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装置、终端及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41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10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7291.5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雪玉
合议组组长:许彦
参审员:孙大林
国际分类号:G07C5/00,G07C5/08,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7291.5,名称为“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装置、终端及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96594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5段、说明书附图1-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车辆的行驶数据;
检测所述行驶数据是否出现异常;若所述行驶数据出现异常,则所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车辆的行驶数据,包括:
获取陀螺仪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作为所述行驶数据。
4.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
所述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包括:
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终端发送的事故视频数据的搜索条件;
从预存的事故视频数据中查找所述搜索条件匹配的目标事故视频数据;
返回查找到的所述目标事故视频数据。
7.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在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第二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包括:
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所述第一车辆的行驶数据;
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行驶数据是否出现异常;若所述行驶数据出现异常,则所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子模块包括:
数据采集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陀螺仪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作为所述行驶数据。
10.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第二存储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条件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查找子模块,被配置为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 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存储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第一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终端发送的事故视频数据的搜索条件;
查找模块,被配置为从预存的事故视频数据中查找所述搜索条件匹配的目标事故视频数据;
第二发送模块,被配置为返回查找到的所述目标事故视频数据。
1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14.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
所述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包括:
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的检测步骤;以及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是在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2)第一视频数据和第二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3)第一请求还包括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服务器还需要根据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4)服务器存储第二视频数据。上述区别特征(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4、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视频数据和第二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以及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是在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2)第一视频数据和第二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3)第一请求还包括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服务器还根据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4)服务器存储第二视频数据。上述区别特征(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视频数据和第二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第二存储模块,将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3、5-6、8-9、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6、8-9、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4、7、10、13、14中分别加入“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向所述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的相关内容,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4、7、10、13、14如下:
“1.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所述方法还包括:
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向所述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会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4.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
所述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包括:
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所述方法还包括:
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接收上报的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并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7.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在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第二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所述装置还包括:
上报模块,被配置为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向所述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会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10.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 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第二存储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条件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查找子模块,被配置为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所述装置还包括:
生成模块,被配置为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接收上报的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并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1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向所述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会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14.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
所述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包括:
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接收上报的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并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的检测步骤;以及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是在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②第一视频数据和第二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③第一请求还包括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服务器还需要根据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④服务器存储第二视频数据;⑤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向所述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上述区别特征提高了行车记录仪采集的视频数据的有效利用率,无需占用大量的计算资源;对于上述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相关记载,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7、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是在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一请求还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其中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2)服务器对第二视频数据进行了存储,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4、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第一请求包括的查找条件具体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获取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具体包括向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2)服务器将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根据上报的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第一请求包括的查找条件具体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获取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的获取模块具体包括向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的发送子模块,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以及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的接收子模块;(2)包括将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的第二存储模块,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3、5-6、8-9、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6、8-9、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所述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4、7、10、13、14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7、10、13、14如下:
“1.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所述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所述方法还包括:
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向所述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会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4.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所述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
所述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包括:
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所述方法还包括:
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接收上报的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并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7.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在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所述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第二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所述装置还包括:
上报模块,被配置为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向所述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会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10. 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第二存储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所述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条件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查找子模块,被配置为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所述装置还包括:
生成模块,被配置为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接收上报的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并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1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
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一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所述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所述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
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以供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向所述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以供所述服务器会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在发生事故时,所述车辆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
14.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
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
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将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所述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所述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
所述获取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包括:
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所述查找条件;
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所述第二车辆;
向所述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提供的方案,本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获取周围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的整个过程中,不涉及依据时间信息执行任何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提供的方案和通过本车辆上报的时间查找其他车辆没有结合基础。因而第一请求还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通过该车辆上报的时间由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14日提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5段、说明书附图1-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0148]段、附图1-9):
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可以应用于行车记录仪,如图2所示,所述方法包括:
201、获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其中,所述行车记录信息中包括本车及其他车辆信息、本车的位置信息、与所述本车的位置信息对应的路况信息、路况信息的获取时间等;
步骤201之后具体还可以包括:根据所述行车记录信息,判断是否存在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若存在,则获取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告警信息;其中,所述告警信息携带有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获取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具体可以为:通过预置摄像头拍摄所述车辆的车牌信息;所述行驶状态异常可以为行车记录仪对应的车辆发生违章行为,也可以为所述行车记录仪中记录的其他车辆发生违章行为;
202、从所述行车记录信息中识别出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例如,从所述行车记录信息中识别出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具体可以为:从所述A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中识别出“辽A86374”、“鲁B23655”;
203、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接收到上述信息后,通过建立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的映射关系,实现不同车辆行车记录信息之间的关联;例如,当出现事故时,通过多个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可以同时对事故现场的信息可以相互印证;
204、向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其中,所述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中携带有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和本车辆的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取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
205、接收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并在行车记录仪的屏幕界面上进行显示;具体可以为: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取预置范围内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所述预置范围为以所述本车辆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预设阈值的范围,预设阈值可以按照用户的需求进行设置,也可以按照默认模式进行设置;
本发明实施例具体应用场景可以为,当A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通过获取A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以及B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C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对事故现场进行印证。通过多个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能够实现从多角度进行印证。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对行车记录仪中的信息进行关联、获取的方法相当于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中“步骤201之后包括:根据所述行车记录信息,判断是否存在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若存在,则获取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告警信息”,“所述行驶状态异常可以为行车记录仪对应的车辆发生违章行为”,且由“当A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通过获取A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以及B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C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对事故现场进行印证”可知,根据行车记录信息确定行车记录仪对应的车辆是否发生事故,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且由对比文件1中“所述告警信息携带有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所述行车记录信息”以及“所述行车记录信息中包括本车及其他车辆信息、本车的位置信息、与所述本车的位置信息对应的路况信息、路况信息的获取时间等”可知,告警信息中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对比文件1中步骤“204、向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所述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中携带有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和本车辆的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取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相当于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相当于第一请求,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即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相当于第一视频数据;对比文件1中“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取预置范围内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所述预置范围为以所述本车辆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预设阈值的范围”,相当于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对比文件1中步骤“205、接收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并在行车记录仪的屏幕界面上进行显示”,相当于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对比文件1中步骤“203、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数据;对比文件1中步骤“201、获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其中,所述行车记录信息中包括本车及其他车辆信息、本车的位置信息、与所述本车的位置信息对应的路况信息、路况信息的获取时间等”及步骤“203、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相当于方法包括向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而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上报是能够直接且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是在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一请求还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其中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其中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而对比文件1中当检测第一车辆发生事故等违章行为时,向服务器发送告警信息,告警信息中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在第一车辆识别出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并发送给服务器之后才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即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发送的第一请求;(2)服务器对第二视频数据进行了存储,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的方式,可减小行车记录终端的体积、降低成本,且减少了行车记录终端、服务器数据的存储空间。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通过行车记录信息检测到车辆发生如事故等导致行驶状态异常的情况时,向服务器发送告警信息,并从行车记录信息中识别出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以及将行车记录信息、本车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云端服务器之后,向云端服务器发送其他车辆行车记录信息的获取请求;即对比文件1中行车记录仪在判断发生了事故后,根据行车记录仪的图像自行查找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第二车辆,这需要行车记录仪具备复杂的图像处理、识别功能,不仅使行车记录仪的体积变大,成本也随之升高,因而数据在云端服务器中集中处理,来降低行车记录终端的数据处理量是本领域常用且早已成熟的技术;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203、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其中“行车记录信息中包括本车及其他车辆信息、本车的位置信息、与所述本车的位置信息对应的路况信息、路况信息的获取时间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每个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也向云端服务器上报当前车辆的位置、时间信息;在此基础上在服务器查找发生事故的第一车辆预置范围内的第二车辆时,通过该车辆上报的时间和位置信息,具体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预定时间段,定位信息用于确定预定范围,即根据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的时刻信息和定位信息来确定待查找第二车辆的预定时间段和周围预定范围,由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当由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第一车辆就无需再识别第二车辆标识,因而第一车辆检测到发生事故时就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是容易想到的,此外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第一请求还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车辆还将行车记录信息,也即第二视频发送给云端服务器(见说明书第[0058]段),而服务器接收到视频后进行保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由于仅在事故前后的一定时间段内的视频与事故相关,因而为了加快传输速度,节省存储空间,使得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参见上面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每个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也向云端服务器上报当前车辆的位置、时间信息,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行车记录仪的体积及制造成本,由服务器查找发生事故的第一车辆预置范围内的第二车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在服务器进行查找时,通过该车辆上报的时间和位置信息进行查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容易想到的方法,也就是说,根据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的时刻信息来确定获取第二车辆行车记录数据的预定时间段,根据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定位信息来确定查找第二车辆的预定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本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获取周围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的整个过程中,不涉及依据时间信息执行任何操作”,原因在于对比文件1中由本车即第一车在发生事故时查找第二车,因而其未依据时间信息执行操作,而由服务器查找第二车时,服务器并不在事故现场,需要根据时刻信息和位置信息进行查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包括:获取所述第一车辆的行驶数据;检测所述行驶数据是否出现异常;若所述行驶数据出现异常,则所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71]段):201、获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车辆的行驶数据);步骤201之后具体还可以包括:根据所述行车记录信息,判断是否存在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若存在,则获取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告警信息(相当于检测所述行驶数据是否出现异常,若所述行驶数据出现异常,则所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所述行驶状态异常可以为行车记录仪对应的车辆发生违章行为,也可以为所述行车记录仪中记录的其他车辆发生违章行为;当出现事故时,通过多个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可以同时对事故现场的信息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获取所述第一车辆的行驶数据,包括:获取陀螺仪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作为所述行驶数据”,陀螺仪传感器是车辆中常见的测量角速度的传感器,使其采集数据作为行驶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装置及系统,具体公开内容如上所述(参见说明书第[0036]-[0148]段、附图1-9):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4对比,对比文件1中对行车记录仪中的信息进行关联、获取的方法相当于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中步骤“204、向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所述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中携带有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和本车辆的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取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相当于服务器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相当于第一请求,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相当于第一视频数据;对比文件1中“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取预置范围内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所述预置范围为以所述本车辆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预设阈值的范围”,相当于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对比文件1中步骤“205、接收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并在行车记录仪的屏幕界面上进行显示”,相当于向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对比文件1中步骤“203、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相当于接收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对比文件1步骤“203、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204、向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所述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中携带有本车辆的标识信息。进一步地,以使得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取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可知,获取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包括从所述第一请求中获取车辆的标识信息,即查找条件,按照查找条件查找出第二车辆;对比文件1中步骤“201、获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其中,所述行车记录信息中包括本车及其他车辆信息、本车的位置信息、与所述本车的位置信息对应的路况信息、路况信息的获取时间等”及步骤“203、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相当于方法包括向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而实时或者每隔预定时间段上报是能够直接且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第一请求包括的查找条件具体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其中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获取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具体包括向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2)服务器将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的方式,可减小行车记录终端的体积、降低成本,且减少了行车记录终端、服务器数据的存储空间。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行车记录仪根据行车记录自行查找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第二车辆,这需要行车记录仪具备复杂的图像处理、识别功能,不仅使行车记录仪的体积变大,成本也随之升高,因而数据在云端服务器中集中处理,来降低行车记录终端的数据处理量是本领域常用且早已成熟的技术;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203、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其中“行车记录信息中包括本车及其他车辆信息、本车的位置信息、与所述本车的位置信息对应的路况信息、路况信息的获取时间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每个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也向云端服务器上报当前车辆的位置、时间信息;而在服务器查找发生事故的第一车辆预置范围内的第二车辆时,通过该车辆上报的时间和位置信息,即查找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具体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预定时间段,定位信息用于确定预定范围,即根据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的时刻信息和定位信息来确定待查找第二车辆的预定时间段和周围预定范围,由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记载获得第二车辆的第二终端行车记录数据的过程,而由服务器向第二终端发送获取行车记录数据的请求,第二终端返回行车记录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车辆还将行车记录信息,也即第二视频发送给云端服务器(见说明书第[0058]段),而服务器将接收到的视频保存到事故视频数据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由于仅在事故前后的一定时间段内的视频与事故相关,因而为了加快传输速度,节省存储空间,使得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为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均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分别为“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第一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及“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终端发送的事故视频数据的搜索条件;从预存的事故视频数据中查找所述搜索条件匹配的目标事故视频数据;返回查找到的所述目标事故视频数据”。然而对数据进行的存储、查询功能是服务器的主要功能之一,因而将第一视频数据也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并可根据搜索条件对目标事故视频进行搜索查询返回查询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装置及系统,具体公开内容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参见说明书第[0036]-[0148]段、附图1-9)。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103]-[0122]段、附图1-9):所述行车记录仪包括:
获取单元61,可以用于获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可以用于若所述判断单元65判断存在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则获取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
识别单元62,可以用于从所述行车记录信息中识别出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
发送单元63,可以用于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还可以用于向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所述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中携带有本车辆的标识信息;
接收单元64,可以用于接收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的所述预置范围内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并进行显示;
判断单元65,可以用于根据所述行车记录信息,判断是否存在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7对比,对比文件1中行车记录仪相当于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对比文件1中判断单元65,可以用于根据所述行车记录信息,判断是否存在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相当于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第一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对比文件1中发送单元63,可以用于将所述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还可以用于向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所述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中携带有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因此发送单元63中必然包括第一发送模块、第二发送模块以及上报模块,被配置为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第一视频数据为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第一请求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还被配置为向服务器发送第二视频数据;还被配置为向服务器上报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且必然是实时或每隔预定时间段上报;对比文件1中接收单元64,可以用于接收所述云端服务器发送的所述预置范围内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并进行显示,相当于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第一视频数据;对比文件1中获取单元61,可以用于获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可以用于若所述判断单元65判断存在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则获取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相当于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是在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一请求还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其中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其中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2)服务器对第二视频数据进行了存储,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的方式,可减小行车记录终端的体积、降低成本,且减少了行车记录终端、服务器数据的存储空间。
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检测模块包括: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所述第一车辆的行驶数据;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行驶数据是否出现异常;若所述行驶数据出现异常,则所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4]-[119]段):获取单元61,可以用于获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所述判断单元65,还可以用于根据所述行车记录信息,判断是否存在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则检测模块中包括获取第一车辆行驶数据的获取子模块、及检测数据是否异常,出现异常判定事故的检测子模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获取子模块包括:数据采集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陀螺仪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作为所述行驶数据”。陀螺仪传感器是车辆中常见的测量角速度的传感器,使数据采集子模块采集陀螺仪数据作为行驶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装置及系统,具体公开内容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129]-[0143]段):云端服务器包括:
接收单元81,可以用于接收行车记录仪发送的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还可以用于接收行车记录仪发送的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所述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中携带有本车辆的标识信息;还可以用于接收所述行车记录仪发送的告警信息,所述告警信息携带有行驶状态异常车辆的标识信息和所述行车记录信息;
建立单元82,可以用于建立不同车辆行车记录信息之间的关联关系;
所述获取单元83,可以用于获取预置范围内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所述预置范围为以所述本车辆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预设阈值的范围;
所述发送单元84,可以用于向所述行车记录仪发送所述预置范围内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并进行显示;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0对比,对比文件1中云端服务器相当于一种视频数据的管理装置;对比文件1中接收单元81,可以用于接收行车记录仪发送的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所述车辆的标识信息、和其他车辆的标识信息;还可以用于接收行车记录仪发送的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所述行车记录信息获取请求中携带有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则接收单元81中必然包括第一接收模块以及第二接收模块,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第一车辆对应的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指示获取第一视频数据,第一请求包括第二车辆的查找条件,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二视频数据,接收模块还被配置为接收上报的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的时刻信息,且必然是实时或每隔预定时间段上报;对比文件1中获取单元83,可以用于获取预置范围内与所述本车辆的标识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所述预置范围为以所述本车辆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预设阈值的范围,相当于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作为第一视频数据,所述第二车辆为事故发生时所述第一车辆周围预定范围内的车辆,且获取模块中必然包括条件获取子模块以及查找子模块,条件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从第一请求中获取标识信息(即查找条件),查找子模块被配置为按照所述查找条件查找出第二车辆;对比文件1中发送单元84,可以用于向所述行车记录仪发送所述预置范围内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并进行显示,相当于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一终端返回所述第一视频数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根据上报的当前的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第一请求包括的查找条件具体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其中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获取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的获取模块具体包括向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的发送子模块,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以及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的接收子模块;(2)包括将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的第二存储模块,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的方式,可减小行车记录终端的体积、降低成本,且减少了行车记录终端、服务器数据的存储空间。
上述区别特征是与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中的方法步骤对应的装置特征,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4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12均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分别为“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一存储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第一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和“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三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终端发送的事故视频数据的搜索条件;查找模块,被配置为从预存的事故视频数据中查找所述搜索条件匹配的目标事故视频数据;第二发送模块,被配置为返回查找到的所述目标事故视频数据”。然而对数据进行的存储、查询功能是服务器的主要功能之一,因而将第一视频数据也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并可根据搜索条件对目标事故视频进行搜索查询返回查询结果,相应地所述装置包括以上步骤对应的存储模块、接收模块、查找模块、第二发送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装置及系统,具体公开内容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157]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在实践中使用微处理器或者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来实现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装置及系统中的一些或者全部部件的一些或者全部功能。本发明还可以实现为用于执行这里所描述的方法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设备或者装置程序(例如,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程序产品)。这样的实现本发明的程序可以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或者可以具有一个或者多个信号的形式。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对比,对比文件1中的行车记录仪相当于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中的微处理器相当于终端包括的处理器;对比文件1中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相当于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而本申请中处理器所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完全相同。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是在当检测到第一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一请求还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时刻信息,以供服务器根据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查找出第二车辆,其中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其中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2)服务器对第二视频数据进行了存储,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的方式,可减小行车记录终端的体积、降低成本,且减少了行车记录终端、服务器数据的存储空间。
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内容见权利要求4的评述;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157]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在实践中使用微处理器或者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来实现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行车记录仪的信息关联方法、装置及系统中的一些或者全部部件的一些或者全部功能。本发明还可以实现为用于执行这里所描述的方法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设备或者装置程序(例如,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程序产品)。这样的实现本发明的程序可以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或者可以具有一个或者多个信号的形式。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对比,对比文件1中的云端服务器相当于服务器;对比文件1中的微处理器相当于服务器包括的处理器;对比文件1中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相当于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而本申请中处理器所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4中的方法完全相同。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服务器根据上报的车辆定位信息及对应时刻信息生成车辆定位日志,定位日志用于查找第二车辆,第一请求包括的查找条件具体包括事故发生时第一车辆的定位信息和时刻信息,其中定位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范围,所述时刻信息用于确定所述预定时间段;获取第二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具体包括向第二车辆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第二请求,所述第二请求指示获取所述第二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段内的行车记录数据;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返回的所述行车记录数据;(2)服务器将第二视频数据存储到事故视频数据中,且第一视频数据、第二视频数据都是事故发生前后的预定时间段内的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服务器查找第二车辆的方式,可减小行车记录终端的体积、降低成本,且减少了行车记录终端、服务器数据的存储空间。
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4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4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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