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柔性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39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64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6643.9
申请日:2015-09-0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翊
合议组组长:商纪楠
参审员:吕媛
国际分类号:G06F3/14,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6643.9,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柔性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3915041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形变状态包括凸形形变,所述凸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外凸出,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远离所述用户的方向弯曲;(2)本申请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3)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二调整信息,所述第二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变调整为凸形形变。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CN102915689 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公开了一种控制柔性显示屏的方法,给出了根据用户与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对应不同的柔性电子设备的曲度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具体的情况将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调整为凸形形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CN104020842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所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CN103491230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所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三个并列技术方案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得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形变状态;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形变状态包括凸形形变、凹形形变或者非形变状态;所述凸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外凸出,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远离所述用户的方向弯曲;所述凹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内凹陷,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所述用户弯曲;
获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处于当前形变状态下与用户之间的相对位置信息;
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所述调整信息用于对所述柔性电子设备进行调整,以使得调整后所述用户获得相对于调整前更优的观看体验;
其中,所述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二调整信息,所述第二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变调整为凸形形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凸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一调整信息,所述第一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调整为凹形形变。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在当前形变状态的中心区域之外,且偏向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中心区域的第一侧,则生成第三调整信息,所述第三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第二侧向所述用户发生凹形形变,所述第二侧相对于所述中心区域与所述第一侧对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在当前形变状态的中心区域之外,则生成第四调整信息,所述第四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当前显示内容移动到目标区域,所述目标区域依据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在当前形变状态下的相对位置确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三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五调整信息,所述第五调整信息用于指示放大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内容;
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四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凸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六调整信息,所述第六调整信息用于指示缩小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内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依据所述调整信息生成调整指令,所述调整指令用于指示用户实施所述调整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依据所述调整信息,对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形变进行调整,和/或,对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内容进行调整。
8. 一种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器,用于获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形变状态;并获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处于当前形变状态下与用户之间的相对位置信息;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所述调整信息用于对所述柔性电子设备进行调整,以使得调整后所述用户获得相对于调整前更优的观看体验;
其中,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形变状态包括凸形形变、凹形形变或者非形变状态;所述凸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外凸出,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远离所述用户的方向弯曲;所述凹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内凹陷,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所述用户弯曲;
其中,所述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所述控制器具体用于,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二调整信息,所述第二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变调整为凸形形变。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所述控制器具体用于,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凸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一调整信息,所述第一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调整为凹形形变。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所述控制器具体用于,如果所述用户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在当前形变状态的中心区域之外,且偏向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中心区域的第一侧,则生成第三调整信息,所述第三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第二侧向所述用户发生凹形形变,所述第二侧相对于所述中心区域与所述第一侧对称。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所述控制器具体用于,如果所述用户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在当前形变状态的中心区域之外,则生成第四调整信息,所述第四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当前显示内容移动到目标区域,所述目标区域依据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在当前形变状态下的相对位置确定。
12. 根据权利要求8或11所述的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所述控制器具体用于,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三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五调整信息,所述第五调整信息用于指示放大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内容;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四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凸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六调整信息,所述第六调整信息用于指示缩小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内容。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
依据所述调整信息生成调整指令,所述调整指令用于指示用户实施所述调整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
依据所述调整信息,对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形变进行调整,和/或,对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内容进行调整。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如果用户与柔性显示屏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柔性显示屏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二调整信息,第二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柔性显示屏调整为凸形形变。对比文件1调整柔性显示屏时考虑了用户观看角度,为用户呈现出一个最佳视角是其调整柔性显示屏的目的之一。在实现该目的时,对比文件1是将柔性显示屏调整为朝向用户‘围绕’弯曲,即将柔性显示屏调整为凹形形变。也就是说,当柔性显示屏处于凹形形变时能为用户呈现出一个最佳视角。由于对比文件2调整柔性显示屏的曲度的目的正是为用户呈现出一个最佳视角。所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当用户的距离减小时,使柔性显示屏由非形变状态调整为凹形形变状态,而不是由非形变状态调整为凸形形变状态,更不会想到由凹形形变状态调整为凸形形变状态。2)对比文件2中调节柔性显示屏的条件是:当前曲度不在预设范围内。即调节柔性显示屏可能是在用户与柔性显示屏的距离为任意数值时,且调节柔性显示屏时柔性显示屏当前可能处于任意形变状态。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调节柔性显示屏的条件“如果用户与柔性显示屏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柔性显示屏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中为用户呈现最佳视角是指能够让用户从该观看角度观看,以清晰的看到显示屏上显示的画面,解决的就是观看角度所导致的画面不清晰的问题,至于能否将显示屏完整呈现于用户的视野范围内对比文件2并不关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为了能够使得用户能够有较好的体验,采用了根据用户与柔性显示屏的距离,对柔性显示屏的曲面进行实时调节这一技术手段,并具体公开了其中一种调节方式:将柔性显示屏由平面状态调整为凹形形态,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区别在于没有公开了将柔性显示屏由非形变状态或凹形形变调整为凸形形变这一具体形变方式。然而,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柔性显示屏的中心到用户之间的第一距离范围对应一个曲度值范围,若当前的曲度值跟当前的第一距离范围不匹配,则调节柔性显示屏的曲度值,并且第一距离范围与曲度值的范围的匹配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的,此外,因为柔性显示屏的常有形态有凹形形态、平面形态以及凸形形态,因此,在第一距离的变化过程中,可以有第一距离范围由A减小到B,此时由第一距离范围A匹配的曲度值(该曲度值下柔性显示屏为凹形状态或非形变状态)调整为与第一距离范围B匹配的另一曲度值(该曲度值下柔性显示屏为凸形状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申请人强调的在距离较小时,柔性显示屏为凸形形态能够为用户展示更好的视野这一说法并无任何依据,对于某些用户来说,离柔性显示屏距离较小时,凸形形态视野更好,也可能对某些用户来说,凹形形态更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设置柔性显示屏的弯曲形态与距离的匹配关系,从而获得所需的观看视野。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5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认同复审请求人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虽然对比文件1采取了以用户尽可能地位于曲面圆心(相当于显示屏凹形形变)的技术方案,但是当用户非常靠近显示器时(相当于用户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时)依然存在观感不佳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定用户与柔性显示屏的不同距离设置不同的曲度以可随时对屏幕曲度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的表1及说明书的相应解释中也对当用户的相对位置距离变化时、曲度从一个范围转换到另一个范围做了详细的相应说明。而本领域中,曲度实际上包括了凹形、凸形或平面的概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且柔性显示屏的凹形屏或凸形屏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根据器件目标性能的实际需要设置用户相对位置与屏幕曲度的转变程度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至于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对于不同的相对距离显示屏有不同的变化,可以认为这实际上是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进一步的改进,具体到了更具体的细节设置,以获得更好的视角。2)最佳视角可以理解为最佳角度和最佳清晰度是毫无疑义地,但是请求人应当注意,画面是否清晰不仅仅是指屏幕的某个角落的画面是否清晰,也包括整个屏幕的画面是否清晰;最佳角度不仅是指对局部特征的视野角度,也可涵盖对整体特征的视野角度。另外,是否关注使整个显示屏呈现在视野范围中也与显示屏所显示的内容有关,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仅解决的是观看角度所导致的画面不清晰,而对于能够将显示屏完整地呈现于用户的视野范围并不关注”的解释不予认同。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4项权利要求)。在修改文本中,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用户”修改为“至少两个用户”,删除了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二调整信息,所述第二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变调整为凸形形变”,增加了技术特征“如果所述至少两个用户均未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中心区域,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凹形形变,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凸形形变”,在从属权利要求2和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二调整信息,所述第二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变调整为凸形形变”。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在多个用户同时观看柔性电子显示屏的情况下,根据各个用户与柔性显示屏的显示距离分别对柔性电子显示屏上与各个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进行调整,实现了每个用户的更好的观看体验。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2、8-9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得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形变状态;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形变状态包括凸形形变、凹形形变或者非形变状态;所述凸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外凸出,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远离所述用户的方向弯曲;所述凹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内凹陷,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所述用户弯曲;
获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处于当前形变状态下与至少两个用户之间的相对位置信息;
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所述调整信息用于对所述柔性电子设备进行调整,以使得调整后所述用户获得相对于调整前更优的观看体验;
其中,所述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如果所述至少两个用户均未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中心区域,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凹形形变,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凸形形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凸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一调整信息,所述第一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调整为凹形形变;
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二调整信息,所述第二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变调整为凸形形变。
8. 一种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器,用于获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当前形变状态;并获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处于当前形变状态下与至少两个用户之间的相对位置信息;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所述调整信息用于对所述柔性电子设备进行调整,以使得调整后所述用户获得相对于调整前更优的观看体验;
其中,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形变状态包括凸形形变、凹形形变或者非形变状态;所述凸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外凸 出,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远离所述用户的方向弯曲;所述凹形形变是指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所述非形变状态向内凹陷,从而使得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所述用户弯曲;
其中,所述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所述控制器具体用于,如果所述至少两个用户均未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中心区域,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凹形形变,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凸形形变。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柔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包括:
所述控制器具体用于,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凸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一调整信息,所述第一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调整为凹形形变;如果所述用户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并且所述柔性设备当前处于凹形形变或非形变状态,生成第二调整信息,所述第二调整信息用于指示将所述柔性电子设备变调整为凸形形变。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本(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的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3915041A,公开为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2915689A,公开为2013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3:CN104020842A,公开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4:CN103491230A,公开为2014年01月01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30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屏曲面自动调节方法,包括:从数据存储单元2加载、初始化系统的显示屏产品设计的最佳观看距离范围、产品设计的最佳观看曲面状态(例如弧度等信息)、产品设计的柔性显示屏最大弯曲度、柔性显示器工作时的初始曲面状态、柔性显示器不工作时平面状态相关参数,主控单元4调整机械臂6使得柔性显示屏9处于初始弯曲状态;周期监测用户位置感知器传感器单元1感知当前用户位置、用户数量的信息;根据当前柔性显示屏的曲面状态、柔性显示屏最大弯曲度等信息(相当于获得电子设备的当前形变状态)以及当前用户位置与数量信息(相当于获得柔性电子设备处于当前形变状态下与用户之间的相对位置信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柔性显示屏曲面调整,当需要进行调整时调整柔性显示屏曲面的圆心为用户位置(相当于基于相对位置信息以及当前形变状态生成调整信息);附图3-1、3-2、3-3、3-4示出了多种情况下柔性显示屏曲面自动调节装置所处的状态及这些状态的变迁,如此可根据用户的位置和数量动态地调整柔性显示屏的曲面状态,使得用户尽可能地靠近曲面的圆心,从而提高用户观看体验;如附图3-1(d)与附图3-4所示,柔性显示屏曲面自动调节到多个用户的中心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柔性电子设备的形变状态包括凸形形变,该凸形形变是指柔性电子设备相对于非形变状态向外凸出,从而使得柔性电子设备的两端向远离用户的方向弯曲;2)如果所述至少两个用户均未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中心区域,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凹形形变,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凸形形变。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多个用户各自的观看体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可凸形形变的柔性显示屏是本领域的常见结构,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8-103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控制柔性显示屏的方法,包括:柔性显示屏具有第一曲度,检测第一目标信息,获得一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结果查询数据库,判断该检测结果是否在预设范围内,如果检测结果未在预设范围内,则产生第一控制命令,调节柔性显示屏到第二曲度,第一曲度与第二曲度不同,该检测结果未柔性显示屏的中心到用于之间的距离;如表1所示,当检测到柔性显示屏的中心到第一用户之间的距离为18cm时,判断该柔性显示屏当前的曲度是否在B1-Bn之间,当该柔性显示屏当前是A4度,若不是则将该柔性显示屏当前的曲度调整到B1-Bn度之间,如果不是则不需要调整;当第一目标信息为柔性显示屏的中心到至少两个用户之间的距离,检测结果未柔性显示屏的中心到至少两个用户之间的至少两个距离值,则判断该柔性显示屏当前的第一曲度值是否在预设的范围内;当检测到由三个用户同时观看时,测得柔性显示屏的中心到三个用户之间的三个距离,综合三个距离值计算出一个权重值W来,判断该柔性显示屏当前的曲度值是否在预设的范围内,若不是,则调整该柔性显示屏的曲度到当前W所对应的曲度范围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当存在多个用户观看柔性显示屏时,该显示屏的曲度将相应改变到一个使得三个用户都能看清楚的第二曲度位置,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对个每个用户提供各自的显示屏弯曲变化不同,因而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获得多个用户各自具有更佳观看体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6段、第104段,附图4)公开了一种显示方法, 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10段、第75-80段)公开了一种能够自动调节音量和字体的移动终端及方法,无论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都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如果所述至少两个用户均未位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中心区域,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大于第一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凹形形变,将与所述柔性电子设备的距离小于第二数值的用户对应的目标区域调整为凸形形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具备创造性。
(3)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4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获得使柔性显示屏根据每个用户所对应的目标区域分别进行凹凸形变、使每个用户分别获得更好的观感体验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以上评述,在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中,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所指出的缺陷已不存在。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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