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口控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入口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87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66760
优先权日:2013-09-20,2014-01-10
申请(专利)号:201480063630.1
申请日:2014-09-19
复审请求人:挪佛麦迪哥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祥龙
合议组组长:孙洁君
参审员:朱雪玉
国际分类号:G07C9/02,E06B11/08,E06B3/9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3630.1,名称为“入口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挪佛麦迪哥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0日以及2014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第1-88段,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WO2004092524 A1,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2:WO0129355 A1,公开日为2001年04月26日;
对比文件3:DE29724321 U1,公告日为2000年12月14日;
对比文件4:DE8912064 U1,公告日为1990年03月29日;
对比文件8:US5349781 A,公开日为1994年09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入口控制装置,其具有至少一个旋转式栅门(3),其中,所述旋转式栅门(3)包括旋转式栅门柱(21),并且还包括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所述屏障构件(5)形成旋转式栅门(3)的臂,并且在入口阻挡位置中和入口未阻挡进入位置中可移动,并且其中,设置有照明装置(7),所述照明装置(7)用于照明所述屏障构件(5),其特征在于,几个屏障构件(5)设置成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并且形成条状的锁定臂,条状的锁定臂彼此间隔开并且在每种情况下表现为至少大致板状的发光构件(6),所述发光构件(6)具有第一端部部分和第二端部部分,其中所述发光构件(6)至少在某些部分由透明的材料形成,并且通过所述发光构件的第一端部部分被安装到所述旋转式栅门柱(21),而所述发光构件的第二端部部分自由地突出,
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被集成到发光构件(6)中和/或被设置于所述发光构件(6)上,使得所述照明装置(7)能够与所述发光构件(6)一同移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包括至少一个显示构件,所述显示构件被集成到所述发光构件(6)中和/或形成所述发光构件(6)。
3.根据上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显示构件包括电子纸的显示模块,所述电子纸具有用于信息的可变显示的图像储存功能,其中,所述电子纸被连接到所述发光构件(6),和/或形成所述发光构件(6)的层。
4.根据上述两项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显示构件包括LCD和/或LED平板显示器的形式的平面屏幕。
5.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被配置于所述发光构件(6),使得所述屏障构件(5)能从内侧被照亮,和/或能被光照射透过,以便所述发光构件(6)的至少一个前侧能以平面的方式被所述照明装置(7)照亮。
6.根据上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包括至少一个光源(8),所述光源(8)为LED光条(12)的形式,所述光源(8)被设置在所述发光构件(6)的窄侧上,并且将光照射到所述窄侧,以便来自所述照明装置(7)的光能够在所述发光构件(6)的窄侧上耦合,其光在所述发光构件(6)中传播,并且照射透过所述发光构件(6)的前侧。
7.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包括不同颜色的光源(8),所述光源(8)沿着所述发光构件(6)的外周设置且分布。
8.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发光构件(6)至少在某些部分被形成为反射和/或光散射的形式,并且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包括被设置在所述发光构件(6)的边缘上的至少一个光源(8),所述光源(8)以倾斜和斜向的方式锐角地照射所述发光构件(6)的前侧。
9.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屏障构件(5)被至少大致地设置在共同的直立的平面中。
10.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旋转式栅门(3)形成入口的旋转式栅门(3),并且除了所述入口的旋转式栅门(3),至少一个紧急出口屏障(11)被设置,所述紧急出口屏障被设置为与入口的旋转式栅门(3)相邻,其中入口的旋转式栅门(3)和所述紧急出口屏障(11)各自都包括至少一个可照亮的屏障构件(5)。
11.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14),所述控制工具(14)用于根据所述屏障构件(5)的移动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特别地,以便移动的屏障构件(5)被不同于静止的屏障构件(5)地照亮。
12.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设置有检测工具(13),所述检测工具(13)用于检测入口寻求者以及/或者入口寻求者的授权,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15),所述控制工具(15)用于根据所述检测工具(13)的信号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
13.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设置有至少一个传感器安装件(29),所述传感器安装件(29)用于监控在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上方和/或下方和/或侧部的空间区域,其中,所述传感器装置(29)包括光屏障传感器系统。
1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传感器装置(29)根据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操作状态而可控制,以便当所述屏障构件(5)未阻挡和/或在入口位置时,阻止检测到被监控的空间区域中的对象时的报警信号。”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几个屏障构件(5)设置成一个在另一个上,并且形成条状的锁定臂,条状的锁定臂彼此间隔开并且在每种情况下表现为至少大致板状的发光构件(6)。而上述区别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7,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7,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8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8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挪佛麦迪哥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原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14),所述控制工具(14)用于根据所述屏障构件(5)的移动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以便相比屏障构件(5)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的屏障构件(5)被不同地照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入口控制装置,其具有至少一个旋转式栅门(3),其中,所述旋转式栅门(3)包括旋转式栅门柱(21),并且还包括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所述屏障构件(5)形成旋转式栅门(3)的臂,并且在入口阻挡位置中和入口未阻挡进入位置中可移动,并且其中,设置有照明装置(7),所述照明装置(7)用于照明所述屏障构件(5),其特征在于,几个屏障构件(5)设置成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并且形成条状的锁定臂,条状的锁定臂彼此间隔开并且在每种情况下表现为至少大致板状的发光构件(6),所述发光构件(6)具有第一端部部分和第二端部部分,其中所述发光构件(6)至少在某些部分由透明的材料形成,并且通过所述发光构件的第一端部部分经由安装凸缘(20)被安装到所述旋转式栅门柱(21),而所述发光构件的第二端部部分自由地突出,
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被集成到发光构件(6)中和/或被设置于所述发光构件(6)上,使得所述照明装置(7)能够与所述发光构件(6)一同移动,
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14),所述控制工具(14)用于根据所述屏障构件(5)的移动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以便相比屏障构件(5)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的屏障构件(5)被不同地照亮。”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现有技术的旋转式栅门不具备“响应于旋转式栅门的旋转来控制照明装置,从而屏障构件根据旋转式栅门的旋转情况被不同地照亮”的结构,对比文件1并没有启示响应于门的旋转运动来控制照明,而是根据人员的存在性控制旋转门扇的玻璃板的色调;2)通过本申请的照亮屏障构件自身,使用者可以在旋转门旋转时在他们的眼前的视野中直接获得指示信号,不需要刻意查看或者寻找其他警告或指示标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几个屏障构件设置成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并且形成条状的锁定臂,条状的锁定臂彼此间隔开,照明装置被集成到发光构件中;2)控制工具用于根据所述屏障构件的移动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的所述照明装置,以便相比屏障构件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的屏障构件被不同地照亮。而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是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将特征“并且通过所述发光构件的第一端部部分被安装到所述旋转式栅门柱(21)”修改为“并且通过所述发光构件的第一端部部分经由安装凸缘(20)被安装到所述旋转式栅门柱(21)”,将特征“所述照明装置(7)被集成到发光构件(6)中和/或被设置于所述发光构件(6)上,使得所述照明装置(7)能够与所述发光构件(6)一同移动,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14),所述控制工具(14)用于根据所述屏障构件(5)的移动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以便相比屏障构件(5)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的屏障构件(5)被不同地照亮”修改为“所述照明装置(7)被设置在安装凸缘(20)的区域中,使得照明装置(7)以锐角倾斜的方式照亮屏障构件(5)的前侧和/或后侧”;删除原权利要求2-4,6,8,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删除原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能从内侧被照亮,和/或”,删除原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所述光源(8)沿着所述发光构件(6)的外周设置且分布”,将原权利要求12中的“传感器安装件”修改为“传感器装置”,将原权利要求5、7、9-13引用关系分别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8;新增权利要求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14),所述控制工具(14)用于根据所述屏障构件(5)的移动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以便相比屏障构件(5)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的屏障构件(5)被不同地照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入口控制装置,其具有至少一个旋转式栅门(3),其中,所述旋转式栅门(3)包括旋转式栅门柱(21),并且还包括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所述屏障构件(5)形成旋转式栅门(3)的臂,并且在入口阻挡位置中和入口未阻挡进入位置中可移动,并且其中,设置有照明装置(7),所述照明装置(7)用于照明所述屏障构件(5),其特征在于,几个屏障构件(5)设置成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并且形成条状的锁定臂,条状的锁定臂彼此间隔开并且在每种情况下表现为至少大致板状的发光构件(6),所述发光构件(6)具有第一端部部分和第二端部部分,其中所述发光构件(6)至少在某些部分由透明的材料形成,并且通过所述发光构件的第一端部部分经由安装凸缘(20)被安装到所述旋转式栅门柱(21),而所述发光构件的第二端部部分自由地突出,
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被设置在安装凸缘(20)的区域中,使得照明装置(7)以锐角倾斜的方式照亮屏障构件(5)的前侧和/或后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被配置于所述发光构件(6),使得所述屏障构件(5)能被光照射透过,以便所述发光构件(6)的至少一个前侧能以平面的方式被所述照明装置(7)照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照明装置(7)包括不同颜色的光源(8)。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屏障构件(5)被至少大致地设置在共同的直立的平面中。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旋转式栅门(3)形成入口的旋转式栅门(3),并且除了所述入口的旋转式栅门(3),至少一个紧急出口屏障(11)被设置,所述紧急出口屏障被设置为与入口的旋转式栅门(3)相邻,其中入口的旋转式栅门(3)和所述紧急出口屏障(11)各自都包括至少一个可照亮的屏障构件(5)。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14),所述控制工具(14)用于根据所述屏障构件(5)的移动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以便相比屏障构件(5)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的屏障构件(5)被不同地照亮。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设置有检测工具(13),所述检测工具(13)用于检测入口寻求者以及/或者入口寻求者的授权,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15),所述控制工具(15)用于根据所述检测工具(13)的信号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设置有至少一个传感器装置(29),所述传感器装置(29)用于监控在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上方和/或下方和/或侧部的空间区域,其中,所述传感器装置(29)包括光屏障传感器系统。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入口控制装置,其中,所述传感器装置(29)根据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操作状态而可控制,以便当所述屏障构件(5)未阻挡和/或在入口位置时,阻止检测到被监控的空间区域中的对象时的报警信号。”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以锐角倾斜的方式照亮屏障构件的前侧和/或后侧,而对比文件1仅仅记载LED17发出的光线指向玻璃棱边18,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不能形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虽然提及根据走进人员使得玻璃板呈现不同色调,但是其主体思路是根据进入人员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照明,从而提高安全性,而权利要求6中被照亮的对象是直接位于使用者眼前的屏障构件自身,屏障构件能够根据其移动状态的变化被不同地照亮,从而根据屏障构件自身的移动控制照明装置从而实现对人员的指引,两者的技术思路并不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和2019年06月25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2016年05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第1-88段,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入口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6页第2行、附图1-2),该旋转门1包括径向对置的筒壁3,筒壁3成形为使得其侧向上在入口区域和出口区域内被终端型材9限定边界并且所述终端型材之间设有弯曲的玻璃板,所述弯曲的玻璃板被划分在各个扇形段内,这些扇形段被相应的型材限定边界,天花板8构成顶端围带5的下部终端,为控制旋转门1,在顶端围带5内有一些传感器6;中心旋转件4通过电机驱动装置围绕中轴旋转,中心旋转件4上连接不同数量的旋转门扇2,旋转门扇2的玻璃板的一条玻璃棱边18上连接有设计为LED17的发光装置,由此发光装置17的光线指向玻璃棱边18,通过环绕低能耗LED的空腔可以实现均匀的光线分配,在空腔的远离玻璃棱边18的那一侧上设置印刷电路板16,LED17通过所述印刷电路板接电,LED17可设置在至少一个玻璃板的至少一条玻璃棱边18上并且在端面棱边的至少一部分长度上延伸,LED17可以更好地布置在玻璃棱边18的整个垂直和/或水平的延伸长度上,发光装置可以仅设置在垂直和水平的玻璃棱边上;LED17可设有辅助的开关,该开关使得由LED17发射出来的光线可在其接通持续时间、亮度和/或颜色混合方面进行变化,此外,LED17可根据射入的日光、根据在场人员或者按照任意的其他程序进行控制;通过在筒壁、旋转门扇和中心旋转件上的各块玻璃板的间接照明,除了旋转门的光学上较好的效果之外还同时显著提高了安全潜力,其中,各个玻璃板在差异最大的区域内在颜色上能够以差异最大的颜色进行照明,此外还能根据走进的人员,旋转门扇、尤其只是使玻璃板可以呈现不同的色调;光线通过玻璃板的玻璃棱边进入,可以制造出可通过将所述元件设有例如条纹、气泡或者类似图案而增强的富于幻想的效果,而且当光线在强度上可控时还可以提高光学效果。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该旋转门1包括径向对置的筒壁3,筒壁3成形为使得其侧向上在入口区域和出口区域内被终端型材9限定边界并且所述终端型材之间设有弯曲的玻璃板,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至少一个旋转式栅门的入口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中心旋转件4通过电机驱动装置围绕中轴旋转,中心旋转件4上连接不同数量的旋转门扇2,旋转门扇2的玻璃板的一条玻璃棱边18上连接有设计为LED17的发光装置17,由此发光装置17的光线指向玻璃棱边18,通过环绕低能耗LED的空腔可以实现均匀的光线分配,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中心旋转件4相当于旋转式栅门柱、旋转门扇2相当于屏障构件、发光装置17相当于照明装置、旋转门扇2的玻璃板相当于表现为至少大致板状的发光构件,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旋转式栅门包括旋转式栅门柱,并且还包括至少一个屏障构件,所述屏障构件形成旋转式栅门的臂,并且在入口阻挡位置中和入口未阻挡位置中可移动,并且其中,设置有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用于照明所述屏障构件;由对比文件1中的中心旋转件4上连接不同数量的旋转门扇2,并且结合图1可知,旋转门扇2通过玻璃板一侧的型材12连接到中心旋转件4,而旋转门扇2的另一侧为自由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光构件至少在某些部分由透明的材料形成,并且通过所述发送构件的第一端部部分经由安装凸缘被安装到所述旋转式栅门柱,而发光构件的第二端部部分自由地突出;由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门扇2的玻璃板的一条玻璃棱边18上连接有设计为LED17的发光装置17,由此发光装置17的光线指向玻璃棱边18,发光装置可以仅设置在垂直和水平的玻璃棱边上,在型材12内的空腔内有LED17,并且结合图2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照明装置被设置在安装凸缘的区域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几个屏障构件设置成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并且形成条状的锁定臂,条状的锁定臂彼此间隔开;2)照明装置以锐角倾斜的方式照亮屏障构件的前侧和/或后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屏障构件以及照亮屏障构件的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而在门禁控制领域中,将屏障构件设置为整体结构或者多个锁定臂组成的分体结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中的玻璃板改进为多个彼此间隔开的玻璃条板,并且为每个玻璃条板设置相应的照明装置,以实现对每个玻璃条板的照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发光构件,其包括灯反射器单元1,灯2(相当于照明装置),由附图可见灯2设置在发光构件的边缘上,弯曲的反射器3,具有结构化表面的大面积反射器4,灯反射器单元1用于将灯2发出的光束倾斜地投射到大面积反射器4上,入射角α优选在10°和55°之间(参见说明书第2-4页、附图1-5),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照明装置以锐角倾斜的方式照亮屏障构件的前侧或后侧的技术启示,而具体在发光构件中设置分别照射发光构件前侧和后侧的照明装置,以增强对发光构件的照明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照明装置(7)被配置于所述发光构件(6),使得所述屏障构件(5)能被光照射透过,以便所述发光构件(6)的至少一个前侧能以平面的方式被所述照明装置(7)照亮”以及“所述照明装置(7)包括不同颜色的光源(8)”,对比文件1公开了旋转门扇2的玻璃板的一条玻璃棱边18上连接有设计为LED17的发光装置,由此发光装置17的光线指向玻璃棱边18,通过环绕低能耗LED的空腔可以实现均匀的光线分配,在空腔的远离玻璃棱边18的那一侧上设置印刷电路板16,LED17通过所述印刷电路板接电,LED17可设置在至少一个玻璃板的至少一条玻璃棱边18上并且在端面棱边的至少一部分长度上延伸,LED17可以更好地布置在玻璃棱边18的整个垂直和/或水平的延伸长度上,发光装置可以仅设置在垂直和水平的玻璃棱边上,由LED17发射出来的光线可在其颜色混合方面进行变化(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6页第2行、附图1-2),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多个屏障构件被大致地设置在共同的直立的平面中”、“所述旋转式栅门形成入口的旋转式栅门,并且除了所述入口的旋转式栅门,至少一个紧急出口屏障被设置,所述紧急出口屏障被设置为与入口的旋转式栅门相邻,其中入口的旋转式栅门和所述紧急出口屏障各自都包括至少一个可照亮的屏障构件”以及“设置有检测工具,所述检测工具用于检测入口寻求者以及/或者入口寻求者的授权,其中,设置有控制工具,所述控制工具用于根据所述检测工具的信号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的所述照明装置”,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带自由出口的旋转栅门,包括入口旋转门11和出口旋转门19(相当于紧急出口屏障),由附图1可见入口旋转门11与出口旋转门19相邻,出口旋转门19的多个锁定臂19a被大致地设置在共同的直立的平面中,通过检测工具13读取门禁卡25来触发旋转门驱动器,用于入口寻求者的授权(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2),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传感器6的感测信号来控制旋转门1的旋转(相当于检测入口寻求者),以及为旋转门的旋转门扇2可被LED17照亮,LED17发射出来的光线可在其颜色混合方面进行变化,还能根据走进的人员,使玻璃板可以呈现不同的色调(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6页第2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设置有控制工具(14),所述控制工具(14)用于根据所述屏障构件(5)的移动控制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所述照明装置(7),以便相比屏障构件(5)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的屏障构件(5)被不同地照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为控制旋转门1,在顶端围带5内有一些传感器6(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0-11行),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传感器6的感测信号来控制旋转门1的旋转,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控制工具;同时由对比文件1中的“LED17发射出来的光线可在其颜色混合方面进行变化,还能根据走进的人员,使玻璃板可以呈现不同的色调”,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检测到人员走进时不同的玻璃板可呈现不同颜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传感器6感测到人员进入时,控制旋转门1旋转以方便人员进入并且使玻璃板呈现不同的颜色,即可以控制屏障构件旋转使其在移动时呈现与静止时不同的颜色,即使得屏障构件被不同地照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设置有至少一个传感器装置(29),所述传感器装置(29)用于监控在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上方和/或下方和/或侧部的空间区域,其中,所述传感器装置(29)包括光屏障传感器系统”以及“所述传感器装置(29)根据至少一个屏障构件(5)的操作状态而可控制,以便当所述屏障构件(5)未阻挡和/或在入口位置时,阻止检测到被监控的空间区域中的对象时的报警信号”,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旋转栅,包括防止跨越障碍的压力传感器7,在旋转臂4的上方和下方以及两侧设置有光电管5、光电管6以及光电管8和9(相当于光屏障传感器系统),用于监控旋转臂4的上方和下方以及侧部的空间区域,当检测到跨越障碍的尝试时,发出跨域报警,由三个霍尔效应传感器来执行旋转栅头部件旋转的检测,如果在预备步骤FP中初始化定时器的时间滞后,则在检查中发出“不正确行走”的报警信号,为了正确地识别用户的步行过程,有必要在到达前两个头部构件旋转传感器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期间,上部光电管5被遮挡掉,如果未遮挡则发出“不正确行走”的报警信号(参见说明书第2-4栏、附图1-2)。可见对比文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参见上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照明装置被设置在安装凸缘的区域中,同时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照明装置以锐角倾斜的方式照亮屏障构件的前侧或后侧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
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根据感测人员的存在来使玻璃板被不同的照亮,且对比文件1的旋转门上设置传感器6,从而必然是可由传感器控制的自动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在有人员存在时为了方便人员的进入控制旋转门进行旋转,而在控制旋转门旋转的同时使得玻璃板被不同的照亮的技术方案,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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