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送装置及具有其的传送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传送装置及具有其的传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91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550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4883.6
申请日:2016-02-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聪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胡朝丽
国际分类号:B65G35/00(2006.01),B65G4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4883.6,名称为“传送装置及具有其的传送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332514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104600011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3:“带式运送机及其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И.Я.科干,第18-19页,水利出版社,1957年12月。其中,对比文件3为公知常识证据。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座(10);
支撑机构(20),所述支撑机构(20)安装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支撑机构(20)上设置有传输轨道和止挡机构(21),其中,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可调,所述止挡机构(21)设置在所述传输轨道的两侧以防止所述传输轨道上的物体偏离所述传输轨道;
传送机构(30),所述传送机构(30)设置在所述支撑机构(20)上以使物体沿所述传输轨道的长度方向传输;
所述支撑机构(20)包括:
第一支撑架(22),所述第一支撑架(22)设置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第一支撑架(22)的上端设置有第一导轨条(221);
第二支撑架(23),所述第二支撑架(23)设置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第二支撑架(23)的上端设置有与所述第一导轨条(221)平行的第二导轨条(231),所述第一导轨条(221)和所述第二导轨条(231)形成所述传输轨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调节机构(31),所述调节机构(31)安装在所述支撑机构(20)上以调节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机构(31)包括:
驱动装置(311);
调节装置(312),所述调节装置(312)与所述驱动装置(311)驱动连接,所述调节装置(312)在所述驱动装置(311)的驱动下调节所述第一支撑架(22)与所述第二支撑架(23)之间的宽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装置(312)包括:
导向部(3121),所述第二支撑架(23)通过所述导向部(3121)设置在所述底座(10)上;
丝杠(3122),所述丝杠(3122)的第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第一支撑架(22)上,所述丝杠(3122)的第二端穿过在所述第二支撑架(23)后与所述驱动装置(311)驱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部(3121)包括:
至少一条导向滑轨(3123),所述导向滑轨(3123)固定安装在所述底座(10)上并沿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方向延伸;
至少一块滑块(3124),所述至少一块滑块(3124)与所述至少一条导向滑轨(3123) 一一对应地设置,所述滑块(3124)上设置有与所述导向滑轨(3123)相适配的导向槽,所述第二支撑架(23)固定安装在所述滑块(3124)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杠(3122)为多根,多根所述丝杠(3122)沿所述支撑机构(20)的长度方向布置;
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
固定架(32),所述固定架(32)固定安装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丝杠(3122)的第二端安装在所述固定架(32)上;
传动装置(33),所述传动装置(33)用于将所述驱动装置(311)的动力传递给所述丝杠(312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杠(3122)为两根,所述传动装置(33)包括:
第一传动轮(331),两个所述第一传动轮(331)一一对应地设置在两根所述丝杠(3122)的第二端;
驱动轮(334),所述驱动轮(334)固定设置在所述驱动装置(311)上,并在驱动装置(311)的驱动下转动;
传动带(332),所述传动带(332)套设在所述驱动轮(334)和两个所述第一传动轮(331)的外周以驱动所述丝杠(3122)转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机构(21)包括:
第一止挡部,所述第一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一导轨条(221)的靠近所述第二导轨条(231)的一侧;
第二止挡部,所述第二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二导轨条(231)的靠近所述第一导轨条(221)的一侧。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止挡部和所述第二止挡部均为沿所述传输轨道的长度方向延伸的止挡凹槽,所述止挡凹槽的深度方向与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方向一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输轨道包括沿所述传输轨道的传输方向依次设置的进料段(40)、等待段(41)、以及送料段(42);
所述传送机构(30)包括三个相互独立的传送组件,三个所述传送组件与所述等待段(41)、所述进料段(40)以及所述送料段(42)一一对应地设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组件包括:
驱动部(341),所述驱动部(341)安装在所述支撑机构(20)上;
传送部(342),所述传送部(342)沿所述等待段(41)或所述送料段(42)或所述进料段(40)的长度方向布置,并在所述驱动部(341)的驱动下沿所述传输轨道的传输方向运送物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部(341)包括:
步进电机(3421),所述步进电机(3421)固定安装在所述第一支撑架(22)或第二支撑架(23)上;
滚轴(3422),所述滚轴(3422)穿设在所述第一支撑架(22)和所述第二支撑架(23)之间,所述滚轴(3422)的第一端与所述步进电机(3421)驱动连接;
第二滚轮(3423),所述第二滚轮(3423)固定套设在所述滚轴(3422)上,并位于所述传输轨道的底部,所述传送部(342)在所述第二滚轮(3423)的驱动下沿所述传输轨道的传输方向运送物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凹槽的靠近所述底座(10)的槽壁上设置有让位缺口(333),所述传送部(342)包括:
第二传送带(3424),所述第二传送带(3424)穿过所述让位缺口(333)后套设在所述止挡凹槽的靠近所述底座(10)的槽壁以及第二滚轮(3423)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机构(30)还包括导向轮(35),所述导向轮(35)固定设置在所述传输轨道的下方以对所述第二传送带(3424)的方向进行导向。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
控制器;
限位件(36),所述限位件(36)固定设置在所述传输轨道的传输末端;
限位传感器(37),所述限位传感器(37)安装在所述送料段(42)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所述限位传感器(37)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所述送料段(42)对应地的步进电机(3421)停止转动,并控制所述限位件(36)将当前位置的物体限定在当前位置;
等候传感器(38),所述等候传感器(38)安装在所述等待段(41)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所述等候传感器(38)和所述限位传感器(37)同时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所述等待段(41)对应的步进电机(3421)停止转动;
进料传感器(39),所述进料传感器(39)安装在所述进料段(40)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所述等候传感器(38)、所述限位传感器(37)以及所述进料传感器(39)同时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所述进料段(40)对应的步进电机(3421)停止转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36)为限位气缸。
1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限位开关(50),所述限位开关(50)安装在所述底座(10)上并位于所述第一支撑架(22)和所述第二支撑架(23)之间,且所述限位开关(50)与所述驱动装置(311)电连接。
1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撑架(23)上设置有与所述丝杠(3122)相适配的丝母,所述第一支撑架(22)上设置有与所述丝杠(3122)第一端相适配的定位孔(222)。
19. 一种传送机,包括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装置为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传送装置。”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底座,支撑机构安装在底座上,第一支撑架设置在底座上,第二支撑架设置在底座,第一支撑架的上端设置有第一导轨条;第二支撑架的上端设置有与第一导轨条平行的第二导轨条,且使得第一导轨条和第二导轨条形成传输轨道。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0-11、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12-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9、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18任一项的传送装置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传送机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皮带底下设置托板等部件对皮带进行支撑输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给出了公知证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中的内容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设置支撑结构对导轨进行支撑传递可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但是,不能就因为设置支撑结构对导轨进行支撑为常规设置,就认为应用这种设置方式去解决特殊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就是显而易见的,如何设置导轨条,如何设置支撑结构,在什么位置设置导轨条和支撑结构,如何结合导轨条及支撑结构,使支撑结构既能实现对传输轨道宽度的调节,又能实现对导轨条自始至终的支撑,都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够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轨道为皮带传输,且仅依靠皮带的绷紧力来支撑控制板。但是这样的传送方式存在一定的隐患,如皮带变松,无法保证控制板稳定传送等。本申请考虑到上述问题,才想到了分别在第一支撑架上设置第一导轨条及在第二支撑架上设置第二导轨条形成传输轨道,一方面可以通过第一支撑架及第二支撑架之间的距离的调整实现传输轨道的宽度调节,另一方面对主板进行稳定地支撑传送,从而提高了传动过程的机动性和稳定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皮带松弛这一技术问题,皮带的松弛也即皮带在运行中出现下垂,在本领域中对于此种情况早已说明可以采用托板来支撑皮带,解决皮带运行下垂的问题,这种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本申请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为设置输送线宽度可调整,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关键技术手段。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导轨条设置,其是主板输送过程的一种辅助手段,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但是其属于现有技术中常规技术手段的一种,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且技术效果可预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支撑机构上设置有传输轨道,所述第一支撑架的上端设置有第一导轨条,所述第二支撑架的上端设置有与所述第一导轨条平行的第二导轨条,所述第一导轨条和所述第二导轨条形成传输轨道,通过所述第一支撑架与所述第二支撑架之间的所述第一导轨条与所述第二导轨条对物体进行传送,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可调。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10-11、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12-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8-9、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传送装置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传送机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导轨条和第二导轨条形成的传输轨道能够对传送带形成支撑以避免传送带变形影响物料的稳定传送,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并权利要求1、8-9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并对其余权利要求进行顺序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轨道为皮带传输,且仅依靠皮带的绷紧力来支撑控制板。但是这样的传送方式存在一定的隐患,如皮带变松,无法保证控制板稳定传送等。本申请的发明人考虑到上述问题,才想到了分别在第一支撑架上设置第一导轨条及在第二支撑架上设置第二导轨条形成传输轨道,一方面可以通过第一支撑架及第二支撑架之间的距离的调整实现传输轨道的宽度调节,另一方面对主板进行稳定地支撑传送,从而提高了传动过程的机动性和稳定性。进而本申请的发明人考虑到在主板运动过程中,对主板的运动进行限位,防止主板偏离,将限位与支撑功能集为一体,才想到了“所述第一止挡部和所述第二止挡部均为沿所述传输轨道的长度方向延伸的止挡凹槽,所述止挡凹槽的深度方向与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方向一致”,通过止挡凹槽的下端面实现对板体的支撑,同时通过止挡凹槽的侧面实现对板体的限位,使板体运输过程中的位置更加精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补正书,对权利要求1中明显笔误的地方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了说明书,将“第一止挡部,所述第一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一导轨条(221)的靠近所述第二导轨条(231)的一侧;第二止挡部,所述第二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二导轨条(231)的靠近所述第一导轨条(221)的一侧;”修改为“第一止挡部,所述第一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一导轨条(221)的远离所述第二导轨条(231)的一侧;第二止挡部,所述第二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二导轨条(231)的远离所述第一导轨条(221)的一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座(10);
支撑机构(20),所述支撑机构(20)安装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支撑机构(20)上设置有传输轨道和止挡机构(21),其中,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可调,所述止挡机构(21)设置在所述传输轨道的两侧以防止所述传输轨道上的物体偏离所述传输轨道;
传送机构(30),所述传送机构(30)设置在所述支撑机构(20)上以使物体沿所述传输轨道的长度方向传输;
所述支撑机构(20)包括:
第一支撑架(22),所述第一支撑架(22)设置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第一支撑架(22)的上端设置有第一导轨条(221);
第二支撑架(23),所述第二支撑架(23)设置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第二支撑架(23)的上端设置有与所述第一导轨条(221)平行的第二导轨条(231),所述第一导轨条(221)和所述第二导轨条(231)形成所述传输轨道,通过所述第一支撑架(22)与所述第二支撑架(23)之间的所述第一导轨条(221)与所述第二导轨条(231)对物体进行传送;所述止挡机构(21)包括:
第一止挡部,所述第一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一导轨条(221)的远离所述第二导轨条(231)的一侧;
第二止挡部,所述第二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二导轨条(231)的远离所述第一导轨条(221)的一侧;所述第一止挡部和所述第二止挡部均为沿所述传输轨道的长度方向延伸的止挡凹槽,所述止挡凹槽的深度方向与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方向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调节机构(31),所述调节机构(31)安装在所述支撑机构(20)上以调节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机构(31)包括:
驱动装置(311);
调节装置(312),所述调节装置(312)与所述驱动装置(311)驱动连接,所述调节装置(312)在所述驱动装置(311)的驱动下调节所述第一支撑架(22)与所述第二支撑架(23)之间的宽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装置(312)包括:
导向部(3121),所述第二支撑架(23)通过所述导向部(3121)设置在所述底座(10)上;
丝杠(3122),所述丝杠(3122)的第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第一支撑架(22)上,所 述丝杠(3122)的第二端穿过在所述第二支撑架(23)后与所述驱动装置(311)驱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部(3121)包括:
至少一条导向滑轨(3123),所述导向滑轨(3123)固定安装在所述底座(10)上并沿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方向延伸;
至少一块滑块(3124),所述至少一块滑块(3124)与所述至少一条导向滑轨(3123)一一对应地设置,所述滑块(3124)上设置有与所述导向滑轨(3123)相适配的导向槽,所述第二支撑架(23)固定安装在所述滑块(3124)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杠(3122)为多根,多根所述丝杠(3122)沿所述支撑机构(20)的长度方向布置;
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
固定架(32),所述固定架(32)固定安装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丝杠(3122)的第二端安装在所述固定架(32)上;
传动装置(33),所述传动装置(33)用于将所述驱动装置(311)的动力传递给所述丝杠(312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杠(3122)为两根,所述传动装置(33)包括:
第一传动轮(331),两个所述第一传动轮(331)一一对应地设置在两根所述丝杠(3122)的第二端;
驱动轮(334),所述驱动轮(334)固定设置在所述驱动装置(311)上,并在驱动装置(311)的驱动下转动;
传动带(332),所述传动带(332)套设在所述驱动轮(334)和两个所述第一传动轮(331)的外周以驱动所述丝杠(3122)转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输轨道包括沿所述传输轨道的传输方向依次设置的进料段(40)、等待段(41)、以及送料段(42);
所述传送机构(30)包括三个相互独立的传送组件,三个所述传送组件与所述等待段(41)、所述进料段(40)以及所述送料段(42)一一对应地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组件包括:
驱动部(341),所述驱动部(341)安装在所述支撑机构(20)上;
传送部(342),所述传送部(342)沿所述等待段(41)或所述送料段(42)或所述进料段(40)的长度方向布置,并在所述驱动部(341)的驱动下沿所述传输轨道的传输方向运送物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部(341)包括:
步进电机(3421),所述步进电机(3421)固定安装在所述第一支撑架(22)或第二支撑架(23)上;
滚轴(3422),所述滚轴(3422)穿设在所述第一支撑架(22)和所述第二支撑架(23)之间,所述滚轴(3422)的第一端与所述步进电机(3421)驱动连接;
第二滚轮(3423),所述第二滚轮(3423)固定套设在所述滚轴(3422)上,并位于所述传输轨道的底部,所述传送部(342)在所述第二滚轮(3423)的驱动下沿所述传输轨道的传输方向运送物体。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凹槽的靠近所述底座(10)的槽壁上设置有让位缺口(333),所述传送部(342)包括:
第二传送带(3424),所述第二传送带(3424)穿过所述让位缺口(333)后套设在所述止挡凹槽的靠近所述底座(10)的槽壁以及第二滚轮(3423)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机构(30)还包括导向轮(35),所述导向轮(35)固定设置在所述传输轨道的下方以对所述第二传送带(3424)的方向进行导向。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
控制器;
限位件(36),所述限位件(36)固定设置在所述传输轨道的传输末端;
限位传感器(37),所述限位传感器(37)安装在所述送料段(42)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所述限位传感器(37)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所述送料段(42)对应地的步进电机(3421)停止转动,并控制所述限位件(36)将当前位置的物体限定在当前位置;
等候传感器(38),所述等候传感器(38)安装在所述等待段(41)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所述等候传感器(38)和所述限位传感器(37)同时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所述等待段(41)对应的步进电机(3421)停止转动;
进料传感器(39),所述进料传感器(39)安装在所述进料段(40)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所述等候传感器(38)、所述限位传感器(37)以及所述进料传感器(39)同时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所述进料段(40)对应的步 进电机(3421)停止转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36)为限位气缸。
1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限位开关(50),所述限位开关(50)安装在所述底座(10)上并位于所述第一支撑架(22)和所述第二支撑架(23)之间,且所述限位开关(50)与所述驱动装置(311)电连接。
1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撑架(23)上设置有与所述丝杠(3122)相适配的丝母,所述第一支撑架(22)上设置有与所述丝杠(3122)第一端相适配的定位孔(222)。
17. 一种传送机,包括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装置为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传送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核实,其修改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2016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说明书第1-58段(第1-7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传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段式自动供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21-0029段以及图1-2):一种三段式自动供料装置,其也是一种传送装置,包括:底座(供料装置需固定安装,因此,其必然设置底座);由固定板1和活动板2组成的两块安装板(构成了本申请的支撑机构),两块安装板安装在所述底座上(所述安装板不可能悬空设置,其必然安装在所述底座上),两块安装板之间构成了传输物料8的通道,所述通道的宽度可调,两块安装板上设置有压板14/24,两侧的压板14/24与两块安装板位于传送带上部的部分分别形成第一止挡部和第二止挡部,共同构成了限制物料偏移的止挡机构,所述止挡机构设置在所述通道的两侧以防止通道中的物体偏离所述通道;传送机构,设置在两块安装板上以使物体沿所述通道的长度方向传输;两块安装板包括:固定板1(构成了本申请的第一支撑架),设置在所述底座上;活动板2(构成了本申请的第二支撑架),设置在所述底座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所述支撑机构上设置有传输轨道,所述第一支撑架的上端设置有第一导轨条,所述第二支撑架的上端设置有与所述第一导轨条平行的第二导轨条,所述第一导轨条和所述第二导轨条形成传输轨道,通过所述第一支撑架与所述第二支撑架之间的所述第一导轨条与所述第二导轨条对物体进行传送,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可调;所述第一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一导轨条的远离所述第二导轨条的一侧;第二止挡部,所述第二止挡部设置在所述第二导轨条的远离所述第一导轨条的一侧;所述第一止挡部和所述第二止挡部均为沿所述传输轨道的长度方向延伸的止挡凹槽,所述止挡凹槽的深度方向与所述传输轨道的宽度方向一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传送带变形导致传送不稳定”。
然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传送带设置托板或托辊等支撑结构以避免承载物料过重导致传送带变形进而引起传送不稳定,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参见《带式运送机及其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И.Я.科干著,水利出版社 1957年12月第一版 第18-19页);在对比文件1的支撑架上端设置导轨条以从两侧支撑传送带以加强传送带的承重能力,两侧导轨条形成传输物料的传输轨道,其随支撑架移动实现宽度调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时将构成止挡机构的第一止挡部和第二止挡部分别设置于第一导轨条和第二导轨条的外侧以对传送的物料进行限位,这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的压板14/24与两块安装板位于传送带上部的部分共同起到了限制物料偏移的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对传送带的支撑效果,将第一或第二止挡部设置为开口面向传送带(即凹槽深度方向与传送带宽度方向一致)、沿传送带长度方向延伸的凹槽以使其侧壁和顶壁限制物料偏移和底壁起到支撑传送带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包括宽度调整机构7(即调节机构),安装在两块安装板上以调节传输物料的通道的宽度;宽度调整机构7包括电机74(构成了本申请的驱动装置);滚珠丝杆72(构成了本申请的调节装置),与电机74驱动连接,在电机74的驱动下调节固定板1和活动板2之间的宽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滚珠丝杠72(构成了本申请的调节装置),所述丝杠72的第一端固定连接在固定板1上,所述丝杠的第二端穿过活动板2后与电机74驱动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33段以及图4-5):一种引线框架输送装置,包括为第一支撑台3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支撑架)提供导向的第一导向装置(构成了本申请的导向部),第一导向装置包括相配合的导轨61和滑块62,滑块62设置在导轨61上且沿导轨61移动,滑块62与第一支撑台33连接,带动第一支撑台33沿导轨靠近或远离第二支撑台34,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导向部以对第二支撑架进行导向”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第一导向装置包括:至少一条导向滑轨61,所述导向滑轨61固定安装在底座上并沿传输轨道的宽度方向延伸;至少一块滑块62,所述至少一块滑块62与所述至少一条导向滑轨61一一对应地设置,所述滑块62上设置有与所述导向滑轨61相适配的导向槽,第一支撑台33(相当于第二支撑架)固定安装在所述滑块62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滚珠丝杠72为多根,多根所述丝杠沿两块安装板的长度方向布置;所述传送装置还包括:固定架71,所述固定架71固定安装在底座上,所述丝杠72的第二端安装在所述固定架71上;带传动机构75(即传动装置),用于将电机74的动力传递给所述丝杠7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所述丝杠72为两根,所述带传动机构75包括:第一传动轮,两个所述第一传动轮一一对应地设置在两根所述丝杠的第二端;驱动轮,两个所述驱动轮固定设置在电机74上,并在电机74的驱动下转动;传动带,两个所述传动带分别套设在所述驱动轮和所述第一传动轮的外周以驱动所述丝杠72转动;对比文件1设置了两个电机74分别驱动两个丝杠,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一个电机驱动两个丝杠同步旋转,即传动带套设在驱动轮和两个第一传动轮的外周以驱动丝杠转动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传输通道包括沿所述传输通道的传输方向依次设置的上段(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料段)、定位段(相当于本申请的等待段)、以及下段(相当于本申请的送料段);所述传送机构包括三个相互独立的传送组件,三个所述传送组件与所述上段、所述定位段以及所述下段一一对应地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传送组件包括:驱动部(包括上段驱动机构、定位段驱动机构和下段驱动机构),所述驱动部安装在两块安装板上;传送部,所述传送部沿所述上段或所述定位段或所述下段的长度方向布置,并在所述驱动部的驱动下沿所述传输通道的传输方向运送物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所述驱动部包括:上段驱动电机37、定位段驱动电机48、下端驱动电机58,固定安装在固定板1上;滚轴(参见图1),所述滚轴穿设在固定板1和活动板2之间,所述滚轴的第一端与上述电机驱动连接;第二滚轮,所述第二滚轮固定套设在所述滚轴上,并位于所述传输通道的底部,所述传送部在所述第二滚轮的驱动下沿所述传输通道的传输方向运送物体;而具体采用步进电机作为驱动电机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所述传送部包括:第二传送带(包括上段输送带32、定位段输送带42和下段输送带52),所述第二传送带套设第二滚轮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止挡凹槽来对传送带进行支撑时,设置让位缺口以使传送带穿过,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传送机构还包括导向轮(包括上导轮31、定位段导轮41、下导轮51),所述导向轮固定设置在所述传输通道的下方以对所述第二传送带的方向进行导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传送装置还包括:控制器;出料阻挡气缸57(相当于本申请的限位件),固定设置在传输通道的传输末端;第六传感器56(构成了本申请的限位传感器),第六传感器56安装在下段(构成了本申请的送料段)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所述第六传感器56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下段对应地的下段驱动电机58停止转动,并控制出料阻挡气缸5将当前位置的物体限定在当前位置;第四传感器47(相当于本申请的等候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定位段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第四传感器47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所述定位段对应的定位段驱动电机48停止转动;第二传感器36(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料传感器),安装在所述上段的传输末端并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当第二传感器36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所述控制器控制与所述上段对应的上段驱动电机37停止转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在物体到达设定位置时停止传送,具体设置当等候传感器和限位传感器同时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控制器控制等待段对应的步进电机停止转动;当等候传感器、限位传感器以及进料传感器同时检测到当前位置有物体时,控制器控制进料段对应的步进电机停止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相应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采用出料阻挡气缸57作为限位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5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设置限位开关以根据物件位置对传送装置进行控制,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设置位置以及连接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6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活动板2上设置有与所述丝杠72相适配的丝杠螺母73(即丝母),固定板1上设置有与所述丝杠72第一端相适配的定位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传送机,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传送PCB板的传送机,其也包括三段式自动供料装置(相当于传送装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7包括的权利要求1-16任一项所述的传送装置不具备创造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为传送带设置托板或者托辊等支撑结构以避免承载物料过重导致传送带变形进而引起传送不稳定,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参见《带式运送机及其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И.Я.科干著,水利出版社 1957年12月第一版 第18-19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的传送皮带在传输时变形或变松而无法稳定传送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设置托板或导轨条等支撑件来克服上述问题,将上述支撑件与传送机构一起设置在支撑机构上以随支撑机构一起调节,从而适应不同宽度的物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借助于压板14、24与两块安装板位于传送带上部的部分对物料从侧方和上方同时进行限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或第二止挡部设计为能够同时从侧方和上方进行限位的结构,且基于更好地支撑传送带的需要,再设置除导轨条以外的支撑件来提供支撑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考虑,采用凹槽形式的止挡部以同时实现其侧壁和顶壁对物料进行限位,并且其底壁和导轨条一起支撑传送带,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得到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