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修复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组织修复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00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8653
优先权日:2011-11-14
申请(专利)号:201280067035.6
申请日:2012-11-14
复审请求人:亚瑟罗凯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曦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黄长斌
国际分类号:A61B1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或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7035.6、发明名称为“组织修复组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亚瑟罗凯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12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4年07月14日,公开日是2014年09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03日驳回了本申请,并且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了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4/0122456A1,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2:US2007/0010857A1,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1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锚固植入物(100),用于将缝合线锚固至骨或组织,包括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和连接至所述植入物的缝合线(12),其中所述缝合线配置成滑动地连接到所述植入物,使得所述缝合线相对于所述锚固植入物滑动,以便当所述缝合线被张紧的时候,所述植入物从第一配置变化到第二配置,在第一配置中,所述植入物是细长的,在第二配置中,相对于第一配置,所述植入物被轴向压缩并且径向扩展,其中所述锚固植入物限定沿纵向轴线轴向对齐的管,所述管限定出远端和近端以及侧壁;
所述双轴编织材料配置成限定出处于放松状态时的驻留体积、加载到插入装置中时明显减小的驻留体积、以及完全布置至组织时基本没有的驻留体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的所述编织材料形成管、盘绕线和圆锥形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编织材料布置成形成下述结构中的至少一个:
所述编织材料已经被卷绕的结构;
嵌套的结构,其中一个编织材料嵌套在另一个编织材料内;
堆叠的结构;以及
折叠的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编织材料是螺旋缠绕的。
5.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缝合线配置成穿过由所述编织材料形成的所述植入物的壁而滑动地连接到所述植入物。
6.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植入物包括多个缝合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多个缝合线中的至少一些配置成以交叉方式的方式滑动地连接到所述植入物。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形成包括近端和远端的结构,所述缝合线进一步配置成穿过所述植入物的远端。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的结构限定了纵向轴线,所述编织材料包括编织纤维,其中在所述第一配置中,所述编织纤维在既不与所述纵向轴线平行也不垂直于所述纵向轴线的方向上处于松弛定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在所述第二配置中,相对于所述第一配置,所述纤维相对于所述纵向轴线处于更加垂直地对齐的定向。
11.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用于插入到动物或人的骨或组织的孔中,所述植入物包括对齐以便限定出纵向轴线(170)的管,所述管还限定出远端和近端以及侧壁;和
其中所述缝合线可滑动地连接至所述植入物,并且沿所述侧壁的一侧平行于所述纵向轴线延伸而穿过所述远端,并且沿着所述侧壁的相对侧平行于所述纵向轴线返回,所述缝合线的第一端和第二端邻近于所述植入物的近端退出;以及
其中,当所述植入物安装在动物或人的骨或组织的孔中时,张紧所述缝合线的第一端和第二端促使所述植入物从该植入物的管是细长的第一配置改变成所述管被轴向压缩并径向延伸的第二配置,以便在所述孔中形成锚。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双轴编织材料包括编织线(114),并且,当所述锚固植入物安装在插入管(310)中时,所述编织线之间的角度在编织线的交叉点减小,促使编织线对齐成大致平行,这还减少了所述锚固植入物的相对侧面之间进而整个圆周之间的径向距离。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轴向压缩和径向扩展包括增加所述编织线之间的角度。
14. 一种用于将权利要求1的锚固植入物安装到人或动物患者中的装置,包括:
手柄(410);
插入管(310),连接至所述手柄,所述插入管限定出纵向轴线和在该插入管中的细长口袋,该细长口袋布置成沿着所述纵向轴线,并且用于容纳植入物;
布置杆(312),可滑动地容纳在所述插入管中并靠近所述口袋;
所述插入管、所述布置杆以及所述手柄限定出内部??通道以用于滑动地连接至所述口袋中植入物的缝合线;以及
致动器,用于相对所述插入管平移所述布置杆,当植入物在所述口袋中且所述致动器被致动时,所述布置杆将所述植入物推出所述口袋;
还包括用于张紧缝合线的缝合线拉出器机构,所述缝合线延伸穿过所述通道并可滑动地连接至所述植入物,所述缝合线拉出器机构配置成在所述布置杆已将所述植入物推出所述口袋之后拉动所述缝合线,以使得所述缝合线张紧所述植入物靠着所述布置杆的远端;
其中所述锚固植入物限定沿纵向轴线轴向对齐的管,所述管限定出远端和近端以及侧壁。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缝合线拉出器机构包括用于限制拉动所述缝合线至预定距离和预定力中的至少一个的机构。”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锚固植入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组织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植入物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2)锚固植入物限定沿纵向轴线轴向对齐的管,管限定出远端和近端以及侧壁,双轴编织材料配置成限定出处于放松状态时的驻留体积、加载到插入装置中时明显减小的驻留体积、以及完全布置至组织时基本没有的驻留体积。该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亚瑟罗凯尔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涉及组织锚定件以及使用这种锚定件来固定元件或以其他方式向生物组织提供锚定点和/或将至少两个组织部分固定在一起的方法。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其中所述锚固植入物限定沿纵向轴线轴向对齐的管,所述管限定出远端和近端以及侧壁”。 2、在对比文件2的全部实施例中,锚固件都是平坦的柔性带条,由此在拉紧张紧元件的时候形成至少一个折叠,可以形成大致之字形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不能得到启示去如何折叠“管”;对比文件2仅提及带条可以是管状,对比文件2并没有教导或建议使用双轴编织材料来形成植入物。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关于特征“所述双轴编织材料配置成限定出处于放松状态时的驻留体积、加载到插入装置中时明显减小的驻留体积、以及完全布置至组织时基本没有的驻留体积”的任何的建议。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供驻留体积。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带条修改为管,值得怀疑的是该管如何能够获得“处于放松状态时的驻留体积、加载到插入装置中时明显减小的驻留体积、以及完全布置至组织时基本没有的驻留体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3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5-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假设权利要求2、3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此时权利要求2、3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4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意见如下:1、权利要求2中的“盘绕线”、权利要求3中的“堆叠”的技术方案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锚固植入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缝合线锚固到胃部组织的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缝合线可以锚固至骨;b、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该区别技术特征a和b仅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锚固植入物安装到人或动物患者中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紧固组织的锚,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a、锚固植入物或者用于将缝合线锚固至动物或人的骨、或动物的组织;b、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 c、所述布置杆以及所述手柄限定出内部通道以用于滑动地连接至所述口袋中植入物的缝合线。该区别技术特征a-c仅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假设修改权利要求2、3,使其克服超范围的缺陷。此时,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缝合线配置成一次或多次进入和退出所述植入物的侧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锚固植入物(100),用于将缝合线锚固至骨或组织,包括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和连接至所述植入物的缝合线(12),其中所述缝合线配置成一次或多次进入和退出所述植入物的侧壁,并且滑动地连接到所述植入物,使得所述缝合线相对于所述锚固植入物滑动,以便当所述缝合线被张紧的时候,所述植入物从第一配置变化到第二配置,在第一配置中,所述植入物是细长的,在第二配置中,相对于第一配置,所述植入物被轴向压缩并且径向扩展,其中所述锚固植入物限定沿纵向轴线轴向对齐的管,所述管限定出远端和近端以及侧壁;
所述双轴编织材料配置成限定出处于放松状态时的驻留体积、加载到插入装置中时明显减小的驻留体积、以及完全布置至组织时基本没有的驻留体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的所述编织材料形成管、盘绕线和圆锥形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编织材料布置成形成下述结构中的至少一个:
所述编织材料已经被卷绕的结构;
嵌套的结构,其中一个编织材料嵌套在另一个编织材料内;
堆叠的结构;以及
折叠的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编织材料是螺旋缠绕的。
5.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缝合线配置成穿过由所述编织材料形成的所述植入物的壁而滑动地连接到所述植入物。
6.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植入物包括多个缝合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多个缝合线中的至少一些配置成以交叉方式的方式滑动地连接到所述植入物。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形成包括近端和远端的结构,所述缝合线进一步配置成穿过所述植入物的远端。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的结构限定了纵向轴线,所述编织材料包括编织纤维,其中在所述第一配置中,所述编织纤维在既不与所述纵向轴线平行也不垂直于所述纵向轴线的方向上处于松弛定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在所述第二配置中,相对于所述第一配置,所述纤维相对于所述纵向轴线处于更加垂直地对齐的定向。
11.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用于插入到动物或人的骨或组织的孔中,所述植入物包括对齐以便限定出纵向轴线(170)的管,所述管还限定出远端和近端以及侧壁;和
其中所述缝合线可滑动地连接至所述植入物,并且沿所述侧壁的一侧平行于所述纵向轴线延伸而穿过所述远端,并且沿着所述侧壁的相对侧平行于所述纵向轴线返回,所述缝合线的第一端和第二端邻近于所述植入物的近端退出;以及
其中,当所述植入物安装在动物或人的骨或组织的孔中时,张紧所述缝合线的第一端和第二端促使所述植入物从该植入物的管是细长的第一配置改变成所述管被轴向压缩并径向延伸的第二配置,以便在所述孔中形成锚。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双轴编织材料包括编织线(114),并且,当所述锚固植入物安装在插入管(310)中时,所述编织线之间的角度在编织线的交叉点减小,促使编织线对齐成大致平行,这还减少了所述锚固植入物的相对侧面之间进而整个圆周之间的径向距离。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锚固植入物,其中,所述轴向压缩和径向扩展包括增加所述编织线之间的角度。
14. 一种用于将权利要求1的锚固植入物安装到人或动物患者中的装置,包括:
手柄(410);
插入管(310),连接至所述手柄,所述插入管限定出纵向轴线和在该插入管中的细长口袋,该细长口袋布置成沿着所述纵向轴线,并且用于容纳植入物;
布置杆(312),可滑动地容纳在所述插入管中并靠近所述口袋;
所述插入管、所述布置杆以及所述手柄限定出内部??通道以用于滑动地连接至所述口袋中植入物的缝合线;以及
致动器,用于相对所述插入管平移所述布置杆,当植入物在所述口袋中且所述致动器被致动时,所述布置杆将所述植入物推出所述口袋;
还包括用于张紧缝合线的缝合线拉出器机构,所述缝合线延伸穿过所述通道并可滑动地连接至所述植入物,所述缝合线拉出器机构配置成在所述布置杆已将所述植入物推出所述口袋之后拉动所述缝合线,以使得所述缝合线张紧所述植入物靠着所述布置杆的远端;
其中所述锚固植入物限定沿纵向轴线轴向对齐的管,所述管限定出远端和近端以及侧壁。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缝合线拉出器机构包括用于限制拉动所述缝合线至预定距离和预定力中的至少一个的机构。”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第一、关于权利要求2、3的修改超范围问题。本申请中,图6中的软锚固植入物(参见说明书第10页最后1段),其由自身盘绕来形成可能包含驻留体积200的管状结构的缝合线的单个或多个股线形成,该股线以堆叠的方式自身盘缠,可替代的,堆叠可以通过缝制缝合线而结合在一起。图15的实施例中(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4段),所利用的结构是圆柱形螺旋缠绕的编织物,比如常见的双轴编织物,其优点为可由于编织物的对齐而折叠并自然延伸。故双轴编织的材料可以形成为盘绕线或堆叠结构,权利要求2-3修改未超范围。第二、关于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未公开“c.所述缝合线配置成滑动地连接到所述植入物,使得所述缝合线相对于所述锚固植入物滑动”。对比文件1的图4A-4B中,“缝合线43可以在固定点处附接到远侧套管42,该固定点包括例如形成在远侧套管中的一个或多个孔46。或者,可以使用孔眼,粘合剂或其他合适的紧固件来附接缝合线”。图9B中“还包括附接到远侧衬套80的一个或多个缝合线82”。也就是说,如图4A-4B和图9A-9B所示,缝合线43/82固定到远侧衬套42/80。虽然缝合线43/82可以压缩套管40,然而,锚固件22还包括近端衬套41和远端衬套42。远端衬套42不能相对于缝合线43滑动。对比文件1教导附接缝合线到衬套42的固定点。而本申请中,对于缝合线,“保持可滑动通过或沿着植入物的壁。这个滑动性方面对于植入物的功能是很重要的,因为其涉及到它连接和修复组织的能力”。更进一步,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缝合线配置成一次或多次进入和退出所述植入物的侧壁”,由此,通过该特定的连接缝合线和植入物侧壁的方式,实现了缝合线与植入物之间的相对滑动。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这样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这样的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另外,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a. 缝合线可以锚固至骨,b.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没有证据表明特征c以及区别技术特征a和b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进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3,权利要求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5都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1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或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植入物的所述编织材料形成盘绕线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编织材料布置成堆叠的结构的技术方案。
而原说明书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最后1段,图6):图6的实施例中,股114在堆叠的方式自身盘绕,各层所盘绕的缝合线可以通过基材而保持在一起,比如使之保持柔软并具有弹性的粘合剂,堆叠可通过缝制缝合线而结合在一起。权利要求1也限定了锚固植入物“包括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本领域中:双轴向编织技术是一种将两组平行伸直的纱线通过编织纱绑缚成整体的编织方法,轴向纱线在编织时呈现直线状态)。
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盘绕线”、权利要求3中的“堆叠”的结构都不是双轴编织材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3的上述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3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锚固植入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缝合线锚固到胃部组织的锚(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4]段,附图7A-7E):包括编织套管40(相当于植入物)和连接至编织套管40的缝合线43,具体可以将缝合线43穿过编织套管40的远端衬套42上的多个孔眼(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当缝合线被张紧时,该编织套管40的远端衬套42被拉动以接近近端衬套41,从而带动编织套管40整体相对于缝合线滑动,此时,缝合线配置成滑动地连接到编织套管40,缝合线相对于锚滑动,导致编织套管由细长的管状(即第一配置)开始被轴向压缩并径向膨胀为盘形轮廓(即第二配置)(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附图4A-5C),该编织套管限定了沿着纵向轴线轴向对齐的管且具有管的侧壁,由此可见,当编织套管40为细长管状的状态时,缝合线位于该编织套管的侧壁以内(相当于一次进入植入物的侧壁),当拉动缝合线使得编织套管为盘形轮廓时,该缝合线至少部分从编织套管已经变为盘形的侧壁中退出至编织套管外部(相当于一次退出植入物的侧壁);该编织套管通过成型该编织套管的端部而形成远端衬套42、近端衬套41(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9]段);其中,该编织套管在设置在针管16中时具有减小的输送轮廓(参见说明书第[0057],图2、4a),由此可知该编织套管被配置成具有限定出处于放松状态时的驻留体积、加载到插入装置的针管16中时明显减小的驻留体积,并且,当张紧缝合线导致编织套管被径向压缩为盘形轮廓时,此时,该编织套管必然基本没有驻留体积。
权利要求1的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a、缝合线可以锚固至骨;b、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c、缝合线或者配置成多次进入和退出植入物的侧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锚固植入物的应用领域和得到更高强度的植入物,按需调整植入物的状态。
对于区别a,使得该锚应用于动物或人的骨组织,使其用于将缝合线锚固至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b,双轴编织材料是常见的编织材料的一种,选择该编织材料作为编织套管的具体材料,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该区别c,参见前述评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附图4A-5C)当编织套管40为细长管状的状态时,缝合线位于该编织套管的侧壁以内(相当于一次进入植入物的侧壁),当拉动缝合线使得编织套管为盘形轮廓时,该缝合线至少部分从编织套管已经变为盘形的侧壁中退出至编织套管外部(相当于一次退出植入物的侧壁)。然而在手术过程中,为了依据被手术身体部位的状况而将该植入的编织套管的状态改变至疗效最佳,从而多次调整该缝合线和被植入的编织套管,相应的,该缝合线多次进入或者退出编织套管的侧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更好地可靠地进行缝合锚的锚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编织套管进行均匀且整齐地折叠,此时,将缝合线配置成穿过由编织材料形成的编织套管的壁而滑动地连接编织套管,使得缝合线相对于编织套管是可滑动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4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6]-[0062]段及附图4A-5C):两根缝合线43通过近端衬套41延伸并连接于编织套40的远端衬套4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根缝合线的基础下,便于更好地将缝合线连接到编织套管,并整齐地折叠该编织套管实现更稳定和牢固地固定,将多个缝合线中的至少一些配置成以交叉方式滑动地连接到所述植入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9]段及附图2、4-5):编织套管通过成型该编织套管的端部而形成远端衬套42、近端衬套41,且缝合线穿过远端衬套42的孔而被固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2、4A-5C):从附图4A-5C可见,编织套管的结构限定了纵向轴线,在编织套管为细长的管状(即第一配置)时,该编织材料的编织纤维设计成在既不与纵向轴线平行也不垂直于纵向轴线的方向上处于松弛定向、在编织套管为盘状轮廓(即第二配置)时,纤维相对于纵向轴线处于更加垂直地对齐的定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4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针管16穿刺胃组织后释放该编织套管(参见说明书第[0052]-[0055]、[0060]-[0062]段,图1-2、5A-5C),故该锚编织套管用于人体组织的孔中,该编织套管限定了沿着纵向轴线轴向对齐的管且具有管的侧壁,该编织套管通过成型该编织套管的端部而形成远端衬套42,近端衬套41;两根缝合线43平行于纵向轴线延伸并穿过编织套40的远端衬套42的孔;该两根缝合线从编织套管40的近端退出;当缝合线被张紧时,该编织套管40相对于缝合线滑动,该编织套管40相对于缝合线滑动,编织套管由细长的管状(即第一配置)开始被轴向压缩并径向膨胀为盘形轮廓(即第二配置)(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同时,使得编织套管应用于动物或人的骨组织、或动物的组织中,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应用领域时的常规选择。为了实现更牢固地锚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将缝合线43穿过编织套管40的远端衬套上的多个孔眼(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缝合线沿侧壁的一侧平行于纵向轴线延伸而穿过远端,并且沿着侧壁的相对侧平行于纵向轴线返回,所述缝合线的第一端和第二端邻近于所述植入物的近端退出,这样能更好地控制编织管套的折叠方式使其沿着缝合线滑动地整齐折叠,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编织套管40可由单纤维丝(相当于编织线)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从附图2可见(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5]段),当编织套管安装在插入管16中时,缠绕编织物的编织线之间的角度在编织线的交叉点减小,促使编织线对齐成大致平行,这还减少了所述软锚固植入物的相对侧面之间进而整个圆周之间的径向距离;从附图4A-5C可见,编织套管40转换构型,从细长的输送构型转换为扩张、圆盘展开构型(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可见,此时该编织套管的轴向缩短和径向扩展,由此增加所述编织线之间的角度,即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锚固植入物安装到人或动物患者中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紧固组织的锚,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将缝合锚安装到患者中的递送导管(即装置),并具体公开了:用于安置缝合锚的递送导管11包括手柄30(即手柄);针管16(即插入管),连接至手柄30,手柄30上的滑块按钮36可以推动针管16(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5]段,附图1-3),针管16限定纵向轴线和在该针管中具有容纳编织管套40的细长空间(即口袋),细长空间(即口袋)布置成沿着纵向轴线,用于容纳编织管套40;推杆21(即布置杆),可在针管16的管腔内平移(即可滑动地容纳在插入管中),用于推出编织管套40;针管16限定出内部通道以用于滑动地连接至细长空间内的编织套管的缝合线;编织管套40具有(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8]段,附图4A-5C)近端套管41和远端套管42(具有近端和远端)、侧壁,并且限制出沿纵向轴线延伸对齐的管;缝合线43延伸内部通道并连接至编织管套40;手柄上包括滑动按钮36和37(相当于致动器),分别用于平移针16和推杆21,滑动按钮37用于致动推杆21,推杆21在管腔18内平移用于推出锚22(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5]段,附图1-3);即致动器用于相对针管平移布置杆,当致动器被致动且编织套管位于细长空间内时,推杆21将编织套管40(即植入物)推出细长空间;随后拉动缝合线,以使得缝合线张紧靠近推杆远端布置的编织套管40,故该装置包括张紧缝合线的缝合线拉出机构,以实现以上缝合线拉出并拉紧的功能。
权利要求14引用了权利要求1,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参见前述相应创造性评述过程可知,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a、锚固植入物或者用于将缝合线锚固至动物或人的骨、或动物的组织;b、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 c、所述布置杆以及所述手柄限定出内部通道以用于滑动地连接至所述口袋中植入物的缝合线。
对于区别a,使得编织管套40将缝合线锚固至动物或人的骨、或动物的组织,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应用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b,双轴编织材料是常见的编织材料的一种,选择该材料作为编织套管的具体材料,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c,为了收纳缝合线且同样便于拉出张紧缝合线,使得推杆21设置有中空通道,手柄中也设置内部通道和推杆的中空通道相通,以用于滑动地连接至细长空间(即口袋)缝合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一种收纳缝合线的方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缝合线拉出器机构,其主要是施加拉力和张紧力于缝合线,致动缝合线使锚固植入物改变构型,在此基础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将缝合线张紧到一定距离和力,在其上设计一个限制缝合线至预定距离和预定力中的至少一个机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且易于设置的,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要求2、3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参见前述相应评述,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双轴向编织技术是由两个纱线系统编织而成,例如,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图15所示的植入物即为一种典型的双轴编织物,其具有两组平行的纱线成角度地编织而成;本申请图6的实施例为股线螺旋缠绕而盘绕、堆叠而成,其中不存在成角度的两组纱线,故不属于“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因此,该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双轴编织材料还形成盘绕线,以及编织材料布置成堆叠的机构,故这样的同时是双轴编织,且缠绕线/堆叠的方式制成的植入物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故权利要求2、3修改超范围。
第二、关于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缝合线滑动地连接到植入物,缝合线相对于锚固植入物滑动。具体的,对比文件1中,缝合线43穿过编织套管40的远端衬套42上的多个孔眼(参见说明书第[0059]、[0061]段)而实现缝合线的固定,拉动缝合线使得编织套管的远端衬套42接近近端衬套41,此时缝合线和编织套管对应地相互滑动,因此,缝合线可滑地沿着编织套管(植入物)的壁相对滑动,并且该缝合线至少能一次性进入和退出该编织套管的侧壁。更进一步,为了依据被手术身体部位的状况而将该植入的编织套管的状态改变至疗效最佳,从而多次调整该缝合线和被植入的编织套管,相应的,该缝合线多次进入或者退出编织套管的侧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其次,参见前述相应评述,区别技术特征“缝合线可以锚固至骨”、“由双轴编织材料制成的植入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故,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进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3,权利要求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5都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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