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及第一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37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46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50879.9
申请日:2014-12-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庄湧
合议组组长:林芳
参审员:刘长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50879.9,名称为“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及第一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478986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2945131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显示分享标识;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操作体的输入操作;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对象为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第一对象;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
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分享操作;
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非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移动操作;
响应所述移动操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具体为:
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能够通过所述通信模块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包括:
未成功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一状态;或/和
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二状态;或/和
与两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三状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包括:
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所述第一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缓存所述第一对象;或/和
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所述第二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一个第二电子设备;或/和
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所述第三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两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包括: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三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时,基于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包括: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四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停留在所述分享标识所在的分享标识区域时,在所述分享标识区域周围显示子标识区域,所述子标识区域内显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存在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的设备标识;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五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时选中所述设备标识中的第一子设备标识;
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信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第一子设备标识所对应的第二电子设备。
8. 一种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分享标识;
感应单元,用于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操作体的输入操作;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对象为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第一对象;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分享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之后,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非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移动操作;
第二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移动操作。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响应单元具体用于:
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能够通过所述通信模块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包括:
未成功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一状态;或/和
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二状态;或/和
与两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三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响应单元包括:
第一子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所述第一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缓存所述第一对象;或/和
第二子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所述第二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一个第二电子设备;或/和
第三子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所述第三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两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响应单元用于: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三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时,基于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响应单元包括:
第一子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四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停留在所述分享标识所在的分享标识区域时,在所述分享标识区域周围显示子标识区域,所述子标识区域内显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存在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的设备标识;
第二子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五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时选中所述设备标识中的第一子设备标识;
第一子发送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信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第一子设备标识所对应的第二电子设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和10分别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7,删除原权利要求1和8,并适应性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信息发送模块用于与外界建立连接,且进一步用于向外界发送相应的本机信息,而本申请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并不负责本机与第二电子设备的连接,本申请中负责与第二电子设备连接的是通信模块,该智能应用管理装置只是能够获得连接状态。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2)本申请采用了操作轨迹这一技术特征,是一种移动的趋势,与终点位置并无关联。而对比文件1被拖动的图标必须到达终止坐标,才能够完成分享。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数据传输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显示分享标识;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操作体的输入操作;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对象为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第一对象;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
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分享操作;
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其具体为:
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7.一种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分享标识;
感应单元,用于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操作体的输入操作;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对象为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第一对象;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分享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其具体为:
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没有对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具体功能做出限定,仅仅限定了智能应用管理装置具有“状态”,并没有限定智能应用管理装置是否负责建立连接,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上述功能并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依据。(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都是基于操作轨迹来确认分享操作,只是利用了操作轨迹的不同属性,即操作轨迹的“方向”和“终点”;而这种基于操作轨迹的方向来表达用户输入意图的方式已经是本领域中一种公知的输入操作,例如本领域常见的手势操作,都只注重于手势轨迹的方向性,而不注重手势的具体终点;因此使用操作轨迹的“方向”还是“终点”来确认操作,都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输入方式中的常规选择,并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的“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修改为“所述方法应用于包括通信模块的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能够通过所述通信模块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将“响应所述分享操作”修改为“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其中,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未成功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一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缓存所述第一对象;和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二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已经缓存的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删除了权利要求4和5中与新权利要求1重复的特征,对权利要求8、11-12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未成功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一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缓存所述第一对象;和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二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已经缓存的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技术方案在分享操作时无论第一、二电子设备是否建立通信通道,都无需操作者做进一步的后续操作,而由智能应用装置完成后续操作,从而减少用户需要多个操作才能进行分享操作的情况。(2)在现有技术中,通常当电子设备之间未建立通信连接的情况下,也就不再有将分享内容进行进一步分享的主观需求,由此也就不存在现有技术对于本申请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包括通信模块的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能够通过所述通信模块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显示分享标识;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操作体的输入操作;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对象为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第一对象;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
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分享操作;
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其中,
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未成功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一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缓存所述第一对象;和
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二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已经缓存的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一个第二电子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非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移动操作;
响应所述移动操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具体为:
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还包括:
与两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三状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包括:
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所述第三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两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包括: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三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时,基于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包括: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四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停留在所述分享标识所在的分享标识区域时,在所述分享标识区域周围显示子标识区域,所述子标识区域内显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存在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的设备标识;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五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时选中所述设备标识中的第一子设备标识;
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信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第一子设备标识所对应的第二电子设备。
8. 一种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通信模块;
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模块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分享标识;
感应单元,用于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操作体的输入操作;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对象为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第一对象;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分享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响应单元包括:第一子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未成功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一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缓存所述第一对象;第二子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二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已经缓存的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一个第二电子设备。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轨迹之后,当所述操作轨迹的方向为非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移动操作;
第二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移动操作。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响应单元具体用于:
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还包括:
与两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三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响应单元还包括:
第三子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所述第三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两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响应单元用于:
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三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时,基于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响应单元包括:
第一子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四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停留在所述分享标识所在的分享标识区域时,在所述分享标识区域周围显示子标识区域,所述子标识区域内显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存在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的设备标识;
第二子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五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时选中所述设备标识中的第一子设备标识;
第一子发送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信道将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第一子设备标识所对应的第二电子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78986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2945131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的信息共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34]段,附图2-4):便携式电子设备1(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通过蓝牙、wifi、互联网、GSM、CDMA、WCDMA、TD-SCDMA等方式向外界发送相应的本机信息(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通过通信模块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则该便携式电子设备必然具有调用通信模块的相应系统模块,相当于隐含公开了调用通信模块建立通信信道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便携式电子设备1包括触摸显示屏2和控制器3,该触摸显示器上具有本机信息交互区域211和信息发送交互区域212,该信息发送交互区域212包括联系人显示窗口201和多个发送模式图标202(相当于分享标识);该本机信息交互区域211包括本机信息显示窗口102和至少一个本机信息图标102(相当于第一对象);控制器3包括信号获取模块31(相当于感应单元),可用于获取手指触摸该触摸显示屏2的触发信息(相当于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操作体的输入操作);用手指触摸任意本机信息图标获取触发信号,判断模块32判断设置在本机信息图标102位置的起始坐标是否接收到触发信号,若接收到触发信号,起始坐标(相当于第一参数)被激活,手指拖动被激活起始坐标相对应的本机信息图标102(相当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的操作对象为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第一对象)在触摸显示屏上滑动至信息发送交互区域212,当到达发送模式图标202的位置时,判断模块32判断终止坐标是否接收到触发信息,若接收到触发信息,终止坐标被激活;判断模块32进一步判断手指触摸触摸显示屏2产生的触发信号从起始坐标到终止坐标未中断(未中断的触发信号相当于第二参数),例如沿图4中的虚线和箭头方向拖动(相当于操作轨迹),则该接收到触发信息为发送信号(相当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二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对象的分享操作);从而信息发送模块33启动,向外界发送上述拖动的本机信息图标102所对应的本机信息。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当操作轨迹的方向朝向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分享操作;(2)基于所述分享标识所对应的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未成功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一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缓存所述第一对象;当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为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二状态时,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已经建立成功的通信通道将已经缓存的所述第一对象发送给所述一个第二电子设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操作轨迹来确定分享操作,以及如何响应分享操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操作轨迹来确定分享操作,只是该操作轨迹的终点坐标位于本机信息图标,根据该操作轨迹的终点坐标来确定分享操作;而权利要求1是根据操作轨迹的方向来确定分享操作。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上只是提供了一个不同的用户输入操作,即根据操作轨迹的方向性来确认用户的输入。但是,这种基于轨迹方向性的输入操作已经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用户输入操作,例如现有技术中常常使用向左/向右的滑动轨迹来确定用户界面(例如浏览器)的后退/前进。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对比文件1可以使用操作轨迹来确定分享操作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结合现有技术中基于操作轨迹的各种输入操作,包括基于轨迹方向性的输入操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为了使用户了解当前设备的状态,使用一个标识来展示设备的连接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现有的智能手机中,就可以使用蓝牙图标的灰色或蓝色来标识蓝牙的连接状态;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方法的数据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7]段):可以在第二设备的模拟图标上显示第二设备的状态信息,该状态信息包括:此设备可使用(相当于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二状态)、此设备断开连接(相当于未成功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第一状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两种状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管理设备间的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未建立连接的状态下是无法发送数据的,即在无连接的情况下只能等待连接建立,此时需要发送的数据就可以暂时缓存,等到连接建立的状态下再发送。由此可见,在响应分享操作时,需要根据当前设备的连接状态来决定是等待还是发送,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可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限定了在操作轨迹方向为非朝向所述分享标识的方向时,确定为针对第一对象的移动操作。但是,这一附加特征是本领域中针对屏幕上对象的常规操作,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记载于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相同,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3可知,对比文件2可以连接多个第二设备,则其必然具有与两个以上第二设备建立通信通道的状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7],[0106]段):根据用户对一个或多个第二设备的模拟图标的选择,从所述一个或多个设备中确定目标设备,并将待传输设备发送至目标设备,其中设备的模拟图标上可以显示设备的状态信息,包括此设备可使用、此设备已断开连接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在第三状态下的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2]段):手指拖动被激活起始坐标相对应的本机信息图标102在触摸显示屏上滑动至信息发送交互区域212,当到达发送模式图标202的位置时,判断模块32判断终止坐标是否接收到触发信息,若接收到触发信息,终止坐标被激活(相当于基于所述感应参数中的第三参数确定所述输入操作结束),从而向外界发送本机信息。此外,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基于所述智能应用管理装置的状态响应所述分享操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00]-[0101],[0112]段,附图2):将第二设备包含的子功能显示在其模拟图标中,以便于根据用户在触摸屏上进行的连续触摸触发,将待传输文件发送至目标设备的指定子功能接口,完成在子功能接口上的数据传输;例如,如图3所示,在电视机的模拟图标上显示电视机包括的各个子功能区,每个子功能区对应于电视机的各个子功能,然后用户选择待传输数据(歌曲B),将歌曲B的图标拖拽至电视机的模拟图标,并进一步拖拽至电视机的播放子功能区中,使得电视机启动播放功能播放歌曲B。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分享标识区域周围显示子标识区域,从而用户可以选择子标识区域,然后根据用户选择的子标识,传输对象给该子标识对应的接口。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的设备选择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在分享标识区域显示各个设备所对应的子标识,由用户选择子标识后,传输对象给选择的子标识对应的设备。进一步地,权利要求7中的第四参数,即通过停留时间来展开显示子标识区域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8、独立权利要求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也分别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7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2-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对比文件1-2中,用户的分享操作也仅仅是将对象拖到相应区域,并不存在无连接状态下用户需要多个操作的情况,对比文件1-2只是没有公开在无连接状态下,如何处理用户分享的对象。
(2)用户在使用电子设备分享内容时,并不一定会注意到该电子设备的连接状态,有可能在无连接状态下进行相应的分享操作。例如,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7]段记载了第二设备模拟图标显示的状态信息可以包括此设备正在使用中、此设备维护中、此设备已断开连接等指示信息,以便于用户在触摸屏上对所述模拟图标的触摸触发,例如状态信息是此设备维护中则不进行用户在触摸屏上的触摸触发、同时终止后续的数据传输流程。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具有了在无连接状态下处理用户分享内容的需求。换言之,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在无连接状态下如何处理用户分享操作的问题。进一步地,对于在无连接状态下如何处理用户分享操作的问题,本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手段就是将其分享内容暂时缓存,等待连接建立后再发送。举例而言,对于现有智能手机中的即时通信软件,当用户向其他用户发送消息时,智能手机如果处于断网状态,该即时通信软件就会暂时缓存该消息,在连接建立后再发送出去。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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