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82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666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5011.6
申请日:2016-08-02
复审请求人:丽水市人民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殷华宇
合议组组长:石艳丽
参审员:刘云丽
国际分类号:A61B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5011.6、发明名称为“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申请人为丽水市人民医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0月2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120871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308382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1295400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CT数据输入模块(1)、机器数据模块(2)、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靶区定位模块(4)、剂量计算模块(5)、计算机(6)、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剂量采集模块(8)、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设置射束模块(10)、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输出模块(17);所述CT数据输入模块(1)连接至靶区定位模块(4),靶区定位模块(4)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连接至剂量计算模块(5),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剂量计算模块(5)通过计算机(6)连接至防射源评价模块,放射源评价模块包括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设置射束模块(10)、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输出模块(17),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连接至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连接至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连接至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判断模块(12)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17)或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所述设置射束模块(10)连接至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连接至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连接至第二判断模块(16),第二判断模块(16)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17)或设置射束模块(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剂量采集模块(8)包括成像面板计量采集模块和电离室剂量采集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靶区定位模块(4)设置有医学图像分割模块,医学图像分割的具体步骤为:一、输入图像;二、选择 需要进行精细分割的区域;三、调用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多阈值分割;四、在T0决定的直方图的最小范围调用直方图水面下降互信息法寻求更优阈值向量T;五、在阈值向量T处分割所选图像区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靶区定位模块(4)设置有三维重建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维重建模块采用基于切片级的表面三维重建技术,具体步骤为:一、提取人体器官及靶区分布在各断层图像上的轮廓线;二、轮廓线配对,构建三角片;三、以三角片为单位拟合相应器官的外表面。”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还包括机器数据模块(2)、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剂量计算模块(5)、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剂量采集模块(8),靶区定位模块(4)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连接至剂量计算模块(5),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通过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的对比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和“所述系统使用时,病人通过CT数据输入模块(1)输入CT图片数据信息,CT数据输入模块(1)将信息传递至靶区定位模块(4),靶区定位模块(4)对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病人身体器官中的肿瘤位置,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和机器数据模块(2)的分析对比得到较佳的治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信息传递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计算靶区需要剂量,并将信息传递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剂量计算模块(5)将信息传递至计算机(6),计算机(6)控制射线源评价模块工作,当第一判断模块(12)判断为不合格时,继续启动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当第一判断模块(12)判断为合格时,启动输出模块(17),当第二判断模块(16)判断为不合格时,继续启动设置射束模块(10),当第二判断模块(16)判断为合格时,启动输出模块(17)”。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第一、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有: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靶区定位模块(4)、剂量计算模块(5)、计算机(6)、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剂量采集模块(8)、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靶区定位模块(4)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通过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的对比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连接至剂量计算模块(5),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剂量计算模块(5)通过计算机(6)连接至放射源评价模块,放射源评价模块包括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设置射束模块(10)、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输出模块(17),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连接至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连接至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连接至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判断模块(12)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17)或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所述设置射束模块(10)连接至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连接至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连接至第二判断模块(16),第二判断模块(16)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17)或设置射束模块(10);所述剂量采集模块(8)包括成像面板计量采集模块和电离室剂量采集模块。所述靶区定位模块(4)设置有医学图像分割模块,医学图像分割的具体步骤为:一、输入图像;二、选择需要进行精细分割的区域;三、调用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多阈值分割;四、在T0决定的直方图的最小范围调用直方图水面下降互信息法寻求更优阈值向量T;五、在阈值向量T处分割所选图像区域。所述靶区定位模块(4)设置有三维重建模块。所述三维重建模块采用基于切片级的表面三维重建技术,具体步骤为:一、提取人体器官及靶区分布在各断层图像上的轮廓线;二、轮廓线配对,构建三角片;三、以三角片为单位拟合相应器官的外表面;所述系统使用时,病人通过CT数据输入模块(1)输入CT图片数据信息,CT数据输入模块(1)将信息传递至靶区定位模块(4),靶区定位模块(4)对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病人身体器官中的肿瘤位置,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和机器数据模块(2)的分析对比得到较佳的治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信息传递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计算靶区需要剂量,并将信息传递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剂量计算模块(5)将信息传递至计算机(6),计算机(6)控制射线源评价模块工作,当第一判断模块(12)判断为不合格时,继续启动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当第一判断模块(12)判断为合格时,启动输出模块(17),当第二判断模块(16)判断为不合格时,继续启动设置射束模块(10),当第二判断模块(16)判断为合格时,启动输出模块(17)。第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剂量引导精确放射治疗系统,谈到剂量的计算、反演、采集,也谈到剂量的引导和精准放射,但还有区别技术特征“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连接至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连接至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连接至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判断模块(12)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17)或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所述设置射束模块(10)连接至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连接至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连接至第二判断模块(16),第二判断模块(16)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17)或设置射束模块(10)”。所以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第三、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学图像分割方法,包括输入图像,多阈值分割,但是没有谈到本申请图像分割的第四步和第五步,即四、在T0决定的直方图的最小范围调用直方图水面下降互信息法寻求更优阈值向量T;五、在阈值向量T处分割所选图像区域。所以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机器数据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靶区定位模块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通过机器数据模块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的对比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连接至剂量计算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剂量计算模块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剂量计算模块通过计算机连接至放射源评价模块;剂量采集模块包括成像面板计量采集模块和电离室剂量采集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和机器数据模块的分析对比得到较佳的治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将信息传递至剂量计算模块,剂量计算模块计算靶区需要剂量,并将信息传递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剂量计算模块将信息传递至计算机;(2)靶区定位模块设置有医学图像分割模块,医学图像分割的具体步骤为:一、输入图像;二、选择需要进行精细分割的区域;三、调用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多阈值分割;四、在T0决定的直方图的最小范围调用直方图水面下降互信息法寻求更优阈值向量T;五、在阈值向量T处分割所选图像区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2019年08月05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系统使用时”。
2019年08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CT数据输入模块(1)、机器数据模块(2)、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靶区定位模块(4)、剂量计算模块(5)、计算机(6)、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剂量采集模块(8)、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设置射束模块(10)、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输出模块(17);所述CT数据输入模块(1)连接至靶区定位模块(4),靶区定位模块(4)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通过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的对比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连接至剂量计算模块(5),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剂量计算模块(5)通过计算机(6)连接至防射源评价模块,放射源评价模块包括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设置射束模块(10)、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输出模块(17),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连接至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连接至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连接至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判断模块(12)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17)或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所述设置射束模块(10)连接至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连接至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连接至第二判断模块(16),第二判断模块(16)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17)或设置射束模块(10);
所述剂量采集模块(8)包括成像面板计量采集模块和电离室剂量采集模块;
所述靶区定位模块(4)设置有医学图像分割模块,医学图像分割的具体步骤为:一、输入图像;二、选择需要进行精细分割的区域;三、调用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多阈值分割;四、在T0决定的直方图的最小范围调用直方图水面下降互信息法寻求更优阈值向量T;五、在阈值向量T处分割所选图像区域;所述靶 区定位模块(4)设置有三维重建模块。所述三维重建模块采用基于切片级的表面三维重建技术,具体步骤为:一、提取人体器官及靶区分布在各断层图像上的轮廓线;二、轮廓线配对,构建三角片;三、以三角片为单位拟合相应器官的外表面。
病人通过CT数据输入模块(1)输入CT图片数据信息,CT数据输入模块(1)将信息传递至靶区定位模块(4),靶区定位模块(4)对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病人身体器官中的肿瘤位置,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和机器数据模块(2)的分析对比得到较佳的治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信息传递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计算靶区需要剂量,并将信息传递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剂量计算模块(5)将信息传递至计算机(6),计算机(6)控制射线源评价模块工作,当第一判断模块(12)判断为不合格时,继续启动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当第一判断模块(12)判断为合格时,启动输出模块(17),当第二判断模块(16)判断为不合格时,继续启动设置射束模块(10),当第二判断模块(16)判断为合格时,启动输出模块(17)。”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精确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4段、第26页第1段-第30页第1段,附图1):包括输入病人的CT资料(即CT数据输入模块)、用软件勾画出肿瘤和靶区的范围(即靶区定位模块)、剂量计算模块、计算机(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2段-第27页第2段、附图1)、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设置射束模块、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第一判断模块、第一评价结果模块、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第二评价结果模块、第二判断模块、输出模块;CT数据输入模块连接至靶区定位模块(参见附图1),通过计算机连接至放射源评价模块(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3段),放射源评价模块包括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设置射束模块、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第一判断模块、第一评价结果模块、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第二评价结果模块、第二判断模块、输出模块,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连接至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连接至第一评价结果模块,第一评价结果模块连接至第一判断模块,第一判断模块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或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设置射束模块连接至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连接至第二评价结果模块,第二评价结果模块连接至第二判断模块,第二判断模块根据判断结果连接至输出模块或设置射束模块(参见附图1);靶区定位模块设置有三维重建模块(参见附图1);三维重建模块采用基于切片级的表面三维重建技术,具体步骤为:一、提取人体器官及靶区分布在各断层图像上的轮廓线;二、轮廓线配对,构建三角片;三、以三角片为单位拟合相应器官的外表面(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4段);病人通过CT数据输入模块输入CT图片数据信息,CT数据输入模块将信息传递至靶区定位模块,靶区定位模块对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病人身体器官中的肿瘤位置(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2段、附图1),通过计算机界面设置射束(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3段、附图1)(即计算机控制射线源评价模块工作),当第一判断模块判断为不合格时,继续启动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当第一判断模块判断为合格时,启动输出模块,当第二判断模块判断为不合格时,继续启动设置射束模块,当第二判断模块判断为合格时,启动输出模块(参见附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机器数据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靶区定位模块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通过机器数据模块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的对比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连接至剂量计算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剂量计算模块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剂量计算模块通过计算机连接至放射源评价模块;剂量采集模块包括成像面板计量采集模块和电离室剂量采集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和机器数据模块的分析对比得到较佳的治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将信息传递至剂量计算模块,剂量计算模块计算靶区需要剂量,并将信息传递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剂量计算模块将信息传递至计算机;(2)靶区定位模块设置有医学图像分割模块,医学图像分割的具体步骤为:一、输入图像;二、选择需要进行精细分割的区域;三、调用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多阈值分割;四、在T0决定的直方图的最小范围调用直方图水面下降互信息法寻求更优阈值向量T;五、在阈值向量T处分割所选图像区域。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剂量更加精准,以及如何分割图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剂量引导精确放射治疗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8],[0078]-[0084]段、附图1-7):包括机器数据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模块的数据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因此放射治疗计划模块即为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参见说明书第[0083]段、附图1)、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剂量计算模块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参见附图1),剂量采集模块包括成像面板剂量采集模块和电离室剂量采集模块(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1),进行剂量验证,保证照射剂量与计划剂量精确吻合(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别进行计划剂量的计算和实际照射剂量的采集,并进行两者的对比验证,从而对施加的剂量进行精确的控制。放射治疗是针对靶区进行的,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靶区定位模块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通过机器数据模块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的对比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从而实现针对靶区的放疗计划制定。使得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和机器数据模块的分析对比得到较佳的治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将信息传递至剂量计算模块,剂量计算模块计算靶区需要剂量,从而将根据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和机器数据模块得到的治疗计划传递给剂量计算模块,通过剂量计算模块实现计划剂量的计算代替对比文件2公开的直接根据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和机器数据模块计算计划剂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剂量计算模块包括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且要对剂量进行在线验证(参见说明书第[0078]-[0079]段、附图1),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简化结构,使得剂量计算模块通过计算机连接至放射源评价模块,将信息传递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和剂量采集模块,剂量计算模块将信息传递至计算机,从而使得剂量计算模块在实现计划剂量和实际照射剂量计算的同时还实现剂量的验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的医学图像分割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段、第5页第9-14段,附图1-2):图像分割用于病变体的三维重建(即靶区定位模块设置有医学图像分割模块,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段),医学图像分割的具体步骤为:一、输入图像;二、选择需要进行精细分割的区域;三、调用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多阈值分割;四、在T0决定的直方图的小高度范围(即最小范围)调用直方图水面下降互信息法寻求更优阈值向量T;五、在阈值向量T处分割所选图像区域。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对图像进行分割,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实际剂量的采集、计划剂量的计算,并进行了两者比较,从而实现精确控制。但是没有公开如下这些具体的部件和具体的连接关系:所述CT数据输入模块(1)连接至靶区定位模块(4),靶区定位模块(4)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通过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的对比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连接至剂量计算模块(5),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剂量计算模块(5)通过计算机(6)连接至放射源评价模块,放射源评价模块包括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设置射束模块(10)、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输出模块(17)。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也不能简单得出:CT数据输入模块(1)、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靶区定位模块(4)、剂量计算模块(5)、计算机(6)、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设置射束模块(10)、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输出模块(17)。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经查认为:申请人认为的上述与具体的部件和具体的连接关系相关的技术特征,其中技术特征“所述CT数据输入模块(1)连接至靶区定位模块(4);放射源评价模块包括射束设置和预设理想剂量分布模块(9)、设置射束模块(10)、计算射束剂量响应矩阵和确定射束强度分配模块(11)、第一判断模块(12)、第一评价结果模块(13)、计算射束产生的剂量和优化模块(14)、第二评价结果模块(15)、第二判断模块(16)、输出模块(17)”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特征“剂量计算模块(5)连接至在线剂量反演模块(7)和剂量采集模块(8)”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技术特征“靶区定位模块(4)连接至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通过机器数据模块2和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的对比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连接至剂量计算模块(5),放射治疗计划数据库(3)将选择的放射计划输送至剂量计算模块(5);剂量计算模块(5)通过计算机(6)连接至放射源评价模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找出合适的放疗计划、计算靶区需要的剂量以及简化结构所采取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上述与具体的部件和具体的连接关系相关的技术特征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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