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度等静压机工作缸机架生产加工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42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947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6870.X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振山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陶凯
国际分类号:B30B1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公开,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6870.X,名称为“一种高强度等静压机工作缸机架生产加工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第1-3页),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39702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173094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等静压机工作缸机架生产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输入工作缸压力p 和半径r,机架窗口长度L、宽度w,预紧系数,立柱和半圆梁材料许用应力,安全系数,钢丝许用应力,立柱根数;
根据所述机架参数输入模块输入的参数计算得到立柱的截面积Ac 和参数γ,根据参数γ 选取λ 的取值,并利用λ 的参数计算出立柱厚度尺寸a 和立柱宽度尺寸b ;
根据输入的参数计算得到半圆梁半径R1 ;
根据机架立柱宽度设计缠绕钢丝的槽宽,输入槽宽b0 参数,输入选择缠绕的钢丝宽度,计算出每一层缠绕钢丝的圈数,输入钢丝的弹性模量Ew,立柱的弹性模量Ec,钢丝的截面积Sw,立柱的截面积Ac,计算一根钢丝与立柱的刚性比c,预紧力Fc,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钢丝层上的总张力Fw,输入不失稳安全系数n4,计算立柱临界载荷Pk,并判断立柱会不会失稳,如果失稳,则调整前面的参数重新计算,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
根据钢丝的摩擦系数μ 和一根钢丝的厚度Δ,计算获得钢丝层最内层半径R1,钢丝层最外层半径R2,每层缠绕的圈数m ;并自动为缠绕层数z 设定一个初始值,并计算出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2,与以上计算获得的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 比较,若两者不相等则增加/ 减小缠绕层数,循环计算,直到Fca2 与Fca 相近时,以得到缠绕层数z值;计算出R2/R1,2L/R1,再通过与对照表比较以得到缠绕类型;
还包括: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还包括计算出每一层钢丝缠绕初张力,并生产报表,作为实际缠绕时钢丝预紧力的设定值;还包括计算最内层钢丝最大应力σ3max 和最外出钢丝最大应力σ4max,二者再分别与钢丝许用应力进行比较σ3,以此判定钢丝静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还包括控制钢丝的应力变动满足
其中:σ3max——最内层钢丝最大应力;σ3min——最内层钢丝最小应力:还包括将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校核结果输出为计算说明书。”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其还包括: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能解决主辅机架设计不太合理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2)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计算出每一层钢丝缠绕初张力,并生产报表,作为实际缠绕时钢丝预紧力的设定值”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同样具有。因此,申请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包括: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而对比文件并没有这一技术特征。(2)本申请还包括计算出每一层钢丝缠绕初张力,并生产报表,作为实际缠绕时钢丝预紧力的设定值,而对比文件并没有这一技术特征。(3)本申请用于预应力钢丝缠绕式机架的设计,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且与对比文件1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等静压机工作缸机架生产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输入工作缸压力p 和半径r,机架窗口长度L、宽度w,预紧系数,立柱和半圆梁材料许用应力,安全系数,钢丝许用应力,立柱根数;
根据所述机架参数输入模块输入的参数计算得到立柱的截面积Ac 和参数γ,根据参数γ 选取λ 的取值,并利用λ 的参数计算出立柱厚度尺寸a 和立柱宽度尺寸b ;
根据输入的参数计算得到半圆梁半径R1 ;
根据机架立柱宽度设计缠绕钢丝的槽宽,输入槽宽b0 参数,输入选择缠绕的钢丝宽度,计算出每一层缠绕钢丝的圈数,输入钢丝的弹性模量Ew,立柱的弹性模量Ec,钢丝的截面积Sw,立柱的截面积Ac,计算一根钢丝与立柱的刚性比c,预紧力Fc,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钢丝层上的总张力Fw,输入不失稳安全系数n4,计算立柱临界载荷Pk,并判断立柱会不会失稳,如果失稳,则调整前面的参数重新计算,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
根据钢丝的摩擦系数μ 和一根钢丝的厚度Δ,计算获得钢丝层最内层半径R1,钢丝层最外层半径R2,每层缠绕的圈数m ;并自动为缠绕层数z 设定一个初始值,并计算出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2,与以上计算获得的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 比较,若两者不相等则增加/ 减小缠绕层数,循环计算,直到Fca2 与Fca 相近时,以得到缠绕层数z值;计算出R2/R1,2L/R1,再通过与对照表比较以得到缠绕类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等静压机工作缸机架生产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还包括计算出每一层钢丝缠绕初张力,并生产报表,作为实际缠绕时钢丝预紧力的设定值;还包括计算最内层钢丝最大应力σ3max 和最外出钢丝最大应力σ4max,二者再分别与钢丝许用应力进行比较σ3,以此判定钢丝静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还包括控制钢丝的应力变动满足
其中:σ3max——最内层钢丝最大应力;σ3min——最内层钢丝最小应力:还包括将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校核结果输出为计算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被接受,依据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进行前置审查。(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其未被公开的技术特征“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则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14-128段),且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能解决主辅机架设计不合理的技术问题;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还包括计算出每一层钢丝缠绕初张力,并生产报表,作为实际缠绕时钢丝预紧力的设定值”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4段)。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其还包括: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第(2)点中的区别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4段)。对于第(1)点中的区别:“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0),且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叠合式机架的主辅机架进行优化设计。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预应力钢丝缠绕式机架的设计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主辅机架的优化设计,其公开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其结合的技术方案具备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效果,且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上述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30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出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恢复复审审查程序。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包括: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还包括计算出每一层钢丝缠绕初张力,并生产报表,作为实际缠绕时钢丝预紧力的设定值,而对比文件并没有上述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结合,使其整体方法步骤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即解决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本申请是应用于预应力钢丝缠绕式机架设计中相关参数的确定、缠绕方式的选择、缠绕层数、每层缠绕圈数和预紧力的计算以及钢丝静强度、疲劳强度的校核;通过确定预应力钢丝缠绕式机架设计中的各项参数、并立即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核,使参数调整对计算结果的影响效果更快捷、更直观,使得整个计算和校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从而为设计人员反复调整参数、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带来了方便结构简单的显著进步。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相同,能与对比文件1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第1-3页),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强度等静压机工作缸机架生产加工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钢丝缠绕式等静压机架的设计方法,其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高强度等静压机工作缸机架生产加工工艺,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4段):输入工作缸压力p 和半径r,机架窗口长度L、宽度w,预紧系数,立柱和半圆梁材料许用应力,安全系数,钢丝许用应力,立柱根数;
根据所述机架参数输入模块输入的参数计算得到立柱的截面积Ac 和参数γ,根据参数γ 选取λ的取值,并利用λ的参数计算出立柱厚度尺寸a 和立柱宽度尺寸b;
根据输入的参数计算得到半圆梁半径R1;
根据机架立柱宽度设计缠绕钢丝的槽宽,输入槽宽b0参数,输入选择缠绕的钢丝宽度,计算出每一层缠绕钢丝的圈数,输入钢丝的弹性模量Ew,立柱的弹性模量Ec,钢丝的截面积Sw,立柱的截面积Ac,计算一根钢丝与立柱的刚性比c,预紧力Fc,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钢丝层上的总张力Fw,输入不失稳安全系数n4,计算立柱临界载荷Pk,并判断立柱会不会失稳,如果失稳,则调整前面的参数重新计算,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
根据钢丝的摩擦系数μ 和一根钢丝的厚度Δ,计算获得钢丝层最内层半径R1,钢丝层最外层半径R2,每层缠绕的圈数m ;并自动为缠绕层数z 设定一个初始值,并计算出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2,与以上计算获得的作用在一根立柱上的预紧力Fca 比较,若两者不相等则增加/ 减小缠绕层数,循环计算,直到Fca2 与Fca 相近时,以得到缠绕层数z值;计算出R2/R1,2L/R1,再通过与对照表比较以得到缠绕类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并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3-64段):还包括计算出每一层钢丝缠绕初张力,并生产报表,作为实际缠绕时钢丝预紧力的设定值;还包括计算最内层钢丝最大应力σ3max 和最外出钢丝最大应力σ4max,二者再分别与钢丝许用应力进行比较σ3,以此判定钢丝静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还包括控制钢丝的应力变动满足其中:σ3max——最内层钢丝最大应力,σ3min——最内层钢丝最小应力;还包括将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校核结果输出为计算说明书。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设计主辅机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大型等静压设备多叠合机架变形协调设计方法,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168段及权利要求10):包括: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对叠合式机架的主辅机架进行优化设计,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技术特征:“还包括计算出每一层钢丝缠绕初张力,并生产报表,作为实际缠绕时钢丝预紧力的设定值”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4段)。技术特征:“根据工作状态主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1、工作状态辅机架立柱的伸长量Lp2 计算工作载荷作用下主辅机架的变形误差ΔLp,并进行校核”,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0),且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叠合式机架的主辅机架进行优化设计,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预应力钢丝缠绕式机架的设计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对比文件1中还记载其技术方案具有与本申请同样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39段):预应力钢丝缠绕式等静压机架的设计系统及其方法,用于预应力钢丝缠绕式机架设计中相关参数的确定、缠绕方式的选择、缠绕层数、每层缠绕圈数和预紧力的计算以及钢丝静强度、疲劳强度的校核;通过确定预应力钢丝缠绕式机架设计中的各项参数、并立即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核,使参数调整对计算结果的影响效果更快捷、更直观,使得整个计算和校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从而为设计人员反复调整参数,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带来了方便。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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