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46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781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66858.5
申请日:2016-09-30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艳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吴艳苹
国际分类号:G01N1/20,G01W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66858.5,名称为“一种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743600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其特征在于:
其结构中包括用于支承系统装置的支承框架(100),在此支承框架(100)的外部顶端设置集雨漏斗(1)用于收集确定面积域内的降雨,集雨漏斗(1)底部中央向下凹陷且通过竖管(2)延伸至位于支承框架(100)内部顶端的转动水道(3);
此转动水道(3)由上至下依次包括相互首尾相接的变径直通Ⅰ(4)、弯头Ⅰ(5)、水平支管(6)和弯头Ⅱ(7);其中的变径直通Ⅰ(4)上宽下窄承接来自集雨漏斗(1)底部竖管(2)的雨水;其中的水平支管(6)由位于支承框架(100)中央的弯头Ⅰ(5)末端延伸至位于支承框架(100)侧壁位置的弯头Ⅱ(7)始端;水平支管(6)末端的弯头Ⅱ(7)开口朝下;转动水道(3)通过传动装置与动力机构连接实现自转;
所述转动水道(3)下方水平设置一组圆形分水盘(8),此分水盘(8)边缘固接在所述支承框架(100)的内壁上保持固定不动,在分水盘(8)的圆周边缘均匀、离散设置若干上宽下窄且纵向穿透分水盘(8)的变径直通Ⅱ(9),当所述转动水道(3)做自转运动时,这些变径直通Ⅱ(9)分别承接来自转动水道(3)末端弯头Ⅱ(7)的雨水;变径直通Ⅱ(9)下方通过导水管(10)连通至位于支承框架(100)内部底端的储水瓶(17),所述变径直通Ⅱ(9)、导水管(10)与储水瓶(17)三者在数量上一一对应;
所述储水瓶(17)在支承框架(100)内部底端依正方形排列放置,储水瓶(17)瓶口分别通过导水管(10)与所述分水盘(8)的变径直通Ⅱ(9)接通;储水瓶(17)上设置液位传感器,后者通过GPRS网络与远程数据记录终端通信;
所述竖管(2)的下端与所述变径直通Ⅰ(4)的上端无接触承接连接;
所述导水管(10)上端与所述变径直通Ⅱ(9)下端固接接通或者无接触承接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其特征在于:转动水道(3)通过传动装置与动力机构连接实现自转的具体结构为:在所述分水盘(8)与储水瓶(17)之间设置一组圆形的控制传动托盘(11),此控制传动托盘(11)边缘固接在所述支承框架(100)的内壁上保持固定不动,电机(13)及其控制器(12)设置在此控制传动托盘(11)上;电机(13)的动力输出轴与设置在控制传动托盘(11)中央的轮毂转盘(14)齿轮传动连接;轮毂转盘(14)圆心下方通过轴承(15)滚动设置在所述控制传动托盘(11)的中央位置,轮毂转盘(14)圆心上方通过连杆(16)与所述转动水道(3)的变径直通Ⅰ(4)或其弯头Ⅰ(5)固接带动后者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13)的动力输出轴水平延伸且在其上设置主动齿轮,轮毂转盘(14)上表面的圆周边缘设置一圈从动齿轮,主动齿轮与从动齿轮二者啮合传动将电机(13)动力输出轴的转动转化为轮毂转盘(14)沿其圆心的自转。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传动托盘(11)上设置有容纳导水管(10)纵穿的通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12)采用由直流电源供电的智能时间程序控制器,其上设置有至少一路继电器输出通道;所述电机(13)采用由直流电机和减速器构成的直流减速电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电源由太阳能板、太阳能充电控制器、电瓶模块及直流稳压模块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框架(100)由上至下依次包括顶盖(101)、转动分水平台(102)、控制传动平台(103)和储水平台(104),支承框架(100)的四周设置有若干支承立柱(105);所述集雨漏斗(1)设置在所述顶盖(101)之上,所述圆形分水盘(8)设置在所述转动分水平台(102)之上,所述控制传动托盘(11)设置在所述控制传动平台(103)之上,所述储水瓶(17)设置在所述储水平台(104)之上。”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时段雨样自动采样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本申请是支承框架(对比文件1是筒16)、上宽下窄的变径直通Ⅰ结合弯头Ⅰ(对比文件1是等径的、无顶盖的圆柱筒)和上宽下窄的变径直通Ⅱ,储水瓶设在支承框架内部底端,变径直通Ⅱ下方通过导水管连通储水瓶,变径直通Ⅱ、导水管与储水瓶三者在数量上一一对应,导水管上端与所述变径直通Ⅱ下端固接接通或者无接触承接连接。②储水瓶在支承框架内部底端依正方形排列放置,储水瓶瓶口分别通过导水管与所述分水盘的变径直通Ⅱ接通;储水瓶上设置液位传感器,后者通过GPRS网络与远程数据记录终端通信。对于上述区别①,本申请的分水盘作用在于将旋转水道滴落下来的旋转水进行分水,对比文件1中的采样瓶固定盘的作用除了用于稳定采样瓶,更重要的作用是将旋转水道滴落下来的旋转水进行分水,两者本质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分水盘。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1的过程中,显然是能够认识到对比文件1的储水瓶放置的稀疏,空间浪费大,为了在有限的空间内使得储水瓶数量能够更密集地布置,提高空间利用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加以改进的。而改进的技术手段“分水盘、变径直通Ⅱ、导水管、储水瓶之间的一一对应连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对比文件1中从弯头流出的雨样直接滴入采样瓶内,是等径的、无顶盖的圆柱筒依次结合水平支管和弯头Ⅱ;而本申请是从弯头流出的雨样依次经过上宽下窄的变径直通Ⅱ、导水管间接滴入采样瓶内,是上宽下窄的变径直通Ⅰ依次结合弯头Ⅰ、水平支管和弯头Ⅱ。然而,雨样从竖管流出,滴落过程中易发生四处飞溅现象而影响雨样的完全采集,因此,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上述区别②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6-7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对比文件1是现有常规的分水结构,其分水作用实现的两个关键部件为旋转筒和圆形排列的采样瓶组,其采样瓶固定盘仅起到了固定采样瓶的作用,根本没有起到任何分水的作用,旋转筒出水口水流直接进入了采样瓶。与此相应,由于旋转筒定时旋转,其出水口跟随其定时转动,因此对比文件1的采样瓶只能沿圆的周边布设,否则根本无法完成水样的自动采集,这样的结构本身造成了采样瓶排列方式的单一性,限制了采样量,同时造成空间上的浪费。而本申请正是要改进这一技术问题,通过增加“分水盘-变径直通Ⅱ-导水管”这一全新结构,改变了旋转水道出水口与采样瓶进水口的空间一致性,通过分水与储水的动态离断,实现了采样瓶排列方式的多样化,克服了对比文件1的技术缺陷,从而使得系统的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本申请储水瓶按照方形布满整个区域,从而成倍的增加了储水瓶的数量,实现单次采集跨月的效果。本申请的水道也是旋转的,且出水口也是沿圆边排布的,本申请附图2中转动的水道及环形排布的出水口,与本申请附图4中的方形排布的储水瓶,二者本身就是矛盾的,不可能实现,这正是现有技术的思路。也正是因为这个技术矛盾,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认为这种设计是不可行的,在结构设计上均排除或放弃这种思路。然而,我们通过全新的结构设计打破了本领域的常规认知,解决了上述技术难题。具体的,我们增设了一组独立的分水盘机构,采用了“分水盘-变径直通Ⅱ-导水管”这一整套结构设计,实现了储水瓶的全区域正方形排布。变径直通Ⅱ固定在分水盘圆周的36个孔上,承接来自转动水道末端弯头Ⅱ的雨水,变径直通Ⅱ与末端弯头Ⅱ只需对准即可,不需连接为一体,导水管的一端延伸到变径直通Ⅱ下方,且另一端延伸到储水瓶上方。这样,由于独立设置的分水盘,配合与末端弯头Ⅱ离断设置的变径直通Ⅱ以及导水管,巧妙、稳定的实现了由附图2出水口到附图4储水瓶的过渡和连接。综上可见,“分水盘-变径直通Ⅱ-导水管”这个独立的全新结构设计,不仅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难题,同时克服了现有技术的偏见,颠覆了本领域的常规认知。对比文件1只能用于较短时间段的降雨采样,且需要经常人工更换和记录采样数据,比如对于长达一个月的分日降雨数据采集,对比文件1完全不适用(或者用起来特别麻烦),但是利用本申请的装置,能够完全自动化采集和记录。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或者是分时段雨样自动采集器,主要用于野外无人看守条件下的长期使用,其实用性和适用性完全取决于单位面积内一次能采集更多的降雨样品数量,本申请分水盘及分水盘、变径直通Ⅱ、导水管、储水瓶之间的一一对应连接,改变了转动水道到采样瓶的水流方向,使得采样瓶的布设方式由圆形边沿变为正方形区域,实现了采样瓶的全区域、正方形分布,能够容纳最多的采样瓶并实现对全区域空间的充分利用,延长了系统在野外的单次使用周期,对系统装置的实用性和适用性提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真正起分水作用的是电机驱动旋转轴带动旋转的旋转水道,并不是所谓的“分水盘-变径直通-导水管”结构。“分水盘-变径直通-导水管”结构只是用于起到改变水流方向的作用,改变水流方向目的在于有利于采样瓶的空间布置多样性及空间利用度。对比文件1正如复审申请人所述的存在“采样瓶的空间布置不紧凑,空间利用度不够”的缺陷,也即存在改进的基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加以“采样瓶的空间布置”的改进与优化。而改进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手段——通过采用“分水盘-变径直通-导水管”结构用于改变水流方向,改变水流方向有利于采样瓶的空间布置多样性及空间利用度,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2)提供以下现有技术资料证明上述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第二届全国虚拟仪器学术交流会论文汇编》,“小流域暴雨径流分布式自动采集装置”,曹建生,第58-61页,参见图1-图5,万方数据,在线出版日期:2008年08月01日;“小流域暴雨径流分布式自动采集装置”,曹建生,2006中国科协年会,万方会议论文,第58-61页,参见图1-图5,在线出版日期:2008年04月07日;“小流域暴雨径流分布式自动采集装置”,曹建生,仪器仪表学报,第27卷,第12期增刊,第62-65页,参见图1-图5,2006年12月31日;CN1789954A,CN2856968Y,CN2854555Y,CN105004577A,CN104020017A,CN102998376A。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分水盘的全天候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时段雨样自动采样器(即,分时段降雨自动采样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第[0016]-[0017]段、附图1-5):包括用于支承采样器装置的筒16,在筒16的顶部安装有仪器顶盘7,汇集漏斗1(即,集雨漏斗)安装在仪器顶盘7的中部,汇集漏斗1用于收集确定面积域内的降雨,汇集漏斗1底部中央向下凹陷且通过竖管延伸至位于筒16内部顶端的包括旋转筒3的转动水道;汇集漏斗1的下部安装有压力传感器、电磁阀11;
此转动水道由上至下依次包括相互连接的旋转筒3、管15,其中管15为L形,即其包括水平支管和弯头部分(即,弯头Ⅱ),其中的水平支管一端与旋转筒3相连接,另一端设有弯头部分,水平支管末端的弯头部分开口朝下;旋转筒3承接来自汇集漏斗1底部竖管的雨水;旋转筒3通过出水孔与空心旋转轴5的进水口向连接;转动水道通过空心旋转轴5及传动机构(即,传动装置)与电机(即,动力机构)连接实现自转;竖管的下端与旋转筒3的上端无接触承接连接;电磁阀12安装在管15中靠近进水口处;电磁阀13安装在空心旋转轴5中靠近进水口处;
采样瓶托盘9安装在筒16中,采样瓶4(即,储水瓶)位于采样瓶托盘9上,采样瓶托盘9安装在电机的上方,采样瓶托盘9的中心设置有孔18,空心旋转轴5位于孔18中;采样瓶固定盘8安装在筒16中且位于采样瓶托盘9的上方,采样瓶固定盘8中心开有孔17,空心旋转轴5位于孔17中,采样瓶固定盘8沿圆周方向均匀排列有6个通孔19,通孔19的直径稍大于采样瓶的直径,采样瓶4通过通孔19放置在采样瓶托盘9上,并通过通孔19固定采样瓶4;
在不下雨时,电磁阀11、12、13都关闭,以避免灰尘落入采样器中;下雨时,当汇集漏斗1汇集了一定的雨水后,由压力传感器传递信号给控制系统,打开电磁阀11和电磁阀13,使水进入旋转筒3中,并从空心旋转轴5的空心管中流出,然后关闭电磁阀11和电磁阀13;当需要收集雨水时,通过电机带动空心旋转轴5旋转,从而带动旋转筒3旋转,进一步带动管15转动,当管15的出水口位于采样瓶4的瓶口正上方时,电机停止转动。
对比文件1中的采样器对雨水的采集是自动进行的,其同样可全天候实现降雨的采集,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由支撑框架支承系统装置,集雨漏斗设在支承框架的外部顶端;由上宽下窄的变径直通Ⅰ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筒承接来自集雨漏斗底部竖管的雨水;转动水道还包括弯头Ⅰ,变径直通Ⅰ、弯头Ⅰ、水平支管和弯头Ⅱ由上至下依次相互首尾相接;竖管的下端与变径直通Ⅰ的上端无接触承接连接;水平支管由位于支承框架中央的弯头Ⅰ末端延伸至位于支承框架侧壁位置的弯头Ⅱ始端;储水瓶上设置液位传感器,后者通过GPRS网络与远程数据记录终端通信;(2)采样系统基于分水盘;转动水道下方水平设置一组圆形分水盘,此分水盘边缘固接在支承框架的内壁上保持固定不动,在分水盘的圆周边缘均匀、离散设置若干上宽下窄且纵向穿透分水盘的变径直通Ⅱ,当转动水道做自转运动时,这些变径直通Ⅱ分别承接来自转动水道末端弯头Ⅱ的雨水;变径直通Ⅱ下方通过导水管连通至位于支承框架内部底端的储水瓶,变径直通Ⅱ、导水管与储水瓶三者在数量上一一对应;储水瓶在支承框架内部底端依正方形排列放置,储水瓶瓶口分别通过导水管与分水盘的变径直通Ⅱ接通;导水管上端与变径直通Ⅱ下端固接接通或者无接触承接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提供一种替代的支撑部件、集雨漏斗及转动水道设置方式,以及如何便于远程获取储水瓶采集的降雨量;(2)如何使采样系统在有限的空间可容纳更多的储水瓶,以提高采样系统的空间利用率。
对于上述区别(1),支撑框架是常用的支撑部件,由支撑框架支承系统装置,将集雨漏斗设在支承框架的外部顶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设计获得;为了便于转动水道承接雨水的部分与水平支管之间的连接,由上宽下窄的变径直通Ⅰ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筒承接来自集雨漏斗底部竖管的雨水,使变径直通Ⅰ与水平支管之间通过弯头Ⅰ连接,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设计获得;为了便于转动水道的形成,使变径直通Ⅰ、弯头Ⅰ、水平支管和弯头Ⅱ为分离的部件,使变径直通Ⅰ、弯头Ⅰ、水平支管和弯头Ⅱ由上至下依次相互首尾相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为了不影响转动水道的旋转,使竖管的下端与变径直通Ⅰ的上端无接触承接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使水平支管由位于支承框架中央的弯头Ⅰ末端延伸至位于支承框架侧壁位置的弯头Ⅱ始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通过液位传感器获得储水瓶中的水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储水瓶上设置液位传感器,使液位传感器通过GPRS网络与远程数据记录终端通信,以便于远程获取储水瓶采集的降雨量,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
对于上述区别(2),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①本申请的分水盘作用在于将旋转水道滴落下来的旋转水进行分水,对比文件1中的采样瓶固定盘的作用除了用于稳定采样瓶,更重要的作用是将旋转水道滴落下来的旋转水进行分水,两者本质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分水盘。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1的过程中,显然是能够认识到对比文件1的储水瓶放置的稀疏,空间浪费大,为了在有限的空间内使得储水瓶数量能够更密集地布置,提高空间利用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加以改进的。而改进的技术手段“分水盘、变径直通Ⅱ、导水管、储水瓶之间的一一对应连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通过采用“分水盘-变径直通-导水管”结构用于改变水流方向,改变水流方向有利于采样瓶的空间布置多样性及空间利用度,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②提供了以下现有技术资料证明上述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第二届全国虚拟仪器学术交流会论文汇编》,“小流域暴雨径流分布式自动采集装置”,曹建生,第58-61页,参见图1-图5,万方数据,在线出版日期:2008年08月01日;“小流域暴雨径流分布式自动采集装置”,曹建生,2006中国科协年会,万方会议论文,第58-61页,参见图1-图5,在线出版日期:2008年04月07日;“小流域暴雨径流分布式自动采集装置”,曹建生,仪器仪表学报,第27卷,第12期增刊,第62-65页,参见图1-图5,2006年12月31日; CN1789954A,CN2856968Y,CN2854555Y,CN105004577A,CN104020017A,CN102998376A。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首先,本申请的分水盘是转动水道与储水瓶之间的中间部件,其作用是将转动水道流出的雨水进行分流,使分流后的水流通过导水管进入各自对应的储水瓶中,而对比文件1中的采样瓶固定盘8是用于固定采样瓶4的,其仅是一个固定部件,其本身没有将水流分流到不同支路的功能,其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分水盘”,即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分水盘”。其次,本申请通过在转动水道与储水瓶之间设置上述区别(2)中的“分水盘-变径直通II-导水管”相配合的结构,使转动水道中流出的雨水通过“分水盘-变径直通II-导水管”相配合的结构改变流向后分流到各个储水瓶中,使得储水瓶无需放置在与转动水道出水口旋转所在的圆形轨迹相对应的圆周上,使得储水瓶可以正方形排列放置,使采样系统在有限的空间可容纳更多的储水瓶,提高了采样系统的空间利用率。而对比文件1中的采样瓶是沿圆周方向排列放置的,采样瓶放置的圆与转动水道出水口旋转所在的圆形轨迹相对应,从而使采样瓶能够承接转动水道中流出的雨水,即对比文件1中的采样瓶只能沿圆周方向排列放置,否则无法承接到转动水道中流出的雨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当面对上述技术问题(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在与转动水道出水口旋转所在的圆形轨迹相对应的圆周上设置更多数量的储水瓶,而没有动机在转动水道与储水瓶之间设置“分水盘-变径直通II-导水管”相配合的结构,并将储水瓶正方形排列放置,可见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应用上述区别(2)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特征能够使得本申请具有使采样系统在有限的空间可容纳更多的储水瓶,提高采样系统的空间利用率的技术效果。
②在创造性的评价过程中,虽然公知常识和现有技术均可能破坏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但两者之间并不相同,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公知常识通常是一种免证事实,这种事实依赖于某项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已经被广泛的接收并应用,以至于达到了“众所周知”、“公知化”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前置审查意见中提供的“小流域暴雨径流分布式自动采集装置”、CN1789954A、CN2856968Y以及CN2854555Y为复审请求人自己的会议论文及专利文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但是依此认定与之类似的“分水盘-变径直通-导水管”结构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不具有说服力;所提供的文献CN105004577A、CN104020017A、CN102998376A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分水盘-变径直通II-导水管”结构。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分水盘-变径直通-导水管”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2)的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包含上述区别(2)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使采样系统在有限的空间可容纳更多的储水瓶,提高采样系统的空间利用率,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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