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机翼结构设计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机翼结构设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31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38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5967.6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梅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卓启威
国际分类号:B64F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的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表达方式,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5967.6,名称为“一种机翼结构设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7段(第1-5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翼结构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
S1,根据公式 计算机翼载荷因子K;其中,M为机翼根部受力盒承受的弯矩,h为机翼盒段外形平均高度,W为机翼受力盒段的翼盒宽度;所述步骤S1的弯矩,其快速估算方法如下:
S11,通过作图法,确定机翼的压心位置;
S12,计算机翼单位面积载荷:
S13,计算机翼i剖面处的力流:qi=bi×P;
S14,计算机翼i 1剖面处的力流:qi 1=bi 1×P;
S15,计算机翼i 1剖面处的合力:
S16,计算机翼i 1剖面处的弯矩:M=Q×L;
其中,f为安全系数;η为飞机过载;G全机为飞机总重量;G机翼结构为机翼结构重量;G机翼燃油为机翼装载燃油重量;G机翼设备为机翼装载设备重量;S全机为飞机全机投影面积;S机翼为飞机机翼投影面积;Li 1为i剖面到i 1剖面的距离;Q为翼根剖面的合力;L为压心到翼根的距离;bi为第i剖面的弦长;bi 1为第i 1剖面的弦长;
S2,根据S1中求出的K值,查结构形式最小重量使用范围表和结构效率曲线,确定相对适合的机翼结构形式;
S3,结合相关影响因素,从S2中确定的机翼结构形式中选取最佳结构形式;
S4,根据S3中确定的最佳结构形式,布置结构主传力构件;
S5,根据S4中确定的主传力构件,建立三维模型及有限元模型,开展定量计算分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翼结构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S2中相对合适的机翼结构形式包含2~3种结构形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翼结构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中的相关影响因素包含总体布置、使用维护、运输要求、材料要求和刚度要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翼结构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中的结构主传力构件包括纵向构件和横向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机翼结构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构件的布置即翼肋间距的确定,其确定方法是根据结构稳定性计算确定翼肋间距。”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机翼设计方法需要根据机翼根部弯矩作为机翼设计的参考,权利要求1限定的估算方法子步骤S16中得到的是机翼i 1剖面处的弯矩,并非步骤S1中机翼根部的弯矩,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定义i剖面在展向外侧,i 1剖面在i剖面展向内侧,靠近机翼根部。bi为第i剖面的弦长,bi 1为第i 1剖面的弦长,需要在飞机机翼投影图或者三维模型上选择的剖面位置进行测量。而且,在航空技术领域,关于飞机机翼根部弯矩的技术是非常常规且成熟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定义 “i剖面在展向外侧,i 1剖面在i剖面展向内侧,靠近机翼根部。bi为第i剖面的弦长,bi 1为第i 1剖面的弦长”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毫无疑义地确定,原始申请文件未记载如何对机翼进行剖面计算的具体过程与示意图,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无法清楚地获知权利要求1中机翼翼根弯矩的计算方法,申请人也未充分论述并证明机翼翼根弯矩的计算为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阅读了审查文件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5页。
2、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首先,根据本领域对机翼的几何参数的常用表达方式,机翼弦长通常用字母b表示,如翼根弦长b1,翼尖弦长b0,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不特别明确指出“bi为第i剖面的弦长,bi 1为第i 1剖面的弦长”,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机翼剖面处力流和合力的计算公式,根据常规的表达方式,也能够确定计算机翼剖面处的力流时采用的bi、bi 1是机翼相应位置处的弦长。
其次,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机翼设计方法需要根据机翼根部弯矩作为机翼设计的参考,权利要求1限定的估算方法子步骤S16给出了机翼i 1剖面处弯矩的计算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研究机翼相关气动参数时,通常会采用针对翼展方向进行分段标记的研究方式,例如将翼尖处标记为0,翼根处为i 1;根据精确度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适当选择i的数值,但是无论如何选择i的数值,机翼i 1剖面处都代表了机翼根部剖面;况且权利要求1也记载了“计算机翼i 1剖面处的弯矩:M=Q×L”、“Q为翼根剖面的合力”,这也代表了i 1剖面处即为翼根处。另外,虽然本领域也可以选择自翼根处朝向翼尖处来进行标记,但同样根据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计算机翼i 1剖面处的弯矩:M=Q×L”、“Q为翼根剖面的合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无法确认i 1剖面处究竟是翼根还是翼尖。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子步骤S16中给出的计算方法,能够获得机翼根部的弯矩。
综上,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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