆1包括开口框体11和连接于开口框体11的后板12,开口框体11包括顶板113、一体成型所述顶板113一侧的左侧板111和一体成型于顶板113另一侧的右侧板112,左侧板111和右侧板112相对设置,后板12固定连接于或一体成型于开口框体11。后板12可以通过焊接、铆接等方式固定连接于所述开口框体11。这样,内胆1可以采用金属板材通过冲压等方式成型,底座2可以采用塑胶材料通过注塑方式成型。内胆1的左侧板111、右侧板112和后侧板的边缘卡入于底座2的第一卡槽、第二卡槽和第三卡槽中,产品的宽度尺寸稳定,碗篮推拉顺畅,便于用户的使用。开口框体11的前侧等处可以一体成型有加强筋114,以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结构强度。可以通过锁紧件锁紧或/和粘接物粘接等方式使内胆1进一步固定于底座2。锁紧件可为螺丝或卡扣等,粘接物可为胶水等。内胆1的材料可为薄钣金,且内胆1可以为一个开放式的结构,自由度较大。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对比文件1的洗碗机内胆本体包括开口框体11,后板12和底座2,其中开口框体11相当于本申请的框架件,后板12相当于本申请的背部背板。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洗碗机内胆包括内胆本体,内胆本体包括框架件,背部背板和底座。如图1所示,对比文件1开口框体11的底面积正面和背面开口,开口框体11底面的左侧板,右侧板分别插接入底座2,通过锁紧件和/或粘接物使内胆进一步固定于底座2,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底座固定连接于框架件的底面开口处。对比文件1的后板12通过焊接、铆接等方式固定连接于开口框体11,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背部背板固定连接于框架件的背面。对比文件1的后板插接入底座2的第三卡槽后,通过锁紧或/和粘接物等方式使内胆进一步固定于底座2,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背部背板固定连接于底座。对比文件1的开口框体11一体成型,后板铆接等方式固定于开口框体,底座2可注塑方式成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件、背板和底座分别独立成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权利要求1中与框架件,背部背板的底端连接的是底部底板,底部底板是独立成型的,是独立的部件,且使用拉伸性较好的不锈钢材料。对比文件1中与框架件,背部背板的底端连接的是底座。2)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设置有相贴的凸缘,通过所述凸缘对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底面边缘进行咬合、焊接或铆接。3)背部背板一体成型有加强筋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内胆结构,提高内胆的刚性,根据不同部位的性能需要选择合适的加工材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独立的金属材质的U型框架、背板、底板作为洗碗机内胆的主要构件是本领域已广泛采用的常规设置。(参考《不锈钢冷压生产技术及产品应用》,何汝迎等,冶金工业出版社,2014年8月,第400-401页)一书 中记载了:目前不锈钢部件在洗碗机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内胆,将内胆解剖可以分为U板、顶板、底板和内门四个部件,如图10-65所示,由于内胆四个部件的装配均为铆接,故基础的钢种能够满足使用;其中底板和内门的成型较为复杂,需要选择SUS304钢种。而底部底板采用不锈钢一体成型的工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洗碗机内胆材料以不锈钢为主,而框架、背板共三个底边与底板连接处对尺寸通常要求有一定的冗余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底板的不锈钢材料选择拉伸性能好的材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说明了洗碗机内胆材料以不锈钢为主,通过铆接、焊接、咬边等工艺连接制造而成。对比文件1附图1,3可以看出,开口框架与背板连接处具有便于二者连接的凸边。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独立的底座和框架件可采用铆接,咬边,焊接工艺相互固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上述连接工艺,易于想到在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连接边缘设置相贴的凸缘,通过该凸缘对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边缘进行咬合、焊接或铆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开口框体的前侧等处可以一体成型有加强筋,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内胆整体的刚性维持形状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背部背板一体成型地设置加强筋槽,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件、背板、底座经铆接等手段连接的洗碗机内胆,其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目前洗碗机,内胆的材料以不锈钢为主,并通过铆接、焊接、咬边等工艺连接制造而成,其生产成本高、生产周期长、产品可靠性低、不便于用户使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页)。可见,在对比文件1申请时,通过铆接、焊接、咬边等工艺连接制造洗碗机内胆已是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从解决生产成本高、生产周期长等问题的角度,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了对比文件1包含底座的内胆结构,其虽然采用插接方式代替咬边的连接方式,但并没有否定咬边的方式作为现有技术的事实。其次,对比文件1附图1,3可以看出,开口框架与背板连接处具有便于二者连接的凸边,即对比文件1的框架件与背板就是采用凸边结构便于后续咬合等工艺连接。当设计框架件与底板的接合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常规的设置凸边咬合的方式实现。2)正如《不锈钢冷压生产技术及产品应用》所记载,将内胆解剖可以分为U板、顶板、底板和内门四个部件,底板选择SUS304钢种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首先从内胆不同部位对性能的不同需求出发,选择不同拉伸性能,韧性的不锈钢或金属材质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通过有限的试验和合理的推理易于得到一体成型的拉伸性能好的底板作为解决方案,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框架件呈U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开口框体由顶面,左面,右面一体成型,即呈U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框架件一体成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开口框体一体成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背部背版一体成型”。由对比文件1附图1,3可见,后板是独立、一体的,采用一体成型工艺制造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底部底板一体成型”。洗碗机内胆的底部底板采用一体成型工艺制造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背部背板通过焊接或铆接或咬合固定连接于框架件的背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后板通过焊接铆接等方式固定在开口框体背面,而咬合方式固定洗碗机内胆的背板和框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背部背板和框架件的背面边缘设置有相贴的凸缘”。对比文件1附图1,3可以看出,开口框架与背板连接处具有便于二者连接的凸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独立的底座和框架件可采用铆接,咬边,焊接工艺相互固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上述连接工艺,易于想到在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连接边缘设置相贴的凸缘,通过该凸缘对底部底板和框架件的边缘进行咬合、焊接或铆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洗碗机,具有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洗碗机内胆,首先,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8时导致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时,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胆用于洗碗机,在权利要求1-7任一项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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