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蚀刻或电镀方法以及抗蚀油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20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2390
优先权日:2006-08-07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767.X
申请日:2007-08-06
复审请求人:太阳化学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明
合议组组长:王丹
参审员:徐健
国际分类号:H05K3/00,H05K3/06,H05K3/10,C09D1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将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767.X,名称为“蚀刻或电镀方法以及抗蚀油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780036674.5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太阳化学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08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8月07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05/045098A1,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油墨包含2wt%至4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以上的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油墨包含2wt%至4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和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或以上的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见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见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8为包括权利要求11的油墨打印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喷墨打印机,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9为包括权利要求11的基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蚀刻或电镀的基材,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蚀刻或电镀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ⅰ)将碱可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喷墨印刷到基底上,以形成抗蚀图像;
ⅱ)在酸性水介质中蚀刻或镀所述基底;和
ⅲ)用碱水溶液移除所述抗蚀图像;
其中所述油墨包含2wt%至40wt%的量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该碱溶性蜡包括有机酸,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以上的碱溶性成分,并且其中所述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移除步骤中,所述抗蚀油墨分散在所述碱水溶液中形成溶液,在该溶液中,小于5wt%的所述抗蚀油墨是将被10微米滤器保留的颗粒的形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是蚀刻方法,并且步骤ii)涉及用酸性水介质蚀刻所述基底。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PAWN”蚀刻溶液蚀刻金属。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包含硫酸和过氧化氢的溶液蚀刻金属。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包含氢氟酸的溶液蚀刻二氧化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是将铜或锡电镀到所述基底上的方法。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是在电路板生产中蚀刻或电镀的方法。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是在太阳能电池生产中蚀刻或电镀的方法。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是蚀刻钢压纹带的方法。
11. 用作蚀刻或沉积抗蚀剂的碱可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其中所述油墨包含碱溶性蜡和2wt%至40wt%的量的碱溶性树脂,
其中所述油墨包含至少30wt%的所述碱溶性蜡,其中所述碱溶性蜡包括有机酸,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以上的碱溶性成分,并且其中所述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其包含从50wt%到95wt%的碱溶性蜡。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其中所述碱溶性蜡具有从45到60℃范围内的熔点。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其包含着色剂。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其包含荧光剂。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其基本不含微粒。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其在125℃下具有100mPas或更少的熔体粘度。
18. 喷墨打印机,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
19. 用于蚀刻或电镀工艺的基底,其在至少一个表面上具有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的抗蚀图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如下的热熔性油墨,该热熔性油墨包含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该碱溶性蜡包括有机酸,并且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以上的碱溶性成分;另外,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热熔性油墨是可用碱溶液移除的,对比文件1的热熔性油墨最可能是耐碱的和/或水溶性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蜡,然而并不一定可被碱移除。本申请包括包含2wt%至40wt%的碱溶性树脂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进一步限定了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熔性油墨是可用碱溶液移除的(参见权利要求26,说明书第18页第15-38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碱溶性成分和碱溶性蜡,碱溶性蜡包括有机酸。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使用盐酸、硝酸、硫酸或磷酸进行酸性蚀刻,对比文件1公开了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的热熔喷墨油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去除该热熔性油墨,很容易想到树脂采用碱溶性树脂,并合理选择具体的碱溶性树脂。对比文件1公开了树脂含量与粘度和喷射性能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调整各组分的含量,包含2wt%至4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同时,由于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是碱可去除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油墨中除了可挥发的成分以外的成分都是碱溶性成分,从而碱溶性成分为95wt%或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油墨包含2wt%至4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以上的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油墨包含2wt%至4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和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或以上的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见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见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8为包括权利要求11的喷墨打印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喷墨打印机,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9为包括权利要求11的基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蚀刻或电镀的基材,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热熔性油墨是可用碱溶液移除的(参见权利要求26,说明书第18页第15-38行);同时,对比文件1第6页第24-30行公开了热熔性油墨的成分记载在US6336720B1中,而US6336720B1第3栏第19行至第4栏第46行公开了,蜡可以是硬脂酸、棕榈酸、肉豆蔻酸、月桂酸等,这与本申请说明书第27段列举的碱溶性蜡成分相同,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碱溶性成分和碱溶性蜡,碱溶性蜡包括有机酸。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碱可去除的热熔喷墨油墨(参见权利要求26,说明书第18页第15-38行),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使用盐酸、硝酸、硫酸或磷酸进行酸性蚀刻,可知热熔性油墨应该是水不溶的,否则无法起到保护覆盖的区域免受蚀刻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3-25行),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的热熔喷墨油墨。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树脂是碱溶性的,但碱可去除的材料中包括碱溶性树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碱溶性溶液去除该热熔性油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去除该热熔性油墨,很容易想到树脂采用碱溶性树脂,并合理选择具体的碱溶性树脂,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树脂含量与粘度和喷射性能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调整各组分的含量,包含2wt%至4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同时,由于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是碱可去除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油墨中除了可挥发的成分以外的成分都是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成分越多越好,从而碱溶性成分为95wt%或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油墨包含2wt%至40wt%的量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30wt%的碱溶性蜡,该碱溶性蜡包括有机酸”,修改为“所述油墨包含2wt%至10wt%的量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88.5wt%的碱溶性蜡,该碱溶性蜡是有机酸”,将原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油墨包含碱溶性蜡和2wt%至40wt%的量的碱溶性树脂,其中所述油墨包含至少30wt%的所述碱溶性蜡,其中所述碱溶性蜡包括有机酸”,修改为“所述油墨包含碱溶性蜡和2wt%至10wt%的量的碱溶性树脂,其中所述油墨包含至少88.5wt%的所述碱溶性蜡,其中所述碱溶性蜡是有机酸”,将原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从50wt%到95wt%的碱溶性蜡”修改为“从88.5wt%到95wt%的碱溶性蜡”。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教导了抗蚀油墨的酸值应不高于150mgKOH/g,而本申请的碱融性蜡采用硬脂酸为有机酸时,有机酸的最小含量88.5wt%,可得其酸值高于对比文件1的上限值150mgKOH/g。而将对比文件1的油墨的酸值上限值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实现了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9都具备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12如下:
“1. 蚀刻或电镀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ⅰ)将碱可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喷墨印刷到基底上,以形成抗蚀图像;
ⅱ)在酸性水介质中蚀刻或镀所述基底;和
ⅲ)用碱水溶液移除所述抗蚀图像;
其中所述油墨包含2wt%至10wt%的量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88.5wt%的碱溶性蜡,该碱溶性蜡是有机酸,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以上的碱溶性成分,并且其中所述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
“11. 用作蚀刻或沉积抗蚀剂的碱可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其中所述油墨包含碱溶性蜡和2wt%至10wt%的量的碱溶性树脂,
其中所述油墨包含至少88.5wt%的所述碱溶性蜡,其中所述碱溶性蜡是有机酸,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以上的碱溶性成分,并且其中所述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其包含从88.5wt%到95wt%的碱溶性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将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05/045098A1,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9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蚀刻或电镀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蚀刻或镀基材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19-20行,第11页第5-15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26):将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的热熔喷墨油墨喷墨印刷到基材上,在基材上形成抗蚀图案;在含水酸性介质中,蚀刻或者镀基材;用碱水溶液除去抗蚀图像;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包含碱溶性成分和碱溶性蜡,碱溶性蜡为有机酸,还包括树脂。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油墨包含2wt%至1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88.5wt%的碱溶性蜡,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以上的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性能良好的油墨。
碱可去除材料包括碱溶性树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终需要进行碱去除,材料包含树脂和碱溶性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树脂选用碱溶性树脂,并根据需要选用合适的树脂成分,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碱溶性树脂和碱溶性蜡的含量是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包含2wt%至1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88.5wt%的碱溶性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常规选择;同时,由于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是碱可去除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油墨中除了可挥发的成分以外的成分都是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成分越多越好,从而碱溶性成分为95wt%或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说明书第5页第31行到第6页19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5行到最后1行,第14页第23-35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26):将热熔喷墨油墨通过10微米,优选5微米甚至1微米的多滤器过滤从而去除可能会堵塞喷墨机喷嘴的微粒,抗蚀油墨分散在碱水溶液中形成溶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19-20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26):在含水酸性介质中,蚀刻或者镀基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均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见的蚀刻用的酸性水介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将金属铜或锡电镀到基底上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电路板、太阳能电池或钢压纹带的生产过程中需要多次用到蚀刻或电镀的步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蚀刻或镀基材的方法应用到电路板、太阳能电池或钢压纹带的制作中,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作蚀刻或沉积抗蚀剂的碱可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作蚀刻或沉积抗蚀剂的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19-20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26):一种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其可用作蚀刻抗蚀剂;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包含碱溶性成分和碱溶性蜡,碱溶性蜡包括有机酸,还包括树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油墨包含2wt%至1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88.5wt%的碱溶性蜡,其中所述油墨包括95wt%以上的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树脂包括酸官能松香、改性松香、具有残留酸值的改性松香酯、Ennesin M57w、Ennesin PM45/HMP、Ennesin FM65、Prince 2000、Prince 6500以及具有酸值的松香酯树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性能良好的油墨。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合适的碱溶性蜡的含量,碱溶性蜡为88.5wt%到95wt%为本领域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包含的碱溶性蜡的常见含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碱溶性蜡具有从45到60℃范围内的熔点为本领域碱溶性蜡的常见熔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包含着色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说明书第5页第31行到第6页19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5行到最后一行,第14页第23-35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26):热熔喷墨油墨可以含有多种添加剂。而荧光剂为本领域热熔喷墨油墨中的常见添加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说明书第5页第31行到第6页19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5行到最后一行,第14页第23-35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26):将热熔喷墨油墨通过多滤器过滤从而去除可能会堵塞喷墨机喷嘴的微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说明书第5页第31行到第6页19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5行到最后一行,第14页第23-35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15-16,26):热熔喷墨油墨在点火温度下优选具有8到15mPas,点火温度为10-15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喷墨打印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喷墨打印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说明书第5页第31行到第6页19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5行到最后一行,第14页第23-35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15-16,26):一种喷墨打印机,包含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的热熔喷墨油墨。因此,在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蚀刻或电镀工艺的基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蚀刻或电镀的基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4行,说明书第5页第31行到第6页19行,第6页第24-30行,第10页第5行到最后一行,第14页第23-35行,第15页第19-30行,权利要求15-16,26):将碱可去除的水不溶性的热熔喷墨油墨喷墨印刷到基材上,在基材上形成抗蚀图案,则在基材上的至少一个表面上形成抗蚀图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具有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油墨的抗蚀图像的基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教导了抗蚀油墨的酸值应不高于150mgKOH/g,而本申请的碱溶性蜡可以是有机酸,例如羧酸,合适的碱溶性蜡是肉豆蔻酸、硬脂酸、棕榈酸、月桂酸和其它酸官能蜡,碱融性蜡采用硬脂酸为有机酸时,有机酸的最小含量88.5wt%,可得其酸值高于对比文件1的上限值150mgKOH/g。而将对比文件1的油墨的酸值上限值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实现了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9都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碱融性蜡是有机酸,并未限定为肉豆蔻酸、硬脂酸、棕榈酸、月桂酸等其他具体成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树脂含量与粘度和喷射性能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调整各组分的含量,包含2wt%至10wt%的碱溶性树脂和至少88.5wt%的碱溶性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同时,由于水不溶性热熔喷墨油墨是碱可去除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油墨中除了可挥发的成分以外的成分都是碱溶性成分,碱溶性成分越多越好,从而碱溶性成分为95wt%或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第22-29行公开了酸值可以高于150mgKOH/g,优选酸值为40mgKOH/g至150mgKOH/g。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酸值不能高于150mgKOH/g。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24-30行公开了热熔性油墨的成分记载在US6336720B1中,而US6336720B1第3栏第19行至第4栏第46行公开了,蜡可以是二十二酸、硬脂酸、棕榈酸、肉豆蔻酸、月桂酸等。当采用有机酸二十二酸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采用含量为88.5 wt%,可以得到不高于150mgKOH/g的酸值,即没有突破对比文件1的优选酸值上限值。本申请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参见前述意见,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不充分,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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