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59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577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24401.5
申请日:2015-01-1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承承
合议组组长:柴德娥
参审员:黄君
国际分类号:G11C11/4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4401.5,名称为“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419818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当显示器检测到某个参数的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同时,开始进行计时操作,并在计时预设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后,将计时时间段内所有被改写参数统一进行保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666507A,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7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S1:接收下发数据;
步骤S2:将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对比;
步骤S3:当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相同时,显示器不响应,且不保存下发数据;
步骤S4:当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一致时,显示器响应,并延时保存下发数据;
其中,所述步骤S4包括:当显示器检测到某个参数的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同时,及时执行相应指令,并开始进行计时操作,并在计时预设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
所述步骤S4还包括: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后,将计时时间段内所有被改写参数统一进行保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还包括:在计时过程中,当检测到其他参数被改写,显示器响应相关指令,但是不进行保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还包括:分别对各被改写参数进行计时,并在被改写参数的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后,对相应的被改写参数进行保存。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还包括:对显示器的参数按照保密等级进行分块,并对处于同一保密等级的改写参数分别设置延时时间并进行统一计时保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其特征在于,计时时间通过显示器设计规范和显示器应用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确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判断参数是否与存储器中相应参数一致的步骤和本申请延时保存发生的时机不同;(2)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均是延时保存方案并不代表两者可以结合,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可以与对比文件l结合的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在接收到新命令时进行计时,并在计时结束后进行保存,并没有明确计时过程中是否执行新命令。本申请明确说明当显示器检测到某个参数的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同时,及时执行相应指令,并在预设计时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4)对比文件2对于不同的命令参数需要进行多个保存动作,而本申请只执行一个计时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延时保存时机与本申请不相同,但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本申请的第二种方式即每个参数对应各自计时器,并在计时时间到后分别被保存,在此基础上,将其改为在计时时段内对所有参数同一保存,这也仅属于一种容易想到的选择,而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在接收下发数据后直接将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进行对比(步骤S1和S2),而对比文件1中,在两个步骤S1和S2之间,还存在接收到用户调整的参数之后,判断该命令是否为用于触发控制播放器中的存储器进行工作的命令,然后才判断所述参数是否与存储器中相应参数一致的步骤;(2)当显示器检测到某个参数的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同时,开始进行计时操作,并在计时预设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3)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后,将计时时间段内所有被改写参数统一进行保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容易做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至对比文件1时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在判断播放器当前参数是否与存储器中相应参数一致的判断的步骤之前,也可以不进行判断是否触发控制播放器中的存储器进行工作的命令的步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和设计;(2)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计时操作,并在计时预设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而实现数据存储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相应步骤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3)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一致时,显示器响应,及时执行相应的指令,该执行的相应指令可以是进行参数替换等多种形式;(4)由于统一保存相对于分别保存可以明显地减少数据擦写频率,因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包括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4合并,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现有技术中,将不同类型的参数分别存储较为常见,但是,本申请中并不是常规的分类型存储,也不是按照常规类型进行划分,而是根据“保密等级”进行参数划分。并且,进一步地,对同一保密等级的改写参数分别设置延时时间,再之后,统一计时保存。因此, 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常规的数据分类型存储。
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S1:接收下发数据;
步骤S2:将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对比;
步骤S3:当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相同时,显示器不响应,且不保存下发数据;
步骤S4:当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一致时,显示器响应,并延时保存下发数据;
其中,所述步骤S4包括:当显示器检测到某个参数的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同时,及时执行相应指令,并开始进行计时操作,并在计时预设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
所述步骤S4还包括: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后,将计时时间段内所有被改写参数统一进行保存;
所述步骤S4还包括:对显示器的参数按照保密等级进行分块,并对处于同一保密等级的改写参数分别设置延时时间并进行统一计时保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 年06 月17 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共计4项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 年06 月17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19818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666507A,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视机控制参数的存储方法,控制参数可以是对比度(对比度属于显示器的参数,电视机对比度的存储方法公开了本申请的显示器数据存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段,说明书第6页第4-11段,第7页第1-4段):预先设置用于触发控制播放器中的存储器进行工作的命令后,按照以下步骤对播放器的参数存储进行控制:步骤S301:播放器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调整播放器参数的命令(相当于接收下发数据);步骤S302:判断该命令是否为预先设置的命令,若是,进入步骤S303,否则,进入步骤S304;判断该命令是否为用于触发控制播放器中的存储器进行工作的命令;步骤S303:获取播放器当前的参数,进入步骤S305;步骤S304:调整播放器参数,保持存储器中的参数不变,结束;步骤S305:判断所述参数是否与存储器中相应参数一致(相当于将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对比),若是,进入步骤S306;否则,进入步骤S307;步骤S306:保持存储器中的参数不变,结束(相当于当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相同时,显示器不响应,且不保存下发数据);步骤S307:利用当前播放器的参数替换掉存储器中相应的参数,结束。播放器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调整播放器参数的命令,若当前该命令为用于触发控制播放器中的存储器进行工作的命令,则获取播放器当前的参数,判断所述参数是否与存储器中相应参数一致,若不一致,则利用当前播放器的参数替换掉存储器中相应的参数,结束(相当于当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一致时,显示器响应,及时执行相应的指令,并且保存下发数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在接收下发数据后直接将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进行对比(步骤S1和S2),而对比文件1中,在两个步骤S1和S2之间,还存在接收到用户调整的参数之后,判断该命令是否为用于触发控制播放器中的存储器进行工作的命令,然后才判断所述参数是否与存储器中相应参数一致的步骤;(2)当显示器检测到某个参数的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同时,开始进行计时操作,并在计时预设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3)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后,将计时时间段内所有被改写参数统一进行保存;(4)步骤S4还包括:对显示器的参数按照保密等级进行分块,并对处于同一保密等级的改写参数分别设置延时时间并进行统一计时保存。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更加快速及时的数据响应;(2)在存储器需要被改写的情况下如何减小存储器被改写的次数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3)如何进一步降低FLASH芯片的数据擦写频率;(4)实现不同种类参数的延迟保存。
针对区别特征(1),在针对参数或数据存储的技术领域,针对不同的用户系统,考虑到存储器的工作状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判断是否进行存储操作之前,可以先判断存储器是否适合开始进行工作,或者也可以为了缩短时间,实现快速的数据存储响应,而不进行该判断,直接使存储器进入可工作状态,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实际需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并且其实现快速响应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电视机参数存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4段,说明书第6页,第7页第1-2段以及附图2):图2的主逻辑环210经常监视诸如频道选择、音量等新用户命令。当接收到新的命令时,将引入延迟,在音量命令的情况下,通常通过在希望的方向上(也就是说在音量增大或者减小的方向上)每次增加一个音阶来得到适当的级别。可以估计出绝大多数音量控制操作将在15秒内完成,所以30秒的延迟将允许在存储最后选定的音量以前完成大约所有的音量改变命令(相当于当接受用户的音量调整命令时,开始进行计时操作,并在计时预设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使用这种方法,减少了对于非易失性存储器34的给定存储单元的存取周期的次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特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在需要对存储器进行改写的情况下如何减小存储器被改写的次数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是在下发数据与存储数据不同时,才进行计时操作,但是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具体工作逻辑,在确定需要进行数据保存的情况下,即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判断所述参数是否与存储器中相应参数一致,若不一致,则利用当前播放器的参数替换掉存储器中相应的参数(相当于当下发数据与本地数据不一致时,显示器响应,及时执行相应的指令,并且保存下发数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减少存储器改写次数从而延长存储器使用寿命,能够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存储器需要被改写的情况下如何减少存储器的改写次数的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该步骤中,从而在需要对存储器进行改写时进一步减少存储器的擦写次数,即,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计时操作,并在计时预设时间后进行该下发数据的保存而实现数据存储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相应步骤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延时保存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当发生多个参数被改写时,采用在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后,将计时时间段内所有改写参数进行统一保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减少擦写频率,提高使用寿命而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区别特征(4),通常在Flash芯片存储中,不同类型的参数存储在不同的数据块中,选择将各参数按照保密等级进行分块,对处于同一等级的参数进行统一计时保存,这仅属于一种人为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数据管理方式,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4段,说明书第6页,第7页第1-2段以及附图2):附图2的框图中示出了对于每一种类型的新命令均设置对应的计时器,当对应计时器任务结束后,便会在存储器中存储最新的参数值。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该参数被改写的计时过程中,其他参数被改写出现时,并不是在该计时结束被保存,而是在其他参数的计时结束再保存。基于此,为了保证用于有较好的用户体验以及减少对于非易失性存储器34的给定存储单元的存取周期的次数,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容易想到在在计时过程中,当检测到其他参数被改写,显示器响应相关指令,但是不进行保存。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4段,说明书第6页,第7页第1-2段以及附图2):附图2的框图中示出了对于每一种类型的新命令均设置对应的计时器,当对应计时器任务结束后,便会在存储器中存储最新的参数值(相当于分别对各被改写参数进行计时,并在被改写参数的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后,对相应的被改写参数进行保存)。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选用定时计时的方法代替专门指令的控制方法后,其定时时间的长短将会影响到显示器的使用效果。因此根据显示器设计规范和显示器应用设备的使用寿命来确定计时时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通常,在数据存储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将不同类型的参数存储在不同的数据块中,而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和保密等级是否相同,也是判断数据类型是否相同的常用标准之一,凡是保密信息,可以根据其不同的保密等级进行分块存储,因此,根据“保密等级”进行参数划分和存储,是本领域常用的数据分类型存储方法,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内容,对处于同一保密等级的参数分别设置延时时间,并进行统一计时保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相应数据管理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针对不同保密等级的参数进行不同的芯片防护处理,可以使硬件选用更具有针对性,也可以提高数据存储的效率和性能,这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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