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终端的显示控制方法、装置及智能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56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00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1501.5
申请日:2016-03-3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少伟
合议组组长:张春伟
参审员:刘时雄
国际分类号:G09G3/32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且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1501.5,名称为“一种终端的显示控制方法、装置及智能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实质审查过程中使用过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7304318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334840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终端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
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
若处于画面静止状态,则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之前,还包括:
检测终端当前是否处于亮屏状态,若是,则执行所述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的步骤。
3. 一种终端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所述检测模块,具体是用于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
处理模块,用于若处于画面静止状态,则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检测终端当前是否处于亮屏状态。
5. 一种智能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和显示屏;
所述显示屏,用于根据所述处理器输出的显示数据,显示对应的画面;
所述处理器,用于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若处于画面静止状态,则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终端的显示控制方法,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终端的显示控制装置,独立权利要求1和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都为:(1)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2)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区别技术特征(1)、(2)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智能终端,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终端为智能终端;(2)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3)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区别技术特征(1)、(2)、(3)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属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一种终端的显示控制方法”修改为“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3“一种终端的显示控制装置”修改为“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装置”,权利要求5“所述处理器”修改为“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所述终端显示屏残影”。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残影”问题与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画面长时间处于静止状态时抑制“视觉打印”现象并不相同,“残影”是指长时间显示某一个图像,突然切换画面之后,原先的图像影子仍会残留在屏幕上,“视觉打印”现象是由于OLED自发光型显示器长时间显示静态图像之后自发光型显示器开启的像素荧光物质随着发光时间的流逝而变得恶化,并导致亮度降低,随之发生人眼视觉识别程度上的不协调感。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确定显示信息的方式,能够保证显示信息以及画面状态被准确的确定,还限定了在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后,针对移动产生的显示空白区域进行相应的填充处理,可以使得显示屏在显示画面移动前后始终保持一致的显示效果,不让用户察觉到画面发生变化,从而保证用户的视觉效果不受影响,如果填充为纯白色,也可以使得空白部分显示的色彩会发生变化,避免残影,并且即使没有发生变化,也仍然为不易导致显示屏出现残影的纯白色,也能避免残影的发生。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不应仅看该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被现有技术公开,而必须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对技术特征的这种结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有效避免OLED显示屏出现的残影问题,而目前对于防止显示屏残影问题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极少出现,在显示静止图片时,惯用的技术手段是直接显示不同颜色、内容的图像,并没有采用特殊的静止图片判断形式以及画面移动、填充等处理,复审请求人不认为这些技术手段为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
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
若处于画面静止状态,则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之前,还包括:
检测终端当前是否处于亮屏状态,若是,则执行所述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的步骤。
3. 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所述检测模块,具体是用于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
处理模块,用于若处于画面静止状态,则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检测终端当前是否处于亮屏状态。
5. 一种智能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和显示屏;
所述显示屏,用于根据所述处理器输出的显示数据,显示对应的画面;
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所述终端显示屏残影,用于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若处于画面静止状态,则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及其显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2)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区别技术特征(1)、(2)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及其显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终端为智能终端;(2)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3)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区别技术特征(1)-(3)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2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1)将权利要求1、5技术特征“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若处于画面静止状态,则”修改为“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2)对于权利要求3,删除技术特征“用于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所述检测模块,具体是用于通过旋转摄像头拍摄预设时长内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在该时长内拍摄得到的画面信息作为显示信息”、“用于根据检测到的所述显示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述画面静止状态是指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显示画面不变的状态,其中,如果在预设的时长内拍摄的画面没有变化,则可以确定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和“若处于画面静止状态,则”,增加技术特征“用于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用于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
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整体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用以解决如何精准判断显示屏长期处于静止画面进而避免其所带来的显示屏残影的技术问题。新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精准判断显示画面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这在对比文件1中完全未涉及,同时,本申请中通过自动化、精准化的在处理器和显示屏之间的显示数据量的判断,可以达到对显示屏残影问题的准确控制的目的,在现有技术中,通过本申请这样的方式对画面静止状态的判断,也并不多见;同时将其应用到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问题,也是不容易想到的;2)目前对于防止显示屏残影问题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极少出现,在显示静止图片时,惯用的技术手段是直接显示不同颜色、内容的图像,并没有采用特殊的静止图片判断形式以及画面移动、填充等处理,而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针对OLED显示屏特性,本申请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基于该技术方案能够有效避免OLED显示屏出现的残影问题,在对处于静止状态的画面进行移动之后,用纯白色或是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对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在现有技术中并未出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图像处理及控制的细分领域,任何一点小的改进或是技术上的变化均可能带来技术上实质性的较大提升,复审请求人不认为这些手段为现有技术的惯用或者常规处理,要求举证相关现有技术。据此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又于2019年05 月1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权利要求1、3、5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涉及原申请从属权利要求4、5、9、10的技术特征,在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使用过对比文件2(CN103348406A)进行相应的评述,本复审通知书采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07304318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334840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及其显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2)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启示、部分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及其显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2)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启示、部分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及其显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终端为智能终端;(2)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3)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启示、部分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独立权利要求1,3,5中增加了以下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屏之间采用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MIPI进行通信,根据判断所述显示屏IC是否带有RAM,将所述MIPI分为命令模式和视频模式,在所述命令模式下,在静态画面时,所述处理器只需给所述显示屏IC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不需要再给所述显示屏IC传输数据”。复审请求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理由主要为: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整体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用以解决如何精准判断显示屏长期处于静止画面进而避免其所带来的显示屏残影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对当前显示装置显示的是静止图像进行精准判断的过程,也未涉及在控制单元控制显示的图像按照预设的规则进行移动之后针对用户不易察觉显示屏显示的画面已发生变化所进行的对移动后画面的技术上的补偿措施,即对比文件1仅能够实现对烧屏现象所导致的视觉不适的粗糙化的调整处理。而经过修改后得到的新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精准判断显示画面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即适用于处理器与显示屏之间数据量传输时采用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MIPI进行通信,而在所述MIPI技术限定下,有其特定的技术特征,即需要判断所述显示屏是否带有RAM以进一步判断所述MIPI处于命令模式还是处于视频模式,当处于所述命令模式下式方能实施本申请中对画面是否处于静止状态的精准判断,也就是说,在所述命令模式下,在静态画面时的数据传输机制为:所述处理器只需给所述显示屏IC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不需要再给所述显示屏IC传输数据,由此可见,这才促使本申请中能够通过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小于预设数据量阈值时,精准的判定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而对比文件2中只要监视图像存储器是否有对应于用于在显示面板上呈现图像的存储器地址的写入存取请求,即可判断是否处于静态图像;其中,完全不涉及处理器与显示屏之间采用了MIPI技术,也就完全不涉及该技术下的运行机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引入MIPI技术对其的限定更具体,对精准判断的结果要求更高。
2)目前对于防止显示屏残影问题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极少出现,在显示静止图片时,惯用的技术手段是直接显示不同颜色、内容的图像,对比文件1并没有采用特殊的静止图片判断形式(通过MIPI技术下判定显示的是静止图片),也不涉及“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缩放相对于平移,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缩放比例才能使用户不能感受到画面的变动,且缩放之后形成的空白区域并不规则,对图像的后续处理更复杂,且无论使平移或是缩放,对图像的后续处理,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且本申请移动的像素点N的取值是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动态”调整的,这一动态的过程,在现有技术中极少出现;而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针对OLED显示屏特性,本申请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基于该技术方案能够有效避免OLED显示屏出现的残影问题。也就是说,本申请在采用了MIPI技术精准判断处于静止状态之后,对处于静止状态的画面进行移动之后(包括缩放的方式、根据静止画面的色彩动态调整移动的像素点N值),用纯白色或是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对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在现有技术中并未出现,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图像处理及控制的细分领域,任何一点小的改进或是技术上的变化均可能带来技术上实质性的较大提升。复审通知书中所给的参考文献仅是能够对空白区或灰阶边缘进行相应的处理,而对于上述详细分析的具体如何对移动后的画面进行后续处理、如何对静止状态的画面进行移动,以及如何准确判定为静止状态,均未涉及。
复审请求人2019年05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其中,所述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屏之间采用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MIPI进行通信,根据判断所述显示屏IC是否带有RAM,将所述MIPI分为命令模式和视频模式,在所述命令模式下,在静态画面时,所述处理器只需给所述显示屏IC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不需要再给所述显示屏IC传输数据;
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
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之前,还包括:
检测终端当前是否处于亮屏状态,若是,则执行所述检测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的步骤。
3. 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其中,所述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屏之间采用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MIPI进行通信,根据判断所述显示屏IC是否带有RAM,将所述MIPI分为命令模式和视频模式,在所述命令模式下,在静态画面时,所述处理器只需给所述显示屏IC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不需要再给所述显示屏IC传输数据;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
处理模块,用于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检测终端当前是否处于亮屏状态。
5. 一种智能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和显示屏;
所述显示屏,用于根据所述处理器输出的显示数据,显示对应的画面;
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所述终端显示屏残影,用于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其中,所述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屏之间采用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MIPI进行通信,根据判断所述显示屏IC是否带有RAM,将所述MIPI分为命令模式和视频模式,在所述命令模式下,在静态画面时,所述处理器只需给所述显示屏IC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不需要再给所述显示屏IC传输数据;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其中,所述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包括: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所述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所述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 年05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 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且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相当于终端)及其显示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0020]-[0025]段、附图2-4):该显示装置能够减轻由于长时间显示静止画面产生的烧屏现象导致的视觉不适(即实质上公开了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针对包括OLED显示面板20(相当于显示屏)和显示屏控制部33。显示屏控制部33用于控制显示的图像按照预设的规则进行移动,且当显示装置显示的是静止图像时(隐含公开需要检测判断是否为画面静止状态),X坐标方向的移动幅度优选为1-2个像素点(相当于用于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显示屏控制部33中的移动距离设定部35能设定移动的像素点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其中,所述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屏之间采用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MIPI进行通信,根据判断所述显示屏IC是否带有RAM,将所述MIPI分为命令模式和视频模式,在所述命令模式下,在静态画面时,所述处理器只需给所述显示屏IC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不需要再给所述显示屏IC传输数据;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2)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处理器与显示屏数据通信及具体判断画面静止状态。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MIPI(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是面向移动设备的显示标准,包括视频模式和命令模式,视频模式下主机持续刷新显示器,显示器不需要帧缓冲器,而在命令模式下,显示器有一个帧长的帧缓冲器来存储所有的像素数据,MIPI总线控制器不需要定期刷新显示器,只有在显示数据更新时才输出显示数据至显示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在显示屏和处理器之间使用该MIPI接口是常规选择,进而判断带有存储设备RAM为命令模式,以及在命令模式下的静态画面时仅需给存储设备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指出需要针对静止画面进行画面的移动以减轻烧屏现象带来的视觉不适感,即需要检测判断画面是否为静止画面,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3]段):一种用于检测静态图像的电子装置和方法,其中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检测静态图像是否呈现在显示面板504上。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设置计时器534并监视图像存储器538a是否有对应于用于在显示面板504上呈现图像的存储器地址550的写入存取请求。如果在一定时间量内没有发生此种写入存取请求(相当于检测并统计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那么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向显示资源管理器508指示显示了静态图像(相当于数据量为零时判断结果为画面静止状态)。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显示数据量的写入发送情况来判断显示画面是否为静止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数据量阈值,将小于该阈值时的显示画面规定为静止画面来进行判断,这是容易作出的一种简单设置,进而将该静态图像的判断方式应用对比文件1中以对其中的画面进行静止状态检测,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具体的移动规则以及如何保证移动后画面显示质量。如前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设定移动的像素点数,而根据显示静止画面的色彩情况来进行具体移动像素点数的调整,这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此外,在具体移动方式上,除了采用平移的方式之外将显示画面按照预设比例进行缩放,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为了使用户不易观察到画面移动后带来的画面变化不适感的常规需求、保证画面显示的质量,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处理手段,而在具体填充处理上,本领域技术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选择填充的颜色、例如可以显示与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相同的色彩以避免色彩变化或是根据显示效果情况来选择纯白色进行显示,这些都是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有限次的试验能够获得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显然知道在亮屏状态进行终端的显示控制才有意义,因而设置对终端是否处于亮屏状态的检测,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的显示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相当于终端)及其显示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0020]-[0025]段、附图2-4):该显示装置能够减轻由于长时间显示静止画面产生的烧屏现象导致的视觉不适(即实质上公开了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针对包括OLED显示面板20(相当于显示屏)和显示屏控制部33(相当于显示控制装置)。显示屏控制部33用于控制显示的图像按照预设的规则进行移动,且当显示装置显示的是静止图像时(隐含公开检测模块需要检测判断画面静止状态),X坐标方向的移动幅度优选为1-2个像素点(相当于具有处理模块,用于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显示屏控制部33中的移动距离设定部35能设定移动的像素点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其中,所述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屏之间采用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MIPI进行通信,根据判断所述显示屏IC是否带有RAM,将所述MIPI分为命令模式和视频模式,在所述命令模式下,在静态画面时,所述处理器只需给所述显示屏IC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不需要再给所述显示屏IC传输数据;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2)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处理器与显示屏数据通信及具体判断画面静止状态。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MIPI(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是面向移动设备的显示标准,包括视频模式和命令模式,视频模式下主机持续刷新显示器,显示器不需要帧缓冲器,而在命令模式下,显示器有一个帧长的帧缓冲器来存储所有的像素数据,MIPI总线控制器不需要定期刷新显示器,只有在显示数据更新时才输出显示数据至显示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在显示屏和处理器之间使用该MIPI接口是常规选择,进而判断带有存储设备RAM为命令模式,以及在命令模式下的静态画面时仅需给存储设备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指出需要针对静止画面进行画面的移动以减轻烧屏现象带来的视觉不适感,即需要检测判断画面是否为静止画面,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3]段):一种用于检测静态图像的电子装置和方法,其中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检测静态图像是否呈现在显示面板504上。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设置计时器534并监视图像存储器538a是否有对应于用于在显示面板504上呈现图像的存储器地址550的写入存取请求。如果在一定时间量内没有发生此种写入存取请求(相当于检测并统计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那么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向显示资源管理器508指示显示了静态图像(相当于数据量为零时判断结果为画面静止状态)。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显示数据量的写入发送情况来判断显示画面是否为静止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数据量阈值,将小于该阈值时的显示画面规定为静止画面来进行判断,这是容易作出的一种简单设置,进而将该静态图像的判断方式应用对比文件1中以对其中的画面进行静止状态检测,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具体的移动规则以及如何保证移动后画面显示质量。如前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设定移动的像素点数,而根据显示静止画面的色彩情况来进行具体移动像素点数的调整,这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此外,在具体移动方式上,除了采用平移的方式之外将显示画面按照预设比例进行缩放,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为了使用户不易观察到画面移动后带来的画面变化不适感的常规需求、保证画面显示的质量,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处理手段,而在具体填充处理上,本领域技术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选择填充的颜色、例如可以显示与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相同的色彩以避免色彩变化或是根据显示效果情况来选择纯白色进行显示,这些都是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有限次的试验能够获得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显然知道在亮屏状态进行终端的显示控制才有意义,因而设置检测模块对终端是否处于亮屏状态进行检测,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相当于终端)及其显示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0020]-[0025]段、附图2-4):该显示装置能够减轻由于长时间显示静止画面产生的烧屏现象导致的视觉不适(即实质上公开了用于处理终端显示屏残影),针对包括OLED显示面板20(相当于显示屏)和显示屏控制部33(相当于处理器)。显示屏控制部33用于控制显示的图像按照预设的规则进行移动,且当显示装置显示的是静止图像时(隐含公开需要检测判断画面静止状态),X坐标方向的移动幅度优选为1-2个像素点(相当于用于按照预设的画面移动规则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移动,整个画面移动N个像素点,并显示移动后的画面)(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显示屏控制部33中的移动距离设定部35能设定移动的像素点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终端为智能终端;(2)检测并统计所述终端的处理器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将统计结果作为终端当前所显示画面的显示信息;其中,所述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屏之间采用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MIPI进行通信,根据判断所述显示屏IC是否带有RAM,将所述MIPI分为命令模式和视频模式,在所述命令模式下,在静态画面时,所述处理器只需给所述显示屏IC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不需要再给所述显示屏IC传输数据;判断统计结果中的数据量是否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若是,则判断结果为所述终端当前的显示状态为画面静止状态;(3)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为纯白色,或者根据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的色彩信息进行填充;移动像素点的N值可以根据当前显示的静止画面的色彩来动态调整,或者画面移动规则包括按照预设的缩放比例对当前显示的画面进行缩放的缩放规则。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终端设备的选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终端选用智能终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处理器与显示屏数据通信及具体判断画面静止状态。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MIPI(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是面向移动设备的显示标准,包括视频模式和命令模式,视频模式下主机持续刷新显示器,显示器不需要帧缓冲器,而在命令模式下,显示器有一个帧长的帧缓冲器来存储所有的像素数据,MIPI总线控制器不需要定期刷新显示器,只有在显示数据更新时才输出显示数据至显示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在显示屏和处理器之间使用该MIPI接口是常规选择,进而判断带有存储设备RAM为命令模式,以及在命令模式下的静态画面时仅需给存储设备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指出需要针对静止画面进行画面的移动以减轻烧屏现象带来的视觉不适感,即需要检测判断画面是否为静止画面,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3]段):一种用于检测静态图像的电子装置和方法,其中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检测静态图像是否呈现在显示面板504上。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设置计时器534并监视图像存储器538a是否有对应于用于在显示面板504上呈现图像的存储器地址550的写入存取请求。如果在一定时间量内没有发生此种写入存取请求(相当于检测并统计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发送给终端显示屏的显示数据量),那么静态图像检测块和/或模块510向显示资源管理器508指示显示了静态图像(相当于数据量为零时判断结果为画面静止状态)。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显示数据量的写入发送情况来判断显示画面是否为静止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数据量阈值,将小于该阈值时的显示画面规定为静止画面来进行判断,这是容易作出的一种简单设置,进而将该静态图像的判断方式应用对比文件1中以对其中的画面进行静止状态检测,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具体的移动规则以及如何保证移动后画面显示质量。如前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设定移动的像素点数,而根据显示静止画面的色彩情况来进行具体移动像素点数的调整,这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此外,在具体移动方式上,除了采用平移的方式之外将显示画面按照预设比例进行缩放,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为了使用户不易观察到画面移动后带来的画面变化不适感的常规需求、保证画面显示的质量,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处理手段,而在具体填充处理上,本领域技术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选择填充的颜色、例如可以显示与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相同的色彩以避免色彩变化或是根据显示效果情况来选择纯白色进行显示,这些都是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有限次的试验能够获得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主要发明构思,即通过静止画面的移动来消除显示屏出现的烧屏或是残影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对显示装置显示的是静止图像进行精准判断的过程,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指出需要针对静止画面进行画面的移动以减轻烧屏现象带来的视觉不适感,即隐含公开了需要检测显示的显示状态以判断画面是否为静止画面。而关于“静止画面判断”的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则是公开了大部分的技术特征,其给出了通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显示数据量的写入发送情况来判断显示画面是否为静止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数据量阈值,将小于该阈值时的显示画面规定为静止画面来进行判断,这是容易作出的一种简单设置,例如可以将阈值设置为1,数据量为0时小于1,则认为这是静态图像,进而将该静态图像的判断方式应用对比文件1中以对其中的画面进行静止状态检测,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静态图像判断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并未指出复审请求人所增加的涉及MIPI的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的大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MIPI(移动产业处理器接口)是面向移动设备的显示标准,包括视频模式和命令模式,视频模式下主机持续刷新显示器,显示器不需要帧缓冲器,而在命令模式下,显示器有一个帧长的帧缓冲器来存储所有的像素数据,MIPI总线控制器不需要定期刷新显示器,只有在显示数据更新时才输出显示数据至显示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在显示屏和处理器之间使用该MIPI接口是常规选择,进而判断带有存储设备RAM为命令模式,以及在命令模式下的静态画面时仅需给存储设备更新静止画面的数据,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2)虽然对比文件1未涉及MIPI的技术,但如前评述可知,该MIPI技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的;此外,关于画面移动、填充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属于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具体来讲,在移动方式上,除了采用平移的方式之外将显示画面按照预设比例进行缩放,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设定移动的像素点数,而根据显示静止画面的色彩情况来进行具体移动像素点数的调整,这也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出于使用户不易观察到画面变化所带来的不适感的常规需求,其对移动后终端显示屏所产生的空白区域进行填充,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选择填充的颜色、例如可以显示与移动前的边沿像素相同的色彩以避免色彩变化或是根据显示效果情况来选择纯白色进行显示,这些都是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有限次的试验能够获得的。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参考文献CN103595897A、CN104766561A涉及采用缩放图像、填充图像等相关技术以解决残影问题,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其他技术特征,虽然未被对比文件1和上述文献公开,但如前所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2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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