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短距离无线电通信系统和用于操作该系统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85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0195
优先权日:2012-02-02
申请(专利)号:201310043606.9
申请日:2013-02-04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楠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徐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2;G06F3/0488;H04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43606.9,名称为“短距离无线电通信系统和用于操作该系统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2日,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US2003/0038790A1,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7日)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US2010/0144273A1,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0日)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US2011/0070834A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4日)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2-22为与权利要求1-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A至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操作通信系统的方法,所述通信系统包括能够通过一个或多个短距离无线电通信SRC彼此连接的电子设备和触控笔,所述方法包括:
由电子设备在电子设备的触摸屏上显示内容;
由电子设备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触控输入;
由电子设备基于检测到的触控输入来确定所显示的内容中的至少一个内容;以及
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
其中,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包括:
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的元数据,
通过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的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其中第二SRC比第一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
如果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则通过第二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二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以及
如果不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则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
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第二元数据;
通过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第二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四SRC来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其中第四SRC比第三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
如果需要第四SRC来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则通过第四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四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以及
如果不需要第四SRC来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则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由电子设备从触控笔接收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元数据;
由电子设备经由触摸屏显示基于所接收的元数据的列表;
由电子设备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触控输入,以选择所显示的列表中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以及
由电子设备根据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内容包括图像数据、音频数据、地图位置数据、联系人信息和统一资源定位符URL中的至少一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由电子设备选择用于输出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应用;以及
由电子设备执行所选择的应用以输出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图像数据时,由电子设备执行图像浏览应用以显示图像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音频数据时,由电子设备执行音频播放应用以输出音频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地图位置数据时,由电子设备执行电子地图应用以显示地图位置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联系人信息时,由电子设备执行联系人号码注册应用以注册联系人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URL时,由所述电子设备执行web浏览应用以访问URL。
12. 一种通信系统,包括能够通过一个或多个短距离无线电通信SRC彼此连接的电子设备和触控笔,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触摸屏,被配置为接收通过触控笔的触控输入;
接口单元,被配置为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与触控笔进行通信;以及
控制单元,被配置为:
在触摸屏上显示内容,
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触控输入,
基于检测到的触控输入来确定所显示的内容中的至少一个内容,以及
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
其中,控制单元被配置为:
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的元数据,
通过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的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其中第二SRC比第一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
如果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则通过第二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二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以及
如果不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则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内容。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配置为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配置为:
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第二元数据;
通过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第二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四SRC来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其中第四SRC比第三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
如果需要第四SRC来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则通过第四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四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以及
如果不需要第四SRC来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则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配置为:
从触控笔接收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元数据;
经由触摸屏显示基于所接收的元数据的列表;
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触控输入,以选择所显示的列表中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以及
根据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至少一个内容包括图像数据、音频数据、地图位置数据、联系人信息和统一资源定位符URL中的至少一项。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配置为:
选择用于输出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应用;以及
执行所选择的应用以输出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 配置为: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图像数据时,执行图像浏览应用以显示图像数据。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配置为: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音频数据时,执行音频播放应用以输出音频数据。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配置为: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地图位置数据时,执行电子地图应用以显示地图位置数据。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配置为: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联系人信息时,执行联系人号码注册应用以注册联系人信息。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控制单元被进一步配置为:当所接收的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URL时,执行web浏览应用以访问URL。”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尽管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均判断要发送的数据量的大小,但其判断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数据量的大小是根据发送指令来判断的,而本申请数据量的大小根据内容的元数据本身来判断。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的发送指令指示特定发送模式,该特定发送模式可以是一并发送模式或逐一发送模式,也就是说,即使要发送相同的内容,如果发送指令指示的发送模式不同,也需要在高速和低速无线通信单元之间切换。然而,本申请数据量的大小根据内容的元数据本身决定,与发送模式无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12-15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11、16-22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原权利要求2-4的内容为依据修改了权利要求1,相应地修改了与其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标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并未提及元数据,且并未公开采用哪一种无线电通信方法来进行接收。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基于所选择的列表条目确定需要哪一种无线电通信方法来接收数据。对比文件2仅考虑了数字照相机要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数据量,并未教导或公开“数字照相机从对方设备接收数据”,更不用说“从对方设备接收要接收的数据的元数据,并且基于元数据来确定需要哪一种无线电通信方法来接收数据”。此外,权利要求1能够改善通过短距离无线电通信(SRC)交换信息时的用户体验,具有显著的进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9-10如下所示:
“1. 一种用于操作通信系统的方法,所述通信系统包括能够通过一个或多个短距离无线电通信SRC彼此连接的电子设备和触控笔,所述方法包括:
由电子设备在电子设备的触摸屏上显示内容;
由电子设备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第一触控输入;
由电子设备基于检测到的第一触控输入来确定所显示的内容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
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以及
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其中,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包括:
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的第一元数据,
通过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的第一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其中第二SRC比第一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
如果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则通过第二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二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以及
如果不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则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以及
其中,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
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第二元数据;
由电子设备经由触摸屏显示基于所接收的第二元数据的列 表;
由电子设备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第二触控输入,以选择所显示的列表中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
通过第二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其中第四SRC比第三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
如果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则通过第四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四SRC从触控笔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以及
如果不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则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和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图像数据、音频数据、地图位置数据、联系人信息和统一资源定位符URL中的至少一项。”
“9. 一种通信系统,包括能够通过一个或多个短距离无线电通信SRC彼此连接的电子设备和触控笔,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触摸屏,被配置为接收通过触控笔的触控输入;
接口单元,被配置为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与触控笔进行通信;以及
控制单元,被配置为:
在触摸屏上显示内容,
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第一触控输入,
基于检测到的第一触控输入来确定所显示的内容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
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以及
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
其中,当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时,控制单元被配置为:
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的第一元数据,
通过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的第一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其中第二SRC比第一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
如果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则通过第二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二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以及
如果不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 容,则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以及
其中,当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时,控制单元被配置为:
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第二元数据;
经由触摸屏显示基于所接收的第二元数据的列表;
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第二触控输入,以选择所显示的列表中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
通过第二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其中第四SRC比第三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
如果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则通过第四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四SRC从触控笔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以及
如果不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则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和至少一个第二内容包括图像数据、音频数据、地图位置数据、联系人信息和统一资源定位符URL中的至少一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A至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5:US2003/0038790A1,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2:US2010/0144273A1,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1:US2011/0070834A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4日
其中,对比文件5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操作通信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在具有笔型外形的指示装置和输入输出装置之间进行通信,向输入输出装置发送并显示指示装置中存储的信息的同时,可将输入输出装置中显示的信息向指示装置发送并存储(相当于一种用于操作通信系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75】-【0077】、【0083】-【0084】、【0089】-【0100】、【0157】段,图1-7):信息处理系统1由指示装置10和输入输出装置20(相当于电子设备)构成,指示装置10形成笔的外形,指示装置10的前端部分通过与输入输出装置20的图形输入板单元21接触,可向输入输出装置20输入信息,指示装置10(相当于触控笔)包括通信单元16,通信单元16由红外线通信装置或称为蓝牙的无线通信装置、以SAW装置作为振荡源的微弱无线装置构成,可与输入输出装置20通信(相当于所述通信系统包括能够通过一个或多个短距离无线电通信SRC彼此连接的电子设备和触控笔),用户通过用指示装置10的笔尖向输入输出装置20的图形输入板单元21写入文字等,可向输入输出装置20的显示单元25写入文字等,然后,写入输入输出装置20并显示的手写对象(相当于由电子设备在电子设备的触摸屏上显示内容),通过由指示装置10选择显示单元25上的规定范围而变成选择状态(参照图3)(相当于由电子设备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第一触控输入),选择的部分从输入输出装置20向指示装置10发送(相当于由电子设备基于检测到的第一触控输入来确定所显示的内容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指示装置10存储该手写对象(参照图4),另外,这种手写的对象可直接作为位图数据和笔画(矢量)数据进行处理,或经过一般采用的文字识别处理后,作为识别结果即文本数据和整形的图形数据进行处理。
指示装置10中存储的对象可通过用户的指示从指示装置10向输入输出装置20发送而取出(即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例如,用户通过取出对象,使笔尖与想显示的输入输出装置20的规定位置接触,操作指示按钮11,首先生成显示指示装置10内存储的对象的一览表的菜单对象,向输入输出装置20发送。输入输出装置20中,在指示装置10的笔尖接触的位置,显示菜单对象(参照图5)(即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描述至少一个第二内容的第二元数据,由电子设备经由触摸屏显示基于所接收的第二元数据的列表)。然后,通过用指示装置10的笔尖对显示的菜单对象进行输入,可选择要取出的手写对象(参照图6)。这样,用户选择的手写对象从指示装置10向输入输出装置20发送,并在显示单元25上再现(参照图7)(即由电子设备检测通过触控笔在触摸屏上的第二触控输入,以选择所显示的列表中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为:(1)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包括: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的第一元数据,通过描述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的第一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其中第二SRC比第一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如果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则通过第二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二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以及如果不需要第二SRC来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则经由第一SRC向触控笔发送所确定的至少一个第一内容;(2)由电子设备经由一个或多个SRC从触控笔接收至少一个第二内容还包括:通过第二元数据来确定是否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其中第四SRC比第三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如果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则通过第四SRC连接到触控笔,并且经由第四SRC从触控笔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以及如果不需要第四SRC来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则经由第三SRC从触控笔接收与所选择的至少一个列表条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适当的SRC发送和接收所确定的内容。
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4】段):可以根据传输指令来判断要实际传输的数据量的大小,当判断出数据量大时,切换为由通过高速无线通信单元18(相当于第二/第四SRC)进行通信,当判断出数据量小时,切换为由低速无线通信单元19(相当于第一/第三SRC,第二/第四SRC比第一/第三SRC提供更高的数据速率)进行通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判断传输的数据量的大小以选择不同传输速率的通信方式,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待传输的信息对通信方式进行切换,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利用元数据来体现数据的属性(例如数据量大小)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在具有多种传输方式的情况下,根据使用频率或用户设定设置初始传输方式,当需要切换传输方式时进行传输方式的切换,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与对比文件5的进一步区别,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两个设备之间的传输内容包括哪些。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近场通信(NFC)标签的设备及相关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设备20、22现在通过蓝牙连接而连接,用户(UI和U2)可以自由地共享他们的设备内容并且根据需要传送数据或其他内容,例如,交换地址、照片、视频或其他信息)。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设备之间的多种传输内容,对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其他传输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8,前述引用的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用户选择的手写对象从指示装置10向输入输出装置20发送,并在显示单元25上再现。并且,从指示装置10向输入输出装置20转送指定网络资源的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统一资源定位器)和包含URI(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s:统一资源识别器)的对象时,通过使输入输出装置20访问该资源,可以使指示装置10表现出如同存储有该资源”。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由输入输出装置20显示或执行其所接收的内容,虽然其未明确公开通过相应的应用以实现上述步骤,但通过特定的应用显示或执行特定格式的数据(例如通过浏览器访问URL、执行地图应用显示地图位置等)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6为与权利要求1-8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1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的附图5公开了显示接收的元数据列表,并公开了基于选择的列表条目进行数据传输。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传输的数据量的大小以选择不同传输速率的通信方式。利用关于元数据来体现数据量大小是本领域常用手段。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照相机和其他设备之间的图像数据传输,但其本质是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而本申请无论是在发送端或是接收端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其本质也是依据对待传输数据的判断,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待传输数据的大小来确定不同的传输方式的启示,在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进而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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