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天线结构、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75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911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32237.2
申请日:2016-10-31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晓宁
合议组组长:阎赛
参审员:张琦
国际分类号:H01Q1/24(2006.01),H01Q1/50(2006.01),H01Q2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采用上述部分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32237.2,名称为“一种天线结构、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8日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789831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4347928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天线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天线结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 天线馈源设置于第二金属地板上,所述第一金属地板上设有多个接触点,设置于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的第一控制电路,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用于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中的一个接触点,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之间的连接;设置于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的第二控制电路,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之间的连接,且所述第二控制电路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之间具有第二预设距离;(2)当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第一接触点,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时,所述天线结构的天线形式为环形天线;当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第二接触点,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时时,所述天线结构的天线形式为倒F天线。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天线结构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天线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类似的控制方法,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0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天线结构,因此参照之前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天线结构,应用于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结构包括:
金属地板,包括相互分离的第一金属地板和第二金属地板,所述第一金属地板和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之间具有预设宽度缝隙,其中,所述第一金属地板上设有多个接触点,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设有一接地端,且所述第一金属地板和第二金属地板之间电连接;
设置于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的天线馈源,所述天线馈源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电连接;
设置于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的第一控制电路,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用于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中的一个接触点,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之间的连接;
设置于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的第二控制电路,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之间的连接,且所述第二控制电路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之间具有第二预设距离;
当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第一接触点,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时,所述天线结构的天线形式为环形天线;
当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第二接触点,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时时,所述天线结构的天线形式为倒F天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接触点中的第一接触点设置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的第一端,所述多个接触点中的第二接触点与所述第一接触点之间具有第一预设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天线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接触点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的第一端之间的距离为15~18毫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馈源位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与所述第二控制电路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缝隙为U形缝隙或者直线形缝隙。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结构还包括:
短接线,所述短接线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和所述第二金属地板电连接。
7. 一种天线结构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天线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于指示所述天线结构的工作频段的控制信号;
根据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天线结构的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接地端与多个接触点中的一个接触点,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之间的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天线结构的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接地端与多个接触点中的一个接触点,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之间的连接的步骤,包括:
若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所述天线结构工作于第一预设频段,则控制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之间的连接;或者
若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所述天线结构工作于第二预设频段,则控制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中的第一接触点;或者
若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所述天线结构工作于第三预设频段,则控制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中的第二接触点,其中,所述第一预设频段中的最大频率小于所述第三预设频段中的最小频率,所述第三预设频段中的最大频率小于所述第二预设频段中的最小频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用于指示所述天线结构的工作频段的控制信号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天线结构的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之间的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天线结构的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之间的连接的步骤,包括:
若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所述天线结构工作于第一预设频段,则控制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之间的连接;或者
若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所述天线结构工作于第二预设频段或第三预设频段,则控制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天线结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第二金属地板上的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接地端与多个接触点中的一个接触点,或者,断开接地端与多个接触点之间的连接、以及第二金属地板上的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接地端与第一金属地板,或者断开接地端与第一金属地板之间的连接使得天线结构处于不同的形式例如环形天线和倒F天线,而对比文件1中的天线结构是馈电端口通过匹配电路与金属边框电连接,寄生枝节的一端通过谐振电路与金属地板电连接形成两条电路路径实现多频段工作,对比文件2根据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确定各个受控接地端的接地状态,进而基于所确定的各个受控接地端的接地状态来控制各个受控接地端连接到电子设备的地或者从电子设备的地断开,以优化天线装置在所检测的工作模式下的性能,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使用第一控制电路和第二控制电路的共同控制从而形成不同形状天线结构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第一电流路径、第二电流路径形成不同的频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在金属边框上形成不同电流路径获得不同谐振频率范围,本申请中使得天线结构处于不同结构形式实质上就是获得不同电流路径实现多频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控制受控接地端的状态调整天线装置电流分布改变谐振特性,适用不同频段或性能的天线通信,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控制接地端的接通或断开实现天线的多频段;(2)本申请中天线馈源、接地端、控制电路、短接线均与第一金属地板连接,并通过接地端与第一金属地板的断开或接通形成环形天线或倒F天线,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中第一金属地板为天线结构的辐射部,天线馈源在第一金属地板上激励起电信号产生辐射场向外辐射信号,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边框(相当于第一金属地板)、金属地板(相当于第二金属地板)和金属边框之间的缝隙(相当于预设宽度缝隙),且与本申请相同,均是通过设置缝隙在电子设备外壳形成天线辐射结构并避免电子设备金属外壳对天线辐射信号产生屏蔽,影响辐射性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可以与工作频段对应,即可通过控制受控接地端的接地状态调整频率,与本申请相同,均是用于实现天线结构多个工作频段;倒F天线和环形天线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天线结构,参见书籍(“Zigbee无线网络与收发器”,法拉哈尼,第151-152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公开了倒F天线和环形天线结构,可以看出,倒F天线具有一端部处的接地点和邻近该端部处的馈电点,环形天线具有一端部处的馈电点和另一端部处的接地点,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不同电流路径获得不同频段、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控制受控接地端状态改变电流分布获得不同频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控制接地端与接触点的接通或断开使得天线结构处于环形天线或倒F天线;(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路中控制单元(例如开关)的体积远小于移动终端金属边框的结构,当移动终端金属边框上多个接地端距离较大时,很难通过一个控制单元实现距离较远的多个接地端的控制,本领域通常采用多个独立控制单元分别对每一个或每一组距离较近的受控接地端进行灵活控制,获得更多天线结构状态,同时减小电路结构复杂度;(4)本申请中通过两个控制电路的不同连接方式实现两种不同形式的天线,其实质上是通过控制电路控制接地端状态改变电流路径或电流分布获得不同工作频段,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通过控制受控接地端的状态改变电流分布获得所需谐振特性从而适用于不同频段的实现方式相同,而根据需要采用两个控制电路,以及设置天线结构为倒F天线或环形天线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实质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789831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4347928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天线结构,对比文件1(CN105789831A)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7]段,附图1-4):参见图1,一个实施例中,天线结构可以用作背壳,包括金属地板100(相当于第二金属地板)、金属边框200(相当于第一金属地板)、馈电端口400、匹配电路500、谐振电路600和寄生枝节700;金属地板100和金属边框200之间设置有宽度为0.5毫米至3毫米的缝隙300(相当于第一金属地板和第二金属地板相互分离设置,所述第一金属地板和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之间具有预设宽度缝隙);馈电端口400与金属地板100电连接,并通过匹配电路500与金属边框200电连接,馈电端口400设置在金属地板100上(由于馈电端口400用于连接馈源,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天线馈源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电连接,且所述第一金属地板和第二金属地板之间电连接);天线结构还可以包括接地端900,接地端900的两端分别连接金属地板100和金属边框200,从图1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看出接地端900设置在金属地板100上(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设有一接地端)。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天线馈源设置在第二金属地板上,而对比文件1中馈电端口设置在金属地板100上;(2)权利要求1的第一金属地板上设有多个接触点,且天线具有设置于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的第一控制电路和设置于所述第二金属地板上的第二控制电路,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用于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中的一个接触点,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多个接触点之间的连接;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或者断开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之间的连接,当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第一接触点,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时,所述天线结构的天线形式为环形天线;当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第二接触点,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接通所述接地端与所述第一金属地板时时,所述天线结构的天线形式为倒F天线;所述第二控制电路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之间具有第二预设距离。依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天线馈源的位置;(2)如何使得天线结构可工作于不同频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已经公开了将馈电端口400设置在金属地板100上,而馈电端口通常用于连接天线馈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将天线馈源直接设置在金属地板100(即第二金属地板)上,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可以通过切换开关配合不同的电感值,使得天线结构能够覆盖699MHZ~960MHZ范围的频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2]-[0039]段,附图3-5),但是其唯一的控制电路仅有切换开关,其调整原理是通过调整切换开关的电容和/或电感,虽然其能够改变天线的工作频率,但是其无法对天线的具体结构进行改变,即无法产生环形天线或倒F天线,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中合理设置接触点位置并通过第一控制电路和第二控制电路协同操作下实现天线结构变化的技术启示;至于对比文件2(CN104347928A),其也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45]段,附图1-2):如图1所示,该天线装置100包括:辐射部110,用于辐射和接收天线信号;馈电端120,位于所述辐射部的第一位置上,电连接到电子设备中的天线信号收发器,用于在所述辐射部和所述天线信号收发器之间馈送天线信号;至少两个受控接地端(130-1、130-2),分别位于所述辐射部的除了所述第一位置之外的不同位置上,各个受控接地端的接地状态与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对应;控制单元140,用于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来控制各个受控接地端连接到地或从地断开;在图2中,还图示了控制单元140的具体结构,该控制单元140包括: 开关141,位于各个受控接地端和电子设备的地之间,用于控制各个受控接地端连接到电子设备的地、或者将各个受控接地端从电子设备的地断开;控制部件142,用于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来控制所述开关,以控制各个受控接地端连接到地或从地断开;如果控制单元140需要控制三个受控接地端中之一连接到地而控制剩余的两个受控接地端从地断开,则所述开关141可以是1×3的关开;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开关141接通辐射部110上设置的不同受控接地端从而改变天线装置的电流分布、进而调整谐振特性并适应不同的频段或性能;但是正如对比文件2(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可知:“所述辐射部110根据所述天线装置100的类型的不同而相应地变化。在天线装置100为环形天线的情况中,所述辐射部110可以为导体环;在天线装置100为缝隙天线的情况中,所述辐射部110可以为具有开缝的导体;在天线装置100为单极天线的情况中,所述辐射部110可以为利用金属布线形成的不同形状的导电分支”,也就是说,虽然开关141可以改变天线装置的电流分布,但是其无法改变辐射部的具体形状,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中合理设置接触点位置并通过第一控制电路和第二控制电路协同操作下实现天线结构变化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获得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能够适时调整天线的形状进而在较大的频率范围内调整工作频率,提升了天线的工作性能。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天线结构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天线结构,由于权利要求1-6均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0是权利要求7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0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天线结构。由于权利要求1-6均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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