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41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36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2337.X
申请日:2015-02-06
复审请求人: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寅黎
合议组组长:孙泽竑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2337.X、名称为“一种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文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彭左旗等,《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第22卷,第6期,第364-368页,公开日为2014年06月30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系统管理模块包括地图配置管理模块、字段颜色配置模块、评价颜色设置模块和区间颜色配置模块;其中具有后台管理权限的管理员系统默认不能进行权限修改或删除;所述下载中心中用于下载模板文件,所述模板文件为Excel文件,模板文件用于将数据导入系统,生成数据列表;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存储项目质量数据,所述项目质量数据包括的目标人群合计覆盖率、目标人群覆盖率、参见人群准确率、高风险人群比例、妊娠率、早孕随访率和妊娠结局随访率;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保存档案质量数据,所述档案质量数据包括档案修改率、评估率、评估完成率、纸质档案合格率和电子档案合格率;所述数据管理模块中图形配置模块中使用的图形包括渲染图、饼图和柱状图。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解决如何配置系统管理模块及用户权限管理模块以及如何展现数据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模块、下载中心、数据导入模块、数据列表模块、数据管理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包括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和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
所述数据管理模块包括字段比较颜色配置模块、图形配置模块、数值区间颜色配置模块和数据显示模块;
所述系统管理模块包括地图配置管理模块、字段颜色配置模块、评价颜色设置模块和区间颜色配置模块;
所述用户权限管理模块用于管理用户后台管理权限和前台展示的权限,包括创建、编辑和删除功能,其中具有后台管理权限的管理员系统默认不能进行权限修改或删除;
所述下载中心中用于下载模板文件,所述模板文件为Excel文件,模板文件用于将数据导入系统,生成数据列表;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存储项目质量数据,所述项目质量数据包括的目标人群合计覆盖率、目标人群覆盖率、参见人群准确率、高风险人群比例、妊娠率、早孕随访率和妊娠结局随访率;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保存档案质量数据,所述档案质量数据包括档案修改率、评估率、评估完成率、纸质档案合格率和电子档案合格率;
所述数据管理模块中图形配置模块中使用的图形包括渲染图、饼图和柱状图。”
申请人(下文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区间颜色配置模块用于对数字的区间设置不同的颜色,这里的区间设置不是具体到哪一项的数字,而是一个百分比;无论设置的数据是多少,在保存的时候,都会进行规一化处理;设置的区间分别为0~1、1~2、2~3、3~4和4~5,进行保存后,系统自动将所属区间进行归一化处理,处理结果为:0~0.2、0.2~0.4、0.4~0.6、0.6~0.8和0.8~1。”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把孕前检查的结果进行空间化表达;(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各模块及其作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模块、下载中心、数据导入模块、数据列表模块、数据管理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包括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和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
所述数据管理模块包括字段比较颜色配置模块、图形配置模块、数值区间颜色配置模块和数据显示模块;
所述系统管理模块包括地图配置管理模块、字段颜色配置模块、评价颜色设置模块和区间颜色配置模块;
所述用户权限管理模块用于管理用户后台管理权限和前台展示的权限,包括创建、编辑和删除功能,其中具有后台管理权限的管理员系统默认不能进行权限修改或删除;
所述下载中心中用于下载模板文件,所述模板文件为Excel文件,模板文件用于将数据导入系统,生成数据列表;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存储项目质量数据,所述项目质量数据包括的目标人群合计覆盖率、目标人群覆盖率、参见人群准确率、高风险人群比例、妊娠率、早孕随访率和妊娠结局随访率;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保存档案质量数据,所述档案质量数据包括档案修改率、评估率、评估完成率、纸质档案合格率和电子档案合格率;
所述数据管理模块中图形配置模块中使用的图形包括渲染图、饼图和柱状图;
所述区间颜色配置模块用于对数字的区间设置不同的颜色,这里的区间设置不是具体到哪一项的数字,而是一个百分比;无论设置的数据是多少,在保存的时候,都会进行规一化处理;设置的区间分别为0~1、1~2、2~3、3~4和4~5,进行保存后,系统自动将所属区间进行归一化处理,处理结果为:0~0.2、0.2~0.4、0.4~0.6、0.6~0.8和0.8~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该系统实现了各区县级技术服务机构检索数据,根据业务数据对服务对象给出相应的评估建议,对服务人数及随访情况进行分时间段、分地区进行统计分析,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对数值范围进行比较分析制图,将超出范围的项目突出显示。为了直观地了解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区的孕前检查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系统管理模块配置相应的地图配置管理模块对不同地区的服务对象所在的地理信息进行更新,通过字段颜色配置模块设置录入和上传的家庭档案信息数据的数字区间颜色,以便为不同的数字区间设置不同的颜色。此外,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的各个模块,并未记载各模块之间如何运行以体现出孕前优生检查的时间和空间特征,进而分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时空特征及其可能的地理时空影响因素。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1)对孕前优生档案数据进行空间转换;(2)数据管理模块包括字段比较颜色配置模块、图形配置模块、数值区间颜色配置模块和数据显示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包括地图配置管理模块、字段颜色配置模块、评价颜色设置模块和区间颜色配置模块;具有后台管理权限的管理员系统默认不能进行权限修改或删除;下载中心中用于下载模板文件,所述模板文件为Excel文件,模板文件用于将数据导入系统,生成数据列表;(3)数据列表模块中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存储项目质量数据,所述项目质量数据包括的目标人群合计覆盖率、目标人群覆盖率、参见人群准确率、高风险人群比例、妊娠率、早孕随访率和妊娠结局随访率;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保存档案质量数据,所述档案质量数据包括档案修改率、评估率、评估完成率、纸质档案合格率和电子档案合格率;所述数据管理模块中图形配置模块中使用的图形包括渲染图、饼图和柱状图;所述区间颜色配置模块用于对数字的区间设置不同的颜色,这里的区间设置不是具体到哪一项的数字,而是一个百分比;无论设置的数据是多少,在保存的时候,都会进行规一化处理;设置的区间分别为0~1、1~2、2~3、3~4和4~5,进行保存后,系统自动将所属区间进行归一化处理,处理结果为:0~0.2、0.2~0.4、0.4~0.6、0.6~0.8和0.8~1。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得到技术启示而容易想到的;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上述区别特征(3),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可直观反映孕前优生检查的时间和空间特征,充分地表达空间特征,对数据处理迅速准确”。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未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模块、下载中心、数据导入模块、数据列表模块、数据管理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包括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和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
所述数据管理模块包括字段比较颜色配置模块、图形配置模块、数值区间颜色配置模块和数据显示模块;
所述系统管理模块包括地图配置管理模块、字段颜色配置模块、评价颜色设置模块和区间颜色配置模块;
所述用户权限管理模块用于管理用户后台管理权限和前台展示的权限,包括创建、编辑和删除功能,其中具有后台管理权限的管理员系统默认不能进行权限修改或删除;
所述下载中心中用于下载模板文件,所述模板文件为Excel文件,模板文件用于将数据导入系统,生成数据列表;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存储项目质量数据,所述项目质量数据包括的目标人群合计覆盖率、目标人群覆盖率、参见人群准确率、高风险人群比例、妊娠率、早孕随访率和妊娠结局随访率;
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保存档案质量数据,所述档案质量数据包括档案修改率、评估率、评估完成率、纸质档案合格率和电子档案合格率;
所述数据管理模块中图形配置模块中使用的图形包括渲染图、饼图和柱状图;
所述区间颜色配置模块用于对数字的区间设置不同的颜色,这里的区间设置不是具体到哪一项的数字,而是一个百分比;无论设置的数据是多少,在保存的时候,都会进行规一化处理;设置的区间分别为0~1、1~2、2~3、3~4和4~5,进行保存后,系统自动将所属区间进行归一化处理,处理结果为:0~0.2、0.2~0.4、0.4~0.6、0.6~0.8和0.8~1;
所述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可直观反映孕前优生检查的时间和空间特征,充分地表达空间特征,对数据处理迅速准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彭左旗等,《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第22卷,第6期,第364-368页,公开日为2014年06月30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364-368页):包括:
信息系统的设计采取了用户角色与权限分离管理策略,不同的用户角色拥有不同权限。如: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划分为县、乡两级,两级技术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家庭档案的创建、完善等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模块;
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系统根据用户权限,提供本级及所辖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和妊娠结局统计报表,并支持报表文件的导出和下载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下载中心;
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具备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家庭档案信息数据的录入和资料上报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导入模块;
高风险人群数据库系统:对临床检查工作系统评估为高风险的家庭档案提供档案管理、风险因素分析等,包括统计分析,对各类风险因素进行频数分布和构成分析比较制图,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
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管理,通过权限设置,可实现用户对本级及所辖下级服务机构创建的档案状态编辑和管理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
对比文件1中的高风险人群数据库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数据列表模块;
高风险人群数据库系统:包括风险因素提醒,系统采用内置的正常值范围,将超出范围的项目突出显示,加强对技术服务人员的提醒,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管理模块;
统计报告信息系统:包括工作量统计,系统根据用户的权限,提供本级及所辖服务机构家庭档案建档数量、服务人数及随访情况的分时间段、分地区统计分析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管理模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对孕前优生档案数据进行空间转换,所述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空间转换系统可直观反映孕前优生检查的时间和空间特征,充分地表达空间特征,对数据处理迅速准确;(2)数据管理模块包括字段比较颜色配置模块、图形配置模块、数值区间颜色配置模块和数据显示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包括地图配置管理模块、字段颜色配置模块、评价颜色设置模块和区间颜色配置模块;具有后台管理权限的管理员系统默认不能进行权限修改或删除;下载中心中用于下载模板文件,所述模板文件为Excel文件,模板文件用于将数据导入系统,生成数据列表;(3)数据列表模块中项目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存储项目质量数据,所述项目质量数据包括的目标人群合计覆盖率、目标人群覆盖率、参见人群准确率、高风险人群比例、妊娠率、早孕随访率和妊娠结局随访率;所述数据列表模块中档案质量综合统计模块用于保存档案质量数据,所述档案质量数据包括档案修改率、评估率、评估完成率、纸质档案合格率和电子档案合格率;所述数据管理模块中图形配置模块中使用的图形包括渲染图、饼图和柱状图;所述区间颜色配置模块用于对数字的区间设置不同的颜色,这里的区间设置不是具体到哪一项的数字,而是一个百分比;无论设置的数据是多少,在保存的时候,都会进行规一化处理;设置的区间分别为0~1、1~2、2~3、3~4和4~5,进行保存后,系统自动将所属区间进行归一化处理,处理结果为:0~0.2、0.2~0.4、0.4~0.6、0.6~0.8和0.8~1。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孕前优生档案数据进行时间、空间转换以及孕前优生档案数据系统的功能模块的具体设置。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367页):系统根据用户的权限,提供本级及所辖服务机构家庭档案建档数量、服务人数及随访情况的分时间段、分地区统计分析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孕前优生档案数据依据时间、地区的不同进行统计。为了进一步直观反映孕前优生检查的时间和空间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孕前优生档案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从时间、空间上将上述数据进行转换,从而充分地表达空间特征,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系统数据进行录入、管理、分析、显示设置、删除,是数据系统的常见功能,通过下载中心下载excel模板,方便数据录入,生成系统中的数据列表,是本领域常用的数据录入方式;在对数据进行管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字段比较颜色配置模块、图形配置模块、数值区间颜色配置模块、数据显示模块,从而方便直观地判断出数据间的差异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系统进行管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地图、字段颜色、评价颜色、区间颜色等方面进行设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通过设置不同的后台管理权限,例如为了系统数据的安全性,系统默认不能进行权限修改或删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高风险的家庭档案提供档案管理、风险因素分析,对各类风险因素进行频数分布和构成分析比较制图,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对其它各种比率进行统计,比如目标人权合计覆盖率、目标人群覆盖率、参见人群准确率、高风险人群比率、妊娠率、早孕随访率和妊娠结局随访率等优生管理中的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对档案的管理中,档案修改率、评估率、评估完成率、纸质档案合格率、电子档案合格率也是常用的档案管理分析指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优生管理中针对人群的各项统计参数、档案的管理参数进行设置;在对数据及统计结果进行显示时,采用渲染图、饼图和柱状图,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统计结果显示方式,而通过归一化处理,将不同数值范围的区间进行颜色划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数据区间进行颜色配置时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为数据管理系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而未陈述
任何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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