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97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37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86274.5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科拜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祥龙
合议组组长:张潇
参审员:朱雪玉
国际分类号:G07G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外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86274.5,名称为“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科拜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464086 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150854 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包括RFID智能餐具(1)及RFID智能结算台(2),所述RFID智能餐具(1)的底部设有RFID电子标签(1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RFID智能菜勺(3)及菜品卡,
所述RFID智能菜勺(3)包括菜勺本体(31)及设置于菜勺本体(31)之上的RFID天线(32)、RFID读写器(33)及电源(34),所述RFID天线(32)、RFID读写器(33)及电源(34)依次连接;
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菜名及价格,所述RFID智能菜勺(3)在打菜时,所述RFID读写器(33)一方面通过所述RFID天线(32)读取菜品卡(5)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RFID智能餐具(1)的RFID电子标签(11),所述RFID智能结算台(2)对写入所述数据信息的RFID智能餐具(1)进行结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RFID智能餐具(1)包括但不限于盘子、碗碟类食物容器和托盘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RFID智能菜勺(3)包括勺子、铲子、夹子及叉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菜勺本体(31)包括菜勺头(311)及菜勺柄(312),所述菜勺头(311)上设有RFID天线(32),所述菜勺柄(312)上设有RFID读写器(33)及电源(34),所述菜勺头(311)采用非金属材质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RFID读写器(33)还连接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33)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以及判断所述RFID智能菜勺(3)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35)。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装置(35)包括但不限于指示灯、蜂鸣器和震动器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RFID读写器(33)还连接有显示装置(36)与控制单元(37)。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还包括用于盛装菜的容器,所述菜品卡 设置于所述容器上。
9. 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所打菜种的菜名或价格;
将获取的菜种的菜名或价格写入RFID智能餐具的RFID电子标签;以及
对RFID智能餐具进行结算。”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还包括RFID智能菜勺及菜品卡,所述RFID智能菜勺包括菜勺本体及设置于菜勺本体之上的RFID天线、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RFID天线、RFID读写器及电源依次连接;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菜名及价格,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时,所述RFID读写器一方面通过所述RFID天线读取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RFID智能餐具的RFID电子标签;2)RFID电子标签设置在RFID智能餐具的底部。而在这些区别特征中,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深圳市科拜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还增加了特征“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菜品卡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菜品卡里的数据信息”,构成新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9中增加特征“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菜品卡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菜品卡里的数据信息;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菜名及价格;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时,RFID读写器一方面通过RFID天线读取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RFID智能餐具的RFID电子标签;所述RFID智能菜勺包括菜勺本体; 所述菜勺本体包括菜勺头及菜勺柄,所述菜勺头上设有RFID天线,所述菜勺柄上设有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菜勺头采用非金属材质制成; 所述RFID读写器还连接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以及判断所述RFID智能菜勺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构成新权利要求7,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5,并对权利要求序号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内容如下:
“1. 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包括RFID智能餐具(1)及RFID智能结算台(2),所述RFID智能餐具(1)的底部设有RFID电子标签(1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RFID智能菜勺(3)及菜品卡,
所述RFID智能菜勺(3)包括菜勺本体(31)及设置于菜勺本体(31)之上的RFID天线(32)、RFID读写器(33)及电源(34),所述RFID天线(32)、RFID读写器(33)及电源(34)依次连接;
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菜名及价格,所述RFID智能菜勺(3)在打菜时,所述RFID读写器(33)一方面通过所述RFID天线(32)读取菜品卡(5)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RFID智能餐具(1)的RFID电子标签(11),所述RFID智能结算台(2)对写入所述数据信息的RFID智能餐具(1)进行结算;
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菜品卡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菜品卡里的数据信息;
所述菜勺本体(31)包括菜勺头(311)及菜勺柄(312),所述菜勺头(311)上设有RFID天线(32),所述菜勺柄(312)上设有RFID读写器(33)及电源(34),所述菜勺头(311)采用非金属材质制成;
所述RFID读写器(33)还连接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33)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以及判断所述RFID智能菜勺(3)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35)。
7. 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所打菜种的菜名或价格,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菜品卡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菜品卡里的数据信息;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菜名及价格;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时,RFID读写器一方面通过RFID天线读取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RFID智能餐具的RFID电子标签;
所述RFID智能菜勺包括菜勺本体;
所述菜勺本体包括菜勺头及菜勺柄,所述菜勺头上设有RFID天线,所述菜勺柄上设有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菜勺头采用非金属材质制成;
所述RFID读写器还连接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以及判断所述RFID智能菜勺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
将获取的菜种的菜名或价格写入RFID智能餐具的RFID电子标签;以及
对RFID智能餐具进行结算。”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是通过勺子打菜,通过勺子对菜品卡的信息获取进行结算,而对比文件2中存在各种盛好的餐具,直接将所选食物拿到托盘,并不是通过勺子来进行打菜,且对比文件2是通过RFID打价器获取饭菜信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点餐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不通过勺子打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本申请通过RFID智能菜勺将读取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写入RFID智能餐具的RFID电子标签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的勺子是被动接收信息,而本申请智能菜勺是主动获取菜品信息,对比文件1勺子获得的是餐盘中RFID标签标识的信息,而本申请获得的是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对比文件1的饭菜价格信息依然依赖于餐盘,而本申请当菜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只需要更新菜品卡的信息就可以;3)菜勺头采用非金属材质并非是常规选择,设置数据采集成功与否的指示装置以及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指示装置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系统还包括RFID智能菜勺及菜品卡,所述RFID智能菜勺包括菜勺本体及设置于菜勺本体之上的RFID天线、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RFID天线、RFID读写器及电源依次连接,所述菜勺本体包括菜勺头及菜勺柄,所述菜勺头上设有RFID天线,所述菜勺柄上设有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菜勺头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2)权利要求1中的RFID读写器设置在智能菜勺上,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菜品卡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菜品卡里的数据信息,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时,所述RFID读写器一方面通过所述RFID天线读取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而对比文件2中的RFID读写器设置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通过RFID打价器将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之后读取RFID电子标签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以验证信息是否写入正确;3)权利要求1的RFID智能菜勺中的所述RFID读写器还连接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以及判断所述RFID智能菜勺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而对比文件2中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设置在打价器中。而上述区别特征1)-2)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2和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系统还包括RFID智能菜勺及菜品卡,RFID智能菜勺包括菜勺本体,所述菜勺本体包括菜勺头及菜勺柄,所述菜勺头上设有RFID天线,所述菜勺柄上设有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菜勺头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2)权利要求7中的RFID读写器设置在智能菜勺上,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菜品卡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菜品卡里的数据信息,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时,所述RFID读写器一方面通过所述RFID天线读取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而对比文件2中的RFID读写器设置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通过RFID打价器将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之后读取RFID电子标签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以验证信息是否写入正确;3)权利要求7的RFID智能菜勺中的所述RFID读写器还连接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以及判断所述RFID智能菜勺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而对比文件2中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设置在打价器中。而上述区别特征1) -2)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2和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的智能餐具是直接盛放菜品的容器,并且在该餐具底部设置了RFID电子标签,而对比文件2中设置RFID电子标签的用来盛放餐具的托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不出在餐具底部设置RFID电子标签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RFID设置于将要售卖的菜品所在的餐盘中,并不是位于客户将要使用的餐盘中;2)对比文件1和2各自都能实现准确性和高效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对比文件1和2的RFID标签设置的位置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得不到盛菜环节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不到勺子兼具读取和写入功能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的勺子是被动接收信息,而本申请智能菜勺是主动获取菜品信息,对比文件1勺子获得的是餐盘中RFID标签标识的信息,而本申请获得的是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对比文件1的饭菜价格信息依然依赖于餐盘。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外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RFID的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参见说明书0013-0014段、附图1-2),包括RFID电子标签、RFID打价器、RFID结算器、上位计算机,其中RFID打价器包括显示器、键盘及微处理器;所述RFID电子标签固定设置在托盘主体上;所述RFID打价器与RFID电子标签连接,通过RFID打价器对RFID电子标签进行读写信息;所述RFID电子标签、RFID结算器、上位计算机依次连接,通过RFID结算器对RFID电子标签上的信息进行读取,并将读取的信息传输至上位计算机进行处理;将RFID电子标签固定安装或封装在托盘主体上,而盛餐的餐具本身不带有RFID电子标签,只要将托盘放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由负责该区域打饭菜的服务员将餐具里打好食物放置在托盘上,每个区域都是同一种价格的食物,由服务员按下RFID打价器键盘上的数字键表示出当前的数量,通过键入传输至微处理器处理,RFID打价器再将预先设好的该区域食物代码和数量通过无线的方式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如果是不同价格的食物,也可以由服务员通过RFID打价器键盘输入每种食物对应的代码和数量;为了确保准确性,RFID打价器还包括一对比模块,对比模块与微处理器连接,RFID打价器也可以在写完信息以后,自动读取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的信息,将读取到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如果相同,则驱使RFID打价器的扬声器发出成功提示音,如失败,则发出失败提示音,或由RFID打价器上的指示灯以提示失败或成功,同时也可以由RFID打价器的显示器显示出内容;当顾客到达最终的结算区时,将托盘放置在结算区的RFID信号读/写区,由RFID结算器读出托盘上的信息,将信息传输至相连的上位计算机计算软件中,由上位计算机结算软件列出托盘上的信息,将信息传输至相连的上位计算机结算软件中,由上位计算机结算软件列出所有食物名称、单价等信息,计算出总金额,并显示在屏幕上给顾客查看,同时可以通过与上位计算机相连的打印机打印出消费票据,顾客也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相连的刷卡机刷卡付费或现金付费。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基于RFID的餐饮快速结算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对比文件2中将RFID电子标签固定安装或封装在托盘主体上,将托盘放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固定安装或封装RFID电子标签的托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智能餐具,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托盘的底部与RFID信号读/写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RFID电子标签设置在托盘的底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托盘放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由负责该区域打饭菜的服务员将餐具里打好食物放置在托盘上,每个区域都是同一种价格的食物,RFID打价器再将预先设好的该区域食物代码和数量通过无线的方式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以及如果是不同价格的食物,也可以由服务员通过RFID打价器键盘输入每种食物对应的代码和数量,以及RFID打价器也可以在写完信息以后,自动读取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的信息,将读取到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食物代码包含各菜种的菜名及价格,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RFID打价器将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菜名及价格;对比文件2公开了RFID打价器还包括一对比模块,对比模块与微处理器连接,RFID打价器也可以在写完信息以后,自动读取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的信息,将读取到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如果相同,则驱使RFID打价器的扬声器发出成功提示音,如失败,则发出失败提示音,或由RFID打价器上的指示灯以提示失败或成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顾客到达最终的结算区时,将托盘放置在结算区的RFID信号读/写区,由RFID结算器读出托盘上的信息,由上位计算机计算出总金额,顾客也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相连的刷卡机刷卡付费或现金付费;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结算区中的RFID信号读/写区、RFID结算器和上位计算机构成了RFID智能结算台,对比文件2公开了RFID智能结算台对写入所述数据信息的智能餐具进行结算。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系统还包括RFID智能菜勺及菜品卡,所述RFID智能菜勺包括菜勺本体及设置于菜勺本体之上的RFID天线、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RFID天线、RFID读写器及电源依次连接,所述菜勺本体包括菜勺头及菜勺柄,所述菜勺头上设有RFID天线,所述菜勺柄上设有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菜勺头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2)权利要求1中的RFID读写器设置在智能菜勺上,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菜品卡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菜品卡里的数据信息,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时,所述RFID读写器一方面通过所述RFID天线读取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而对比文件2中的RFID读写器设置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通过RFID打价器将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之后读取RFID电子标签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以验证信息是否写入正确;3)权利要求1的RFID智能菜勺中的所述RFID读写器还连接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以及判断所述RFID智能菜勺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而对比文件2中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设置在打价器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餐饮结算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饭菜计费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59-0130段、附图1-6),包括装饭菜的餐盘、盛菜用的勺子和刷卡机,所述装饭菜的餐盘,用于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与所述勺子通信,向所述勺子发送所述餐盘中RFID标签识别的价格信息,所述装饭菜的餐盘内置有RFID电子标签,所述RFID电子标签唯一标识所述饭菜的价格信息,所述价格信息包括盛一勺所述饭菜的价格或所述饭菜的单价,以及所述饭菜的编号;盛菜用的勺子(相当于智能菜勺)包括智能饭菜计费装置以及与该装置连接的指令发送按钮,指令发送按钮用于根据预先的配置发出相应的指令,智能饭菜计费装置包括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在接收到开始盛菜的指令后,触发信息获取模块工作,还用于在接收到结束盛菜的指令后触发发送模块向刷卡机发送结算指令,信息获取模块,其可以是RFID读卡器,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开始盛菜的指令后,每盛一个饭菜时,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与装所述饭菜的餐盘通信,获取所述餐盘中RFID标签标识的价格信息(可见,勺子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餐盘中RFID标签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RFID标签里的数据信息),并在盛完所述饭菜后,触发发送模块将所述饭菜的价格信息发送至刷卡机,发送模块,用于在每盛完一个饭菜后,将所述饭菜的价格信息发送至刷卡机,还用于在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结束盛菜的指令时,向刷卡机发送结算指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菜勺,该菜勺必然包括由菜勺头和菜勺柄构成的菜勺本体,该智能菜勺包括设置于菜勺本体之上的作为信息获取模块的RFID读卡器,而RFID读卡器必然包括RFID天线,为了保证RFID读卡器的正常工作必然需要为其提供电能的电源,同时RFID天线、RFID读卡器及电源之间必然也是依次连接的连接关系。
在现有的食堂和餐厅中,利用勺子进行将菜打到顾客的餐具中和将打好的菜盛装到餐具中以固定价格进行菜饭的售卖,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方式;当选择利用勺子进行将菜打到顾客的餐具中的方式进行菜饭的售卖时,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菜品信息写入到托盘中的RFID标签中以进行后续结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盛菜环节进行改进,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勺子进行盛菜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中的勺子将菜种信息写入到托盘中,以使其取代原有的打价器的功能,从而勺子兼具读取盛装菜的容器中RFID标签的信息以及将菜种信息写入到固定设置有RFID标签的托盘中两种功能;
由于在打菜的过程中是通过勺子的菜勺头来进行盛菜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RFID天线设置在使用过程中与盛装菜的容器距离最近的菜勺头中,以便于获取RFID卡中的信息,而由于金属材料会对射频通信产生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盛菜的菜勺头,相应地将RFID读写器及电源设置在菜勺柄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而在食堂和餐厅中为盛装菜的容器上设置标识所盛装菜品信息的菜品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勺子在打菜的过程中获取设置在盛装菜的容器中RFID标签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具体将菜种的数据信息储存在单独的菜品卡形式的RFID标签中,以便于标识对应菜种和获取菜种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打价器中设置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勺子也是用于完成打价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设置在勺子中,并使其与RFID读写器相连接,而在RFID智能菜勺设置有用于指示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智能餐具”为直接盛放菜品的容器,并且在权利要求2中明确记载了RFID智能餐具包括托盘,这与对比文件2中的安装有RFID电子标签的托盘属于相同的餐具,同时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在装饭菜的餐盘内置有RFID电子标签,即也给出了“智能餐具”为直接盛放菜品的容器的技术启示;
2)在现有的食堂和餐厅中,利用勺子进行将菜打到顾客的餐具中和将打好的菜盛装到餐具中以固定价格进行菜饭的售卖,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方式,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点餐方式分别属于上述方式中的一种,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勺子进行打菜,并能够利用勺子读取餐具中RFID标签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2,将读取和写入数据信息的功能设置在勺子中,得到利用RFID智能菜勺打菜,并且将读取的数据信息写入RFID智能餐具的RFID电子标签中的技术方案,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3)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射频通信的原理是RFID读写器通过发射天线发送一定频率的射频信号,当RFID标签进入发射天线工作区域时产生感应电流,RFID标签获得能量被激活;RFID标签将自身编码等信息通过内置天线发送出去;RFID读写器通过天线接收RFID标签发送来的载波信号;本申请的RFID智能菜勺与对比文件1中的勺子,都是在接近菜品卡/RFID标签时读取菜品信息,其工作原理与过程是相同的,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餐盘内置的RFID标签是可擦写的电子标签,可以对标签存入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当菜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同样只需要更新RFID标签中的信息就可以得到与本申请的菜品卡相同的技术效果,即餐盘中的菜饭价格并不依赖于餐盘。
综上所述,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RFID智能餐具包括但不限于盘子、碗碟类食物容器和托盘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RFID电子标签固定安装或封装在托盘主体上(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而使用盘子、碗碟类食物容器作为餐具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RFID智能菜勺包括勺子、铲子、夹子及叉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装饭菜的餐盘,用于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与所述勺子通信,向所述勺子发送所述餐盘中RFID标签识别的价格信息(参见说明书第60段),而使用铲子、夹子及叉子来打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从而采用铲子、夹子及叉子作为智能菜勺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指示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指示灯、蜂鸣器和震动器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读取到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如果相同,则驱使RFID打价器的扬声器发出成功提示音,如失败,则发出失败提示音,或由RFID打价器上的指示灯以提示失败或成功(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而具体使用蜂鸣器和震动器来发出提示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RFID读写器还连接有显示装置与控制单元”,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由RFID打价器的显示器显示出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而在智能菜勺中设置控制单元,以及将显示器和控制单元与RFID读写器相连接,以对于读取的菜品信息进行处理和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系统还包括用于盛装菜的容器,所述菜品卡设置于所述容器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装饭菜的餐盘(相当于容器),用于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与所述勺子通信,向所述勺子发送所述餐盘中RFID标签识别的价格信息,所述装饭菜的餐盘内置有RFID电子标签,所述RFID电子标签唯一标识所述饭菜的价格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60-0061段),而将菜品卡设置于与相应菜品对应的容器上来指示菜品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RFID的餐饮快速结算系统(参见说明书0013-0014段、附图1-2),包括RFID电子标签、RFID打价器、RFID结算器、上位计算机,其中RFID打价器包括显示器、键盘及微处理器;所述RFID电子标签固定设置在托盘主体上;所述RFID打价器与RFID电子标签连接,通过RFID打价器对RFID电子标签进行读写信息;所述RFID电子标签、RFID结算器、上位计算机依次连接,通过RFID结算器对RFID电子标签上的信息进行读取,并将读取的信息传输至上位计算机进行处理;具体工作过程如下:将RFID电子标签固定安装或封装在托盘主体上,而盛餐的餐具本身不带有RFID电子标签,只要将托盘放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由负责该区域打饭菜的服务员将餐具里打好食物放置在托盘上,每个区域都是同一种价格的食物,由服务员按下RFID打价器键盘上的数字键表示出当前的数量,通过键入传输至微处理器处理,RFID打价器再将预先设好的该区域食物代码和数量通过无线的方式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如果是不同价格的食物,也可以由服务员通过RFID打价器键盘输入每种食物对应的代码和数量;为了确保准确性,RFID打价器还包括一对比模块,对比模块与微处理器连接,RFID打价器也可以在写完信息以后,自动读取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的信息,将读取到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如果相同,则驱使RFID打价器的扬声器发出成功提示音,如失败,则发出失败提示音,或由RFID打价器上的指示灯以提示失败或成功,同时也可以由RFID打价器的显示器显示出内容;当顾客到达最终的结算区时,将托盘放置在结算区的RFID信号读/写区,由RFID结算器读出托盘上的信息,将信息传输至相连的上位计算机计算软件中,由上位计算机结算软件列出托盘上的信息,将信息传输至相连的上位计算机结算软件中,由上位计算机结算软件列出所有食物名称、单价等信息,计算出总金额,并显示在屏幕上给顾客查看,同时可以通过与上位计算机相连的打印机打印出消费票据,顾客也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相连的刷卡机刷卡付费或现金付费。
将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基于RFID的餐饮快速结算系统的具体工作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物联网智能餐饮快速结算方法;对比文件2中将RFID电子标签固定安装或封装在托盘主体上,将托盘放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固定安装或封装RFID电子标签的托盘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智能餐具;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托盘放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由负责该区域打饭菜的服务员将餐具里打好食物放置在托盘上,每个区域都是同一种价格的食物,RFID打价器再将预先设好的该区域食物代码和数量通过无线的方式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以及如果是不同价格的食物,也可以由服务员通过RFID打价器键盘输入每种食物对应的代码和数量,以及RFID打价器也可以在写完信息以后,自动读取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的信息,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食物代码包含各菜种的菜名及价格,以及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包括RFID读写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RFID读写器将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菜名及价格;对比文件2公开了RFID打价器还包括一对比模块,对比模块与微处理器连接,RFID打价器也可以在写完信息以后,自动读取写入到托盘上的RFID电子标签里的信息,将读取到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如果相同,则驱使RFID打价器的扬声器发出成功提示音,如失败,则发出失败提示音,或由RFID打价器上的指示灯以提示失败或成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顾客到达最终的结算区时,将托盘放置在结算区的RFID信号读/写区,由RFID结算器读出托盘上的信息,由上位计算机计算出总金额,顾客也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相连的刷卡机刷卡付费或现金付费;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结算区中的RFID信号读/写区、RFID结算器和上位计算机构成了RFID智能结算台,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获取的菜种的菜名或价格写入RFID智能餐具的RFID电子标签,对RFID智能餐具进行结算。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系统还包括RFID智能菜勺及菜品卡,RFID智能菜勺包括菜勺本体,所述菜勺本体包括菜勺头及菜勺柄,所述菜勺头上设有RFID天线,所述菜勺柄上设有RFID读写器及电源,所述菜勺头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所述菜品卡与各菜种配套设置,即每一种菜配有一个菜品卡,所述菜品卡中储存有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2)权利要求7中的RFID读写器设置在智能菜勺上,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菜品卡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菜品卡里的数据信息,所述RFID智能菜勺在打菜时,所述RFID读写器一方面通过所述RFID天线读取菜品卡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将所述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而对比文件2中的RFID读写器设置在每个食品区域的RFID信号读/写区,通过RFID打价器将对应菜种的数据信息写入设置于托盘的RFID电子标签,之后读取RFID电子标签的信息与写入的信息通过对比单元进行比较,以验证信息是否写入正确;3)权利要求7的RFID智能菜勺中的所述RFID读写器还连接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以及判断所述RFID智能菜勺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而对比文件2中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设置在打价器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餐饮结算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饭菜计费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59-0130段、附图1-6),包括装饭菜的餐盘、盛菜用的勺子和刷卡机,所述装饭菜的餐盘,用于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与所述勺子通信,向所述勺子发送所述餐盘中RFID标签识别的价格信息,所述装饭菜的餐盘内置有RFID电子标签,所述RFID电子标签唯一标识所述饭菜的价格信息,所述价格信息包括盛一勺所述饭菜的价格或所述饭菜的单价,以及所述饭菜的编号;盛菜用的勺子(相当于智能菜勺)包括智能饭菜计费装置以及与该装置连接的指令发送按钮,指令发送按钮用于根据预先的配置发出相应的指令,智能饭菜计费装置包括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在接收到开始盛菜的指令后,触发信息获取模块工作,还用于在接收到结束盛菜的指令后触发发送模块向刷卡机发送结算指令,信息获取模块,其可以是RFID读卡器,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开始盛菜的指令后,每盛一个饭菜时,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与装所述饭菜的餐盘通信,获取所述餐盘中RFID标签标识的价格信息(可见,勺子在打菜的过程中对所述餐盘中RFID标签进行扫描并获取所述RFID标签里的数据信息),并在盛完所述饭菜后,触发发送模块将所述饭菜的价格信息发送至刷卡机,发送模块,用于在每盛完一个饭菜后,将所述饭菜的价格信息发送至刷卡机,还用于在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结束盛菜的指令时,向刷卡机发送结算指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菜勺,该菜勺必然包括由菜勺头和菜勺柄构成的菜勺本体,该智能菜勺包括设置于菜勺本体之上的作为信息获取模块的RFID读卡器,而RFID读卡器必然包括RFID天线,为了保证RFID读卡器的正常工作必然需要为其提供电能的电源。
在现有的食堂和餐厅中,利用勺子进行将菜打到顾客的餐具中和将打好的菜盛装到餐具中以固定价格进行菜饭的售卖,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方式;当选择利用勺子进行将菜打到顾客的餐具中的方式进行菜饭的售卖时,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菜品信息写入到托盘中的RFID标签中以进行后续结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盛菜环节进行改进,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勺子进行盛菜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中的勺子将菜种信息写入到托盘中,以使其取代原有的打价器的功能,从而勺子兼具读取盛装菜的容器中RFID标签的信息以及将菜种信息写入到固定设置有RFID标签的托盘中两种功能;
由于在打菜的过程中是通过勺子的菜勺头来进行盛菜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RFID天线设置在使用过程中与盛装菜的容器距离最近的菜勺头中,以便于获取RFID卡中的信息,而由于金属材料会对射频通信产生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非金属材料来制成盛菜的菜勺头,相应地将RFID读写器及电源设置在菜勺柄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而在食堂和餐厅中为盛装菜的容器上设置标识所盛装菜品信息的菜品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勺子在打菜的过程中获取设置在盛装菜的容器中RFID标签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具体将菜种的数据信息储存在单独的菜品卡形式的RFID标签中,以便于标识对应菜种和获取菜种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打价器中设置有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勺子也是用于完成打价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用于判断所述RFID读写器写入数据信息是否成功的指示装置设置在勺子中,并使其与RFID读写器相连接,而在RFID智能菜勺设置有用于指示工作状态的指示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