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量回收利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76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354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38282.6
申请日:2013-11-04
复审请求人: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媛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张秉阳
国际分类号:B60T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38282.6,名称为“一种能量回收利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3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129532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3-182399A,公开日为:2003年07月03日;
对比文件3:CN202243442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应用于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传动结构,用于当汽车制动时与汽车主轴连接,通过所述主轴带动所述第一传动结构转动;
能量收集结构,包括:
弹性构件,与所述第一传动结构连接,当所述主轴带动所述第一传动结构转动时,通过所述第一传动结构带动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所述弹性构件设置于一固定轴上,所述固定轴与汽车的主轴平行布置,所述固定轴向第一方向转动时,带动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放松的状态动作时,带动所述固定轴向第二方向转动,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相反;
棘轮结构,安装于所述固定轴的一端,用于保证当所述弹性构件呈弹力收缩状态时使所述固定轴不能向第二方向转动;
棘轮释放结构,与所述棘轮结构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所述棘轮结构与所述固定轴脱离连接,以使所述固定轴能够向第二方向转动;
第二传动结构,与所述弹性构件和所述主轴分别连接,当汽车启动时,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放松的状态动作,通过所述弹性构件带动所述第二传动结构转动,并利用所述第二传动结构的转动带动所述主轴转动;
其中,所述第二传动结构包括:中间轴,平行布置于所述主轴和所述固定轴之间;启动轮,固定安装在所述主轴上;中间轮,固定安装在所述中间轴上,并与所述启动轮连接;释放轮,滑动地安装在所述固定轴上,当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放松的状态动作时,所述释放轮与所述中间轮连接,通过所述中间轮带动所述启动轮转动;当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时或弹性构件释放完成后,所述释放轮与所述中间轮分离;所述中间轮与所述汽车主轴上的启动轮始终连接,使所述固定轴能够带动所述汽车主轴转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动结构包括:
驱动轮,固定设置于汽车的主轴上;
回收轮,滑动地安装在所述固定轴上,当汽车制动时所述回收轮沿所述固定轴滑动至与所述驱动轮啮合的位置,使所述驱动轮驱动所述固定轴向所述第一方向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收集结构还包括:
压力继电器,用于检测所述弹性构件收缩时的压力值,当所述弹性构件回缩至最大程度时发出信号使所述回收轮与所述驱动轮分离,其中所述压力继电器与所述弹性构件的外端点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回收利用装置还包括:
启动释放结构,与所述释放轮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所述释放轮滑动至与所述中间轮连接,并在启动完成后将释放轮和中间轮分离。”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装置的固定轴与汽车的主轴平行布置,中间轴平行布置于主轴和固定轴之间;该装置还包括启动轮,释放轮滑动地安装在固定轴上,当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时或弹性构件释放完成后,释放轮与中间轮分离;(2)该装置包括棘轮结构,安装于固定轴的一端,用于保证当弹性构件呈弹力收缩状态时使固定轴不能向第二方向转动,棘轮释放结构,与棘轮结构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棘轮结构与固定轴脱离连接以使固定轴能够向第二方向转动。然而,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2)是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棘轮结构可以限制固定轴的正转和反转,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棘轮仅限于限制空心轴反转,并且本申请区别特征1中还设置有使棘轮结构与固定轴脱离连接的棘轮释放结构,通过实现了固定轴向相反的两个方向转动,更加灵活方便,对比文件3中并不能实现空心轴向相反的两个方向转动;(2)本申请中通过释放轮的滑动实现对存储能量进行释放,相比于对比文件1中,通过受到汽车刹车控制的超越离合器对存储能量进行释放,本申请采用滑动安装释放轮的方式更加灵活方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回收和存储的能量都可以被释放以助力汽车运动,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虽然本申请通过棘轮结构与棘轮释放结构相配的方式实现了固定轴向相反的两个方向转动,但这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对存储能量的释放在基于对棘轮机构结构特性了解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结构设计,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像本申请上述的这种滑动离合式结构,对比文件1中已在第一传动结构中使用了,本申请将这种滑动离合式结构应用于“释放轮”上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很容易想到的设计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棘轮结构,安装于固定轴的一端,用于保证当弹性构件呈弹力收缩状态时使固定轴不能向第二方向转动;棘轮释放结构,与棘轮结构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棘轮结构与固定轴脱离连接,以使固定轴能够向第二方向转动;(2)启动轮,固定安装在所述主轴上,启动轮与中间轮连接,释放轮滑动地安装在固定轴上,当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时或弹性构件释放完成后,所述释放轮与中间轮分离,中间轮与汽车主轴上的启动轮始终连接,使固定轴能够带动汽车主轴转动。而上述区别或已在对比文件1和3中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一些常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可以作出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本申请中记载了“棘轮结构,安装于所述固定轴的一端,用于保证当所述弹性构件呈弹力收缩状态时使所述固定轴不能向第二方向转动”,同时根据棘轮结构的定义和特点也可得出棘轮结构仅允许向一个方向转动,而对比文件3中的棘轮也是用于限制空心轴反转,即只能向正向方向旋转,其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此外,为了实现固定轴向相反的两个方向转动,设置与棘轮结构相配合的棘轮释放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的棘轮结构可以限制固定轴的正转和反转,合议组认为根据棘轮结构的特点无法实现既限制固定轴的正转又限制固定轴的反转,如果都限制的话,固定轴将无法转动,其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矛盾。(2)无论是通过释放轮滑动的方式还是采用超越离合器的方式来实现动力的传递和分离,都是本领域常用的传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使用习惯来选择不同的传动方式,其均可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步器可通过内齿轮的轴向滑动实现同步器的啮合和松开状态,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齿轮在轴上滑动的方式来实现动力传递和分离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超越离合器替换为可滑动的释放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权利要求4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在进行制动能量的回收和储存时,扭矩带动与空心轴连接的四个涡卷弹簧的内端卷曲,并且通过棘轮使空心轴不能回转,实现了制动能量的回收和储存;在制动能量的回收过程以及释放制动能量的过程中,棘轮均用于防止空心轴回转,使得空心轴的转动方向保持相同。而本申请中棘轮结构和棘轮释放结构配合使用,通过棘轮结构在制动能量回收过程中防止固定轴回转;通过棘轮释放结构在制动能量释放过程中实现固定轴的回转;固定轴在制动能量回收过程中以及释放过程中的转动方向时相反的,通过棘轮结构和棘轮释放结构配合使用实现了固定轴的正转与回转,并且棘轮在本领域的常规应用都如对比文件3所示,是用于防止回转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想到还可以设置与棘轮相配合的棘轮释放结构,以实现回转,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也是单独设置棘轮,保证在制动能量回收过程中以及释放过程中的转动方向相同,与上述区别特征1正好相反,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通过超越离合器咬紧汽车前轴,实现了将存储的能量传递到汽车前轴,供汽车利用;而本申请中通过释放轮与启动释放结构相配合,实现释放轮在固定轴上的滑动;在释放轮滑动至与中间轮相啮合时,可以将弹性构件存储的能量传递到主轴,供汽车利用;由此可知,本申请通过释放轮和启动释放结构的配合实现对存储能量进行释放,与对比文件1中通过超越离合器对存储能量进行释放,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构,超越离合器为常规的离合器结构,与本申请中的释放轮和启动释放结构完全不同;虽然两者都可以将存储的能力传递至车辆前轴,但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可以回收制动能量的装置中通常也只是应用现有的离合器装置,而无法凭空想到释放轮和启动释放结构相配合的结构,因此本申请中的释放轮和启动释放结构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2019 年01 月30 日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应用于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传动结构,用于当汽车制动时与汽车主轴连接,通过所述主轴带动所述第一传动结构转动;
能量收集结构,包括:
弹性构件,与所述第一传动结构连接,当所述主轴带动所述第一传动结构转动时,通过所述第一传动结构带动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所述弹性构件设置于一固定轴上,所述固定轴与汽车的主轴平行布置,所述固定轴向第一方向转动时,带动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放松的状态动作时,带动所述固定轴向第二方向转动,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相反;
棘轮结构,安装于所述固定轴的一端,用于保证当所述弹性构件呈弹力收缩状态时使所述固定轴不能向第二方向转动;
棘轮释放结构,与所述棘轮结构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所述棘轮结构与所述固定轴脱离连接,以使所述固定轴能够向第二方向转动;
第二传动结构,与所述弹性构件和所述主轴分别连接,当汽车启动时,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放松的状态动作,通过所述弹性构件带动所述第二传动结构转动,并利用所述第二传动结构的转动带动所述主轴转动;
其中,所述第二传动结构包括:中间轴,平行布置于所述主轴和所述固定轴之间;启动轮,固定安装在所述主轴上;中间轮,固定安装在所述中间轴上,并与所述启动轮连接;释放轮,滑动地安装在所述固定轴上,当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放松的状态动作时,所述释放轮与所述中间轮连接,通过所述中间轮带动所述启动轮转动;当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时或弹性构件释放完成后,所述释放轮与所述中间轮分离;所述中间轮与所述汽车主轴上的启动轮始终连接,使所述固定轴能够带动所述汽车主轴转动;所述能量回收利用装置还包括:启动释放结构,与所述释放轮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所述释放轮滑动至与所述中间轮连接,并在启动完成后将释放轮和中间轮分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 动结构包括:
驱动轮,固定设置于汽车的主轴上;
回收轮,滑动地安装在所述固定轴上,当汽车制动时所述回收轮沿所述固定轴滑动至与所述驱动轮啮合的位置,使所述驱动轮驱动所述固定轴向所述第一方向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收集结构还包括:
压力继电器,用于检测所述弹性构件收缩时的压力值,当所述弹性构件回缩至最大程度时发出信号使所述回收轮与所述驱动轮分离,其中所述压力继电器与所述弹性构件的外端点相连。”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棘轮结构,安装于固定轴的一端,用于保证当弹性构件呈弹力收缩状态时使固定轴不能向第二方向转动;棘轮释放结构,与棘轮结构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棘轮结构与固定轴脱离连接,以使固定轴能够向第二方向转动;(2)启动轮,固定安装在所述主轴上,启动轮与中间轮连接,释放轮滑动地安装在固定轴上,当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时或弹性构件释放完成后,所述释放轮与中间轮分离,中间轮与汽车主轴上的启动轮始终连接,使固定轴能够带动汽车主轴转动;启动释放结构,与所述释放轮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所述释放轮滑动至与所述中间轮连接,并在启动完成后将释放轮和中间轮分离。而上述区别或已在对比文件1和3中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一些常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可以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都是利用棘轮结构在制动能量回收过程中防止固定轴回转,而为了释放制动能量,必然需要使弹性构件向弹力放松的状态运动,此时,要么通过与弹性构件一端连接的轴回转来释放势能,要么通过与弹性构件另一端连接的构件向弹力放松的方向运动来释放势能,对比文件3中正是采用了与涡卷弹簧的外端连接的簧盒转动从而释放势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择使与弹性构件一端连接的轴回转来释放势能,其属于本领域为实现制动能量释放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为了使被棘轮结构限制转动方向的固定轴能够向释放制动能量的第二方向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棘轮释放结构,使其与棘轮结构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棘轮结构与固定轴脱离连接,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首先,无论是通过释放轮滑动的方式还是采用超越离合器的方式来实现动力的传递和分离,都是本领域常用的传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使用习惯来选择不同的传动方式,其均可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步器可通过内齿轮的轴向滑动实现同步器的啮合和松开状态,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齿轮在轴上滑动的方式来实现动力传递和分离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超越离合器结构替换为在固定轴上可滑动的释放轮和启动释放结构相配合的结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区别技术特征,棘轮结构、棘轮释放结构、释放轮以及启动释放轮结构共同作用以实现制动能量的回收,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技术关联性,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另外,虽然各种机械结构的原理都是成熟的,但如何有机的结合达到某种目的却不是固定的,也不是所谓常规技术。(2)对比文件3中在进行制动能量的储存时,扭矩带动与空心轴连接的四个涡卷弹簧的内端卷曲,簧盒保持不动,在释放制动能量时,涡卷弹簧的内端保持不动,簧盒进行转动,因此在制动能量存储以及释放过程中,涡卷弹簧的转动方向保持一致。对比文件3中采用了与涡卷弹簧的外端连接的簧盒转动从而释放势能,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与弹性构件一端连接的轴回转来释放势能,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仅仅能够想到设置一个控制棘轮的棘轮控制结构,此时虽然可以实现空心轴回转释放势能,但势能的释放路径与存储路径相同,释放的势能无法作用于车辆启动,为使释放的势能可以作用于车辆的启动,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重新规划设置势能释放的路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01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3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对比文件1(CN103129532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公开了一种刹车能量回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至第0017段、附图1-4):该刹车能量回收装置(即本申请的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应用于汽车,包括:同步器1,第一传动齿轮42(同步器1和第一传动齿轮42共同构成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动机构),其用于当汽车制动时与汽车前轴5(即本申请中的汽车主轴)连接,通过前轴5带动同步器以及第一传动齿轮42转动;包括发条盘3(即本申请中的弹性构件),发条盘3套置在第一传动轴41(即本申请的固定轴)外周,发条盘3包含外壳31和设置在外壳31内的一卷扭簧,扭簧的两端分别与传动机构4的第一传动齿轮42(即与第一传动结构连接)、第二传动齿轮43连接(即与第二传动结构连接);包括超越离合器2,第二传动轴44(即本申请的中间轴),第二传动齿轮4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释放轮),套置在第二传动轴44外周的第三传动齿轮45(即本申请中的中间轮)(上述第二传动轴、第二传动齿轮、第三传动齿轮、超越离合器共同构成本申请的第二传动结构),第二传动齿轮43与第三传动齿轮45外啮合,第三传动齿轮45与超越离合器2外啮合;汽车刹车时,刹车装置带动同步器1的内齿轮11向左移动到外齿轮12的内齿嵌槽15中,内齿轮11与外齿轮12啮合,外齿轮12带动与其外啮合的第一传动齿轮42转动;发条盘3中的扭簧左端与第一传动齿轮42连接,其右端与第二传动齿轮43连接,从而发条盘3在第一传动齿轮42的带动下左边垂直纸面向外转动,右边垂直纸面向里转动(即本申请中的固定轴向第一方向转动时,带动所述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旋紧发条盘3,直至汽车刹停,刹车能量全部储存到发条盘3的扭簧中;汽车需要前进时,操作刹车装置带动同步器1的内齿轮11向右移动脱离外齿轮12的内齿嵌槽15,使同步器1处于松开状态,超越离合器2的旋转趋势失去同步器1的抗衡,旋紧的发条盘3右端上方垂直纸面向里,下方垂直纸面向外转动,并带动与其连接的第二传动齿轮43转动,第二传动齿轮43带动与其外啮合的第三传动齿轮45转动,从而带动与其外啮合的超越离合器2转动,由于超越离合器2咬紧汽车前轴5,超越离合器2带动汽车前轴5一起上方垂直纸面向里,下方垂直纸面向外转动,无需踩油门,车轮6即在汽车前轴5的带动下转动,汽车自动向前运动,从而实现了旋紧的发条盘3直接将其储存的弹性势能通过超越离合器2咬紧汽车前轴5施放。在对比文件1中,为了释放储存在发条盘3中的弹性势能,固定轴必然向与旋紧时相反的第二方向转动。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棘轮结构,安装于固定轴的一端,用于保证当弹性构件呈弹力收缩状态时使固定轴不能向第二方向转动;棘轮释放结构,与棘轮结构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棘轮结构与固定轴脱离连接,以使固定轴能够向第二方向转动。
(2)启动轮,固定安装在所述主轴上,启动轮与中间轮连接,释放轮滑动地安装在固定轴上,当弹性构件向弹力收缩的状态动作时或弹性构件释放完成后,所述释放轮与中间轮分离,中间轮与汽车主轴上的启动轮始终连接,使固定轴能够带动汽车主轴转动;启动释放结构,与所述释放轮连接,用于当汽车启动前,使所述释放轮滑动至与所述中间轮连接,并在启动完成后将释放轮和中间轮分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固定轴向相反的两个方向转动,以及灵活方便地对能量进行储存和释放。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CN202243442U,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公开了一种制动能量回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3段至第0021段、附图1-5):当涡卷弹簧9进行储能运动时,棘轮结构18使空心轴17不能回转,实现了制动能量的回收和存储功能;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当弹性构件呈弹力收缩状态时通过棘轮结构实现轴不能向第二方向转动的启示,进一步地,为了使所述轴回转以实现能量的回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棘轮结构释放,从而在弹性构件的作用下实现所述轴的回转,在此基础上,设置与棘轮结构相配合的棘轮释放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可以使棘轮结构与固定轴脱离连接,以使固定轴能够向第二方向转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超越离合器实现主动轴和从动轴之间的动力传递和分离,当汽车需要前进时,第二传动齿轮43带动与其外啮合的第三传动齿轮45转动,从而带动与其外啮合的超越离合器2转动,由于超越离合器2咬紧汽车前轴5,超越离合器2带动汽车前轴5一起转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段、附图1-4),而权利要求1采用了可滑动地安装在固定轴上的释放轮,通过释放轮与中间轮的连接和分离来实现第二传动结构的动力传递和分离,无论是采用超越离合器还是采用可滑动安装的齿轮来控制动力的传递和分离,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以及使用习惯选择不同的传动手段,如选择采用可滑动安装在固定轴上的释放轮来实现动力的传递和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则相应地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超越离合器替换为固定安装在汽车主轴上的仅具有普通动力传递功能的启动轮,并使其与中间轮始终连接,进而使固定轴能够带动汽车主轴转动。此外,为了控制释放轮在不同位置间滑动从而实现释放轮与中间轮的连接和分离,采用能够驱动释放轮滑动的启动释放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同步器1包含内齿轮11和外齿轮12,内齿轮11和外齿轮12分别套置在汽车前轴5的外周,内齿轮11在汽车刹车的带动下向左移动到外齿轮12的内齿嵌槽15时,内齿轮11与外齿轮12内啮合,同步器1处于啮合状态,内齿轮11向右运动脱离外齿轮12的内齿嵌槽15则同步器1处于松开状态,第一传动齿轮42与同步器1的外齿轮11外啮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段、附图1-4),即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位于汽车前轴(即主轴)上的同步器内部的内齿轮相对于外齿轮滑动从而实现啮合和分离的传动方式,而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固定在主轴上的驱动轮与可滑动安装在固定轴上的回收轮相配合的方式实现动力的传递和分离,其属于实现相同效果的不同实施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习惯选择将驱动轮固定在主轴上或者是将驱动轮沿主轴滑动设置,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JP特开2003-182399A,公开日为2003年07月03日)公开了一种刹车能量回收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2段至第0054段、附图1):该刹车能量回收装置包括具有弹簧的能量收集结构11以及能量回收量探测器12,用于对能量收集结构11的能量回收量进行检测控制。在此基础上,为了对弹性构件进行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启示为能量收集结构设置安全监测设置,即在弹性构件的外端点设置用于检测弹性构件收缩时的压力值,当弹性构件回缩至最大程度时发出信号使回收轮与驱动轮分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棘轮结构、棘轮释放结构、释放轮以及启动释放轮结构共同作用以实现制动能量的回收,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技术关联性,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另外,虽然各种机械结构的原理都是成熟的,但如何有机的结合达到某种目的却不是固定的,也不是所谓常规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棘轮和棘轮释放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单向传动机构,释放轮和启动释放轮是本领域的常用传动机构,其各种有机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次,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采用棘轮结构来储存制动能量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通过齿轮在轴上滑动的方式来实现动力传递和分离(即释放轮)的启示,且上述对比文件1和3均属于制动能量的回收和利用领域,均用于实现相同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将上述结构进行有机结合并实现相同的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3.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在进行制动能量的储存时,扭矩带动与空心轴连接的四个涡卷弹簧的内端卷曲,簧盒保持不动,在释放制动能量时,涡卷弹簧的内端保持不动,簧盒进行转动,因此在制动能量存储以及释放过程中,涡卷弹簧的转动方向保持一致。对比文件3中采用了与涡卷弹簧的外端连接的簧盒转动从而释放势能,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与弹性构件一端连接的轴回转来释放势能,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仅仅能够想到设置一个控制棘轮的棘轮控制结构,此时虽然可以实现空心轴回转释放势能,但势能的释放路径与存储路径相同,释放的势能无法作用于车辆启动,为使释放的势能可以作用于车辆的启动,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重新规划设置势能释放的路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在进行制动能量的储存以及释放过程中,涡卷弹簧会呈现收紧和放松两种不同的状态,实现这两种状态时,涡卷弹簧的转动方向必然相反,势能的释放路径与存储路径也必然不同,同时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棘轮结构18使空心轴17不能回转,实现了制动能量的存储功能,而弹簧储能机构释放势能时,可以将扭矩传递到货车的传动系统,实现了回收能量的助力功能。即释放的势能可以用于提供助力例如用于车辆启动,因此将释放的势能作用于车辆的启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其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7 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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